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授權前的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如何確定,應考慮哪些因素?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14:59 瀏覽: 次
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和專利授權公告后的“正式保護”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護。
被請求人在專利授權后未經許可實施發明的,應當支付侵權損害賠償,但其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明的,僅需支付適當的補償即可。
補償數額的“適當”是指不應超過相應期間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如果依照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計算的,補償數額應較相同情節的侵權賠償數額低為合適。
樂知網小編搜集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為您總結了以下確定補償費用時應考慮的因素:
1.專利權人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可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確定。
2.專利權人尚未許可他人實施的,可根據實施發明專利的收益和發明專利的貢獻大小確定合適的數額。專利權人實施發明專利所獲得的收益越大,發明本身的貢獻在所述收益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應越高。
3.他人實施行為的技術來源。他人實施的專利可能源于自我研發,也可能源于專利申請的公布。對于自我研發的技術而言,雖然實施人并未利用專利申請人的智力勞動成果,但為鼓勵發明創造的公開以推動整體社會進步,也可以要求實施人支付臨時保護費,但一般應當少于利用專利申請公布而需要支付的臨時保護費。
4.考慮實施人主觀故意程度。如果專利申請人在臨時保護期間內對相關實施人提出過相關警告,而相關實施人并不理睬或擴大實施范圍等,則可參照侵犯專利權的賠償來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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