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證據有效是無效宣告成功的關鍵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2:3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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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選擇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講解
一。引言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實踐中,會出現這種情況:即,根據所引用的對比文件,貌似運用三步法進行的評判可以得出發明是顯而易見的結論。
然而,從技術方案的整體上進行考慮,卻發現對比文件中并不存在得到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技術啟示。
例,審查員引用兩篇對比文件評述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指出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即對比文件1存在區別技術特征A,然而區別技術特征A被對比文件2所披露,該區別技術特征A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為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所以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該特征A應用到對比文件1以獲得本發明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啟示。
按照審查員的思路,可能確實會得出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結論。
然而,從技術方案整體上來理解,卻發現對比文件1和2的結合并非如審查員所指出的那樣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種結合面臨技術上的障礙,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進行這種結合。
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選擇不當,可能會導致貌似運用三步法進行的評判得出不合理的結論。
以下通過一案例具體說明。
二。案例 (一)涉案申請 本案涉及圖像處理設備和圖像處理方法,其能夠通過處理多個視點圖像生成所希望的圖像質量的圖像數據。
該案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圖像處理設備,包括:
內插處理模塊,配置為基于多個視點圖像生成多個內插圖像;和顯影處理模塊,配置為基于顯影參數和與所述多個內插圖像和所述多個視點圖像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顯影對象圖像。
(二)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中將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其披露了一種電子設備,具體公開了:在拍攝圖像的圖像數據取得后,變更拍攝圖像的景深。
在顯示對象圖像或基于對象輸入圖像的圖像時,還顯示用于設定UI的滑動條,此狀態下,能夠接受用戶進行的景深調整指示(即顯影參數),類似地,變更其他滑動條或操作觸控面板來調整其他參數(即,顯影處理單元,被配置為基于顯影參數顯影對象圖像)。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技術特征為: (1)內插處理單元,被配置為基于多個視點圖像生成多個內插圖像; (2)顯影處理單元,被配置為基于與多個內插圖像和多個視點圖像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顯影對象圖像。
審查意見進一步指出,上述區別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2所披露。
具體如下:
對于區別技術特征(1),對比文件2公開了:當處理物理視場的不同視圖時,處理機制被配置用于完成不同視圖之間的視圖變形或差值操作,以產生物視場的附加視圖,該附加視圖看上去是從陣列中各光學元件位置之間的位置處獲得的視圖(即,內插處理單元,被配置為基于多個視點圖像生成多個內插圖像)。
且所述特征在對比文件2和權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審查意見進一步指出,對于區別技術特征(2),對比文件2還公開了以下特征:全光照相機對四維光學相位空間或光場進行采樣,同時捕獲關于光線的方向分布(即,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的信息;通過車輛裝置處理由CCD陣列捕獲的圖片陣列以產生最終圖像。
通過適當混合這些圖像,處理裝置能夠實現各種光場效果,以及調整最終圖像的景深(即,根據多個圖像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顯影對象圖像)且該特征在對比文件2和權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為了重構圖像。
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所以不具備創造性。
(三)代理人分析 代理人深入分析對比文件、本發明以及審查意見,發現審查意見并不合理。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用戶期望獲得高品質采集圖像,為此需要能夠生成符合用戶的意圖的圖像的處理設備和處理方法。
而對比文件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通過數字聚焦所獲得的輸出圖像的場深應該滿足用戶的期望。
然而,沒有足夠的用戶界面來幫助實現場深的設置以及確認。
因此期望能夠容易地設置場深。
根據審查意見,權利要求1中部分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所披露,其余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2所披露,且區別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申請中的作用相同。
