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知識產權保護講解,歐美日韓審查意見答復時修改策略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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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知識產權保護講解
歐盟知識產權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歐洲的知識產權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
從中世紀的封建特權制度中,已經可以發現現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萌芽。
封建的特權制度是由各國君主頒發的特權證明,包括徽章、政府職位、代理權、行業特權等。
特權證明的頒發完全由君主決定,而且并不以保護發明創造為重點。
由君主頒發的特權對于市場經濟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并且這種特權完全取決于君主的喜好,使得普通發明人的權利極難受到保護。
21世紀以前的知識產權制度 有關發明創造的法律 正是由于特權制度的種種弊病,歐洲各國在行會、法院和國民的壓力下,對特權制度不斷加以改革。
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發明人法規》。
該法案與現代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一致,并且與現代專利法的規定基本相近。
該法案第一次確定了發明人的獨占權,且對專利進行了具體的定義,即專利應當是首創的、新穎的和可實用的。
但是這部專利法由于威尼斯的戰爭而未能得以充分實施。
1623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該法律對現代專利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壟斷法》廢除了國王的壟斷權,使得專利制度真正實現了向保護私權的轉變。
隨著第一次和第二次工業革命,科技的發展帶來了極其可觀的財富,重商主義在歐洲逐漸風行。
隨之而來的是19世紀中期有名的“專利之爭”。
反對專利制度者提出,專利制度是商業自由的阻礙。
直到19世紀70年代,由于經濟的衰退,德國俾斯麥采取關稅保護和產業扶持政策,并于1877年頒布了《專利法》。
這場專利制度廢立之爭才漸漸平息,并逐步建立現代的專利制度。
有關著作權的法律 在18-19世紀,書籍漸漸在生活中得到普及,隨之而來的是曠日持久的翻印權之爭。
在沒有完善的保護體系的情況下,作者、出版商、翻印商為各自的利益而爭論不休。
由于歐洲各國間復雜的政治形勢和便利的地理條件,除了本國內的翻印之外,國外的翻印行為更加難以制止。
隨著市場的逐步發展,各國政府相繼意識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1710年,英國首先頒布了《安妮女王令》,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版權法。
其明確指出,作者應當享有作品的支配權。
并且詳細規定了作者、出版商、翻印商等的權利和義務。
1777年,法國也頒布了相關的法令,并頒布了1791年的《表演權法》和1793年的《作者權法》。
此后,歐洲各國相繼頒布了有關著作權的法律。
有關商標的法律 人類有意識地運用標志以表明事物來源的歷史,要遠遠長于專利保護和著作權等,甚至可以追溯到文明的早期,不論是貴族的徽章、國家的標志都屬于標志的應用。
隨著手工藝的發展,當手工業者有意識地以標志來區分自己的產品時,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商標。
之后,商標逐漸成了品質區分的一種標志。
為獲得高額的利潤,假冒、仿冒商標的事件層出不窮,為商標持有人帶來了巨大的利益損失。
因此,1618年,在英國有了第一個關于商標的案例,以判例的形式確定了對商標的保護。
而作為成文法的,則是1804年法國的《拿破侖法典》。
其第一次將商標劃入物權的保護范疇。
1857年,法國還頒布了具體的《商標權法》,首次確立了注冊商標制度。
這種以商標注冊為基礎的商標保護制度一直延續至今,并有力地保障了商標權人的利益。
21世紀之后的知識產權制度 二戰之后,世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歐洲各國由于戰爭的原因而使經濟嚴重受挫,世界經濟和政治的中心暫時轉移到了美洲和亞洲。
在冷戰時期,來自美蘇的壓力迫使歐洲各國暫時放下爭執,尋求政治和經濟上的同盟。
自此,“統一的歐洲”、“建立共同市場”等理念不斷由歐洲的政治家、學者提起。
為了對抗美國的經濟壓力,歐洲各國以法、德為首不斷推進歐洲聯盟,包括政治聯盟和經濟聯盟等。
為了盡可能地消除貿易壁壘,勢必要在歐洲境內建立統一的專利標準和專利保護制度。
因此,在1973年,歐洲14國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并于1977年成立了歐洲專利局,以建立統一的歐洲專利保護制度。
時至今日,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已經發展至38個國家。
歐洲專利在這38個國家和兩個延伸國內都能受到保護。
2012年底,歐盟又簽署了關于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同意書,并通過了兩個與歐洲統一專利相關的條例。
歐洲統一專利將更進一步簡化專利的申請流程,并將為歐洲范圍內的專利異議、侵權等案件提供統一的審理體系。
歐盟的知識產權保護類型有哪些? 歐盟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歐洲專利 歐洲統一專利 歐共體商標 注冊和非注冊的外觀設計 版權 歐盟的主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有哪些? 歐盟在其成立的短短20多年間,積極推動了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統一化進程,其在知識產權方面頒布了并通過了一系列的法令。
目前歐盟的主要知識產權法律包括:
《歐洲專利公約》 《歐洲專利審查指南》 《歐共體商標條例》 《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及鄰接權指令》等等 歐盟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哪些? 立法 歐盟的立法體系包括歐盟法和歐洲國內法。
歐盟法優先于成員國的國內法。
歐盟的主要決策立法機構為歐洲理事會、歐盟部長理事會和歐洲議會。
歐洲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領導機構,由各國元首組成。
