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歸屬如何認定?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49:24 瀏覽: 119 次
案例:
2015年8月,B公司委托A公司開發定制化360°全景鏡頭模組,雙方簽訂了《360°全景鏡頭模組委托開發協議》。協議簽訂后,A公司全面履行了協議并交付了全景鏡頭模組產品及相關技術資料。
2015年9月18日,B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包含專利名稱為“全景圖像采集裝置”的發明專利在內的4項專利申請。
專利獲得授權后,A公司認為B公司的上述專利是履行涉案協議開發的技術成果,請求認定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歸A公司所有,并對該專利的發明人予以變更。
經查,涉案專利的實質性技術特征是由B公司提出,且A公司在締約之時就已明確知曉并接受B公司有利用合同技術成果并添附技術特征申請專利的可能, B公司申請涉案專利沒有惡意。
分析與評述:
該案涉及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申請的專利歸屬如何認定的問題。
依據《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約定不明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按照“誰創造誰保護”的原則確認專利權歸屬更符合專利制度鼓勵創新的基本原則,故除另有約定外,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認定為專利權利人。
此外,即使合同相對人參與了專利技術的開發,但其能夠預期并接受專利申請人利用合同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不應當分享專利權,故A公司的請求應予駁回。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侵權 專利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