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自己具有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資格?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43:13 瀏覽: 次
案例:
吳某稱,趙某以唯一發明人身份提交涉案專利申請,該發明專利申請所涉技術方案系趙某在執行某公司的任務時與吳某共同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趙某將該項發明創造以唯一發明人的身份申請發明專利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
吳某提交了關于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鑒定資料,其中有吳某參與署名的相應技術文檔,該文檔中詳細記載了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的細節。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吳某證明自己為發明人的證據為在相應技術文檔中有其署名的技術鑒定資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無相反的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并以此享有相關的權利。
基于該技術文檔中詳細記載了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的細節,因此可推定吳某參與了對所涉的技術方案進行的研究。吳某主張其具有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資格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吳某證明自己具有涉案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資格所依賴的證據為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鑒定資料,其中有吳某參與署名的相應技術文檔。
在判斷所述技術鑒定資料能否證明吳某為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時,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述技術鑒定資料與涉案專利申請的關系,二是在技術鑒定資料中吳某的身份。
該案中,首先,所述技術鑒定資料中吳某參與署名的技術文檔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細節與涉案專利申請技術方案一致;其次, 所述技術鑒定資料中記載,吳某為參與研發人員,而非出具鑒定意見的評委。
在無相反證據表明所述技術鑒定資料不能被采信的情況下,技術鑒定資料中記載的研發人員應當是對該技術的形成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吳某應當為涉案發明創造的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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