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的加快審查方式有哪些?澳大利亞的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情況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3:2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的加快審查方式有哪些? 澳大利亞的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情況。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的加快審查方式有哪些?
為加快澳大利亞專利申請的授權,減少專利申請的等待時間,申請人可免費提交加快審查請求。
基于以下知識產權戰略原因,申請人可考慮提出加快審查請求:需要盡快實施專利權; 有等待專利授予的投資者; 急需開始生產或完成市場調研; 需要向第三方授權該發明。
注:如果申請人計劃在海外保護同一發明,加速澳大利亞專利申請可能并不占優勢。
一旦專利獲得授權,專利局將公開披露發明的詳細信息。
這可能會影響其在其他國家的保護資格。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的加快審查方式: 1、綠色技術的快速通道氣候變化是21世紀最大的挑戰之一——澳大利亞專利局希望綠色技術盡快面向消費者。
由于技術和創新在我們應對全球影響的能力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因此,澳大利亞專利局為環保創新提供了快速專利審查流程。
提交加快請求時,只需要提交請求書,進行闡述是否為綠色技術,可以解決什么樣的環境問題即可。
2、中小型企業的快速通道澳大利亞中小企業(SME)可以使用SME快速通道加速標準專利申請。
需要提交中小企業的資質證明文件,滿足中小企業的標準,比如員工不超過250人(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員工),具有較少的可利用資源等。
3、專利審查高速路下(PPH)的審查如果申請人在另一個符合條件的國家獲得了專利申請的授權,則可以利用參與PPH協議的相關知識產權局的審查結果,更快地審查相應的澳大利亞申請。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劃有以下兩種: (1)全球專利審查高速路下(GPPH)的審查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GPPH)是由全球20多個專利局、北歐專利局和維謝格拉德專利局之間簽署的協議,共25個成員國,包含: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德國、匈牙利、冰島、以色列、日本、新西蘭、挪威、秘魯、波蘭、葡萄牙、俄羅斯、新加坡、西班牙、韓國、瑞典、英國、美國。
如果參與的某個專利局認為申請中至少有一項權利要求可授權,申請人可以要求另一個專利局快速審查相應的申請。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進行的審查工作也可以被考慮,例如書面意見或審查報告。
意見或審查報告必須由其 個參與的專利局(稱為早期審查局)出具,并評估:發明是否新穎? 是否具有創造性,并且與先前的發明有足夠的差異? 是否有用,并且可以在工業上制造或使用? 注:如果澳大利亞專利局作為相應的PCT申請的受理局或檢索局,則無法使用GPPH計劃請求澳大利亞申請的加速審查。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探索綠色技術或商業化方面的加速審查。
采用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GPPH),需滿足以下條件:同族申請是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GPPH)成員國之一,且同族審查意見中有授權權項或該專利申請已授權; 澳大利亞專利申請未下發第一次審查意見; 澳大利亞專利申請的所有權項和相應的同族申請的可授權權項一致或需修改為一致。
(2)根據歐洲專利審查高速協議進行審查IP Australia-EPO PPH是澳大利亞專利局與歐洲專利局之間的協議。
該計劃利用快速審查,使申請人能夠更快、更高效地獲得專利。
采用這種加快方式,需滿足以下要求:相關申請已由歐洲專利局審查; 至少有一項權利要求可授權。
澳大利亞的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情況
藥品的研究和開發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但藥品一旦市場進入后又非常容易被競爭對手復制,因此,醫藥企業往往希望利用專利制度來限制這種搭便車的行為。
但專利制度對于公眾而言也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
例如,專利制度的存在可能導致藥品價格的提升 。
而且藥物與人類的健康息息相關,所以專利權的獨占性對公眾健康存在負面影響。
另外,有學者認為雖然在專利申請中必須披露發明創造的大量信息, 從而為技術進步提供了平臺,但同樣因為增加了專利侵權的法律風險,存在約束繼續創新的可能性。
由于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各國政府對于藥物相關專利申請的專利保護政策均比較慎重,并且一些國家還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醫藥專利特殊政策。
下文將對澳大利亞的藥物相關專利制度及其申請情況進行簡單介紹,以便中國申請人對澳大利亞的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情況進行初步了解。
一、 藥物相關專利申請的基本情況 本文所指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是指要求保護藥物本身的或者與藥物直接相關的一類專利申請。
在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中,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成為已經躍居為第三大技術領域。
在1997年至2011年間,藥物相關專利申請的數量占總申請量的5.7%(這一項數據在英國、美國和加拿大分別為7.5%,6.0%以及6.0%)。
在這些專利申請中,大部分的專利申請是由國外申請人遞交的。
2007年至2011年間,由澳大利亞居民提起的專利申請僅占總申請量的4.4%。
而在同一時期,美國的國外申請人所遞交的專利申請占申請總量的47.6%。
從這里可以看出,澳大利亞本國的藥品相關專利申請量比較小,從這一數據也可以看出澳大利亞本國的醫藥企業研發能力與美國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
其中,大多數國外申請人來自各個國家的大型醫藥企業,包括諾華、默克、惠氏公司等,這三個申請人是2007年至2011年間藥品專利申請的三大申請人,他們在澳大利亞分別提交了357、119和118件藥物相關專利申請。
另外,目前高校、小型生物技術公司以及仿制藥制造商的專利申請量也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
值得一提的是,從安全性以及研發投資費用的角度而言,基因類藥物明顯優于傳統的分子類藥物,因此近年來基因類藥物的申請量也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二、 澳大利亞專利法對藥物相關專利申請的規定 2.1 澳大利亞專利制度簡介 與其他國家對可以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要求基本相同,在澳大利亞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并且可獲得有用的產品或有益效果。
