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答復OA引起的關于對背景技術撰寫的思考,申請專利利器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3: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由答復OA引起的關于對背景技術撰寫的思考 ,申請專利利器 。
由答復OA引起的關于對背景技術撰寫的思考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2。3節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應當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由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問題和缺點。
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背景技術所記載的技術特征會構成對本申請保護范圍的限定,因此,為了盡可能擴大保護范圍,往往會將背景技術所記載的內容描述的比較籠統,具有比較大的概括性。
例,在目標物體識別領域,現有技術一般所采用的方案為通過無人機攜帶的攝像裝置對目標區域進行巡檢,基于圖像分析檢測的方法,利用機器學習等相關算法實現對目標物體的檢測,但為了盡可能減少背景技術中所記載的內容對本申請構成的限定,往往可能會對現有技術進行一些改動,例如,將上述無人機巡檢,機器識別的方式調整為人工巡檢目標物體,而人工巡檢存在耗時,耗力,巡檢效率低下的技術問題,如此以來,既能擴大保護范圍,又可以清楚闡明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這種將背景技術進行一定程度的概括,并非適用于所有案子,甚至有時由于盲目擴大保護范圍,容易影響到案件本身的新創性,增加了答辯的難度,影響案件的授權。
例,某申請文件記載的背景技術為:向后端發起數據請求是絕大多數網站的請求數據方式。
若在獲取數據的過程中,因為網速慢或者是請求的數據量較大的情形下,會重復的請求數據。
由于并不能確定數據的返回時間點,所以有可能會出現先請求的數據后返回,最終頁面上顯示的并不是最近的一次請求。
容易注意到的是,基于上述內容,可以認為現有技術在向后端發起數據請求,請求數據的過程中,存在因為網速慢或者數據量大造成重復請求數據的技術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其提供了一種數據請求的處理方法,該方法包括:
在發起第一數據請求之后,在目標請求集合中查找第二數據請求,其中,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包含至少一個請求,并且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包含的請求是已經發起但是尚未返回數據的請求,所述第二數據請求攜帶的標識與所述第一數據請求攜帶的標識相同; 如果查找到所述第二數據請求,從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移除所述第二數據請求,將所述第一數據請求加入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以及執行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的請求。
審查員在評述該申請所引用的對比文件公開了在當前查詢請求與歷史查詢請求標識相同的情況下,阻塞當前查詢請求,執行歷史查詢請求即可,并在歷史查詢請求執行完成后,將歷史查詢請求的查詢結果作為當前查詢請求的查詢請求返回給請求方,即相當于本申請的在發起第一數據請求之后,根據所述第一數據請求的標識在目標請求集合中查找第二數據請求,其中,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包含至少一個請求,并且所述目標請求集合中包含的請求是已經發起但是尚未返回數據的請求。
但在答復過程中,基于說明書所記載的“本申請實施例背景技術中提到的問題僅發生在同種類型的數據請求之間,對于不同類型的數據請求,不存在這個問題”,“如果有數據請求攜帶的標識與目標標識相同,說明該數據請求與第一數據請求為同種類型的數據請求” ,確定了在本申請中歷史時間的第二數據請求,與第一數據請求不是同一數據請求,本申請中的標識是用來指示的兩個數據請求的類型相同,而不是用來指示兩個數據請求為同一個數據請求。
即本申請具有特定的應用場景,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僅發生在同種類型的數據請求之間,對于不同類型的數據請求則不存在上述技術問題,因此,對原權項進行了修改,將該方法應用場景限定在了同種類型的數據請求之間,并將標識相同,則數據請求的類型相同添加至原權項中,最終拿到了授權。
申請專利利器講解
在最近的工作中,經常會有客戶詢問他們的產品是否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是否能申請GUI專利等等。
對于外觀設計,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這里提到的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并且應當是工業產品。
在我國,外觀設計屬于發明創造的其 種類型,因此其地位應該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相等。
外觀設計優勢 外觀設計憑借其費用低、準備材料簡單、易授權、審查時間短等特點一直受到廣大申請者的歡迎。
外觀設計在申請階段,既能夠使申請人較為容易的拿到授權,又能在短時間內擁有產品權利。
在后續階段,由于外觀設計產品較為直觀,因此方便人們去判斷是否侵權、無效,并且在維權力度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是相等的。
前期準備工作 想要申請外觀專利,一般來說需要準備相關產品的六視圖,包括:主視圖(前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以及仰視圖,若還能提供軸測圖等立體圖就再好不過了。
除此以外呢,還需要準備一份簡要說明,其中主要涉及到產品的名稱、產品的用途、產品的設計要點、指定一張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即可。
話不多說,舉個栗子先:
一個運輸車的授權文本,在這示例中可以看出,這外觀專利的申請還是挺簡單的吧,既沒有發明冗長的審查周期以及高昂的申請費用(相比外觀而言),也沒有發明和實用新型那么多條條框框的約束,只要提供規范的圖片即可,so easy~ 那為什么還有很多人對外觀設計有困惑呢,那是因為在2014年的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了第68號文件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其中,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中,第(11)項修改為:(11)游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原先是什么樣呢?修改之前是“(11)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
例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
