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專利條例》生效的前景分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22 17:13:4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共同體專利條例》生效的前景分析
歐洲委員會關于設立共同體專利的建議雖然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特別是產業界的歡迎,但鑒于《共同體專利公約》遲遲未能生效的教訓,人們又不得不對《共同體專利條例》生效的可能性表示懷疑和擔憂。
這種懷疑和擔憂不無道理。
事實上,《共同體專利條例》的生效至少面臨如下困難:
1.設立專門的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將涉及對《共同體條約》中有關機構設置規定的修改。
因為按現行規定,歐洲法院對專利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但這種修改將涉及一系列復雜的立法程序,這無疑會影響到《共同體專利條例》生效的進程。
2.規定由歐洲專利局授予共同體專利,將涉及共同體整體加入《歐洲專利條約》的談判和修改《歐洲專利公約》以便歐洲專利局增設授予共同體專利的功能。
這個過程可能也不是短期內能完成的。
3.共同體專利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的意義上是對共同體成員國主權的擠壓,增加了歐洲委員會等歐盟機構在專利方面的權力。
這將對共同體成員國在有關國際機構如WlPO、WTO中的地位構成威脅。
對此,有些成員國感到不安,可能會對共同體專利有所抵制。
4.申請共同體專利所使用的語言是德、英、法三種語言中的任一種,使用其他語言作為官方語言的某些成員國對此感到不快。
從而可能會影響到其對共同體專利的態度。
5.按照歐盟的立法程序,歐洲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在聽取歐洲議會的意見并獲歐盟理事會通過后,還不能立即生效。
必須再次聽取歐洲議會的意見并獲通過或未作決議,經3個月后才生效;
如在議會中未獲通過,則由理事會召集協調委員會進行處理,其中又涉及一系列復雜的程序。
若在某一環節上費周折,則《共同體專利條例》的出臺就可能被拖延甚至被擱置。
盡管存在上述種種困難,但筆者認為,設立“共同體專利”將是大勢所趨,而且相信不會拖得太久。
這是因為:
1.設立共同體專利已成為絕大多數人的共識。
考慮到成員國專利和歐洲專利的局限性,為利用專利制度推動在歐洲范圍內的技術創新,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和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歐洲委員會曾發表綠皮書,廣泛聽取意見,最后得出的結論是:
設立共同體專利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措施。
(!)正因為如此,2000年3月在里斯本召開的歐盟理事會上,成員國的元首或政府首腦們強調了盡快設立共同體專利的重要性,并希望在2001年底實現這一目標。
企業界更是歡迎設立共同體專利的建議,積極施加影響,推動本國政府支持這一建議。
2.《歐洲專利條約》正在進行修改。
此時提出設立共同體專利、共同體整體加入該條約、在該條約中增加授予共同體專利的規定,可謂正是契機。
3.當初的《共同體專利公約》采取的是國家間的條約形式,共同體的機構無權對其成員國直接施加影響,某一個成員國的態度就可能影響該條約的前程。
而現在的《共同體專利條例》是以共同體立法的形式提出來的。
在共同體立法過程中,其特有的表決機制決定了個別成員國的態度難以左右立法的進程。
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個別國家對共同體專利的設立持消極態度,也難以阻止《共同體專利條例》的生效。
4.雖然設立機制不完全相同,但共同體商標制度的成功實施,無疑為《共同體專利條例》的生效和實施增添了人們的信心。
而且人們還期待,《共同體專利條例》一旦實施成功,其有關機制如共同體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權還將擴大到將來可能設立的共同體實用新型、共同體外觀設計甚至擴大到已經存在的共同體商標方面。
如果只從1975年簽訂《共同體專利公約》算起,設立“共同體專利”的努力也已有25年了。
經過這幾十年的風風雨雨,現在該是下結論的時候了:
或是實現幾十年來的目標,或是宣告“此路不通”。
《共同體專利條例》的命運究竟如何,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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