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類型包括標準專利、革新專利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1、標準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類似于我國的發明專利。
2、革新專利: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8年。
革新專利的可專利性門檻比標準專利低,權利要求必須在5項以內,而且其審查周期也較短(通常在3個月左右即可獲得授權),因此非常適用于生命周期短,需要快速得到市場保護的產品。
3、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注冊期滿5年時續展注冊一次。
同樣不需經過實質審查,一般申請后數周即可獲得授權。
另外,與我國明顯不同的是,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僅適用于產品,不適用于方法;而澳大利亞的革新專利同樣適用于方法。
也就是說,關于藥物制備方法的發明創造在澳大利亞可以選擇申請革新專利和標準專利。
2.2 藥物相關專利申請的一些規定 1、關于專利保護主題 在澳大利亞,關于人類、動物、植物以及上述物種的生產及繁殖方法均不屬于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但微生物以及微生物的生產及繁殖方法不屬于專利法所排除的客體;作用于人體的醫療和外科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除了上述規定之外,澳大利亞專利法并未對其他藥物相關的專利保護主題進行限制,因此,分子類傳統藥物,基因類藥物以及與其相關的制備方法均屬于專利法所能保護的客體。
2、對說明書的要求 說明書必須滿足公開充分的要求,并且說明書必須公開實施該發明創造的最優實施方式。
3、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要求 藥物相關專利申請涉及的技術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才能獲得專利權,如果僅是對已知物質的簡單混合制備而成的藥物或者制備該藥物的方法,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4、關于藥品相關專利的延期問題 澳大利亞專利法第6章第3部分對藥物相關專利的延期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下文第三部分將詳細闡述此問題。
5、關于藥品相關專利的強制許可問題 為了平衡藥物相關專利與公眾健康之間的關系,最新頒布的2022年知識產權法修訂案對強制許可進行了詳細規定,下文第四部分將詳細闡述此問題。
三、 關于澳大利亞藥物專利的延期問題 3.1 專利延期的相關規定 根據澳大利亞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藥物相關專利,申請人可以就保護期限進行延期申請。
延期請求必須在專利授權或者第一次獲準成為澳大利亞醫療注冊產品的六個月之內提出,以后到者為準。
專利保護期限最長可達到五年,因此專利的保護期限可最長延至25年。
3.2 延期申請條件 申請標準專利期限延長必須滿足的條件:
(a)該專利涉及一種或多種藥物,并且該藥物已被專利說明書完整公開,且落入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或者 (b)該專利涉及一種或多種通過重組DNA技術制備而成的藥物,該藥物已被專利說明書完整公開,且落入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該專利所涉及的藥物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c)屬于澳大利亞醫療注冊產品(ARTG),且該產品含有或由藥物組成; (d)該專利的有效申請之日至第一個監管部門的批準之日的時間間隔,必須至少在五年以上; 以及 (e)該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沒有被延長過。
其中,這里所指的第一個監管部門的批準之日是指:如果沒有獲得醫藥產品管理部門(TGA)的市場銷售批準,則澳大利亞醫藥產品的注冊之日即為第一個監管部門的批準之日;或者如果獲得了TGA的市場銷售批準,則獲得批準之日即為第一個監管部門的批準之日。
3.3 澳大利亞專利延期申請現狀 根據澳大利亞專利局的相關報道,從2003至2010年,58%的TGA批準藥物均申請了專利期限延長。
其中,涉及188個化學企業,預計有108個化學企業將要或已被獲準延期。
四、 藥物相關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2022年5月,任何人可以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出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實施藥物相關專利(“PPI”)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這種類型的許可證被稱為PPI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聯邦法院必須確信,該藥物產品的制造與使用是為了解決符合條件的進口國公共健康問題。
(b)聯邦法院必須確信,PPI的強制許可是必要的,以便申請人利用PPI制造藥物產品,并將其出口到符合條件的進口國。
(c)聯邦法院必須確信,該PPI的應用程序是誠實的。
例如,PPI申請人不得以追求商業目標的目的尋求PPI強制許可。
(d)聯邦法院必須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口國和任何第三方供應商將采取合理措施,以確保從澳大利亞出口的藥品必須用于解決公共健康問題。
在頒布強制許可之前,聯邦法院將遵循“合理嘗試獲得專利權人自愿授權使用該發明”的原則先征得專利權人的意見,除非有特別緊急的情況。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保護講解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澳大利亞(Australia),全稱為澳大利亞聯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一個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
1788年至1900年,曾是英國的殖民地。
1901年,殖民統治結束,成為一個獨立的聯邦國家。
澳大利亞四面環海,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國土覆蓋整個大陸的國家,擁有很多自己特有的動植物和自然景觀。
澳大利亞是一個移民國家,奉行多元文化。
澳大利亞領土面積761.793萬平方公里,是南半球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全球第12大經濟體,全球第四大農產品出口國,也是多種礦產出口量全球第一的國家被稱作“坐在礦車上的國家”。
澳大利亞也是世界上放養綿羊數量和出口羊毛最多的國家,被稱為“騎在羊背的國家”。
澳大利亞自1903年建立專利制度以來,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早已深入人心。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可以與世界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高的國家比肩。
