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單位交付的其他任務作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職務發明嗎?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2:02:04 瀏覽: 次
案例:
肇某是某果樹研究所的研究人員,其本職工作是果樹栽培技術研究。
1984年,肇某與其他三人共同受該果樹研究所委派,成立課題組進行長效復合肥研制,四人均由果樹研究所人事部門通過便函等手續調到課題組。
1989年,該果樹研究所申請了“長效復合肥”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肇某等為發明人。
肇某認為該技術方案不是其本職工作,是其與他人合作完成,專利權應歸其四人所有。
分析與評述
如果單位能夠提供明確、具體的證據用以證明一項任務是單位分配給工作人員的其本職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務,例如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簽訂的協議、單位有關部門發出的有關書面通知、辦理的有關手續等,則應當認定履行該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
該案中,“長效復合肥”發明專利是肇某在果樹研究所任職期間完成的。肇某的本職工作是果樹栽培技術研究,長效復合肥研制通常不被認為是肇某的本職工作。
要證明該項發明創造屬于肇某的職務發明,果樹研究所負有更重的舉證責任。其要么舉證證明長效復合肥的研制屬于單位交付給肇某的除本職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務,要么證明肇某在完成該項發明創造時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該案中,根據果樹研究所提供的人事部門出具的便函,可以證明肇某從事該項工作完全是單位的安排和要求。雖然肇某作為發明人,對長效復合肥專利的研制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但長效復合肥研制的申請立項、試驗、推廣等都以是果樹研究所的名義進行的,肇某作為長效復合肥研究項目的主持人主持研發,完全是為了完成果樹研究所交付的工作任務,其據此作出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當歸屬果樹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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