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這些發明專利申請即使有創新性也不會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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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保護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但屬于印度《專利法》第3條及第4條所規定的情形的,不能獲得專利:
● 所聲稱的發明明顯違背自然規律。
● 發明的主要或預期用途或商業開發可能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者危及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或者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 僅發現科學原理;或擬定抽象理論;或發現自然界中產生的任何生物或非生命物質。
● 僅發現一種新形式的已知物質,該形式不會導致該物質的已知功效增強;或僅發現任何已知物質的新功效或新用途;或僅使用已知的方法、機器或設備,除非這種已知的方法可產生新產品,或使用至少一種新的反應物。
說明:就本條而言,鹽、酯、醚、多晶體、代謝產物、純凈體、不同粒度、異構體、異構體混合物、螯合物、組合物和已知物質的其他衍生物應視為同一物質,除非他們在功效方面的性質差別很大。
● 僅通過混合獲得的物質,其功效僅為各組成成分功效的組合;或者生產這種物質的方法。
● 按照已知方式對彼此獨立工作的現有設備進行的排布、重新布局或重復。
● 對人類進行藥物、手術、療法、預防性診斷、康復或其他治療的任何方法;或對動物進行類似治療的任何方法,以使其免于疾病、增加其經濟價值或其產品的經濟價值。
● 除微生物外,植物和動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種子、品種和物種,以及生產或繁殖動植物的基本生物學方法。
● 數學或商業方法;計算機程序本身或算法。
● 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學創作,包括電影作品和電視節目。
● 單純執行智力活動的方案、規則或方法;或游戲的玩法。
● 信息的展示。
● 集成電路布圖。
● 發明實際上是傳統知識,或者是傳統上已知的組件或組件的已知特性的集成或重復。
● 與原子能相關的發明不可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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