與很多國家相比,澳大利亞專利審查質量高、保護力度大,但審查周期卻較短,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相對低廉,這也是很多國際知名企業愿意在澳大利亞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原因。
以下將簡單介紹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制度中主要的現行法律法規的建立和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專利、外觀設計制度 法律的建立 澳大利亞最早的專利法頒布于1952年,而現行的專利法為1990年頒布的《專利法》,已經經過多次修訂,共23章240條(附加條款不計),并有相應的于1991年頒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
對于外觀設計,澳大利亞有單獨的外觀設計法進行保護。
最早的外觀設計法可以追溯到1906年頒布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法》。
澳大利亞現行外觀設計法是2003年頒布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法》,于200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分為12章161條,并有于2004年6月10日頒布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實施細則》相配套。
現行法律的重要修訂 專利(世界貿易組織修正案)法1994(1994); 知識產權法修正案1998(1998); 知識產權法修正案(邊境攔截)1999(1999); 專利法(革新專利)修正案2000(2000):修改了《專利法》,廢除了小專利制度,規定了革新專利和一些其他修正案; 專利法修正案2001(2001); 知識產權法2003修正案(2003):涉及延長公示搜索期和對雇主的定義; 工業品外觀設計法(相應修正案)2003(2003):涉及藝術作品及相關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虛假注冊和不侵犯版權的藝術作品復制的定義; 知識產權法修正案2006(2006):對知識產權法律作大幅修改,以完善知識產權相關運作機制,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障體系,并增強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管理職能; 知識產權法修正案(提高知識產權水平)2012(2012):修正案共分六部分: 第1部分旨在提高專利授權的質量,引入專利授權的新標準和要求,與國際標準更加接軌; 第2部分規定涉及監管審批和研究時對專利的合理使用。
其規定了兩項專利侵權豁免,分別涉及為實驗目的和非使用藥品的監管行為,其使得對藥品實驗和對普通生產商的審批程序不會被專利延遲。
上述專利侵權豁免使得研究者和生產商免于受專利侵權訴訟的干擾; 第3部分簡化了專利和商標申請流程,其對專利和商標異議程序,以及專利分案申請程序進行了限制; 第4部分規定了對知識產權從業者提供業務協助,使得澳大利亞專利和商標代理人可以在代理國外案件時行使職業特權。
這使得代理人在開展業務時有更大自由; 第5部分旨在加強商標和版權執行機制。
其提高了商標侵權的刑罰,建立打擊盜版和假冒貨物的邊境措施,使得澳大利亞的體系與其主要貿易伙伴(特別是美國和歐洲)保持一致; 第6部分通過廢除程序障礙簡化了知識產權申請體系,改革申請流程。
上述措施旨在重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法,使得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體系更加國際化。
版權制度 法律的建立 澳大利亞現行的《版權法》即澳大利亞的第一部版權法,其于1968年頒布。
該法將版權人的傳播權分成三種,即公開表演作品權、廣播作品權和通過發送服務使作品被傳輸給用戶權。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保護類型有哪些?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保護類型包括標準專利、革新專利、外觀設計、版權、商標、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植物育種者權、集成電路布圖等。
以下簡要說明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制度中對于各個保護類型的定義或要求。
標準專利 與中國的發明專利類似,保護期為20年,保護主題比較廣泛,涉及所有的技術領域。
要獲得一件標準專利,需要遞交標準專利申請,之后請求實質審查。
革新專利 與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類似,是一種短期專利,保護期8年,短于標準專利的20年保護期,通過形式審查之后即可授權。
但與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一個明顯的區別是,對于標準專利可以保護的主題,革新專利也都可以進行保護。
外觀設計 用來保護一件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裝飾,即產品的獨特的外觀特征。
版權 保護“文學作品”,也包括具有工業、商業、藝術特性的很多類型的智力創作。
商標 用來將商品或服務有別于其他團體的標志或圖案。
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 包括配方、生產工藝、客戶名單、信息處理方法等。
植物育種者權利 類似于中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要求培育的植物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集成電路布圖 與中國類似,但采取非登記制度。
澳大利亞的主要知識產權法源有哪些? 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立法由聯邦議會授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來進行。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怎樣的? 行政確權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stralia)是澳大利亞主要的行政確權機構。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成立于1904年2月13日,隸屬于澳大利亞聯邦工業、旅游和資源部的一個獨立運作的機構。
該局主要職能包括: 1)管理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外觀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PCT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 2)其它領域的立法:如1987年奧林匹克標識保護法案; 3)宣傳知識產權; 4)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咨詢; 5)國際交流:發展知識產權體系,開展地區合作; 6)制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政策、法律和規章; 7)管理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總部設在首都堪培拉,各州都有相應的專利管理機構,它們之間相互聯網,實行在線管理,形成澳大利亞專利管理的網絡體系。
