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中如何證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對方不是發明人?案例
未將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寫入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中,或者將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寫入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中,都是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權的侵犯。
主張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被請求人可以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也可以是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中載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張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中載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非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被請求人應當是被控不具備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的人。
請求人主張自己為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主張在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中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具備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主張自己為發明人、設計人的,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主張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中載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非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應當舉證證明該自然人未參與發明創造的完成或者未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請求人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案例:
馬某與趙某就誰是涉案專利的設計人產生糾紛,馬某請求確認其是涉案專利的唯一設計人。
相關部門認為,為了證明該主張,馬某需要就以下兩個問題進行舉證:一是其對涉案專利作出了創造性的貢獻,二是趙某對涉案專利沒有創造性貢獻。
關于馬某對涉案專利的研制及設計是否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問題,經查,雙方合作之初,由馬某負責提供的技術尚不能生產出《合作協議》所約定的產品,需要進行研發設計后,才能將各種部件組合成成品,將馬某提供的樣品變為商品。從馬某提交的證據研判,馬某確實在研發上做了創造性工作,有資格成為涉案專利的設計人。
對于其是涉案專利唯一設計人的主張,馬某也應當承擔法定舉證義務。但馬某并未對此舉證。相反,其出示了一個趙某曾經制作的類似樣品,說明趙某為產品的外形進行過設計和構思,因此不能否定趙某參與了涉案專利的設計工作。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主要涉及證明己方是設計人或者證明對方不是設計人的舉證方式。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馬某應當對其主張的“唯一”性承擔法定舉證義務,其不僅要證明自己在涉案專利的開發中作出了創造性貢獻,還要證明趙某沒有對涉案專利的開發作出創造性貢獻。
關鍵詞: 申請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