歐洲理事會負責決定歐盟的各項方針,特別是外交方針。
歐洲理事會的決定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制定成法律。
歐盟理事會由歐盟各國部長所組成,是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
歐洲議會的成員由歐盟成員國的國民直選產生。
司法(參見 《歐盟法律體系》 (西)德尼西蒙,北京大學出版社) 共同體法院體系 共同體法院體系由歐盟成員國法院和歐洲聯盟法院組成。
歐洲聯盟法院負責審理起訴歐盟機構的訴訟案件和由成員國地方法院轉交的涉及共同體法的請求權威意見的案件。
歐洲聯盟法院下設有歐洲初審法院,其負責對由個人或企業起訴共同體機構的案件。
歐洲聯盟法院為復審法院,成員國、歐委會的上訴案件應直接由歐洲聯盟法院審理。
其回復或者裁決對于請求意見的國家法院或者成員國的法院具有約束力。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 2012年底,歐盟通過了關于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同意書。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將于2022正式運行。
統一專利法院將包括一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注冊處。
一審法院包括中央法庭和地方法庭和地區法庭。
中央法庭總部位于巴黎,并將在倫敦和慕尼黑設立兩個分庭。
地方法庭和地區法庭位于歐盟各成員國內。
上訴法庭設于盧森堡。
統一專利法院僅負責涉及歐洲專利和歐洲統一專利相關的專利案件,如侵權和無效訴訟等案件,并且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僅對歐盟成員國開放。
行政確權 歐盟知識產權法的主要行政負責機構為:
歐洲專利局(參見歐洲專利局2014年年報) 歐洲專利局是歐洲專利組織的下設機構,于1977年投入運行,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批和異議工作并提供國際專利檢索服務。
其第一總部位于慕尼黑,并于海牙設有第二總部,在柏林、維也納、和布魯塞爾還設有分部。
歐洲專利局是歐洲第二大政府服務機構,其獨立運營并且具有大約7000名來自30多個不同國家的雇員。
歐洲專利局每年受理大量的專利申請,包括歐洲專利公約框架下的歐洲專利申請和PCT國際申請。
歐洲專利局每年發布前一年的年度報告,其中對專利受理數量、專利申請的主要技術領域、主要申請國家、主要申請公司等有詳細而具體的數據報告。
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參見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網頁 http://oami。europa。eu/ohimportal/en) 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于1993年在西班牙成立。
其負責依據歐共體商標條例進行歐共體商標的管理工作:包括商標的注冊事務與爭議和撤銷請求。
此外還負責根據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處理外觀設計的注冊事務和無效請求。
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自2012年起,還負責管轄“歐洲知識產權侵權站”,即負責監控歐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并且,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還負責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信息溝通、教育培訓等事務。
歐洲著作權管理組織 歐洲各個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著作權的管理。
這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管理本國境內的著作權授權許可之外,也負責本國作品在歐盟范圍的許可授予。
行政執法 歐盟的各種法令由成員國負責執行,即歐盟的關于海關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的指令也由各國海關依照執行。
歐盟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怎樣的? 歐盟的法律體系結合了成文法和判例法。
成文法里包括歐洲的基本立法和二次立法。
基本立法即歐共體的基本條約,包括:單一歐洲法案、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
這些條約規定了歐盟的建立形式、各級結構以及立法和司法程序等基本框架問題。
二 次立法則是基于歐共體的基本條約頒布或通過的各項具體規定、指令和決定。
規定具有整體約束力,對歐盟各個成員國統一適用。
指令則需要成員國制定國家轉換法 案,以便在保障指令目標的情況下選擇適當的執行方式和方法。
決定的對象不僅包括國家,還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決定以針對具體對象的方式下達,其內容是根 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范。
判例則包括歐洲聯盟法院和歐洲初審法院作出的裁決。
判例對于成員國法院具有約束力。
歐盟對知識產權,即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和版權等實行歐盟范圍內的統一保護。
這種統一保護以二次立法和歐洲法院的判例形式來實行。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問題,如統一保護范圍、類型等,由歐盟理事會規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例如第608/2013號令《關于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以及廢除理事會條例2003年7月22日第(EC)1383/2003號》等等。
對于在歐盟法令中沒有具體規定的問題,各成員國法院可以就此請求歐洲聯盟法院的權威意見。
歐洲聯盟法院的回復對于請求國法院有約束力,并且對以后的判決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
歐盟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歐洲專利(參見歐洲專利局的具體介紹:http://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html以及歐洲專利公約和歐洲專利審查指南) 歐洲專利通過后續在各個成員國的登記可以在各個成員國范圍內獲得保護。