專利管理機構不僅受理專利申請,而且也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包括提供有關專利體系、申請及審批流程等有價值的信息。
專利管理機構向社會承諾,要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所有服務已實現在線,其數據庫定期得到更新,新的服務內容也及時上網。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定期在各州(區)組織有關專利培訓,出版專利公報、程序手冊等,同時也制作成光盤。
除了專利申請人自己檢索外,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也提供檢索服務。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管理理念是:“為澳大利亞人民創造一個高效、暢通的全球化知識產權體系,促進革新、投資和國際競爭”。
司法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主要在聯邦法院體系中的聯邦法院提起,少量在州法院體系中的州最高法院提起。
大部分的知識產權訴訟都在新南威爾士州首府悉尼和維多利亞州首府墨爾本的聯邦法院提起。
近年來,一些簡單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也可以在聯邦治安法院(屬于聯邦專門法院的一種) 提起,由此為向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提供一種更簡單快速的方式。
聯邦治安法院是具有更為有限的管轄權的低等級聯邦法院。
行政執法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力量主要是警察與海關。
澳大利亞的警察分為聯邦警察和州警察。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是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主要法律的執行機構。
但各州警察也進行執法,他們有權調查知識產權犯罪行為。
州警察和聯邦警察經常合作,與產業界組織一道調查知識產權犯罪行為。
澳大利亞海關總署有權就入境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制品進識產權執法。
澳大利亞《版權法》和《商標法》規定了海關在邊境行使的權力。
專利法沒有嗎?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怎樣的? 澳大利亞擁有一整套有效的現代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立法反映了國際較高水準。
在澳大利亞經營的公司可以受到全面的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他們可以放心地在研發領域投資、進行技術轉讓以及開發新產品。
澳大利亞政府為了增加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澳大利亞政府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創新戰略、這也是澳大利亞2001年1月宣布的創新行動計劃中的內容之一。
將包括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計劃管理,使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計劃的立項、實施、驗收等整個過程。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作為專利的主管部門,不僅受理專利申請,而且提供一系列的服務,特別是實行在線管理,已形成了全國專利管理的網絡體系。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澳大利亞政府不僅對法律進行了修正,而且已經建立了部門間知識產權執法委員會。
該委員會召集所有相關澳大利亞政府機構,推動以更加協調的方式處理知識產權執法問題。
目前,該委員會正在研究廣泛的執法問題,例如,邊境執法、具體版權和商標執法改革資源、政府各項優先重點發生沖突以及國際發展。
另外,澳大利亞政府還建立了知識產權執法咨詢小組(IP執法小組)。
IP執法小組由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牽頭,由來自電影、音樂和軟件產業的代表以及商標權利人、司法部、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澳大利亞海關總署、澳大利亞犯罪學研究所和澳大利亞打擊刑事犯罪委員會、一些州的警察局和聯邦檢察長等政府機構組成。
該小組的主要職能是鼓勵產業界、警察和海關之間主要通過信息共享開展務實的合作。
在國外各權威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評估報告中,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評估名列前茅。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標準專利 澳大利亞的標準專利與中國的發明專利類似,保護期為20年,保護主題比較廣泛,涉及所有的技術領域。
為專利申請人能夠盡快獲得優先權的便利,澳大利亞具有臨時專利申請程序。
這種臨時專利申請的有效期為一年,過后即失效。
臨時專利申請不經過實質審查,但是可以為一項發明提供優先權日,之后可以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在其它國家申請專利。
授權程序 標準專利從申請前到授權后需要經歷以下程序。
1、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臨時申請,然后在優先權期限內提出完整申請。
2、完整申請提交后就進入初步審查和公布階段。
要注意費用在專利申請的不同階段支付。
標準專利在申請日起18個月、在實質審查前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3、實質審查階段。
標準專利在授權前實質審查,申請人需在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審查請求。
如果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可以通過答辯或者是修改專利說明書的方式,在21個月內進行答復。
不管什么原因,申請人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克服駁回,可以遞交一個分案申請,而原有申請仍可繼續進行。
4、公告授權階段。
一旦克服了駁回,該標準專利申請將進入公告授權階段。
標準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被公告后三個月內任何人可提異議,未提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公告期滿可獲授權。
5、支付年費以維護專利的有效性。
修改 根據澳大利亞專利法的規定,只要專利申請沒有失效,申請人可在任何時候提交主動修改,條件是主動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臨時)申請的范圍。
主動修改是否允許由審查員來決定。
