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講解,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撰寫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3:09 瀏覽: 182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講解,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的撰寫及保護。
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講解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專利申請的技術領域越來越多的從傳統的機械化學領域向計算機程序相關領域開始轉變。
同時,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也已經突破傳統的計算機領域,開始拓展到機械、生物化學等領域。
例如,在機械系統控制、計算機軟件實現、互聯網以及傳統領域的計算機技術應用等均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專利申請。
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的特殊性也涉及到專利法及細則規定的方方面面。
鑒于《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已經對專利法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專利法的第二條第二和第三款作出了規定。
因而,筆者僅結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的審查特殊性進行分析,同時,結合筆者的實踐經驗,站在權利要求清楚及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角度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撰寫提出一點自己的建議。
1。專利法中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如下: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通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可以看出,該款實際包含了以下內容:1.1。 該款規定的對象是權利要求;在具體地闡述權利要求的規定之前,首先應該明了權利要求的作用:為了確保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一方面需要為專利權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需要確保公眾享有使用已知技術的自由。
為此,需要有一種法律文件來界定專利獨占權的范圍,使公眾能夠清楚地知道實施什么樣的行為會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權利要求書就是為上述目的而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對專利權的授予和專利權的保護具有突出的重要意義。
權利要求書最主要的作用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這包括:在授予專利權之前,表明申請人想要獲得何種范圍的保護;在授予專利權之后,表明國家授予專利權人何種范圍的保護。
因此,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無論對申請獲得專利權來說,還是對行使專利權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記載在權利要求中每一個技術特征,都會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產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所謂“限定作用”是指在權利要求中寫入一個技術特征,就表明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應當包括該技術特征。
在授予專利權之后,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的技術方案包括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與這些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就落入了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由此可見,一項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少,表達每一個技術特征所采用的措詞越上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就越大,這是權利要求的基本屬性,當然,首要的前提是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該是清楚的。
權利要求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到專利申請文件的價值,權利要求的審查和撰寫對于專利申請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
1.2。 該款對權利要求的規定之一在于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以下將該規定涉及的問題統稱為支持問題)說明書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詳細介紹,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記載內容的基礎上,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定義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與說明書的內容不能相互脫節,兩者之間應當有一種密切的關聯。
專利法將這種關系表述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所謂“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包括如下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都應當有清楚充分的記載。
要滿足這一要求,就應當保證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每一個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都有記載或者反映。
當然,這是對說明書最起碼的要求,除此之外,說明書還應當對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工作、運轉方式作出清楚的說明。
應當注意的是,附圖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圖中可以明確辯認的技術特征是說明書記載內容的一部分,可以作為支持權利要求的依據。
還應當注意的是,權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術特征所采用的措詞不一定需要與說明書中采用的措詞完全相同。
有人將權利要求與說明書之間的這種關系形象地比喻成“說明書是權利要求的辭典”,其含義是指不能允許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仔細查閱說明書的內容之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仍然不能理解權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義。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第二,為了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一般都是對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具體技術方案的概括。
這樣的概括是允許的,但是應當適當。
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范圍不應當過寬,以至于與發明人所作技術貢獻不相稱。
