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有專利號的產品包裝盒能作為發明專利申請技術已經實施的證據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18:01 瀏覽: 次
“實施”是指《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實施,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判斷專利權人(即單位)是否實施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以其制造、使用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判斷專利權人是否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應以其制造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為準。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當與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一致。在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一些改進,如果改進后的技術方案仍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內,仍應認定為實施該專利。
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應當視為專利權人(即單位)實施了該專利,無論被許可方或者受讓方是否實際實施。
他人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實施專利,同樣屬于專利實施行為。
案例:
某案中,單位主張其未曾實施過涉案專利。
請求人提交由單位生產的產品包裝盒作為證據。
包裝盒上標注了涉案專利的專利號和所在單位的公司名稱等字樣。
分析與評述:
單位在產品上標注專利號和單位名稱,其性質應當屬于當事人對事實的一種自認,即該單位承認其在制造所述產品時使用了所標注專利號指代的專利技術。除非產品制造單位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在制造所述產品時未使用所標注的專利,否則應當認為單位實施了該專利,免除發明人或設計人舉證證明單位存在具體實施行為的義務。
該案中,涉案產品包裝盒可以初步證明涉案專利已被實施的事實。在被請求人未提出相反證據證明其實際上并未實施該專利的情況下,應認定其已經實施了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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