應注意,如果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前或在標準專利授權之后提交主動修改,需要繳納修改費用。
主要授權條件 在澳大利亞,專利保護的主題與其它國家相比相對廣泛,除了通常可以保護的領域外,人類疾病的治療方法、已知藥物的新用途、商業方法等,都可以受到保護。
雖然澳大利亞對專利保護主題也有一定的限制,但是這些限制都是比較開放的。
在澳大利亞,一件標準專利申請要想獲得授權,相對于現有技術,它必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新穎性是指絕對新穎性,即在優先權日之前,所要保護的發明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公開發表,并且已公開使用,都屬于現有技術。
創造性是指在優先權日,針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權利要求不具有顯而易見性。
最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已針對知識產權法進行審核和相應的修改,這就是知識產權法修正案(提高知識產權水平),已于2012年4月15日生效,主要的修改條款于2013年4月15日起實行,其中包括專利法的修改,即提高專利審查的標準,尤其是針對創造性判斷標準的提高,以期與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和中國保持一致。
所謂“提高標準”,是指審查員可以更加容易維持對某項發明缺乏創造性的駁回。
按照現有專利法,審查員可以提出缺乏創造性的意見。
但是由于需要提供證據的工作量大,往往很難維持駁回意見。
不像美國和中國,澳大利亞的審查員很難結合對比文件進行駁回。
更有甚者,要想維持對創造性的駁回,澳大利亞審查員需要保證,保護主題在澳大利亞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在某個相關日期是公知的。
如果申請人對此存有任何疑問,審查員很難拿出足夠的證據來駁回申請人的疑問,就會使其通過對創造性的審查,即“疑點利益”原則。
即使上述這些對審查員來說不算是大問題,那么之后授權的專利,在法院進行無效審理時將更加公開,因為任何一個攻擊者都可以獲得有關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技術的證據。
而法院在做判決時,將不會對專利權人奉行“疑點利益”原則,而是基于“蓋然性平衡原則”作出裁決。
授權周期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申請的授權周期與中國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授權周期相比較長,往往需要3~6年,最長可達8年。
但澳大利亞官方正在作出努力,盡力縮短審查周期。
授權前異議程序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申請具有授權前異議程序。
標準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被公告后三個月內任何人可提異議,未提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公告期滿可獲授權。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異議程序,雖然大多數的澳大利亞專利申請沒有遞交異議申請,但是異議程序對有些領域來說,可能是一項可利用的重要的商業戰略。
雖然所有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都可以提出異議,但是經常使用異議程序的是制藥和通信領域,這是由它們在澳大利亞的市場規模,以及所擁有的完善的知識產權資產組合決定的。
這些領域企業是“大玩家”,會投入大量的費用使用異議程序。
不過,通常的情形是,在提異議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及異議人從商業利益的角度出發,最終會通過協商達成和解。
駁回后補救程序 對知識產權局下屬專利審查部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服時,專利申請人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由聯邦法院行政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授權后權利復審/撤銷程序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并沒有常規意義上的授權后無效程序。
第三方如果想在標準專利授權后對其提出挑戰,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請求,請求對授權的標準專利再次進行審查,該請求可以是匿名的。
但是,提起復審請求的理由只能是新穎性和創造性,而且通常基于創造性理由提出的反對意見很少能夠被審查員所接受。
所以,通常只有在第三方具有非常確鑿的證據和理由來證明授權的標準專利缺乏新穎性的情況下,才有成功的勝算。
另一種是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但該程序的費用十分昂貴。
并且,如果提出撤銷申請的第三方存在侵權的可能,這樣的撤銷申請會存在風險,因為該情況下提出撤銷申請的第三方不允許是匿名的,往往專利權人會提出侵權反訴,使得程序變得更為復雜和昂貴。
革新專利 革新專利是一種短期專利,保護期8年,短于標準專利的20年保護期,通過形式審查之后即可授權。
從這點來說,革新專利與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很相似。
然而二者之間又有很大差別,正是這種差別使其在商業運作上具有獨特的優勢。
革新專利與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一個明顯區別是,對于標準專利可以保護的主題,革新專利也都可以進行保護。
它包括產品、設備、方法、工藝、系統或組合物,以及微生物學方法和利用微生物學方法制造的物質。
可以保護的主題還包括商務方法、軟件相關的發明、人類疾病治療方法、藥物發明等等。
但是植物和動物,或者植物和動物繁育的生物學方法不能得到保護。
二者的另一個區別是,革新專利可以作為一個標準專利的“分案”來進行申請,并且可以與之同時進入申請程序,二者都可以獲得專利。
如有必要,可以同時或者分開進行維權。
當然,針對這兩件申請或專利共有的權利要求會有一些限制,但是這種限制要求在實際操作時很容易得到滿足。
授權程序 在遞交革新專利申請后,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會迅速對其進行形式審查。
在頒發專利證書和公布說明書后,該申請即批準獲權。
一般從遞交申請到授權僅用一個月即可完成。
授權條件 革新專利僅需要通過形式審查就能授權。
但是,獲權后要對該革新專利進行維權,則必須請求實質審查并獲得官方的“證明書”之后才能進行。
任何人在授權之后的任何時候可以請求針對該革新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會對現有技術進行檢索,以評估該專利的可專利性。
如果革新專利順利地通過實審程序,知識產權局會頒發“審查證明書”,從而該專利被視為“合格”。
如果請求加速實審并能迅速答復審查意見的話,即可以在2-3個月獲得審查證明書。
革新專利通過實審的門檻比標準專利要低。
確切地說,針對現有技術,革新專利必須具有“新穎性”和“革新性”。
任何“對該發明具有實質性貢獻”的、與現有技術的不同之處,都被視為具有“革新性”。
權利撤銷等相關程序 在獲得審查證明書之前,第三方不能對革新專利提出異議。
澳大利亞革新專利并沒有常規意義上的異議(無效)程序。
