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怎么解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2:45 瀏覽: 125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怎么解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怎么解決?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其中,“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也稱為權利要求書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是指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
該法條的本義是要求權利要求具有合理的保護范圍,與申請人或發明人所做出的技術貢獻相匹配,避免申請人可能獲得較其做出的技術貢獻更大的權利,即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應過寬,以至于和申請人或發明人做出的貢獻不相稱。
在專利實踐過程中,審查員如果認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寬而意圖促使申請人限縮范圍時,通常會下發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審查意見。
通常審查員會在審查意見中指出: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除了具體實施方式之外的、權利要求所涵蓋的其它技術方案均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取得所聲稱的技術效果”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不是所有的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技術方案都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取得所聲稱的技術效果。
筆者將結合一個具體案例,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思路做出一些簡單說明。
權利要求的支持問題案例分析案例權利要求1如下:“一種熱塑性樹脂組合物,包含……抗滴落劑;磷類阻燃劑;……勃姆石,其中,包含14:1至15:1的重量比的所述磷類阻燃劑和所述勃姆石。
”針對上述權利要求,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1限定了熱塑性組合物中包含一定重量比的磷類阻燃劑和勃姆石,但是并未限定磷類阻燃劑的具體選擇,而在說明書中僅提供了使用雙酚A二磷酸酯作為磷類阻燃劑的實施例,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不是所有種類的磷類阻燃劑都能夠和勃姆石配合得到同時具有優異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熱性和耐沖擊性而不出現榨汁現象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
從以上審查意見可以看出,審查員關注點在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不是所有的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技術方案都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取得所聲稱的技術效果”。
因此,如果通過修改或者爭辯,能夠證明權利要求1的磷類阻燃劑足以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則能夠克服審查員關于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反對意見。
針對審查員的上述審查意見,筆者對本申請的實施例中記載的具體實施例進行了分析,并且還分析了說明書的發明內容部分關于磷類阻燃劑的具體公開范圍。
如審查員所說,本申請的實施例部分僅公開了一種具體磷類阻燃劑類型,即雙酚A二磷酸酯;并且說明書中除了磷類阻燃劑的最寬范圍之外,最大范圍是通式I的有機磷類阻燃劑。
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可知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改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的阻燃性、耐熱性以及耐沖擊性,同時需要防止出現榨汁現象。
基于此,對上述審查意見進行答復時,為了避免將磷類阻燃劑過度限制至非常窄的范圍,筆者首先考慮了將磷類阻燃劑限縮至發明內容部分所公開的通式I的有機磷類阻燃劑。
進一步,筆者結合本申請的實施例,強調了本申請已經具體示出了雙酚A二磷酸酯作為磷類阻燃劑的實施例,其證明了本發明的磷類阻燃劑能夠有效地獲得優異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熱性和耐沖擊性而不出現榨汁現象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
而通式I的磷類阻燃劑具有與雙酚A二磷酸酯相類似的主體結構,從而其性質也與雙酚A二磷酸酯相類似,因而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期通式I的磷類阻燃劑能夠有效地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達到聲稱的有益效果。
此外,筆者還結合實施例和比較例,論述了本發明為了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關鍵技術手段是“包含約14:1至約15:1重量比的磷類阻燃劑和勃姆石”,說明書中提到通過包含在該重量范圍內的磷類阻燃劑和勃姆石,可以提供同時具有優異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熱性和耐沖擊性而不出現榨汁現象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
只要磷類阻燃劑和勃姆石的重量比在要求保護的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期選擇合適的通式I的磷類阻燃劑是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并達到有益效果的。
審查員在收到意見陳述之后,認可了上述修改和爭辯理由,并發出了授權通知書。
結合以上案例,筆者注意到,當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寬,下發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審查意見時,通常提出的理由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除了具體實施方式之外的、權利要求所涵蓋的其它技術方案均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取得所聲稱的技術效果”,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不是所有的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技術方案都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取得所聲稱的技術效果”。
針對這樣的審查意見,可以對發明內容中的一般性公開內容、具體實施例以及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在得出為了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關鍵技術手段的基礎上,結合實施例進行爭辯或者結合發明內容中的各具體范圍進行逐漸限縮。
對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限縮時可以首先嘗試較寬的范圍,隨后逐漸縮小范圍,而不建議一下縮小至如實施例一樣的過窄范圍。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在我國,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是“全面覆蓋原則”,即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該原則看似簡單,但是在實務中卻往往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焦點。
