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明專利申請提供物質條件便利的人有發明人署名權嗎?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38:39 瀏覽: 次
一項發明創造從形成技術構思到具體技術方案的完成需要諸多物質條件的保障,例如購買設備、提供原材料、保養維修儀器與設備等。僅為發明創造的完成提供物質條件便利的人不能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案例:
某公司擁有一項發明專利,該專利涉及一種由原料A經氧化成鹽制備藥物B的方法,專利文件中載明的發明人為劉某、田某。
專利授權后,李某向當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調解請求,主張其也是發明人之一。李某提出的理由是,該專利發明創造所用到的原料A是由其所在課題組合成并提供給劉某的,如果沒有原料A,劉某就不可能制備得到藥物B,不可能獲得該專利。
某公司和劉某辯稱,盡管實驗過程中使用的原料A確實來源于李某,但原料A是一種市售商品,即使不從李某處獲得,也可以從其他公司購買得到。
分析與評述:
是否具有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最關鍵的是要考察其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是否作出主要的技術貢獻。
涉案專利技術的核心在于將原料A轉化為產品B,其中對產品B的結構設計和形成產品B的方法步驟的設計是該專利技術的重中之重。李某由于方便而向課題組提供一種市售的已知原料,盡管對發明創造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其僅僅是為發明創造的完成提供了物質便利,并非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技術貢獻。因此,李某不能被認為具有涉案專利發明人的資格。
該案中,假定原料A是一種由李某發明的新物質,從其他任何單位和已知的文獻都不能獲得該物質,那么,沒有李某提供原料A,涉案專利就不可能完成,此時,應當認為李某對涉案專利的作出具有主要的技術貢獻,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
關鍵詞: 申請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