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權屬糾紛中,如何判斷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都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組合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有合同約定權利歸屬的,無須區分合同的性質究竟是委托開發合同還是合作開發合同,應按照約定確定權利歸屬;雙方沒有約定權利歸屬的,需要判斷雙方是合作關系還是委托關系,以及發明創造究竟是雙方共同完成的還是某一方獨自完成的。
判斷究竟是合作開發合同還是委托開發合同,除了考察合同的名稱之外,還可以根據二者的不同特點來判斷,主要包括: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和承擔著類似的權利和義務;委托開發合同,除保密義務等雙方均承擔的義務以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一般是相對的,委托方的義務是受托方(開發方)的權利,而受托方的義務則是委托方的權利。
2.當事人參與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雙方既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約定不同的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委托開發合同則不同,當事人一方主要負責物資或經費投入,一般不參與實體研究,即使參與研究,也僅起輔助或檢查的作用,而另一方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工作。
3.合同主體的能力。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一般都具有研究開發能力,而委托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受托方具有科研能力。
判斷合同雙方究竟屬于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主要依據兩點:
一是雙方是否都進行了投資,
二是雙方是否都派出了人員參與研究開發。
如果僅有一方投資,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則一般屬于委托開發;如果雙方都進行了投資,且雙方派出的人員對發明創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則應當屬于合作開發。如果雙方都進行了投資,但只有一方派出的人員對發明創造的完成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盡管仍屬于合作關系,但完成的發明創造只能由完成方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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