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明的行為如何認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17:18 瀏覽: 次
請求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是一種在專利授權之后,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他人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明的行為予以追溯的權利。他人實施發明的行為發生在臨時保護期內是構成臨時保護不可或缺的另一要件。
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明的行為包括:未經專利申請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如果他人實施發明的行為發生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至公布日之間,請求人依此行為主張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將不予支持;如果他人實施發明的行為發生在發明專利授權后,請求人應當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或調解請求而非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調解請求。當請求人未明確其究竟主張臨時保護期使用費,還是侵權損害賠償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釋明二者的含義,由請求人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確定是請求侵權糾紛處理還是請求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行政調解;在請求人不能正確選擇的情況下,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提供的證據綜合予以確定。
當被請求人的實施行為從臨時保護期內一直持續到專利授權之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分別予以認定。
關鍵詞: 專利侵權 專利 專利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