通過比對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之后發現,雖然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有顯著區別,然而,就單獨分離出來的幾個特征本身來說,確實難以爭辯這些特征并未被對比文件1、2所披露,在此基礎上,貌似運用三步法進行的評判會得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然而,通過進一步深入分析發現,若按照審查意見所指出的,試圖將對比文件2中相應的特征結合到對比文件1中去,則發現難以實現這種結合,理由如下:
對比文件1公開了:目標輸出圖像生成部,通過圖像處理改變一個目標輸入圖像的景深,生成一個目標輸出圖像。
圖像拾取裝置是數碼靜止照相機,可獲取并記錄靜止圖像,或數碼攝像機,以獲取并記錄靜止圖像和移動圖像。
也就是說,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通過傳統的單個照相機或攝像機捕捉圖像,然后對單個圖像調整景深的方案。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全光照相機,與傳統照相機不同,全光照相機額外包括位于物視場和主透鏡之間的光學元件陣列。
該陣列中的每個光學元件從與陣列中的其他光學元件不同的角度接收來自物視場的光,并從而將物視場的不同視圖導入主透鏡。
以這種方式,光檢測器陣列從陣列內的每個光學元件接收物視場的不同視圖。
可以發現對比文件1和2的技術方案所處理的對象(圖像)是不一樣的,對比文件1處理由傳統照相機捕捉的單個圖像,對比文件2處理由全光相機捕捉的陣列圖像中的多個圖像。
傳統相機獲取的單個圖像只有一個視野,而全光相機捕捉的陣列圖像包括多個視野,顯然多個視野的景深處理與單個視野的景深處理是不同的。
根據審查意見,除了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一種圖像處理設備”之外,對比文件1中僅僅披露了“顯影處理單元基于顯影參數顯影對象圖像”這一個技術特征。
即使認為對比文件2中披露了權利要求1中的剩余特征“基于與所述多個內插圖像和所述多個視點圖像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顯影對象圖像”,可是,若將該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則是要將對比文件1中的電子設備修改為基于顯影參數和與多個內插圖像和多個視點圖像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顯影對象圖像。
然而,就對比文件1的電子設備來說,并不存在引入內插圖像、多個視點圖像以及多個射線向量的基礎,也就是說,若要對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需要對對比文件1中的傳統相機的構造進行大的改動,或者需要完全摒棄對比文件1中的傳統相機,而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基于對比文件1、2的教導是沒有啟示對對比文件1進行如此大的修改的,在沒有其他公開的相關技術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知道如何進行這種修改。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進行這種結合。
事實上,權利要求1中的“基于顯影參數和與所述多個內插圖像和所述多個視點圖像相關聯的多個射線向量顯影對象圖像”是一個完整的技術特征,不能被簡單地拆分為分離的多個單獨技術特征。
雖然認為分割開的單獨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1和2公開,但由于上述原因,對比文件1和2中未給出進行這種結合的啟示。
判斷過程中,應當看現有技術中整體上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使本領域技術人員面對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
而對于本案來說,并不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2是非顯而易見的。
基于上述分析提交陳述意見后,審查員在后續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重新引用新的對比文件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證據是否有效是無效宣告成功的關鍵
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⑴的規定,以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其專利,判定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時,被訴侵權人通常會采取一些積極的應對措施。
其中,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是被訴侵權人通常可以采取的積極應對措施。
依據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五條⑵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⑶的規定,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不需要證據支持的理由,即除了涉案專利公布公告信息及審查檔案之外,無效請求人可以不提交其他證據即可說明理由的。
例如,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保護范圍,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必要技術特征等。
另一類則是需要證據支持的理由,即無效請求人需要提交證據方可具體說明理由的。
例如,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等。
業內人士曾做過粗略統計,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所審查的無效案件中,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案件均屬于第二類情形,案件的無效審查決定均涉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證據,可見證據是否有效是專利無效成敗的關鍵。
其實,證據是客觀存在的,只是存在于某個不鮮為人知的地方。
作為無效請求人,其目標就是盡其所能尋找這些證據,而檢索正是獲得這些證據的必經途徑。
因此,檢索結果的優劣可以說是無效程序中至關重要的因素。
