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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判斷中的“相反技術啟示”講解,發明專利說明書對數值特征的恰當公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6:00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創造性判斷中的“相反技術啟示”講解 ,發明專利說明書對數值特征的恰當公開 。



創造性判斷中的“相反技術啟示”講解


創造性的“三步法”判斷中,關鍵是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技術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

《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何種情況下認為現有技術存在技術啟示進行了說明。

而“相反的技術啟示”則是實踐中專利權人爭辯其專利具備創造性的理由,通常是指針對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現有技術中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會妨礙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即阻止對現有技術的結合來得到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而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恰恰采用了這種與現有技術啟示相反的技術手段,解決了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具體關于何種情況下現有技術記載的內容屬于存在“相反的技術啟示”,《專利審查指南》中并沒有對此進行明確的說明。

是否現有技術中只要記載了背離本專利的技術手段,則必然就會存在“相反技術啟示”,阻止其通過現有技術的結合和改進得到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呢?實踐中,是否存在“相反的技術啟示”如何具體判斷? 案例 涉案專利為解決現有技術中半導體發光元件散熱結構復雜或者水平方向的熱擴散率小的問題,提出了一種半導體發光器件,包括:發光元件1;具有其上安裝了所述發光元件的主表面的第一引線框2A;用于固定所述第一引線框的樹脂部分3、7;和利用插入其間的包含金屬的導電層粘接到所述第一引線框背面的熱輻射部件8。

據此,發光元件中產生的熱更可能通過第一引線框傳遞到熱輻射部件,從而提供了散熱性能優異的半導體發光器件。

涉案專利 證據1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大部分特征,區別僅在于:利用包含金屬的導電層粘接到第一引線框背面的熱輻射部件8,導電層插入在熱輻射部件8與第一引線框1之間。

從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對應技術方案是采用焊料、AuSn化合物、混合有樹脂的Ag膏等“包含金屬的導電層”將第一引線框和熱輻射部件粘接,而證據1僅將第一引線框和金屬體接觸。

因此涉案專利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提高從引線框到熱輻射部件的導熱率。

證據2公開將功率元件2直接搭載在外部引線6上,將功率元件2與外部引線6、外部引線6與金屬塊3分別用焊料20、焊料21粘合起來。

證據2中采用焊料將引線與金屬塊粘合,本領域中稱為“焊料”的材料通常指錫鉛合金、錫銀合金、錫金合金等多種焊料,被焊接的金屬表面必然形成焊材與金屬的合金層,也就是包含金屬的導電層。

其在證據2中起到的作用是提高從外部引線到金屬塊的導熱率,與該區別特征在權利要求1中為實際解決其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證據2給出了將該區別特征運用于證據1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專利權人主張,證據1的背景技術部分提到了焊接過程中熱量容易傳遞至LED器件,負面影響其可靠性,因此證據1給出了相反的啟示,阻礙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將證據2與證據1進行結合。

合議組支持了無效請求人的主張,認為:

證據1中公開了“另一種與熱輻射效率有關的方法是增加LED元件的部分上的引線框端子與安裝板之間的接觸面積,雖然從熱輻射方面而言這樣做是有優勢的,但是焊接過程中的熱量將很容易傳遞至LED器件,從而負面影響可靠性”,由上述內容可知,證據1不僅提及了以“焊接”進行連接的不利方面、即影響器件可靠性,也提及了其有利方面、即從熱輻射而言有優勢。

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任何技術在其發展和創新過程中所出現的技術方案必然同時具備優點和缺點,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該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改進時,會基于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分析、判斷和取舍。

基于上述信息,本領域技術人員有能力分析、判斷出在后續改進時應當如何取舍,從而在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時選擇對應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說明書對數值特征的恰當公開


數值特征全面披露的操作優勢 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常常會涉及各種各樣的數值特征,比如化學產品的組分含量、物化參數,以及化學方法的工藝條件等。

為了尋求較大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一般會采用數值范圍的形式來限定這類特征。

而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申請可能會因新穎性、創造性以及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等問題,對上述數值范圍特征進行限縮性的修改。

有經驗的專利代理師在撰寫說明書時,會對數值特征進行全面的披露,對其進行覆蓋多層次范圍、多點值的列舉,從而為權利要求的修改留有充分的余地,避免修改超范圍的問題發生。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一項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為“一種制備化合物A的方法,采用化合物B作為催化劑,其中,基于反應原料,催化劑的用量為0.01 mol%-20 mol%”,該方法所涉及的催化劑用量即為數值范圍限定的特征。

針對制備化合物A的方法,說明書中可以對催化劑化合物B的用量展開詳細描述:“所述催化劑的用量為0.01 mol%-20 mol%,優選為2 mol%-20 mol%,更優選5 mol%-15 mol%,進一步優選7 mol%-13 mol%,具體地,催化劑的用量可以為0.01 mol%、0.1 mol%、0.2 mol%、0.3 mol%、0.4 mol%、0.5 mol%、0.6 mol%、0.7 mol%、0.8 mol%、0.9 mol%、1 mol%、2 mol%、3 mol%、4 mol%、5 mol%、6 mol%、7 mol%、8 mol%、9 mol%、10 mol%、11 mol%、12 mol%、13 mol%、14 mol%、15 mol%、16 mol%、17 mol%、18 mol%、19 mol%、20 mol%。