申請遞交地 歐洲專利可以直接向慕尼黑的歐洲專利局總部、位于柏林、海牙的歐洲專利局分局遞交,或者可以向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的專利局遞交。
受理語言 專利申請可以以任何語言來遞交。
但歐洲專利局的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德語。
因此,外文專利申請必須提交之后兩個月內提交以上三種語言的譯文。
申請材料 依據歐洲專利局的規定,申請歐洲專利應遞交以下材料:
專利授權請求書(Request for grant Form); 一項或者多項權利要求,其中說明了待保護的技術內容; 發明的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清楚完整地說明本發明,以便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并且說明書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為依據; 附圖; 說明書摘要。
申請費用 申請費用詳見歐洲專利局的官方主頁,在此僅列出重要步驟的費用。
歐洲專利和PCT進入歐洲階段: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可授予歐洲專利的發明應當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條件。
新穎性判斷 任何不屬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都具有新穎性。
現有技術具體指:在申請日以前,通過書面說明、口頭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眾公開的所有認知。
創造性判斷 如果普通技術人員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現有技術得到所申請的發明,則視為具有創造性的。
工業性應用 發明應當能夠在包括農業在內的任何工業領域內制造或實施,才視為可工業應用的。
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流程 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在形式審查中,首先審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確認申請歐洲專利的申請日,接著審查是否要求了優先權以及是否及時繳納費用等。
如果上述審查合格,接著檢查申請人是否按規定遞交了申請所必需的文件,包括專利申請的表格和內容,譯文,發明人信息等。
如果申請提交時未提交權利要求書,需要在提交日起兩個月內提交。
與此同時,由歐洲專利局進行專利的檢索工作。
如果申請人需要,也可以在遞交申請時同時要求進行檢索,以便加快審查速度。
檢索報告將參考與評價新穎性、創造性相關的文件來進行。
在檢索的同時,歐洲專利局將審查發明主題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
申請人在收到檢索報告后,可以參考該報告決定是否繼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過程,即是否進行實質審查。
在實質審查中,將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員將針對技術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礙下發審查通知書。
如果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沒有消除障礙,專利申請將予以駁回。
如果通過實質審查,并順利授權,在授權后三個月內,需要在指定國家進行登記,以使得專利生效。
如果指定國家的官方語言為歐洲專利局的審查語言,則只需要登記即可,如果指定國家的官方語言不是英語、德語、法語中的一種,則在登記時還應提交翻譯成該官方語言的專利文件,如說明書、或至少權利要求書。
在授權公告后9個月內,除專利權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權提出異議。
若提起異議,將啟動異議程序,異議程序的結果可能是專利撤銷、專利部分維持或者異議駁回。
若公告后9個月時間屆滿后,沒有他人提出異議,專利將獲得保護。
上訴(Appeal)和異議程序(參見歐洲專利局:“Guide for applicants” 和 “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1)上訴 對于不予受理、專利申請駁回等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審查決定,在收到審查決定后的指定期限內申請人可以向歐洲專利局的上訴委員會(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審查決定。
如果對歐洲專利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歐洲初審法院提起訴訟。
(2)專利異議 針對歐洲專利,設有統一的專利異議程序,用于撤銷歐洲專利權。
以下為異議程序的要點:
異議提出的時間:在專利授權公告后九個月內提出異議。
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異議提起方:除專利權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權提起異議。
異議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專利的主題不屬于專利法保護客體; 2。專利不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規定; 3。專利的公開不充分; 4。專利的修改內容超出了原始提交的申請文本的范圍。
異議受理方:歐洲專利局的異議審查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歐洲統一的無效程序,在專利生效的各個成員國內,按照各個成員國的本國法來提起無效程序。
歐洲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 隨著歐洲專利訴訟協議(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的通過,歐洲統一專利制度即將建立。
目前,歐洲統一專利還沒有正式施行,因此,這里僅對歐洲統一專利進行簡短的介紹。
(詳情請參見歐洲專利局的相應介紹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和“Draft Rules of unitary patent”) 歐洲統一專利將與歐洲專利、國家專利并行存在,并且將在25個國家內受到保護。
而傳統的歐洲專利可以在40個國家內受到保護。