下面,本文將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闡述一下在無效檢索過程中應當關注的事項。
一、無效檢索針對的對象 1。無效檢索要針對有效的權利要求 無效檢索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圍的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數據庫中,依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尋找影響涉案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有效文獻。
由于無效宣告請求是要將專利權人已經獲得的專利權且仍然有效或曾經有效的權利要求宣告無效,而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權的具體保護范圍要么是以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為準,要么是以最后一次在前生效無效決定中所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為準,那么無效請求人在進行無效檢索時,就要針對上述仍然有效或曾經有效的權利要求進行,如果在進行檢索時選擇錯誤,將會造成南轅北轍的結果。
2。無效檢索要更關注獨立權利要求 在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一組權利要求中,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最大。
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⑷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被訴侵權人涉嫌專利侵權時,選擇不同的權利要求進行起訴,但是通常情況下,專利權人會以獨立權利要求為基礎進行起訴。
因此,無效請求人在進行無效檢索時,要對獨立權利要求施以更多的關注度。
當然,如果專利權人在起訴狀中已然明確以某個從屬權利要求為基礎進行訴訟,那么無效檢索的關注點也應做適當的調整,應同時關注所涉及的從屬權利要求。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放棄對獨立權利要求的關注,因為如果獨立權利要求都不能成功無效的話,那就更談不上從屬權利要求了。
如果無效案件并不涉及相關聯的侵權案件,即無效請求人并不是被訴侵權人的話,此刻雖然沒有面臨侵權危險時的明確目標,但是獨立權利要求依然是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也是從獨立權利要求開始,一層一層地逐級展開的,因此,無效請求人在進行無效檢索時,依然要對獨立權利要求施以更多的關注度。
在某些情況下,權利要求書記載有多組權利要求。
由于授予專利權的多組權利要求應當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一條⑸關于單一性的規定,多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對它們進行無效檢索是一脈相承的。
因此,在對第一個獨立權利要求施以更多關注時,還應同時關注其他獨立權利要求,這樣,針對這些獨立權利要求的無效檢索可以同步完成。
3。無效檢索還要關注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從屬權利要求 一份撰寫質量較高的權利要求書除了包含獨立權利要求之外,通常會圍繞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點逐級展開地撰寫多個從屬權利要求,其目的就是為了在被提起無效時,不會導致權利的直接喪失,而是有多個可供退守的臺階,起到保障權利穩定的作用。
而這些從屬權利要求所涉及的技術特征通常會和技術貢獻點密切相關,對于這樣的權利要求,在審查實踐 般需要有證據支持無效請求人的主張方能得到專利復審委的認可,同時對于無效請求人來說,為了達到將專利權全部無效的目的,也需要對這些從屬權利要求施加一定的關注度。
4。無效檢索還要關注可能侵權的從屬權利要求 被訴侵權人在提起專利無效之前,應當對其在侵權程序中的前景做一個合理的預判,具體分析一下除了專利權人主張的權利要求(通常是獨立權利要求)之外,還可能落入哪些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侵犯它們的權利。
對于這些從屬權利要求,無論是涉及技術貢獻點還是現有技術甚至是公知常識,無效請求人都應當對它們施加更多的關注度。
5。無效檢索有時還需要針對說明書中的內容有時權利要求書中會出現詞語含義不清楚的情況,或者專利權人自定義詞語的情況,或者與通用技術術語含義不一致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可能會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⑹的規定,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對權利要求做出解釋。
因此,為了減少此時僅針對權利要求進行檢索的盲目性,無效請求人可以在對說明書進行準確理解的前提下,對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相結合的內容進行檢索。
二、無效檢索結果的選擇 通常情況下,不同的專利權人所撰寫的專利文件之間會存在差異,世界上很難找到兩篇技術內容完全一樣的文獻,而且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程序中還有機會修改權利要求,那么反映在審查實踐上就是很難以新穎性的理由將涉案專利宣告無效,而且事實上也是如此。
下面,本文重點說明一下無效請求人在為創造性的無效理由準備證據時,關于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和其他對比文件的選擇,以及關于不同對比文件結合的差異。
1。最接近對比文件的選擇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中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給出解釋,它是現有技術中與涉案專利權最為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這是判斷涉案專利權是否具有創造性的基礎。
通常,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具有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最為接近,或者是公開了涉案專利權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或者,雖然與涉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其功能,并且公開涉案專利權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
