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專利權利歸屬判斷原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56:12 瀏覽: 次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進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就發明創造的歸屬訂有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權利歸屬。沒有訂立協議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所述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是指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
所述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合作方。
如果發明創造的完成是基于對某一合作方提供的特有的技術、設施或試驗數據等的運用,則該合作方應視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各方派出的人員對發明創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各方就是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共同享有權利;如果只有一方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的完成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其他合作方雖然參加了研究開發,但是沒有作出創造性貢獻,就只有該發明人或設計人所代表的一方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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