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專利、成員國專利與歐洲專利的關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22 17:13:5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共同體專利、成員國專利與歐洲專利的關系
按照歐洲委員會的說法,共同體專利的設立,并不取代成員國授予的國家專利和歐洲專利局授予的歐洲專利,而是三種專利制度并存。
這樣,可使專利申請人根據其需要自由選擇申請成員國專利、或者申請指定數個成員國的歐洲專利、或者申請共同體專利。
但是在筆者看來,三者并存的局面或許只是一種暫時的過渡安排。
因為一旦共同體專利制度實施成功,它的優越性就會充分體現出來,從而勢必會降低專利申請人對成員國專利和歐洲專利的興趣。
這樣,共同體專利取代成員國專利和歐洲專利就是遲早的事。
隨著歐洲統一進程的深入和加快,這種可能性極大。
不過,也有人持與此完全相反的看法。
其理由是:
申請人開始申請專利時往往對其發明的商業化前景并不清楚,從而采取先在其熟悉的國內提出一項專利申請并取得優先權,再根據情況考慮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因此成員國專利肯定將繼續存在下去。
至于歐洲專利,考慮到《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中,有些并不是共同體成員國,因而不可能被共同體專利所取代。
①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的確如此。
但從發展的觀點來看,隨著人們對共同體專利的逐漸認識與熟悉,隨著歐盟的擴大導致《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與共同體成員國的重合,上述理由將不復存在。
當然,話又說回來,萬一共同體專利制度實施不成功,比如開始數年難以取得申請人的信任,那么三者共存有助于避免專利保護中的大起大落局面。
在這三者共存的情況下,它們的關系是這樣安排的:
1.一項歐洲專利申請不得既指定共同體,又同時指定共同體的一個或幾個成員國,但可以同時指定共同體和不是共同體成員國而屬《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的土耳其、瑞士、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及摩納哥。
2.指定了共同體所有成員國的歐洲專利申請可以轉換為指定整個共同體的歐洲專利申請;
反之,指定了整個共同體的歐洲專利申請可以轉換為一個或幾個共同體成員國的歐洲專利申請。
但是,一旦獲得授權,共同體專利不得轉換為歐洲專利,成員國專利或歐洲專利也不得轉換為共同體專利。
3.同一申請人的同一項發明,不得同時受共同體專利和指定~個或幾個共同體成員國的歐洲專利所保護,也不得同時受共同體專利和任一共同體成員國專利所保護。
如果出現同一申請人的同一項發明以相同的申請日或相同的優先權日既取得共同體專利,又取得共同體某一成員國專利的情況,則成員國專利應當無效。
但是,這里留下一個疑問:
如果不同的申請人就同一項發明以相同的申請日分別取得共同體專利和某~成員國專利,這時顯然不應簡單地認定成員國專利無效。
這樣,不同的人在該成員國就同一項發明分別享有成員國專利和共同體專利,從而發生了權利沖突。
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共同體專利條例》中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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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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