1.3。 該款對權利要求的規定之一在于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以下將該規定涉及的問題統稱為清楚問題)權利要求應當清楚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義:第一、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應當明確,其類型必須清楚。
這一點前面已經說過。
第二、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各個技術特征以及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應當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會產生歧義的措詞。
第三、權利要求所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
第四、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正確。
在權利要求的撰寫中,從屬權利要求的寫法是普遍采用的。
一連串的引用關系,尤其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采用,有時會導致各項權利要求的內容在邏輯關系上出現錯誤,這也不符合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的要求。
權利要求應當簡要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義:第一,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限定其保護范圍。
除技術特征之外,不應包括其他內容。
第二,從權利要求書的整體撰寫要求來看,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適當,且各項權利要求之間應當不重復。
以上為現有的審查標準中對于專利法二十六條第四款審查的一般性規定。
2。專利審查指南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的規定2.1。計算機程序的定義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給出了定義: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
所說的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數據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所說的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數據傳輸的改進等。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解決方案并不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硬件的改變。
2.2。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審查基準給出了以下規定:(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 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2)除了上述(1) 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例如在對上述游戲裝置等限定的內容中既包括游戲規則,又包括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不是解決技術問題,或者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或者獲得的不是受自然規律約束的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一種外部技術數據,通過計算機執行一種技術數據處理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技術數據實施的一系列技術處理,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數據處理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改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通過計算機執行一種系統內部性能改進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計算機系統各組成部分實施的一系列設置或調整,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改進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審查基準的規定僅僅限于判斷專利申請的方案是否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但是,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簡要了限定了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以及是否能夠以說明書為依據(以下簡稱清楚和支持問題)對于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而,下文將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創造的清楚及支持問題進行探討。
3。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創造的清楚及支持問題3.1權利要求的支持問題首先,根據本文第2部分第1.2節的規定可以看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包括: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都應當有清楚充分的記載。
其次,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對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還做出了如下規定: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
筆者認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雖然有其特殊性,但其審查基準和總的原則應該是一致的。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文件而言,常常會出現以下情況:申請人考慮到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主要在于計算機流程方法的改進,因而,權利要求書部分設置了比較多的方法權利要求,同時,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設置了與部分方法權利要求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相應地,申請人對方法權利要求涉及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也進行了詳盡的描述以支持各個方法權利要求,同時,也對裝置權利要求涉及的技術方案進行了描述以支持所撰寫的裝置權利要求。
但是,在該專利申請文件(原權利要求都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往往由于為了克服創造性等問題而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最為常見的有以下兩種方式。
方式一:將某個從屬權利要求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中。
方式二:將之前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而在說明書中有記載的技術特征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中。
對于方式一,存在兩種情形:情形1)如果申請人將某個方法從屬權利要求加入到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而該方法從屬權利要求恰好又存在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時,則申請人則僅需將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加入到獨立裝置權利要求中即可。