歐洲統一專利,即指在參與國的范圍內具有單一效力的專利。
在審查程序上,歐洲統一專利與傳統的歐洲專利大致相同。
但與歐洲專利不同的是,歐洲統一專利不需要在獲得授權后繼續在各成員國內進行登記生效,而且也不需要向各成員國遞交官方語言譯文。
而是在獲得授權后立即在成員國內受到保護。
而譯文將由歐洲專利局的機器譯文來提供,只有在涉及侵權和無效訴訟等涉及專利的訴訟案件時,才需要提交人工譯文。
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條例第3條指出:外觀設計指產品整體或一部分的具有特征的外觀,特別是產品自身的或其裝飾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和/或材料。
歐盟的統一外觀設計保護分為注冊外觀設計(RCD)和非注冊外觀設計(UCD)。
二者都可以在歐共體的所有成員國范圍內獲得整體保護。
注冊外觀設計即在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歐共體外觀設計,其可以獲得最長25年的保護時間。
歐共體外觀設計獲得保護的條件為新穎性和創造性。
新穎性即不能與在先申請相同或類似。
創造性即指所提交的外觀設計應當給予觀眾完全不同的觀感,使得觀眾足以判斷其為另一產品。
歐共體外觀設計的審查過程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在形式審查中,將著重審查所申請的外觀設計的形式問題,例如復制品或圖片不足以闡述發明內容、非歐盟成員國國民沒有委托代理人、沒有交納費用等等。
而在實質審查中,將審查所提交的外觀設計是否是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所規定的外觀設計 - 即特征是否完全受技術功能制約,以及所提交的外觀設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新穎性和獨創性在審查程序中不做審查,但在異議程序中將作為異議或無效的理由。
在歐共體外觀設計授權并公開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請求。
非注冊外觀設計 是沒有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也就是說,非注冊外觀設計不需要申請。
自于歐共體境內首次被公眾知悉之日起,外觀設計自動受到為期3年的保護。
3年保護期后,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不能續展。
但在首次公布1年之內,外觀設計可以在享受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的同時注冊歐共體外觀設計。
注冊外觀設計與非注冊外觀設計的區別在于:首先二者具有不同的保護期限,歐共體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最長為25年而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僅為3年;其次,二者的保護范圍不同,歐共體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延伸到任何相同或類似的設計-即使其為善意侵權(未知存在該外觀設計的情況下),而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僅涉及故意或惡意的侵權(即知曉存在有該外觀設計的情況下)。
但二者皆可以對涉及具有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任何沒有得到許可的制造、許諾銷售、提供、銷售、進出口行為提起侵權訴訟。
商標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08/95/EC指令第2條指出:商標可以由任何能以圖形代表的標志組成,特別是保護姓名的文字、設計、字母、數字、物品形狀或其包裝,只要該標志能夠使物品或服務與其他的物品或服務相區分。
商標大體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具有文字部分的圖形商標、三維商標、顏色商標和聲音商標。
歐共體商標由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負責注冊審查,其初次保護時間為10年,并且隨后可以無限續展。
歐共體商標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首先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文件的語言、簽名、所有人、優先權等問題。
其次審查絕對理由,包括:商標是否能夠以代表性圖形描述 - 即商標必須是可書寫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等。
如果所申請的商標符合以上的絕對理由,商標注冊將予以駁回。
如果所申請的商標符合歐共體的指令和條例,則予以注冊并隨即公告。
但在公告后的三個月內,如果有第三人提起異議 - 即商標與其他在歐盟范圍內或其成員國境內受保護的商標相同或類似,則進入異議程序。
如果沒有任何第三人提起異議,商標便可以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獲得整體保護。
歐盟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是怎樣的? 歐洲的知識產權保護由歐盟各國依據歐盟的法規和指令來執行。
歐盟根據其所加入的國際公約,如TRIPS協議等以及參考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制定針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的法規和指令,其主要有:歐洲專利公約、第2004/48/EC號令以及歐盟關于訴訟的條例,如布魯塞爾條例等。
歐盟內的法律法規由各成員國負責執行。
在各成員國內部,歐盟法應當優于成員國的國內法。
由此,得以保證歐盟法律法規的統一實行。
第2004/48/EC號令 由于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對于侵權行為有著不同的裁判標準和賠償標準,為了打擊侵權并且為了使侵權行為在歐盟范圍內有統一的裁判和賠償標準,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4年頒布了第2004/48/EC號令,即“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和程序指令”。
該指令詳細規定了各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基本標準,其中比較重要的標準包括:
證據和證據保全,譬如禁令和扣押等臨時措施;即,當權利人有充足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司法機關令被告提供相關的證據,如銀行往來帳目、侵權產品等等。
