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應該屬于誰?案例
判斷基于合同的發明創造的歸屬,還應當考慮所涉及的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雙方合同標的之間的關系。在雙方存在委托或合作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合同標的不具有關聯性,則不能認為涉案專利申請是基于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
案例:
2006年9月,A公司與B公司就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票機項目達成合作意向并簽訂了保密協議,其間,A公司提供圖紙委托B公司加工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票機樣機。樣機驗收合格后,2007年9月19日,雙方就該項目簽訂正式的《委托加工制造合同》,合同中約定:“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制造并由A公司按照合同價款和條件全部購買用于某市××線軌道交通的自動售票機”,“本合同的整機知識產權歸A公司所有,組件知識產權歸A、B雙方共有”。
之后,A公司發現B公司在2007年8月21日至9月11日期間,申請了“一種硬幣循環處理機”等8項專利,申請人均為B公司和C公司。
A公司認為,該8項專利中“一種硬幣循環處理機”屬于整機,專利權應歸A公司所有,其余7項專利屬于組件,專利權應歸A公司和B公司共有。
B公司和C公司辯稱,涉案8項專利源于B公司于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所承擔的某市科委的“自助服務裝備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項目,該項目中包含“自助鐵路售票裝備系統應用研究”子課題,在該項目的《項目任務書》中載明“本項目研究的有關技術成果歸某市科委、項目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所有”。
2006年12月18日,B公司與C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就“自助鐵路售票裝備系統應用研究”課題的技術開發進行合作。隨后,對該課題的合作成果申請了該8項涉案專利。在該8項專利的申請日跨度期間,B公司和A公司尚未形成技術合作開發關系。
分析與評述: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個單位同時受托多個不同項目的情況,這些項目主題類似,來源于不同的委托單位。涉案研究成果究竟來源于哪一個項目往往是這類糾紛的關鍵。為此,需要判斷涉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相同委托事項或合同標的是否相同或高度關聯。
該案中,B公司先后承接某市科委委托的“自助服務裝備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課題和A公司委托的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票機加工項目,前者的研發時間為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后者簽訂合作意向的時間是2006年9月,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的時間是2007年9月19日。
從兩合同的委托時間和項目完成時間看,二者項目完成時間重疊,涉案8項專利的申請日(2007年8月21日至9月11日)恰好處于兩合同的完成期間。判斷所述專利是B公司完成某市科委委托項目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還是在完成A公司委托加工項目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關鍵在于看涉案發明專利與兩合同標的之間的關系。
經查,前一合同(某市科委項目)主要涉及用于鐵路售票系統的自動售票機,其項目研發內容未包括有關硬幣處理設備的內容;而后一合同(A公司委托項目)主要涉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地鐵和城鐵)的自動售票機。眾所周知,相比鐵路票價來說,地鐵票價相對較低,前者多用紙鈔而后者多用硬幣;從某市科委的委托項目書來看,也未包括要對硬幣處理單元進行研發的內容,因此,盡管在某市科委委托項目的課題驗收時,B公司將所述8項專利作為前一課題的研究成果,但尚不能確定涉案8項專利就屬于B公司在執行某市科委委托項目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侵權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