在該種情況下,只要修改前的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也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即而,該修改不會影響到的權利要求的支持性問題。
情形2)如果申請人將某個方法從屬權利要求加入到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而該方法從屬權利要求并不存在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時,由于原獨立裝置權利要求往往存在與原方法權利要求相同的問題,因而,該裝置權利要求也要進行修改,又由于原權利要求書中并不存在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說明書在對裝置進行描述時,也沒有對相關的內容進行描述,所以,對于該種情況下的修改,在目前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審查標準。
第一種審查標準是:無論申請人對方法權利要求進行了怎樣的修改,都可以針對修改后的方法權利要求對裝置權利要求進行相應的修改。
該修改不會視為是超范圍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也不會被認為會引起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
按照該種審查標準,上述情形2)的修改明顯是被允許的。
第二種審查標準是: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在原申請文件中存在明確的記載。
按照上述的情況可以看出,由于申請人在原申請文件中僅僅設置了比較少的裝置權利要求,考慮到支持的問題,也僅在說明書中對原裝置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了描述。
按照該種審查標準,上述的情形2)明顯是不被允許的。
通過上述的對比可以看出,兩種審查標準的操作是截然相反的,而且以筆者的經驗來看,上述兩種審查標準的使用均是比較常見的,這對于審查員來說,帶來了操作上的不便,同時,對于申請人來說也是不夠公平的。
對于方式二,同樣存在兩種情形:情形1)如果申請人將說明書的某個方法技術特征加入到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而由于加入的方法技術特征在原說明書中存在,該修改不會影響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支持性問題。
情形2)如果申請人將某個方法從屬權利要求加入到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而該方法從屬權利要求并不存在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時,由于原獨立裝置權利要求往往存在與原方法權利要求相同的問題,因而,該裝置權利要求也要進行修改,又由于原權利要求書中并不存在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說明書在對裝置進行描述時,也沒有對相關的內容進行描述,所以,對于該種情況下的修改,在目前的審查過程中,同樣存在兩種不同的審查標準。
第一種審查標準是:無論申請人對方法權利要求進行了怎樣的修改,都可以針對修改后的方法權利要求對裝置權利要求進行相應的修改,該修改不會視為是超范圍的,也不會認為會引起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
按照該種審查標準,上述情形2)的修改明顯是被允許的。
第二種審查標準是: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在原申請文件中存在明確的記載。
按照上述的情況可以看出,由于申請人在原申請文件中僅僅設置了比較少的裝置權利要求,考慮到支持的問題,也僅在說明書中對裝置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了描述,因而,按照第二種審查標準,上述的情形2)明顯是不被允許的。
通過上述的對比可以看出,兩種審查標準的操作是截然相反的,而且以筆者的經驗來看,上述兩種審查標準的使用均是比較常見的,這對于審查員來說,帶來了操作上的不便,同時,對于申請人來說也是不夠公平的。
《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即,“對于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的發明創造,如果申請人撰寫裝置權利要求,應該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那么,實際上,《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于按照該要求進行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和裝置權利要求視為是“相同的”,該處的“相同”,應該是技術內容上的視為相同,僅僅是形式上的不同(一個是方法權利要求,一個是裝置權利要求),那么,如果是技術內容上視為相同的話,上述第3部分第2)情形的修改應該視為是沒有引入任何的技術內容,即不應該視為是超范圍的,也不應該視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簡而言之,如果方法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那么相應的裝置權利要求也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2權利要求的清楚問題在該部分,筆者僅以實用新型的涉及的情形予以探討。
3.2。1實用新型的定義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通過使用新型的定義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3.2。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實用新型的幾種情形實際操作中,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申請人為了盡早獲得授權,也常常通過實用新型去申請,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常常涉及到以下幾種情況。
情形1):對于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的發明創造,將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內容寫入權利要求中進行申請,即,權利要求中僅存在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內容。
對于該種情形,由于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內容并非屬于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因而也并非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產品,所以,該種情況下的權利要求本身是不清楚的。
情形2):權利要求中既包含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內容,又包含產品的形狀、構造的內容。
對于該種情形,如上所述,由于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內容并非屬于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因而也并非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產品,所以,該種情況下的權利要求本身也是不清楚的。
但是,該種情況下,通常只要申請人刪除相關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內容,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就是清楚的。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的撰寫及保護
一。引言 最新版審查指南對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允許采用“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權利要求表達方式、明確裝置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可包括程序、將功能模塊修改為程序模塊。