在必要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形式來申請證據保全,即證據凍結令或也稱為臨時禁令,以避免被告損壞或者轉移證據而造成原告的權利損失。
但是在證據扣押之后,原告必須及時在31天內提起訴訟,以確認侵權行為和查扣證據的必要性。
如果侵權不成立,被告將有權要求原告賠償扣押證據帶來的經濟損失。
銷毀、召回或者永久清除違法商品。
如果侵權行為得到確認,原告即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方召回并銷毀侵權產品,并且要求將侵權產品和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工具從商業渠道中清除。
經濟補償、永久禁令和損害賠償金。
對于侵權行為,不管其是否故意,原告都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對于故意侵權,即被告在已知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有受保護的物品的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可以包括:(a)被侵權人的利益損失、(b)若適當的話,侵權方因侵權行為獲得的不正當利益、(c)以及由侵權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濟補償也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根據某些原則設定總額來計算,如至少是正規許可需交納的許可使用費。
對于非故意的侵權,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還利潤或者法律預定的損害賠償金。
對參與傳播侵權商品或服務的人員的信息知情權。
根據該指令,在歐盟范圍內發生的侵權行為不再由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的不同而有差異過大的判決結果。
并且,依據該指令,權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
歐盟的訴訟體系,即共同體法院制度分為成員國國內法院和歐洲法院。
依上文所述,歐洲法院只負責由成員國國內法院遞交的涉及歐盟法律解釋的疑難案件,和與歐共體機構相關的訴訟。
在歐盟范圍內,由于其較大的人員流動性和較高的貿易自由度,經常會涉及在歐洲多國同時發生侵權行為。
如果在每個發生侵權行為的國家都提起國內訴訟,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將導致同一案件的判決不一致。
跨境訴訟問題在歐盟境內主要依據《布魯塞爾條例》來解決。
依據布魯塞爾條例,歐洲專利侵權訴訟可以挑選一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來提起。
由該法院作出的判決不需要其它國家的法院再次審理而得到承認并得以執行。
依據布魯塞爾條例的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國的法院、侵權行為地的法院。
如果侵權行為同時在多個國家發生,則存在挑選起訴法院的可能性。
如果同時在兩個法院或多個法院提起訴訟,一旦最先受理法院作出了管轄決定,即其具有管轄權,則其它法院將拒絕管轄并且這些法院不能否認最先受理法院的管轄權。
在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時,應當仔細考慮法院的審理經驗、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的相關規定、賠償額度等等問題,以避免不期望的判決結果。
具體的訴訟過程則依據歐盟的相關條例、指令和成員國的國內法進行。
除由成員國國內法院請求歐洲法院的權威意見的案件之外,通常成員國的國內法院具有終審力。
歐盟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是怎樣的? 歐洲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主要依靠海關完成。
海關負責對涉嫌侵權的物品的查扣。
如果存在明顯的侵權行為,海關可以基于申請人的申請和為此所提供的擔保,對涉嫌物品進行查扣。
權利人還可以請求銷毀物品,銷毀由海關執行。
執法依據 歐盟各成員國的海關的執法主要依據歐盟第608/2013號令的條例。
該條例詳細規定了海關在面臨可能的侵權行為時的職權范圍、處理程序等細節問題。
執法程序 查扣程序 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當局提出查扣或中止放行有侵權嫌疑的物品的請求,如果申請獲得批準,之后由海關執行物品查扣。
在查扣后的一個工作日內,海關將通知申請人或者物品的持有者或物主,并且如果有請求的話,海關向決定持有人或者申請人通知所扣押的物品的類型、數量、來源、海關程序等。
如果海關認定物品有侵權的嫌疑時,在沒有批準的查扣申請或者申請人沒有獲得查扣批準的情況下,海關依然可以查扣或者中止放行該物品。
并且在作出查扣之前,海關將通知最有可能提出查扣申請的相關權利人。
并在查扣之后,向相關權利人通知查扣結果。
但是,如果在查扣后1個工作日內沒有發現能通知的相關權利人,或者在查扣后四天內沒有獲得批準,則查扣撤銷。
銷毀程序 在收到查扣通知后十個工作日之內,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當局提出銷毀貨物請求,易壞品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應包括關于該貨物侵權的報告。
申請還應附有申請人、持有人和物主關于銷毀貨物的書面同意函。
銷毀的申請期限基于屆滿前的申請人申請可以延長。
收到查扣通知后于十個工作日之內,或者對于易壞品于三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持有人和物主沒對銷毀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銷毀。
如果持有人或者物主對銷毀沒有作出書面確認,申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采取確認物品侵權的程序。
銷毀的組織工作可以由海關承擔,但銷毀貨物的費用和相應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
歐盟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如何應對? 目前,歐洲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的重要市場,每年價值上萬億的貨品將出口到歐盟市場。
與此同時,我國企業在歐盟不斷地遭遇侵權訴訟。