第三方如果想在革新專利授權后對其提出挑戰,通常有兩種方式: 1)如上所述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2)向聯邦法院提出撤銷申請,同標準專利。
外觀設計 澳大利亞注冊外觀設計與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相似。
這是一種注冊的權利,用來保護一件產品的可視性外觀,也就是保護眼睛可看到的一個新產品的形狀或構造以及圖案或修飾的特征。
一件注冊的外觀設計并不保護產品制作、制作材料或者產品的功能。
從申請之日算起,一項澳大利亞注冊的外觀設計最長保護期限是10年。
授權(注冊)程序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實行注冊后審查制度,即在注冊前僅進行形式審查,注冊后仍處于權利待定狀態。
在申請遞交之后,知識產權局進行形式審查,然后根據申請人所選定的程序決定注冊還是公布。
這個過程從遞交申請算起大約需要四到六個星期。
授權(注冊)條件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在注冊之后,并不直接發給證書,申請人僅獲得在使用該外觀設計的商品上標注“注冊設計”字樣的權利。
只有通過實質審查,申請人才能獲得審查證書,對自己的外觀設計明確主張排他性權利,包括進行侵權訴訟等。
在外觀設計注冊之后10年內的任何時候,所有人或者第三方都可以對該外觀設計提出實審請求,即進行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審查,此后知識產權局將頒發審查證書(如果該外觀設計有效)或者是撤銷注冊(如果該外觀設計無效)。
實審過程一般需要4~6個星期完成。
可以將撤銷決定上訴到澳大利亞法院。
以下是關于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定義。
新穎性:申請注冊的設計是在申請日前未在澳大利亞使用過,并且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開過的設計。
獨特性:申請注冊的設計相對于已有設計應有總體上的差異而非細節上的不同,即將重點放在新舊設計之間的相同之處而非不同之處;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于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
權利撤銷等相關程序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也沒有常規意義上的異議(無效)程序。
第三方挑戰注冊外觀設計的方式與革新專利基本相同。
商標 保護客體 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商標是將一件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務明顯有別于其他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務。
這個定義相當廣泛,包括了詞、圖案(如標志或圖片)、字母、數字、短語、聲音(如電腦開機音樂)、氣味(如精油味道)、形狀(如飲料瓶)、顏色、或以上任何的組合。
商標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或這些商品的包裝上,或者僅僅是用于商品的宣傳資料上。
很重要的一點是,法規條文對商標的定義是廣泛的,商標不限于以上所提到的例子。
這樣一來,企業就可以不僅尋找更廣泛的要保護的商標形式,而且還可以開發新的途徑去保護品牌。
澳大利亞商標每個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并且每十年可以續展一次,到期日前后十二個月都可以提出續展申請。
注冊要求及程序 在中國,商標僅能通過注冊獲得保護,而澳大利亞卻實行“雙軌制”,即注冊和使用兩種形式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如果企業在澳大利亞最先使用某個商標,那么這個使用會被承認,并可以使該企業獲益。
從有利的方面來講,這就使那些企圖通過惡意搶注商標而獲權變得困難,因為任何先使用商標的商標所有人都擁有該商標權。
反過來,如果他人事先在澳大利亞使用某個商標,那么就會使企業在澳大利亞獲得該商標權變得困難。
雖然在澳大利亞進行商標注冊并不是必須的,但是注冊商標具有很多優勢。
這包括更清楚地劃定權限,在法院或海關容易進行維權,建立市場可信度,并有助于為相關商標帶來好名聲。
所有這一切都能為商標的商業價值加分。
商標注冊所需文件或資料: 1)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及注冊地(如申請人為公司) 2)六份商標圖案(如非圖案,只需一份) 3)采用擬注冊商標的產品或服務之詳細清單,及欲注冊的類別 4)如擬注冊之商標不是英文,則必需附上一份英譯本 5)優先權文件,如申請優先注冊 6)申請文件無須公證 7)無須提供使用商標的樣本 知識產權局于提交申請大約10個星期以后開始審查,審查通過后進行初審公告。
從初審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如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申請將被核準注冊,原申請日期即為權利開始日期。
通常,整個注冊手續需歷時12-20個月。
版權 澳大利亞實行現代版權制度的時間較長,版權立法相當完善。
在澳大利亞,作者對其創作所享有的版權,不以登記為條件;版權的獲得是免費并且自動的,作者一旦創作了作品,就自動獲得了版權保護。
版權保護的是想法的原始表達,而不是想法本身。
可供版權保護的創作包括:書籍、電影、音樂、錄音、報刊、雜志、藝術品、版式設計、數據庫、媒體播放、計算機程序、其他作品等。
官方收費信息 以下將給出澳大利亞知識產權保護的一些主要收費標準。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是怎樣的? 澳大利亞法院體系簡介 澳大利亞的法院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套系統。
聯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亞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院,設在首都堪培拉。
聯邦一級的法院還有家庭法院、工業關系法院等專門法院。
聯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訴案件和涉及聯邦事務的一審案件。
澳大利亞認為公民的離婚案件屬于聯邦事務,由聯邦級法院審理。
另外,州與州之間的工業關系案件等也都由聯邦法院審理。
州級法院分為:州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地方法院,此外還有兒童法庭、賠償法庭、租賃關系法庭等專門法庭。
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之間同樣沒有領導和隸屬關系。
如前所述,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主要在聯邦法院體系中的聯邦法院提起,少量在州法院體系中的州最高法院提起。
本概覽將著重關注聯邦法院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因為這是最常規的途徑。
聯邦法院是真正的國家法院,在每個州和地區的首府城市注冊。
聯邦法院通過其案件管理系統來全面管理訴訟。
其案件管理的目的是使得爭議能夠更加有效、廉價、公正地得以解決。
在聯邦法院提起的約85%的案件能在提起之后的18個月內完結。
然而,由于知識產權訴訟通常非常復雜,做出判決可能會需要9到24個月,甚至更長。
訴訟起因 知識產權訴訟的主要起因是侵權、有效性問題(版權方面稱為存續性)或者不正當的侵權威脅。
