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證明已經給了發明專利的發明人獎勵或報酬?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19:00 瀏覽: 次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獎勵是指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金錢或物品獎勵,以對其進行勉勵。獎勵可以表現為貨幣形式的獎金或物品形式的獎品,也可以是期權或股權等方式,通常表現為獎金。
報酬是作為報償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金錢或實物等。報酬通常表現為貨幣形式的金錢,即一定比例的營業利潤提成,也可以是期權或股權等方式。
案例:
某案中,發明人要求所在單位支付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
所在單位主張,發給發明人的季度獎金和年度獎金中,已包含了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并提交了原告工資通知單、員工評價表等證據。
分析與評述:
給予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應當是單位對發明人作出的創造性貢獻另行支付的金錢或實物等,與發明人獲得的工資收入、獎金等通常收入不同,除非單位對工資收入、獎金的具體分割有明確規定,且其中包括對于發明人就職務發明創造給予的獎勵和報酬,否則通常不認為二者是包含關系,不能認定獎金中必然包括了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
該案中,是否已向發明人支付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應由發明人所在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盡管單位所提交的工資單等證據能夠說明單位向發明人支付過季度和年度獎金,但并未說明季度和年度獎金中已經包括了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因此其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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