由于歐盟對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僅僅海關查扣就足以造成大量的損失,而一旦在侵權訴訟中敗訴,將面臨可能徹底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風險。
因此,如何防止侵權糾紛已經是我國企業迫在眉睫的一項課題。
首先,在進入歐洲市場之前,應當首先進行海外專利預警工作。
該工作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發生侵權糾紛的可能性、以及對主要市場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分析等等。
充足和完善的專利預警工作,可以在產品進入歐洲市場前預估所面臨的風險并根據目標國的法律法規來提前布置應對措施。
例如,如果面臨侵權威脅時,可以使用“魚雷”措施,即提前在審判時間很長的國家提起專利有效性確認之訴。
如此,則根據布魯塞爾條例,由于該訴訟與侵權訴訟有相同的訴因,因此,首先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從而,對方起訴侵權的法院將不得不拒絕管轄,由此達到了延長審判時間的效果。
在進入歐洲市場時,如果遇到侵權糾紛,應當采取積極的應對政策,如按時出庭、在可能的情況下提出無效抗辯或者按規定時間上訴等。
如果采取消極的應對政策,例如缺席審判,則可能導致最有利于原告的結果。
由于歐盟的法律法規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體系,因此,在卷入侵權糾紛時,應當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使用所有可供使用的法律武器和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以便減小損失并達到所期望的結果。
如何在歐盟開展知識產權維權? 鑒于歐盟的繁雜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國企業應積極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首先應做好品牌的海外監控工作。
根據本企業的專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長期監控類似產品等。
遭到侵權時,首先應當及時收集充足的證據,以便在維權時做好舉證工作。
然后,委托律師進行維權的準備工作,向對方發送警告信,表達希望停止侵權并支付使用費用的主張。
經溝通無效的,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如果對方有進出口侵權物品的意向時,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嫌疑物品。
如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擔保以便申請臨時禁令,請求查扣嫌疑物品。
在提起侵權訴訟時,如有可能,應當挑選最有利的審理法院。
根據布魯塞爾條例,多地的法院可能同時具有管轄權,此時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主張選擇最有利的法院。
由于各國的審理經驗、法律體系的不同,歐盟的法律可能在各國法院有不同的釋義,并且各國法院的審理由于結合了個成員國的國內法,在人員組成、賠付標準、審理時間上都由大小不等的差異。
權利人應當在考慮自己的要求和戰略的前提下,選擇對己方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對法庭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我國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歐盟的各項法律法規,不僅是歐洲專利公約、關于知識產權執行的指令和第608/2013號令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指令,并且應當積極結合其他的如與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反傾銷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結合其他有利的國際公約和法律原則全方位、多角度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歐美日韓審查意見答復時修改策略的差異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開拓海外市場。
與此同時,為了尋求專利在海外市場的保護,中國企業在海外申請專利的數量逐年遞增。
目前,大部分國內企業對于海外專利的申請過程雖然有所了解,但對于審查意見答復的經驗還存在一定的不足。
特別是,由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實踐過程差異較大,在不同的國家/地區,申請文件的修改規則不盡相同,這給申請人帶來一定的挑戰。
本文從審查意見答復時申請文件的修改方面入手,探討歐美日韓等主流國家的申請文件的修改差異,意在為希望“專利出海”的企業提供一些幫助。
一、審查意見答復時修改申請文件的意義 中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針對于答復審查意見程序中的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作出了更進一步的規定:申請人在收到國知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可以對申請文件中的一些明顯錯誤進行修正,更重要的是,申請人可以根據審查意見和審查員檢索到的對比文件,對申請文件進行更有針對性的修改。
通過修改來調整申請文件的保護范圍,可以使得申請文件滿足新穎性、創造性等實質性要求,進而使申請最終獲得授權。
二、答復審查意見時修改的兩大基本問題 有國內代理經驗的同道,在答復中國審查意見時,有兩個基本問題,第一是修改時機問題,第二是修改內容限制。
就時機而言,一旦進入意見答復階段,只能針對審查員指出的問題進行修改,而不能進行主動修改,修改次數沒有限定,根據審查情形而定。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1。3.1節,如果審查員認為針對修改的文件有必要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則審查程序尚未結束,申請人還有繼續修改的時機。
審查員通常會發兩次通知。
就修改內容限制而言,除受被動修改所限,最重要的限制是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
比如,修改申請文件時,基本上是不能增加新的附圖,也不得對附圖進行實質上的修改。
對于說明書的修改也比較嚴格,一般在兩種情況下能夠對說明書進行修改,一種是根據權利要求的修改進行適應性修改,另一種則是進行明顯缺陷的修正。