以下主要以專利訴訟為例來說明這幾種起因。
侵權 侵權訴訟可以由專利權人或專利權的獨占許可人提起。
然而,如果侵權訴訟由獨占許可人提起,專利權人必須作為被告身份參與訴訟,除非專利權人自愿作為共同請求人參與訴訟。
為了在侵權訴訟中獲勝,專利權人必須證明侵權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了專利權人的專利。
有效性/存續性 在澳大利亞,任何人有權申請撤銷專利的命令。
撤銷專利的理由有多種可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a)專利權人無權享有專利權(專利權人資格問題); (b)發明不是可專利性的發明(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等); (c)專利或者對專利的修改是通過欺騙、虛假建議或虛假陳述獲得的; (d)專利不符合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諸如權利要求的不公平等)。
不正當的侵權威脅 當一方受到另一方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威脅時,不利地受到威脅的一方可以發起不正當威脅的訴訟。
如果該訴訟成功,被指控的侵權人可以獲得不侵權聲明、限制進行威脅的禁令以及由威脅引起的損害賠償。
通常,對于這類訴訟的標準抗辯是聲明該威脅是公正合理的,因為知識產權權利受到了侵犯。
以上三類訴訟起因可以并且通常是混合在一起的。
例如,如果被控侵權人提起了不正當專利侵權威脅的訴訟,則專利權人可以反訴專利權受到了侵犯,而對于此被控侵權人又可以指控專利無效并要求撤銷。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程序 啟動程序 通常,請求人(原告)通過提交原訴申請書和起訴書來提起訴訟。
當提起訴訟之后,其會被分配給管理該訴訟以及主持審判的法官。
在訴訟受理之后5周內,將會舉行第一次指示聽證會(Direction Hearing)。
在起訴書送達被告后,被告提交對于起訴狀的辯護意見,然后原告在對辯護意見進行答復。
在原告的辯護詞中定義了爭議中的所有材料事實以及問題。
本質上,辯護詞陳述了爭議的界限,所以其是訴訟程序非常重要的部分。
辯護詞可以修改,但是需要征得法院的同意,但法院對此相當嚴苛。
在各種知識產權訴訟中,對于辯護詞有著類似的特別要求。
當事人必須詳細陳述知識產權權利遭到侵犯的情形;如果是訴求知識產權權利的無效,則必須清楚地闡述是基于何種理由。
中間禁令 根據澳大利亞法律,知識產權權利人允許請求中間禁令。
中間禁令可以禁止被控侵權者繼續侵權,直到審判結果做出為止。
知識產權權利人還允許請求臨時禁令,其僅在有限的時間內存在,從而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搜集足夠的材料來請求中間禁令。
中間禁令的申請通常在啟動程序階段進行(通常是在提交原訴申請書的同時)。
然而,它也可以在爭議期間的任何時間提出。
指示聽證會(Direction Hearing) 法官通過召開常規的指示聽證會來管理爭議。
通過指示聽證會,法官按照順序來準備用于庭審的事項。
例如,在第一個指示聽證會上,法官通常對于訴訟進行的前提設置指示,涉及諸如答辯提交、文件披露和證據交付等事項。
在一個訴訟中,有可能會舉行多個聽證會。
聯邦法院通常會設法盡早盡快獲得庭審所需事項,從而使知識產權訴訟快速進展。
文件披露(Discovery) 在聯邦法院,文件披露并非必要議程,當事人不允許請求文件披露,除非該文件披露對于訴訟的公平、廉價、有效解決是必需的。
在請求披露之前,當事人必須授權討論通過披露要解決的問題以及尋求的文件的性質,以及證據是否應提前披露。
如果要求了披露,其通常僅限于辯護詞中直接相關的問題。
法院有權限制文件披露的類別和程度。
提供證據 通常,聯邦法院要求通過宣誓書的方式提供主證據() ,而且,未經法院允許不能再提交主證據。
一邊來說,先由原告提供宣誓書證據,然后再被告提供。
例如,如果同時進行侵權和無效,法院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侵權證據和被控侵權人提交無效證據這兩項同時進行。
然后,當事人有機會提交應答證據并進行答復。
另外,專家證據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往往十分關鍵。
專家被當作一類特殊的證人,他們具有獨立于法院并高于一切的職責。
在提交證據前,法院會詢問是否需要專家證據等相關問題。
非訴訟解決機制(ADR)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存在多種能夠在審判前解決爭議的ADR選項。
它們包括:非正式庭外和解談判、調解、仲裁(盡管這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很少出現)、以及在法院規則下進行的正式和解提議。
每種和解方案都根據具體案情而不同。
和解方式可以包括支付款項、提供保證或許可費等。
庭審 在庭審前,會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準備工作,包括與證人會晤、準備法院書(Court book)以及其他法院所要求的文件(諸如年表)。
在庭審中,原告通常會首先引出證據,并且其證人將被被告反復詢問。
反復詢問環節是自由的,而不限于證人宣誓書中的事項。
一旦原告結束以上程序,被告必須決定是否引出證據。
如果需要,則其證人也將被原告反復詢問。
在征得法院同意的前提下,海外證人可以通過視頻連接提供證據。
在特定情況下,聯邦法院也可以在澳大利亞境內或境外的其他地方收聽證據。
置證完畢后,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交最終書面意見書,書面意見書將被口頭補充。
此項可能發生于庭審同時,或者是庭審之后。
判決 在收到最終書面意見書之后,法官必須基于當事人提供的辯護詞、證據和意見書準備判決。
做出判決的日期取決于很多因素,諸如事件的復雜程度和特定法官的案件壓力。
然而,通常判決會在庭審之后3到12個月之間發出。
上訴 在澳大利亞,在知識產權訴訟一審中的敗訴方不進行上訴是很常見的。
這是因為,上訴必須與庭審法官法律使用錯誤相關,并且在上訴的聽證會中,通常不能再引入進一步的證據。
中間等級的上訴是在聯邦合議庭,其是由聯邦法院的3位法官組成。
在知識產權訴訟事務中,上訴人必須獲得許可才能上訴至合議庭。
上訴的最終權是上訴至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
然而,在這樣的上訴之前,上訴人必須請求特殊許可進行上訴,而這樣的許可通常很難被批準。
侵權處罰結果 在澳大利亞的侵權訴訟中,如果專利權人獲勝,則其可以獲得勝訴聲明;對于侵權人,聯邦法院會發出最終禁令,禁止繼續侵犯專利權;專利權人還可以獲得損失賠償,或者獲得侵權人的盈利所得(由專利權人選定);另外,聯邦法院還可能發出其他輔助執行命令,例如上交侵權產品或制造模具。
在侵權行為特別惡劣的情況下,聯邦法院可以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
聯邦法院還可以對授權知識產權侵權的第三方發出禁令。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司法概況 近年來,澳大利亞已經成為多起備受矚目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戰場。
這些糾紛包括三星的Galaxy Tab和蘋果的iPad之間的專利糾紛,以及關于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版權侵權的版權糾紛等。
澳大利亞成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戰場之一的原因包括: (a)澳大利亞健全完善的知識產權體系; (b)理想的糾紛案件處理速度; (c)盡管澳大利亞人口不多,但其對于知識產權和技術消費的需求是驚人的; (d)澳大利亞的法院程序有助于糾紛中的關鍵議題在較早階段就被認定。