那么在實際操作層面,如何確定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技術問題是否接近、公開的技術特征是否最多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是否接近呢?無效請求人就應在理解涉案專利的基礎上,對專利權人所主張侵權的權利要求(通常是獨立權利要求)做重點分析。
例如,首先可以將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征分為以下四類內容:A、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主題;B、與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C、與現有技術共有且與技術貢獻點存在密切關系的技術特征;D、專利權人聲稱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可以看出,技術領域就體現在A中,無效請求人應當分析請求保護的主題與對比文件的主題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屬于一個更上位的主題內,無論哪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都可以確認技術領域是相同的。
關于技術問題,專利權人認為是體現在D中,無效請求人則認為是體現在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差異上。
無效請求人通過檢索可以發現各種類型的文獻,這些文獻與涉案專利的差異各有不同,因此技術問題有可能體現在ABCD的任何一個上。
關于公開的技術特征是否最多,這是一個最為直接也最容易回答的問題,但是即使公開的技術特征數量一樣多,而那些沒有公開的技術特征分布在ABCD的不同位置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例,沒有公開B特征的文獻比沒有公開D特征的文獻會更接近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而關于技術效果或者用途,這是與技術問題密切相關的,專利權人一般不會將其記載在權利要求中,而是在說明書中有所體現,或者是說明書中都沒有記載,而是實際某些客觀存在的效果和作用,這就需要無效請求人對技術問題做深入分析,而后確定那些最為直接相關的效果和用途,看它們是否接近。
無效請求人可以通過對檢索文獻的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特征和技術效果四個因素的分析,經過檢索文獻彼此之間的比較,從中選擇出更接近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檢索文獻作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當然,采用不同的檢索策略最終得到的最接近對比文件可能不只一篇,無效請求人在檢索時應將符合上述條件的所有最接近對比文件全部選出,以備在進行無效分析時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這樣可以給無效請求人提供多重保障,以彌補對技術認識的不足和對法律理解的欠缺而造成的不良影響。
2。其他對比文件的選擇 在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確定之后,對于其他對比文件的檢索實際上就是一個查缺補漏的過程。
首先要以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為基礎,對全部的權利要求進行綜合分析,列出每一個權利要求與最接近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再進一步分析這些區別是屬于哪一類的技術特征,是對技術貢獻點的進一步限定,還是與技術貢獻點密切相關的現有技術,還是純粹的現有技術;最后根據技術特征的類型以及涉案專利技術領域的特點,是專利文獻記載得更詳盡一些,還是在非專利文獻中出現的頻次更高,來進行其他對比文件的無效檢索。
在檢索其他對比文件中,不應僅僅關注與最接近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還要關注在這些其他對比文件中是否給出了明確的技術啟示,即在這些對比文件中,是否記載有與這些區別技術特征相關聯的技術效果或作用,或者沒有明確記載技術效果和作用,是否能從一些明示或暗示中獲知其技術效果或作用。
無效請求人就是要將那些既記載了與最接近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又記載或暗示了與涉案專利具有相同或相近技術效果或作用的檢索文獻選擇出來,作為相關的其他對比文件。
3。選擇不同對比文件的差異 選擇不同的最接近對比文件與其他對比文件結合來主張涉案專利缺乏創造性,在說服力上存在著差異,下面按照證據有效程度的不同分別進行說明。
(1)選擇公開了技術特征ABCD的文獻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這樣的文獻是最為有效的最接近對比文件,無需結合其他對比文件,其公開了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理論上能夠作為影響權利要求新穎性的證據使用。
但是在操作層面,由于存在著上下位概念、數值范圍和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等,仍然可能存在著一些微小的差異,出于穩妥考慮,主張創造性的理由來無效,其成功率會比較高。
(2)選擇公開了技術特征ACD的文獻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這樣的文獻是比較有效的最接近對比文件,其與權利要求的區別為現有技術且與技術貢獻點無直接的聯系。
無效請求人至少可以主張該文獻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導致權利要求喪失創造性,此時無效的成功率也比較高,當然如果結合其他對比文件使用則更為有效。
(3)選擇公開了技術特征ABD的文獻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這樣的文獻也是比較有效的最接近對比文件,其與權利要求的區別為現有技術但與技術貢獻點存在著密切關系。
無效請求人至少應當主張該文獻與其他對比文件結合導致權利要求喪失創造性,而且在其他對比文件中還應有明確的技術啟示,此時無效的成功率大于失敗率,但如果還主張該文獻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就顯得力度不足。