在權利要求書修改方面,一般情況下,會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常見的修改方式包括將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特征并入、將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入以及將說明書附圖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入。
上述的修改方式都會導致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縮小,這種縮小保護范圍的修改方式是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的,基本上容易被審查員接受。
三、答復歐洲審查意見時修改特點 關于修改時機與修改內容限制,歐洲專利法第123條規定“給予申請人至少一次修改的機會,不允許超出原申請的范圍”。
總體來說,歐洲專利申請文件在修改上的要求和中國情況類似,屬于要求比較嚴格的。
一般來說,基本上是不能增加新的附圖的,也不得對附圖進行實質上的修改。
說明書涉及本申請的方案部分的修改同樣限制較多,除了明顯錯誤的修正,一般也不得修改說明書的內容。
在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方面,與國內修改的情況類似,一般也會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可以將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特征并入、將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入以及將說明書附圖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入。
修改后,申請人需要給出明確的修改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歐洲審查意見一般會下發兩次以上,第一次為歐洲補充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由檢索審查員下發,一般給予六個月的答復期限。
此時,申請人具有針對檢索結果進行主動修改的時機。
當然,由于流程的特殊性,歐洲補充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中對申請文件和對比文件之間的特征對比會比較簡單。
此時需要申請人對對比文件進行全面分析,以尋求最佳的修改方式,避免因為評述簡單而進行簡單答復,這對于縮短審查周期和減少整體費用具有關鍵性作用。
第二次才是正式的審查意見,由實審審查員下發,一般給予四個月的答復期限。
四、答復美國審查意見時修改特點 美國的審查過程和規定與中國差異較大,需要申請人特別留意。
關于修改時機,美國的審查過程相對靈活,雖然一般情況是兩次審查意見,第一次為非最終(Non-Final)審查意見,答復期限為三個月,第二次為最終(Final)審查意見,答復期限也是三個月。
但是,美國專利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可以通過繳納費用的方式提出繼續審查請求(RCE)。
理論上來說,只要一直付費,案件就可以一直處于審查過程中。
關于修改內容限制,雖然在法律規定上,美國專利法第132條規定“任何修改都不得在本發明中引入新的內容。
”,即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同樣要求不得引入新的內容,但是,美國審查員對于“新的內容”的認定比較靈活。
主要有兩個特點:
第一、判斷權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圍不是根據是否“記載”而是是否滿足專利法112條有關原始申請文件支持的要求。
比如,在答復美國審查意見時,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的刪除部分技術特征(該特征并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特征)的修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被美國審查員所接受。
比如,獨立權利要求1中提到了特征“F部件與G部件通過螺釘連接”,根據美國聯邦法規要求(參見37 CFR 1.83 (a)),附圖中必須示出權利要求中提到的所有特征,在其它特征均在附圖中體現的情況下,如果上述特征“螺釘”并未在附圖中體現,且申請人也提供不了新的附圖(能夠示出“螺釘”),那么,申請人可以將該特征“通過螺釘”刪除,那么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中的保護范圍為“F部件與G部件連接”。
第二、權利要求也作為原始申請文件公開的一部分,因此,在權利要求公開了某些內容、包括圖形化內容的前提下,許多補充說明方面的修改均可以被美國審查員所接受。
根據專利代理實踐來看,不論是進入國家時的主動修改,還是審查意見中的修改,均可以對附圖進行修改或者增加新的附圖,當然上述修改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具體可參見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PEP608.01(l)。
對于說明書中涉及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的部分,補充說明、增加原理性說明等方式也可以被美國審查員所接受。
雖然美國審查過程中對于修改的要求比較寬松,但是需要注意禁止反悔問題。
對于為了獲取專利授權而進行的縮小范圍的修改,如該范圍未在原權利要求書中存在,那么后續維權過程中很可能無法使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主張。
此外,根據專利代理實踐,美國審查員對并列方案的處理比較友好。
美國允許申請人通過修改在權利要求書保留多個不存在單一性的方案。
舉例來說,在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可專利性,而并列的多個從屬權利要求具備專利性時,將多個從屬權利要求的方案修改為多個獨立權利要求得到多個不同的保護范圍的修改方式可以被美國審查員所接受。
比如,獨立權利要求1不具備可專利性,從屬權利要求6和7均引用權利要求1,從屬權利要求6和7屬于并列方案并且均具備可專利性。
此時可以將從屬權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并入至獨立權利要求1中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同時,將從屬權利要求7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并入至獨立權利要求1中作為另一個獨立權利要求。
