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明專利技術方案細節及其形成過程非常了解能夠證明自己是發明人嗎?案例
一般情況下,發明創造的主要完成者對技術構思的起源、項目研發時的技術狀況、研發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發明創造的解決方式以及效果等各個方面應當會有詳細的了解。
調解署名權糾紛時,除了客觀證據外,爭議雙方對發明創造完成過程各階段的了解程度也可以輔助確定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
案例:
張某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文為主要技術基礎申請了涉案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發明人為張某和王某。
王某稱,自己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唯一作者,張某受公司委托負責申請專利,但其申請時私自添加自己的名字,因此請求確認涉案專利的唯一發明人為王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打印稿,該作品體現了一定的虛擬性,在兩個主體對該份打印稿都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必須認定作者與虛擬作品的對應關系,確定真正的作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基礎文件,真正的作者必然對報告中所涉及的復雜技術了然于胸。處理過程中相關部門多次要求雙方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涉及的技術原理予以解釋,但張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解釋。
鑒于張某無法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相關技術作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發明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因此張某不是該案的發明人,王某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
分析與評述: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保護的是那些真正在技術上對發明創造作出貢獻的人,而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因為實際參與了發明創造的萌芽、試驗和形成的整個過程,一般來說,相比未實際參與發明創造的人來說,必然會對涉案專利的技術細節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應充分調查雙方當事人對于技術細節的掌握。
該案中,通過在處理過程中了解涉案當事人對技術原理的掌握情況,確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真正作者,最終結合其他證據確定涉案專利的發明人,給出了一種有效且可操作的判斷方式。
關鍵詞: 申請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