本文針對實施上述修改后,申請人在撰寫及答復審查意見中應如何把握審查指南的規定從而撰寫適當的權利要求并盡可能獲得有效的保護。
二。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修改概述[1]:
1。 允許采用“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權利要求表達方式 1)明確僅由計算機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計算機程序產品不屬于專利保護客體:其中,計算機程序本身指的是代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符號化語句序列。
2) 進一步明確專利法與版權法在涉及計算機程序保護方面的區別。
介質+計算機程序本身,屬于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 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需根據專利法第2條第2款進行判斷,屬于保護客體時,適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3)允許的撰寫方式 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該程序(指令)被處理器執行時實現以下步驟……。
或 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該程序(指令)被處理器執行時實現權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驟。
2。 明確裝置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計算機領域中軟件與硬件協同作用,故允許產品權利要求中針對程序流程直接描述,避免將程序流程理解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
例如:
一種計算機設備,包括存儲器、處理器及存儲在存儲器上并可在處理器上運行的計算機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處理器執行所述程序時實現以下步驟……” 對于軟、硬件均有改進的情形,也可將兩者撰寫在一項權利要求中。
例如:
“一種通信裝置,包括:
硬件特征;以及控制器,包括存儲器和處理器,其中所述存儲器存儲有程序,該程序被處理器執行時實現以下步驟…… 。
3。 將“功能模塊”修改為“程序模塊” “程序模塊”權利要求是一種裝置權利要求,改進主要在于計算機程序,而非硬件實現方式。
該修改能夠更好地反映技術本質,并避免與一般的“功能性限定”混淆; 4。 刪除第3節的【例9,即:一種以自定義學習內容的方式學習外語的系統】,表明該類案例對現行審查實踐已無指導意義,更適于采用創造性的審查方式; 修改后,允許的產品權利要求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程序模塊架構權利要求 包括程序組成的裝置權利要求 “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權利要求 三。實踐中不被接受的介質權利要求或相關方法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
實踐中,會發現有些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不符合審查指南中的相關規定,以下舉例說明并指出審查員可能會發出何種審查意見:
1。介質權利要求:
1)一種非暫時性存儲介質,存儲有一種計算機程序。
顯然審查員會指出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2)一種非暫時性存儲介質,存儲有用于實現圖像處理功能的計算機程序。
對于該權利要求,審查員會指出該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存儲介質僅由程序本身限定,未包含任何物理實體和技術性特征,因而實質上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通常審查員會建議改寫為存儲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形式。
3)一種數字存儲介質,存儲有數據流,所述數據流中編碼有信息取樣數組,…。
與前一個權利要求類似,審查員會指出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數字存儲介質,然而該存儲介質僅由其包括的數據流限定,未包含任何物理實體和技術性特征,因而其內容實質上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4) 一種存儲數據流的數字存儲介質,所述數據流包括:指示信號及與所述指示信號關聯的數據序列。
對于該權利要求,審查員可能會指出,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數字存儲介質,為產品權利要求,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而該權利要求除主題名稱之外,均使用方法特征對數據流本身作了限定,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
以數據流本身限定的介質權利要求是不被允許的,也難以通過修改而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
但是不排除某些情況下也有可能通過修改而被審查員接受。
例如,上述權利要求4),由于該權利要求中限定了對數據流中的信息數組進行處理的步驟,所以有可能將權利要求改寫為存儲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形式,即,介質中還存儲有計算機程序,該程序運行時執行對數據流處理的步驟。
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方法權利要求:
介質權利要求可能存在不屬于保護客體的情況,相關的方法權利要求也可能存在類似問題,而且二者都可能在屬于專利保護客體的情況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例如:
1)。 一種用于存儲數據流的方法,包括:
在數字存儲介質上存儲代表不同取樣信息的數據流,所述數據流包括:
與所述取樣信息的塊相關的載荷數據; 與所述塊相關的編碼參數;
審查員可能指出,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方法,方法權利要求通常使用過程、步驟、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但是該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僅記載為:“數據流包括:…”。
因此,該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與主題名稱不相適應,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
對于此類權利要求的修改,應考慮用方法步驟特征進行限定,即,具體限定存儲方式上的創新之處。
2)。 一種用于傳輸數據流的方法,包括:在傳輸介質上存儲代表圖像信息的數據流;所述數據流包括:
與圖像信息相關的載荷數據; 用于所述載荷數據的編碼參數…。
與前一個權利要求類似,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傳輸數據流的方法,在其特征部分僅僅限定了數據流的內容,而未提及任何有關傳輸的內容,特征部分限定內容與主題名稱不相符,因此該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
對于此類權利要求的修改,應具體限定如何進行數據流傳輸。
3)。 一種計算機程序,用于在計算機或信號處理器上執行時,實現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
審查員認為,就計算機程序而言,既可能指存儲在介質上的程序,也可能指寫在紙上的程序或運行在裝置上的程序等,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
對于此類權利要求,通常可將其主題修改為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該介質上存儲計算機程序,即,修改為存儲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形式,從而明確其保護的是一種產品。
四。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
