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專利條例的特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22 17:14:2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共同體專利條例的特點
《共同體專利條例》建議稿共有6章63條。
這6章的標題分別是:
一般性規定、專利法、共同體專利的維持、終止和無效、共同體專利訴訟的管轄與程序、對成員國國內法的影響及最后條款。
與《共同體專利公約》相比,該條例建議稿主要有如下特點:
1.只要求用一種語言提出專利申請該條例建議稿規定,共同體專利的申請、授予和公開,只用英、法、德三種語言的任意一種(但權利要求書應翻譯成另外兩種語言)。
這樣,可大大降低申請人在翻譯方面的開支。
按照歐洲委員會的估算,一件20頁說明書、3頁15項權利要求書的專利申請,如果按《共同體專利公約》翻譯成10種工作語言的要求,翻譯費是17 000歐元;
如果翻譯成德、英、法三種語言,翻譯費為5 100歐元;
而如果按《共同體專利條例》只翻譯成一種語言的要求,其翻譯費僅為2 200歐元,因而大大減輕了專利申請人的經濟負擔。
2.在歐洲法院的框架內設立集中的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按《共同體專利條例》的規定,有關共同體專利的訴訟和請求,包括無效、侵權、專利權的終止與限制、專利申請公開后授權前對發明的利用等方面的訴訟,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成員國法院不得審理。
但對共同體專利的權屬糾紛、許可合同糾紛、專利權轉讓糾紛,成員國法院有管轄權。
成員國法院審理涉及共同體專利的案件時,應將該專利視為有效,除非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已判決其無效。
另外,成員國法院審理的案件涉及另一起尚未結案的有關共同體專利有效性的糾紛時,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做出該專利是否有效的判決后再恢復審理。
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將適用其自己的訴訟程序,可采取臨時措施、決定處罰及賠償。
各成員國將確保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能得到執行。
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將確保在共同體范圍內共同體專利的法律確定性。
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包括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
設立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不影響歐洲法院作為共同體法中最高法院的地位。
3.不用另外建立專門的專利申請受理、審批機構共同體專利的授予,將采用歐洲專利的授予機制,即共同體專利實際上是由歐洲專利局授予的、指定整個共同體地域范圍的歐洲專利。
因此,不需要另外設立審批機構,也不需要在歐洲專利局內建立新的專門機構。
但是,歐洲專利局目前沒有授予共同體專利的功能。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將采取共同體整體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并修改該條約的有關規定來解決這個問題。
4.由歐湘委員會決定共同體專利的強嗣許可事宜《共同體專利公約》規定,有關共同體專利的強制許可由各成員國的立法來決定;
而《共同體專利條例》則不同,它規定有關強制許可的決定統一由歐洲委員會來做出。
在一定的意義上,這樣有助于減少在強制許可方面的法律不確定性。
對歐洲委員會有關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歐洲(一審)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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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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