本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判例對其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梳理分析。
1。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 通常而言,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是對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概括,本質上不是一個單獨的技術特征,因此,在侵權判定時是否需要對此進行考慮,實踐 度產生相當大的爭議。
近年來,隨著此類案件的增多,通過包括最高院在內的判決的作出,也對此予以了明確。
在(2022)最高法民申2954號案中,法院指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而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
”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而被控侵權產品為摩拜單車,涉案專利中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問題是“電動車中傳統的鑰匙結構,本身易于仿造,…,并且電動車鑰匙啟動結構較容易破解,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比較輕易地偷盜電動車,…,而通過用戶自行加裝鎖,使得用戶需要攜帶地鑰匙數量增加,…,且其防盜性能也未得到顯著的提升”,據此,法院認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清楚明確地得知權利要求1中的主題名稱是對發明涉及的電動車啟動和解鎖的技術方案的抽象和概括,而不僅僅是說明發明可能的用途”[1]。
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將本案中涉案專利所請求保護的掃碼解鎖的技術方案應用于自行車領域是十分容易的,不存在任何技術障礙,但是在本案中,卻因主題名稱中“電動車”的限定,而排除了非電動車的其他技術領域。
2。 說明書對權利要求解釋的作用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其中,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的解釋的用詞為“可以”,而非“應當”。
但是,在實際的案件處理過程中,結合說明書來準確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通常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原因在于,對權利要求本身也有清楚、簡要的要求,權利要求中包含的是主要解決相應技術問題所必須的技術特征,以免造成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但是,即使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足夠清楚,也總是會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出現對技術方案的不同理解。
說明書相當于權利要求的上下文,更加詳細地記載了技術背景、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等信息,使得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更加具象,定位更加準確。
在一涉及一種道路交通引導裝置的專利中,包括控制模塊、無線控制模塊、燈單元燈基本結構,在最初閱讀權利要求時,都會認為其保護的是通過檢測到車輛通過后開啟誘導燈的基本技術方案,但是卻與說明書記載的在車輛后形成尾跡等技術效果關聯不起來。
當在詳細分析說明書對控制模塊、無線控制模塊的安裝位置、彼此之間的配合關系,并理解了形成尾跡的過程后,再重讀權利要求時,再次對權利要求中實現方法的步驟、信號傳遞過程進行分析,才與說明書中的記載相一致。
在該案中,結合說明書對技術方案進行理解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其中的控制模塊、無線控制模塊是較為寬泛的概念,其具體發揮的作用必須通過完整的技術方案才能準確理解。
但是,在通過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注意不應將說明書某一具體的實施例來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民提字第64號中,被告方以說明書實施例將權利要求中的“可拆卸的”限定至了僅可通過人力進行拆卸的范圍,最高院對此予以糾正,并指出,“權利要求的作用在于界定專利權的權利邊界,說明書及附圖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專利技術方案,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專利。
而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實施專利的最好方式之一是提供實施例,但實施例只是發明的例示,因為專利法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說明書列舉實施發明的所有具體方式。
因此,運用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當以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限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否則,就會不合理地限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有違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本意”[2]。
3。 功能性技術特征的等同判定 已經確認的是,在侵權訴訟和專利無效過程中,對功能性技術特征保護范圍的確定并不相同。
《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第四條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在《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其中,以“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為判斷時間點,認定可構成“相同”或“等同”。
但是,并未具體說明“相同”和“等同”的具體判定規則及區別。
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在專利申請日時能實現相同功能、達到相同效果的基本相同手段的實施方式,則構成“相同”的技術特征,在專利申請日和侵權行為發生時,能實現相同功能、達到相同效果的基本相同手段的實施方式,則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
這一具體的評判方式,平衡了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考慮到了自專利申請日后技術的發展進步,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相應調整。
功能性技術特征也存在等同原則適用的空間,在侵權行為發生時,能夠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的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與涉案專利中的功能性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者等同。
權利要求判斷分支的撰寫
本文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說明了權利要求中判斷分支的幾種撰寫方式,在實際撰寫中,可以根據案件的技術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撰寫方式。討論的撰寫方式均是基于如下技術交底書的:在現有技術中發短信的時候是不考慮a參數的。
在本發明中,在發短信時引入了a參數。
