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組織發明專利技術項目的人有發明人署名權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38:51 瀏覽: 次
組織人通常包括研究課題或研發項目的牽頭人、負責人,合作項目的聯系人等,其在課題或項目研發過程中僅僅起到確定項目、籌措經費、調配人員、提供各種后勤保障的作用。既組織領導整個課題或項目的全部進程,又實際參與課題或項目的具體研究工作的人,不應當被排除到發明人或設計人之外。
案例:
金某認為其在某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創造中作出的貢獻巨大,是該專利項目組的負責人,應當享有該專利的發明人署名權。
另一方當事人則認為,金某是其所在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管理,并未參與涉案發明創造的具體研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經調查認為,涉案專利屬于實用新型專利,其創新在于產品結構的適應性改造,并不包括改造前產品的制造、加工工藝。金某在涉案專利形成前的產品制造方法方面的貢獻以及其在涉案專利申請中的貢獻均不等同于《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發明創造的創造性貢獻”,故金某以其對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工藝、制作工藝的貢獻以及專利申請資料的整理為由主張其享有涉案專利的發明人署名權,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與評述:
專利法之所以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界定在那些從技術角度對發明創造相對于已有技術的改進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原因在于,通過允許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上署名而從精神層面上對其發明創造的能力予以肯定,從而在更大程度上鼓勵技術人員的發明創造積極性。
從事牽頭、組織工作的人未在技術層面作出貢獻,不能冠之以發明人或設計人,其貢獻可以從職務、收入等方面得以體現。該案中,金某以其在涉案專利項目組中作為負責人的身份主張署名權,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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