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是怎樣的?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AFP)是主要的執法機構,澳大利亞政府通過這個執法機構來開展執法活動。
其任務是實施聯邦刑法,保護聯邦和國家利益不受澳大利亞和外國犯罪行為的侵害。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是澳大利亞國際法執法和維護治安秩序的代表,并向澳大利亞政府匯報有關維護治安秩序問題的工作。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是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主要法律的執行機構。
但各州警察也進行執法,他們有權調查知識產權犯罪行為。
州警察和聯邦警察經常合作,與產業界組織一道調查知識產權犯罪行為。
聯邦檢察長行使獨立職能,負責起訴聯邦違法犯罪行為,包括知識產權犯罪行為。
澳大利亞海關總署有權就入境的偽冒商標、盜版制品進識產權執法。
1968年的《版權法》和1995年的《商標法》規定了海關在邊境行使的權利。
這些權利受《異議通知書》規定的支配,也就是,一般說來,當版權和商標權利人發出異議通知書請求海關確認其知識產權的時候,海關只能扣押以商業/營利為目的進口侵權商品。
另外,在澳大利亞可以向多個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澳大利亞政府已經建立了部門間知識產權執法委員會。
該委員會召集所有相關澳大利亞政府機構,推動以更加協調的方式處理知識產權執法問題。
目前,該委員會正在研究廣泛的執法問題,例如,邊境執法、具體版權和商標執法改革資源、政府各項優先重點發生沖突以及國際發展。
另外,如前文所述,澳大利亞政府還建立了知識產權執法咨詢小組(IP執法小組)。
IP執法小組由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牽頭,由來自電影、音樂和軟件產業的代表以及商標權利人、司法部、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澳大利亞海關總署、澳大利亞犯罪學研究所和澳大利亞打擊刑事犯罪委員會、一些州的警察局和聯邦檢察長等政府機構組成。
該小組的主要職能是鼓勵產業界、警察和海關之間主要通過信息共享開展務實的合作。
IP執法小組成立了一個工作組來解決如何收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數據的問題。
該工作組制定了一張由產業界記錄這些信息的表格,將使知識產權犯罪信息能夠集中到中心信息庫中。
這將在應付知識產權執法問題過程中提供一個有價值的資源。
這也將有助于跟蹤澳大利亞知識產權犯罪的趨勢。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應如何應對? 實際上,在澳大利亞,專利訴訟不是經常發生的。
每年由聯邦法院對專利訴訟的判決只有20件左右,這個數字僅占訴訟總數的10%。
因為往往在進行聽審之前,雙方當事人已經和解,而且在訴訟剛開始進行不久就和解了。
但是發出專利侵權警告函的數字要比最終訴諸法院的數字高得多,因為有多種原因促使發出警告函,立即進行訴訟只是眾多理由之中的一個。
所以,當收到這種專利侵權警告函時,不必驚慌,不要設想專利權人會馬上采取法律行為,因為專利權人實際上也在考慮將要面對維權而產生的巨額費用。
尤其一旦訴訟開始,專利權人將會面臨其專利最終可能會被法院宣判無效進而自己要支付訴訟費用的風險。
另外,專利權人發出警告函有可能是想要探討在澳大利亞或其他的司法管轄地進行專利許可的可能性。
這種警告也可以當成是一個機遇,與專利權人商討另一種可能的商業和解。
比如,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接近專利權人,探討在澳大利亞或其它地方經銷專利產品。
在針對警告函作出重要決定之前,最好需要尋找當地專利代理人或知識產權律師,來提供一份正式的書面回應。
這樣做是要向專利權人表明不會輕易地放棄的決心(即使最后可能要放棄),同時也爭取到更多時間對自身的優劣勢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對策。
當正式回應專利權人后,接下來需要考慮: 為什么會收到警告函? 該專利權人在其它司法管轄地是否也在進行活動? 是否與專利權人還進行其它的商業往來? 專利權人是個大企業還是小企業? 在哪些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 所有這些因素都要考慮進去,以便更好地了解對方的商業背景。
無論專利權人是打算訴訟或可能進行和解,都要對專利進行分析以判斷自身產品是不是落入了對方的保護范圍,以及該專利是否有效。
這將會幫助確定如何運用法律程序,或如何最好地與專利權人進行談判。
需要了解的是,大多數的警告行為都不會導致進入法院程序,即使有,也多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雙方已經達成和解。
那么如何通過分析對方專利來提高自己的談判地位呢? 第一,分析一下產品是否根本沒有侵犯對方專利,或者在產品上做一兩個小改動即可避免侵權。
第二,尋找現有技術,其可以用來推翻或者至少用來質疑該專利的有效性。
各知識產權局都可以對現有技術進行很好的檢索,盡管那些檢索有時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總之,當遇到侵權警告時,完全不必驚慌,而可以很合理地決定采取什么措施,并對決定充滿自信。
在任何談判過程中,盡量要讓專利權人一直關注其弱項。
考慮到訴訟所需的花費和時間,任何一家制造商、經銷商或零售商都不希望由于侵犯專利權而被起訴,同時也會盡量避免被警告侵犯專利權。
所以,如果收到警告函,首先要想的是:這不是個大問題,沒有想象中那么可怕,然后泰然自諾地應對。
如何在澳大利亞開展知識產權維權? 在澳大利亞銷售產品就相當于與競爭對手進行一場商業戰。
在這場戰役中,要做好充分的“戰斗準備”,這會涉及到運用多種商業武器,必要時還需要“打仗”來解決。
其 個重要的武器就是專利權人的一件或多件專利。
而這些“戰斗準備”就是與對手之間的互動,包括訴訟過程中采取的任何一種法律行動;而“打仗”即是由法院做出的任何一項最終裁決。
因此,如果不需要“打仗”就能將敵人降伏,這無疑是最理想的也是最高明的方式。
當發現某件專利有可能被侵權時,專利權人應該立即想辦法獲得盡可能多的涉嫌侵權當事人的信息和行動: 對方究竟是一個小企業抑或是一個大型機構?產品是否銷售到其他國家? 對方是一家制造商或者是制造商的經銷商? 涉嫌侵權方在澳大利亞是否有侵權歷史? 對方的商業強項和弱點是什么? 這是否是一個與對方進行公開對話的時機? 同時,專利權人還應該了解自身的處境。
最好的辦法之一是獲得一份由澳大利亞專利代理人準備的專利穩定性報告,以找到自身的弱項,并想辦法克服或減少這些不足之處。
例如,如果專利權人有一項正在申請的專利,那么有必要在實施維權之前先將該專利授權。
有很多的途徑可以盡快獲得授權,并且還有其他的選擇使自身獲得一個有利的地位,包括經分案而獲得一件或者多件革新專利。
同時,專利權人還要對自己進行維權的力度進行評估,例如權利要求是否能夠涵蓋競爭對手的產品,是否還存在其他的現有技術。
在對涉嫌侵權人發出警告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會更有利。
這是指在戰前做足充分的“戰斗”準備,同時仍舊要想到避免“打仗”。
很多中國企業擔心與澳大利亞法院打交道太難、太貴、太慢,比如需要大約18個月才能得到法院的判決,因而常常選擇不進行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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