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發明專利,個人退休后能要回來嗎?案例
案例:
某工具廠的生產經營范圍為汽車修理專用可調鉸刀、板牙架等。
余某在任該廠廠長期間,以個人名義申請了名為“氣門座圈拉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并被授予專利權。余某在獲得該專利權后,將該專利技術無償投人到該工具廠的生產中。
余某退休后,雙方對該專利權的歸屬產生糾紛。
分析與評述:
廠長具有作出與本廠業務有關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但是,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企業各方面的工作,廠長的本職工作一般不能理解為僅僅是行政領導,而與業務和技術問題無關。
在認定廠長的發明創造是否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時,應著重從兩個方面予以審查:一是發明創造技術方案的完成時間是否在其任職期內,二是該發明創造是否在該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之內。
該案中,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為余某在其任廠長期間完成的,且涉案專利產品是在該工具廠原有產品基礎上的完善和改進。因不斷研制開發這類新產品與工具廠的生存息息相關,因此涉案專利技術屬于該工具廠的生產經營范圍。
該工具廠為小規模企業,其內部對新產品研制開發工作并無明確具體的分工,也無專職的新產品研制開發部門或人員,而余某任該工具廠廠長時對該廠的管理和技術開發工作均承擔著主要職責。因此,余某對涉案專利技術的研制,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涉案專利應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應屬于該工具廠。
假定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是余某在其任廠長之前完成的,則需要確定完成該專利技術方案時余某的本職工作是什么。
如果在完成該專利技術方案時余某根本不在該工具廠任職,則余某對該專利技術方案的研發不可能屬于“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如果其在任廠長之前負責或者參與該廠的技術開發,則余某對該專利的研制仍屬于“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如果在完成該專利時余某并不負責或者參與該廠的技術開發,則余某對該專利的研發不屬于“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至于該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還要從其是否在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等方面進行考量。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侵權 專利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