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真實發明人?案例
判斷誰有資格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如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對技術方案的細節及其形成過程的了解程度,以及當事人在發明創造的形成中所承擔的角色。
一般來說,無論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一項發明創造從構思、試驗、改進到形成最終的技術方案乃至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中,都會留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是確定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的關鍵證據。
當事人之間就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產生爭議時,發明創造應當已經完成,而確定某人是否實際參與發明創造的作出,屬于對之前發生事件的事后判斷,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尤其是當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中記載了某人為發明人或設計人,請求人欲推翻這一法律事實,認為某人不是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時,與證明其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相比負有更重的舉證責任。
案例:
吳某稱,趙某以唯一發明人身份提交涉案專利申請,該發明專利申請所涉技術方案系趙某在執行某公司的任務時與吳某共同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趙某將該項發明創造以唯一發明人的身份申請發明專利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
吳某提交了關于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鑒定資料,其中有吳某參與署名的相應技術文檔,該文檔中詳細記載了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的細節。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吳某證明自己為發明人的證據為在相應技術文檔中有其署名的技術鑒定資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無相反的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并以此享有相關的權利。基于該技術文檔中詳細記載了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的細節,因此可推定吳某參與了對所涉的技術方案進行的研究。吳某主張其具有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資格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判定吳某是否具備發明人資格的證據為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鑒定資料,其中有吳某參與署名的相應技術文檔。一般情況下,糾紛發生前形成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具有較大的可信度。在記載有涉案專利技術的技術鑒定資料中署名一般有兩類情況:一類是參與研發人員,另一類是出具鑒定意見的評委。若無相反證據,技術鑒定資料中記載的研發人員應當是事發當時被認為對該技術的形成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趙某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吳某未實際參與技術研發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吳某是對涉案發明創造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應當屬于發明人。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