修改后與之前規定的區別在于圖形用戶界面可以作為外觀設計進行申請了,也是因為這條的修改,在14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專利局系統里提交了數量龐大的外觀設計申請,當時為此加班的情景還歷歷在目,誒。。。為當時奮斗在一線的代理人和流程人員致敬~ 對于GUI圖形用戶界面的申請,相比產品形狀類的申請就有了難度,因為其申請標準尚未規范,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即便是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也會不斷更改審查標準,因此造成此類外觀設計申請困難重重。
但是也請各位不要灰心,只要按照一定的基礎規范來申請,授權概率還是挺高的。
一般來說,GUI的申請分為靜態申請和動態申請兩類。
靜態申請是指單個產品界面的設計,其主要保護此界面中涉及的各個要素的布局、形狀、圖案等等;而對于動態申請則是指多個產品界面的設計,且這幾個產品界面是通過依次變化而來的,其主要保護的是界面之間的變化過程。
一個授權的GUI專利 從授權專利可知,GUI的申請材料與普通產品結構的申請材料類似,均要提供相關圖片以及簡要說明,不過,這里需要強調幾點:
第一,圖片不能只提供界面,還要提供該界面的載體(手機、表、電腦、電視機等); 第二,簡要說明中需要說明產品的用途以及產品中界面的用途; 第三,關于動態設計,需要按照界面變化順序進行排列,并且需要提供變化過程中的一個或多個關鍵幀。
雖然外觀設計在專利申請中所占比例低,科技含量低,但其由于審查時間短、授權維權簡單,因此在專利申請中仍占有著不可取代的地位。
如果企業能夠抓住外觀設計的優勢,一樣能夠在日益激烈的市場中擁有一席之地。
申請文件提交后的“幾種后悔藥”
代理人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接到客戶這樣的電話咨詢:上個月提交的案子我又想到一個小的發明點,想要在權利要求書里體現;或者,在答復OA過程中,審查員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的,而部分從屬權利要求具有授權前景,我既想盡快授權,又不想影響到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為一名專利代理人的你,如果接到客戶這樣的電話,如何回復? 以下這三種處理方式:1)基于在先申請提出分案;2)對在先申請進行主動修改;3)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遞交一份新的申請。
以下簡單列出以上三種處理方式的區分。
對于上述三種處理方式小編想提醒一下各位實際處理過程中需要留意的問題:
一、主動修改 主動修改的提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修改時機:提出實質審查的同時,或者收到實質審查通知書的三個月之內;(2)修改要求:不能超出原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
TIP1:雖然在審查指南中規定,無論修改的內容是否超出原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均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經過該主動修改的申請文件作為審查文本,但這不是說主動修改就可以超出原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此處僅是對審查文本的規定,與修改是否超范圍無關,在后續的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會首先審查申請人所做出的主動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
TIP2:除了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之外,在主動修改的處理過程中,也是可以對說明書進行修改的,但對說明書的修改一般主要限于非實質性部分,例如,發明名稱、背景技術、發明所述的技術領域、附圖說明和摘要。
二、要求優先權重新遞交 如果客戶要求增加的內容就是原申請文件中沒有記載的,且當前日期滿足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的12個月內,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重新遞交一件新的專利申請。
TIP1:12個月的時限一般是沒有2個月的恢復日期的,雖然在PCT申請中,可以有兩個月的恢復期,但對于這兩個月的恢復權利,目前只有美國是認可,其他國家都不認可。
TIP2: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1)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2)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3)本身是分案申請的,不能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TIP3:如果在后申請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例如,在后申請B要求在先申請A的優先權,那么在后申請B僅能要求在先申請A中已經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優先權。
那么對于本文開頭出現的第一個問題,如果當前時間符合自申請日起12個月內的條件,可以將客戶新想到的發明點概括成權利要求,寫入在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并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重新遞交一個新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該部分內容所提及的優先權,如無特殊說明,主要指的是本國優先權。
三、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的提出一般涉及到兩種情況:(1)被動分案: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指出申請文件存在單一性問題;(2)主動分案:不是基于單一性缺陷提出的分案,例如,由于申請人想要保護的點沒有布局在權利要求書中,僅僅在說明書中有所體現,申請人想要提出分案申請。
TIP1:審查期間視為撤回的申請,需要在辦理恢復權利手續之后才能提出分案申請; TIP2:被駁回的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的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復審及后續的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同樣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TIP3: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TIP4:分案中,新的權利要求不能是說明書概括出的技術方案,即使權利要求書的每個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都能夠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其整體技術方案沒有在說明書中得到公開,那么對于本文開頭提到的第三種情況,可以將具有授權前景的從屬權利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中,以盡快獲得授權;另外,在基于刪除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另提一件分案申請。
更多關于 由答復OA引起的關于對背景技術撰寫的思考 ,申請專利利器講解 的資訊,可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