此時,申請人獲得了兩個完全不同的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
五、答復日本審查意見時修改特點 日本的修改時機與中國差異較大,需要申請人特別留意。
關于修改時機,相比較而言,日本的審查過程是較短的。
一般情況下,日本只下發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為三個月。
在答復之后可能會直接授權或者直接駁回,駁回的情況下需要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后續程序。
因此,對于日本申請文件修改而言,在OA1時進行主動修改并且一次修改到合適的范圍就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不同的修改時機,對修改內容的限制也是不同的。
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的時機越晚,修改的自由度就越小。
具體來說,主動修改時,只要滿足“修改不超范圍”即可;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也較為寬松,需要滿足“修改不超范圍”和“修改前后的發明滿足單一性”兩個要求;在答復駁回通知書時,對日本申請文件修改時,除了刪除權利要求等之外,只能進行進一步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修改,該修改方式與國內存在較大差異。
如果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時對獨立權利要求(假設包括特征A、B、C)進行了縮小保護范圍的修改,并入一個技術特征(比如特征D),那么在答復駁回通知書時僅能對該技術特征(特征D)進行進一步限定(特征D為D’),而并入其他的技術特征(比如特征E)的修改方式是不被日本審查員所接受的。
六、答復韓國審查意見時修改特點 最后探討一下韓國專利申請在審查意見答復時的申請文件修改情況。
韓國和日本的審查過程比較類似,一般情況下,韓國也只下發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為兩個月。
答復韓國審查意見時同樣需要考慮修改時機的問題,類似于日本,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的時機越晚,修改的自由度就越小。
在答復韓國審查意見時,在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駁回通知書上的要求與日本很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歐菲光發起專利訴訟劍指TPK
近日,歐菲光發起觸摸屏專利戰,指控宸鴻(tpk)侵犯了其觸摸屏實用新型專利。
歐菲光透露,公司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tpk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立即銷毀全部被控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模具和設備,并賠償經濟損失6800萬元人民幣。
該訴訟目前已獲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據悉,該案中的實用新型專利涉及手機、平板等手持電子設備的觸摸面板及觸摸屏的改進,可使觸摸面板按鍵孔以及紅外探測孔處的貼合良率大大提高,手持電子設備的厚度也顯著減薄。
該專利可廣泛使用在手機、平板、數碼相框、一體機、超級本等電子產品中,具有很高的市場價值。
歐菲光是近年來在中國大陸崛起的一家在消費電子零組件領域具備全球競爭力的企業,其觸摸屏出貨量全球第一,微攝像頭出貨量也躍居全球前列。
公司主營業務取得快速發展,產品銷量及銷售收入均保持高增長態勢。
近三年,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2.5億元、39.3億元和91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169.81%。
tpk是中國臺灣的觸摸屏龍頭企業,是iphone的觸摸屏供應商,但落選后續的iphone系列,并因巨資投資大尺寸ogs陷入困境,目前經營狀況不佳,市場份額持續下滑。
這已不是兩家公司間首次產生專利糾紛,早在2013年1月,tpk宸鴻就曾指控諾基亞侵犯了其電容式觸摸屏相關專利,同時以相同的理由起訴了兩家國內觸摸屏廠商,其中就包括歐菲光,案件尚未有最終定論。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前幾次專利訴訟,本次專利訴訟中歐菲光從被告變為原告,展現出歐菲光作為本土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明顯提高。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5月歐菲光集團已申請1470項專利,其中發明專利約580例,pct專利約300例。
作為研發驅動型企業,隨著公司實力不斷增強,也開始懂得如何更好地利用運用專利武器保護自身的利益,從以前的被動應訴轉向主動進攻,展現出與全球領先企業相當的適應能力。
在與競爭對手的持續專利訴訟中,歐菲光的專利團隊快速成長,并迅速展現出良好的戰斗力。
有業內觀察人士指出,歐菲光在前期與tpk關于專利無效的多次訴訟中總體不落下風。
運用知識產權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競爭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tpk憑借著其在早期積累的大量專利持續發起針對歐菲光等快速成長的競爭對手的專利訴訟,意在延緩競爭對手的成長。
而通過持續增長的研發投入的和對新技術的前瞻性布局,歐菲光已成長為一個專利巨人。
可能也是在這種形勢下,tpk開始改變策略。
今年6月,tpk知識產權處處長林榮琳提出在大陸建立觸摸屏產業專利聯盟的設想,但響應者寥寥,原因在于其一方面高呼建立專利聯盟,另一面,卻仍在持續發動針對同業的專利訴訟,被業內直指為“大棒加胡蘿卜”。
由于觸摸屏特別是電容觸摸屏產業發展時間較短,技術更新較快,專利競爭正趨于白熱化。
而觸摸屏產業在經歷前幾年爆發式增長后,開始進入產業整合階段,全面擁有產品、技術和專利優勢的企業將成為市場最后的贏家。
可以預見,我國司法實踐中會逐漸加強對行使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約束。
從長遠看來,企業在進行專利布局規劃的時候,不妨未雨綢繆,將實用新型專利作為發明專利的補充,圍繞核心發明專利形成有效的專利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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