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提供新創意算是實際參與發明創造嗎,可否署名?案例
有資格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應當實際參與到發明創造的形成過程中,未實際參與發明創造的人不能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根據發明創造性質的不同,實際參與的表現形式可能會有差異。
案例:
王某于2007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智能門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其本人既是發明人,又是專利申請人。
該專利授權后,李某向當地知識產權局提交調解請求,認為該項專利權所涉及的“智能門鎖”是他發明的,他才是這種智能門鎖的發明人。
李某主張,其與王某在一次展覽會上結識,二人就該展覽會上展出的一種門鎖討論后,均認為這種門鎖不夠智能。
展覽會結束后,李某給王某發了一封郵件,其在郵件中提出,如果把鎖芯控制改為自動控制,就可以將門鎖改為智能門鎖。
王某辯稱,智能控制鎖芯的移動是門鎖智能化的必經過程,在收到李某的郵件之前,自己已經在嘗試采用各種方法來控制鎖芯的移動,并且在涉案專利智能門鎖的發明過程中,李某根本沒有參與任何工作。
分析與評述:
在頭腦中產生一個概念與親自參與發明創造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過程。
盡管某些發明,尤其是開拓性發明的作出,新概念或新原理的突破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種新的概念與能夠最終獲得知識產權的技術構思存在很大程度的差異。
前者僅僅是智慧的靈光,非常抽象,是否能夠形成技術方案具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后者則是發明創造的起點,更加具體。
雖然從技術構思演變成能夠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技術方案可能也需要試驗、修改、再試驗、再修改,但具體的技術構思對于發明創造的作出具有非常強的指導性,形成技術構思應當屬于親歷發明創造。
該案中,鎖芯是門鎖的關鍵部件,將鎖芯由機械控制改為自動控制,自然會影響到門鎖的智能化程度,關鍵是如何將這種抽象的概念實際應用到門鎖結構中。李某顯然只是提出智能化這樣一個抽象的概念,其沒有具體參與到采用何種方式實現智能化控制鎖芯移動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因此,不能被認為是涉案“智能門鎖”真正的發明人。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怎么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