并且,在a參數大于一個閾值的時候使用a參數進行A處理,在a參數小于該閾值的時候使用a參數進行B處理。
獨立權利要求是權利要求書中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征越少、越上位,其保護范圍也越大。
為了得到一個比較大的保護范圍,在撰寫獨立權利要求時一般會從發明構思的角度上來進行撰寫,將發明的本質寫入到獨立權利要求當中。
對于這個案件來講,其最本質的發明點是引入了a參數,而判斷的過程以及相應的處理可以寫入到從屬權利要求當中。
例:1。 一種短信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由于判斷的過程是在得到a參數之后在進行處理之前,因此,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可以引入一個新的步驟,請看如下的從屬權利要求2。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之前,所述方法還包括:判斷所述a參數是否大于閾值,在判斷結果為是的情況,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這個撰寫的權利要求2是否有問題? 權利要求2中使用的是“還包括”,即權利要求2中在包括了權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之外,還包括了權利要求2的從屬技術特征。
因此,根據權利要求2的寫法,權利要求2中所有的技術特征應該是: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判斷所述參數a是否大于閾值,在判斷結果為是的情況,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權利要求2的邏輯關系是有問題的,這個權利要求里面有兩個重復的步驟:“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那么,沒有邏輯問題的權利要求應該如何寫呢?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之前,所述方法還包括:判斷所述參數a是否大于閾值;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判斷結果為是的情況,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這樣寫的權利要求2克服了上述的邏輯問題,但是,這個權利要求2看起來不夠簡潔,還有一種處理方法如下: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判斷所述a參數是否大于閾值;在判斷結果為是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這種寫法看起來簡潔一些,但是,這種寫法也存在一點點問題,在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個處理步驟,在權利要求2中限定的是處理步驟中包括處理步驟和判斷步驟。
雖然嚴格上講這種寫法邏輯關系上問題并不大。
還有一種更加簡潔的寫法如下: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a參數大于閾值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這種寫法并沒有引入判斷步驟,而直接描述了在什么情況下來進行處理,這種寫法在邏輯上是比較清楚的,在一般建議使用這種處理方式。
上述是判斷過程中的一個分支的幾種撰寫方法,在判斷過程中通常有另外一個分支,對于分支的權利要求應該如何撰寫呢? 例:
1。 一種短信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大于閾值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
在所述a參數小于等于所述閾值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B處理。
在這個權利要求2中,對A處理和B處理的兩種情況都進行了限定。
但是,由于限定了兩種情況,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比較小,所以一般情況下,建議拆成兩個從屬權利要求:
1。 一種短信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大于閾值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
3。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小于等于所述閾值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B處理。
或者: 1。 一種短信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大于閾值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和/或,在所述a參數小于等于所述閾值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B處理。
這種寫法保護范圍大于上述第一種寫法。
但是,這種寫法的權利要求2似乎有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嫌疑。
不支持的理由可以描述如下:說明書中記載了在a參數小于等于閾值的時候進行B處理,權利要求2中僅僅限定了在大于閾值的時候進行A處理,并沒有限定其小于等于閾值的時候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權利要求2涵蓋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在a參數小于等于閾值的時候對短信進行A處理;第二種情況,在a參數小于等于閾值的時候對短信進行B處理。
說明書中僅僅記載了第二種情況,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為第一種情況無法解決技術問題,因此,權利要求2涵蓋了無法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無論是什么原因導致審查員不指出該問題,這種“和/或”的寫法都是有利于擴大保護范圍的,這對申請人是有利的。
如果權利要求是按照上述方式來進行了撰寫的,為了避免權利要求2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在撰寫說明書的時候可以增加如下一段來進行說明:“在a參數小于等于閾值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A來進行處理,但是效果會有一點折扣,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在一個較優的實施方式中,在a參數小于等于閾值的情況下,可以對短信進行B處理”。
這樣的描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支持的問題。
其實A處理跟a參數是否大于閾值無關,只不過大于閾值時進行A處理更好。
這樣可以撰寫成如下的權利要求:
1。 一種短信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
3。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大于所述閾值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
如果加上B處理,同樣的道理可以得到如下權利要求:
1。 一種短信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發送短信的過程中,獲取a參數;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
3。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大于所述閾值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A處理。
4。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B處理。
5。 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處理包括:在所述a參數小于等于所述閾值的情況下,根據所述a參數對所述短信進行B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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