基于整個專利組合來計算損害賠償: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1 10:07:54

我國專利圈對于印度專利訴訟的關注可以追溯到 2014年底的小米案件。當時,小米在印度被起訴無線通信領域的多項標準必要專利侵權。
在小米案之前,印度已有多起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被告有中國公司金立等。在這些案件中,有的頒發了臨時禁令,有的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內與原告達成許可協議,否則給予禁令,有的作出中間裁決、要求被告提供許可費擔保,有的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筆者和大家分享一下印度的第一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
迄今為止,只有Philips vs. Rajesh Bansal etc.這個案子走到了一審判決階段。幾天前,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并給予專利權人一系列救濟。
專利權人飛利浦于2009年分別起訴兩家印度本土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Rajesh Bansal。原告稱,被告制造組裝和銷售DVD視頻播放器,要求永久禁令和損害賠償。原告稱,這兩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Rajesh Bansal是飛利浦的前雇員。
涉案專利為一項DVD標準必要專利,涉及DVD視頻播放器中用于DVD視頻回放功能的信道編解碼技術。涉案專利于1995年2月13日申請,2015年2月12日到期。
法院對這兩個案子進行了合案審理,并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了損害賠償,即要求被告支付從原告起訴之日到專利過期之日期間的許可費。
原告稱,盡管被告已經侵犯了其專利,但還是只主張compliance rate。被告抗辯原告的費率不符合FRAND原則,但沒有提供反駁證據,因此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費率計算損害賠償(應付許可費)。具體而言,法院判決,從起訴之日到2015年5月27日,費率為3.175美元每臺,從2015年5月28日到本專利到期日2015年2月12日,費率為1.9美元每臺。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3.175美元每臺和1.9美元每臺,都是原告基于整個DVD播放器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而不僅僅是涉案專利本身——所給出的許可費率。
至于賠償計算為什么以起訴之日為起始時間,法院沒有解釋。很可能是因為原告自己放棄了針對起訴日之前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
對于這些應付而未付的許可費,法院還要求被告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還要求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金額為50萬印度盧比。金額雖然不大,但彰顯了印度法院對于惡意侵權的否定立場。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打擊恣意違法者,讓他們意識到一旦被抓住,不僅要補償受害人,而且要支付懲罰性賠償。
法院還指派了一名地方專員,負責調查侵權產品的數量。對于普遍存在的侵權人瞞報銷量、拒絕提供財務賬簿、甚至賬簿造假的情況,這個措施對于賠償判決的實際執行很有幫助。
最后,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實際訴訟支出,包括律師費、訴訟費、聘請地方專員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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