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與標注在產品上的專利技術或設計有差別,算是假冒專利嗎?二案例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對于專利權人本人或經其同意標注專利標識的被許可人標注合法有效的專利標識時,需要考慮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與該專利標識所代表的專利技術方案(設計)的差異程度。
對于產品與專利技術完全不相關或差異較大的情形,應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如果產品與專利技術(設計)雖有差別,但是兩者極其相似,或者專利標識涉及的專利技術雖不是整體產品,但屬于該標注產品的核心零部件,則不宜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1:
某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到當地某商場進行假冒專利檢查,發現甲公司生產的四款款式不同的玩具上都標有同一專利標識“外觀設計專利號:20093×××××××.×”。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檢索查明,該專利雖然屬于甲公司所有,且處于有效期內,但其主題是一個抱枕, 并不是這四款玩具產品。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雖擁有標注的專利權,但由于其標注的產品并非專利產品,該標注行為仍使社會公眾誤以為該等產品為專利產品。同時,這一行為損害了專利管理秩序,屬于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進行專利標注,構成了假冒專利行為。
同樣,被許可人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可以在產品上標注專利號,但如果其實際生產的產品與專利技術不相對應,也有可能涉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2:
某企業生產的蘆薈膠產品上標注有“蘆薈提取 中國發明專利號ZL972×××××.×”“獨家專利技術生產”等專利標識。經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黃某,黃某授權該企業標注專利標識,標注亦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同時,涉案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該企業經黃某授權享有專利標識標注權,涉案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而非蘆薈膠產品,該專利標識只能標注于蘆薈脫皮機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而不能標注于蘆薈膠產品上。即使該蘆薈膠產品是通過該蘆薈脫皮機獲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標注有關蘆薈脫皮機專利的標識,以避免社會公眾誤認為該蘆薈膠產品本身是專利產品。該企業的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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