1。功能模塊架構權利要求:
此種方式撰寫的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并非實體產品,因此在維權時往往面臨取證困難的問題。
因此該類型的權利要求在實踐中對于專利權的保護力度有限。
司法實踐中罕見通過該類型的權利要求維權成功的案例。
2。介質權利要求:
計算機可讀介質在歐洲、美國、日本、韓國等多個國家都可以獲得保護。
與功能模塊架構權利要求相比,二者的保護范圍實質上是一致的。
但是介質權利要求在專利侵權認定方面具有優勢。
因為存儲介質是實實在在的物理實體,其上存儲相應的軟件程序并運行,實現權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驟。
所以侵權產品是相對容易認定的。
例如,手機廠商在手機中內置一些常用的APP,手機運行該APP,若實現了該介質權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驟,即有可能直接認定侵犯了該介質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或者,對于軟件應用商店中的供用戶下載的APP,其通常存儲在存儲介質上,若APP運行能夠實現權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驟,則APP開發者或供應商(將APP復制到服務器硬盤供用戶下載)涉嫌制造或使用該專利產品,從而侵犯專利權。
所以介質權利要求保護效力相比功能模塊架構的權利要求保護力度更強。
因此,在撰寫時權利要求數量受限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撰寫介質權利要求而不是功能模塊架構權利要求。
當然,若不考慮數量因素,可同時撰寫兩種類型的權利要求。
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無論寫成何種形式,其本質保護的是計算機程序。
如上所述,修改后的審查指南允許了滿足預定形式的介質權利要求,為涉及計算機的發明提供了進一步的保護方式。
但是在目前,對于介質權利要求的保護,仍然面臨新的問題,尤其是在云環境下,存在多主體、跨境等問題,例如,云平臺提供商與軟件提供商可能是物理上分開的,甚至跨域不同國家,軟件提供商僅僅提供軟件下載,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侵犯了介質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侵權主體?根據目前允許的介質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可能難以解決上述問題。
涉外新申請補正講解
新申請分為PCT申請和巴黎公約申請,而PCT申請和巴黎公約申請又都包含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
對于PCT的發明申請,只要使定稿文件和原始PCT公開文件保持完全一致,就不會收到任何的補正。
然而,對于PCT的實用新型申請、巴黎公約的實用新型申請以及巴黎公約的發明申請,定稿文件和外文原文保持一致卻并不意味著一定不會收到補正。
下面針對巴黎公約的發明申請以及PCT和巴黎公約的實用新型申請這兩種類型的申請(下面分別直接簡稱“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分別說明在申請的各個部分中如何避免補正。
1。摘要部分 無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在摘要部分中都需要包含該申請的發明名稱,且摘要部分的字數不能超過300字。
對于實用新型申請(不包括通過PCT途徑進入的實用新型申請),在摘要部分除了必須包含該實用新型的發明名稱之外,通常還需要包含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以及相應的技術效果。
對于通過PCT途徑進入的實用新型申請,對于原始PCT申請的譯文,摘要部分也應與原始PCT申請完全對應,如果該部分不符合以上要求,建議提交時提交28/41條修改,將摘要部分修改為符合上述要求。
2。 權利要求書部分 無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權利要求書一定要順序編號,并且每個權利要求中只能有一個句號。
對于發明申請來說,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和外文原文的權利要求書保持一致通常就不會收到補正。
而對于實用新型來說,則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① 在各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之間需要存在“其特征在于”的字樣; ② 不能存在多項引用的問題; ③ 不能存在不清楚、不簡要的問題; ④ 對于包含材料特征的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材料需要是明確已知的材料。
3。 說明書部分 (1)發明名稱 無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發明名稱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發明名稱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對于發明申請來說,發明名稱未全面體現獨立權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題并不會導致初審中的補正。
但對于實用新型,發明名稱必須要全面體現獨立權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題。
(2)正文部分 說明書的正文部分通常包含“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實用新型)內容”、“附圖說明”以及“具體實施方式”這五部分。
對于發明申請來說,上述五部分中的“附圖說明”部分并不是必須的,如果發明申請沒有附圖,則“附圖說明”部分可以省略。
對于實用新型申請來說,上述五個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在“技術領域”和“背景技術”這兩部分中,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通常不會出現補正的情況。
在“發明(實用新型)內容”部分中,發明申請通常不會出現補正的情況,但對于實用新型申請來說,這部分的形式要求卻比較嚴格。
在“實用新型內容”中,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權利要求形式上完全一致的內容;以及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
在“附圖說明”部分,無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附圖說明中對于附圖的描述需要與附圖相一致,不得出現附圖中出現的圖面在附圖說明部分中未描述或在附圖說明部分中描述的圖面在附圖中不存在的情況。
在“具體實施方式”中,最容易出現補正的是在這部分中對于附圖的描述與附圖本身不一致。
特別是母案申請是PCT發明申請的分案申請,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無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都要求在“具體實施方式”這一部分中對于附圖的描述與附圖本身一致,不得出現附圖中出現的圖面在具體實施方式中未描述,或者在具體實施方式中描述的圖面在附圖中不存在的情況。
在整個說明書中,尤其是對于實用新型申請來說,不允許出現“根據權利要求X所述”等類似字樣。
在發明申請中,說明書部分不允許出現“本實用新型”等類似字樣,在實用新型中,說明書部分不允許出現“本發明”等類似字樣。
另外,無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出現在附圖中,在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提及,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在說明書中需要保持一致,而在附圖中的同一附圖標記在說明書中需要對應于相同的部件/要素。
這一點對于實用新型來說要求會更嚴格一些。
4。 附圖部分 對于發明申請來說,如果沒有附圖,則附圖部分可以省略。
對于實用新型申請來說,附圖是必須要有的。
不論是發明申請還是實用新型申請,附圖都必須清晰、都必須連續順序編號,附圖中不可出現“現有技術”等類似的多余的解釋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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