(4)選擇公開了技術特征AD的文獻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這樣的文獻也算是比較有效的最接近對比文件,其與第(3)項類似,差別僅在于無效請求人至少應當主張該文獻與其他對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導致權利要求喪失創造性,而且在其他對比文件中也應有明確的技術啟示,此時無效的成功率也大于失敗率。
(5)選擇公開了技術特征BCD的文獻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這樣的文獻還是可以做最接近對比文件使用的,其與權利要求的區別在于技術主題的不同。
無效請求人選擇這樣的文獻作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來主張權利要求喪失創造性,雖然可以不用結合其他對比文件或公知常識,但是如果技術領域相距較近,無效請求人則需要主張在相近領域上的技術轉用是顯而易見的,不存在技術轉用的難度,這種理由具有一定的說服力,然而如果技術領域相距較遠,無效請求人仍主張技術轉用是顯而易見的,不存在技術轉用的難度,這種理由就顯得蒼白無力,即使結合其他對比文件也難以改變無效審查的前景,可見,此時無效的成功率是喜憂各半。
(6)選擇公開了技術特征ABC的文獻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這樣的文獻基本等同于專利權人聲稱的背景技術文件,其與權利要求的區別為專利權人主張的技術貢獻點。
無效請求人如果選擇這樣的文獻作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基本是落入了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的思路,即使其他對比文件公開了技術特征D,如果在兩篇文獻之間沒有技術上的彼此相互關聯,即非常明確的技術啟示的話,也難以將兩篇文獻結合在一起使用,可見,此時無效的成功率小于失敗率。
當然,從數學排列組合上講還存在其他的證據組合方式,例如文獻公開了AB、AC、BC、BD、CD等,但在這些情況下,這樣的文獻基本上屬于現有技術文件或與涉案專利領域相距甚遠的文件,如果無效請求人選擇這些文獻作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無效的成功率幾乎渺茫。
三、無效程序的補充檢索 1。針對專利權人提交修改或者反證的補充檢索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的規定,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無效請求人可以在專利復審委指定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內補充證據并陳述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權利要求而產生了新的技術方案,而在此前提交的無效請求中并不涉及該新的技術方案,如果無效請求人不調整其無效主張并做進一步的陳述,對該新的技術方案就沒有提出無效請求,那么專利復審委基于此勢必會做出至少在該新修改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因此,無效請求人如果想要將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話,就需要對提出無效請求時的主張進行調整,必要時需要對新的技術方案進行補充檢索。
在具體操作層面與前面討論的處理方式也有類似之處,首先是進一步分析合并后的技術方案是技術上的簡單疊加還是技術上的相互關聯,合并的技術特征是涉及技術貢獻點還是涉及現有技術;從而決定補充檢索是在原有思路上繼續檢索還是需要調整檢索策略尋找新的突破口。
例如,如果是現有技術的簡單疊加,處理起來就相對簡單一些,有可能都不需要進行補充檢索,原有的對比文件的組合方式已然能夠覆蓋該修改后的技術方案。
但如果是技術貢獻點的相互關聯,處理起來就相對復雜一點,除非是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原有對比文件中就存在新的技術方案的內容,但這種情況是非常偶然的,絕大部分情況都需要做進一步的補充檢索。
2。針對公知常識性證據的補充檢索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還規定,無效請求人還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這實質上是給予了無效請求人進一步舉證的機會。
在無效請求人提交無效請求之后,多數情況下專利權人都會針對無效請求受理通知書做出意見陳述,無效請求人應針對該意見陳述的內容做詳細的分析,從中挖掘出雙方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將有可能產生的爭議焦點,而在口頭審理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其 項重要的工作就是,那些在無效請求中沒有檢索到位,而欲以其為公知常識來主張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此時對于這些公知常識所涉及的具體內容就要進行證據的補充檢索,以備在口頭審理時的不時之需。
雖然無效請求人在準備無效的過程中,是先進行無效檢索,再進行無效分析,最終形成無效宣告請求書等法律文件,但在實際操作層面,無效檢索與無效分析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
無效檢索是以無效分析為基礎,逐漸靠近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和其他對比文件的過程;而無效分析則是在無效檢索過程中,不斷更新策略逐漸理清思路的過程。
因此,無效請求人在做無效檢索之前,就應當對想要得到的最接近對比文件、其他對比文件以及將要選擇的無效策略有一個清晰的認識,這樣才能明確目標,當所期望的對比文件從眼前飄過時才不會放過。
專利無效檢索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檢索結果是否有效是由檢索人員對技術方案的理解、對外語資料的閱讀、對法律條款的運用和對檢索系統的熟識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上面僅僅是簡單說明了專利無效檢索過程中的一些值得關注的事項,供無效請求人在提起無效請求時參考。
當然,不同人員的無效檢索策略各有特點,但只要是能夠實現無效檢索的最終目標,即利用檢索到的文獻將涉案專利宣告無效,就稱得上是最為有效的無效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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