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理論學說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22 17:06:0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制度的理論學說
專利制度經過幾百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各種理論學說。
從總體上看,可以分作兩類:
一類是批評和反對專利制度的學說。
另一類是贊同和支持專利制度的學說。
如今,在世界范圍內從根本上完全否定專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觀點已不多見。
但仍有一些持批評態度的意見存在,主要集中在專利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發展的負面影響和壟斷性的專利權對公共利益構成的限制等方面。
在此不擬全面討論有關專利制度的理論學說,主要介紹幾種有較大影響的對現行專利制度進行解釋的假說。
1.自然權利說 自然權利說是在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該學說認為專利權是一種自然權利,或者說是一種天賦人權。
發明人因其實際完成了發明創造工作,而對其創造的成果當然地享有權利:
專利法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上對這種自然權利給予了確認。
該學說在專利制度發展的早期曾為各國所接受。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逐漸意識到自然權利說在實踐中存在著一些難以自圓其說的弊端。
如為什么專利法只保護本國的專利權人,而對外國的專利權人卻根本不予承認?因而進入20世紀后人們很快放棄了這種學說。
盡管如此,這種學說肯定了專利權是一種人權,而不是王權。
這對于剛剛脫胎于封建制度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應當說這種學說是與當時民法立法中的權利本位相適應的。
2.報酬說 報酬說又稱受益說,它源于“對有益的工作給予適當的報酬”的倫理學說思想,它是從自然權利說發展而來。
這種學說認為.發明人為了完成發明創造勢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法律授予其專利權是作為對其預先支付的人力和財力的一種回報。
這種學說體現了樸素的“按勞取酬”和“按資分配”的思想。
發明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肯定是投入了大量的創造性勞動的,同時為了完成發明創造,通常需要設備、器材、原材料等等。
專利權正是從法律的角度對這種投入的確認。
這一學說同樣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專利制度中所承認的分配原則并不體現按勞分配或者按資分配的原則。
因為不管是按勞分配還是按資分配,只要有投入就應當有回報。
而依專利法,每一個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其他的發明人盡管也同樣完成了發明創造,但在法律上卻得不到相應的權利。
可見專利權在性質上并不是智力勞動的報酬或者資本投入的回報。
因此這種報酬說事實上并不能圓滿地解釋專利制度。
3.契約說 契約說是在19世紀后半期歐洲掀起反對專利制度的大論戰之后形成并興起的。
它是社會契約論在專利領域的反映。
該學說認為,專利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發明人與國家或者社會之間的契約。
按照這種契約。
發明人以公開其最新的發明創造作為對價,來換取社會對其專利權的承認和保護。
這種契約說反映了專利制度的運作機制,體現出法律保護與公開發明創造之間的關系。
這一假說如今仍為許多國家的學者所接受,在世界上有著廣泛的影響。
4.發展國家經濟說 這一學說是在民事立法本位由權利本位轉變為社會本位背景下形成的。
這一學說認為專利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發展國家經濟;
專利權的授予在事實上可以起到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的作用;
而高新技術的誕生客觀上可以刺激經濟的發展。
這已為專利法的發展歷史所證明。
這種假說目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都得到認可。
只是各自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假說進行詮釋。
但對于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經濟發展各國均無異議。
這一說法的提出同專利法在進入20世紀后立法本位的移轉是一致的。
此外,專利制度理論學說還有非物質財產學說、防止不正當競爭學說和技術價值理論等學說。
它們從不同角度解釋了專利制度的建立和存在的依據.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我們在學習專利制度要了解各種學說,以便更好的理解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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