”這樣對催化劑用量的多重優選范圍進行分層次描述,并且盡可能多地披露其中的點值,可以使權利要求中數值特征的修改更容易。

當審查員引用的現有技術公開了15 mol%-20 mol%的催化劑用量時,申請人可以方便地將權利要求中的催化劑用量修改為說明中記載的數值范圍“7-13 mol%”,甚至可以基于說明書中記載的點值“14 mol%”,將數值范圍重構為“0.01 mol%-14 mol%”,當然還可以基于說明書所記載的各數值范圍和點值,重構出各種其他的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數值范圍。

這些修改不會導致超范圍問題。

由此看來,在專利說明書中對于數值特征覆蓋多層次、多點值的披露似乎是十分必要的,這些披露能夠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構成強有力的支撐。

說明書公開的子范圍和點值越多、越細,權利要求數值特征的修改就越靈活、越方便。

數值特征無限制、過細披露的潛在弊端但是,無限制的、過細的全面披露也未必是恰當的,可能會對申請人的后續專利布局帶來不利的影響。

實踐中,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后,隨著研究的進一步開展和深入,其常常希望基于新的研究成果提交后續的專利申請。

新的研究成果往往會與已經提交的在先專利申請有著密切的聯系,例如,它可能是在原專利申請所涉及的較寬數值范圍的基礎上,選擇出一個較小的數值范圍,且該數值范圍的選擇帶來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也即通常所說的“選擇發明”)。

如果新的研究成果產生于在先專利申請提交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根據《專利法》對于優先權的規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后續專利申請可以考慮要求在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從而保留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然而,如果新的研究成果產生在一年之后,那么其非但無法要求在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還可能因為在先申請已經構成抵觸申請或現有技術,而對后續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造成不利的影響。

這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在先專利申請如果無限制地、過細地披露了各個點值、各層次范圍,那么可能會嚴重影響到申請人后續選擇發明的專利授權。

仍以前述案例為例。

申請人新的研究成果發現,化合物A的制備方法僅采用0.02 mol%-0.2 mol%的較少的催化劑用量,卻能夠實現產率的大幅提高,超出了可預料的產率范圍。

申請人可以就此研究成果提交一個新的專利申請予以保護。

但是,在先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已經公開了0.2 mol%這一點值,這一過細的公開使得新專利申請中涉及0.02 mol%-0.2 mol%的權利要求喪失了新穎性。

這樣看來,在撰寫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時,一方面要考慮對實質審查過程中數值特征的修改預留支撐,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使數值特征的公開盡量不對后續專利申請帶來不利影響。

申請人或專利代理師要重視專利申請的規劃和布局,減少和避免因自身披露信息過多、過細而對后續專利申請造成不利后果。

數值特征的恰當公開考慮到以上兩個方面,說明書如何才能夠做到恰當地公開數值特征呢? 首先,在先專利申請的數值范圍理所應當要進行合理的概括。

總的來說,這種合理的概括,可以有梯度地涵蓋“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和“競爭對手容易想到的較大范圍”。

“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是指說明書實施例已充分證明其可實現發明技術效果的數值范圍。

基于這個“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還可以結合發明人對本領域技術的認知,適當地擴展出一個更大的數值范圍在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從而對競爭對手規避專利構成牽制,這個較大的范圍即為“競爭對手容易想到的較大范圍”。

相比于前者,這個較大范圍可能沒有那么穩固,因為已有的實驗基礎尚不足以支撐和覆蓋整個較大范圍,當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涉及數值特征時,這個較大的范圍可能會被懷疑無法實現發明的技術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說明書對數值范圍特征展開描述時,可以圍繞“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展開詳細的點值和不同層次子范圍的詳細列舉;跳出這個范圍,則可以不做過多、過細的點值和子范圍列舉。

我們知道,在化學領域中,創造性和支持問題的論述都離不開實施例對技術效果的證明。

那么,為了克服創造性或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而對權利要求的數值特征進行修改時,除了要避免超范圍問題之外,還要考慮修改后的數值范圍是否有相應的實施例來支持其技術效果。

這樣一來,我們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對權利要求的數值范圍進行修改時,實際上往往也不會跳出上面所說“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即,實施例充分支持的數值范圍)。

基于這一結論,在說明書中對數值特征展開說明時,大可聚焦于這個“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在該范圍內做出不同層次的子范圍和具體點值的列舉,為實質審查過程中可能的修改做好鋪墊;而對于這個范圍之外的點值和子范圍的詳細列舉,因為利用它們為后續修改提供依據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在說明書中進行這類列舉似乎也就并無必要。

仍以前述案例為例。

在先專利申請的實施例給出了2 mol%、7 mol%、13 mol%三個點值,那么,可以認為2 mol%-13 mol%這個數值范圍得到了實施例的充分證明,是“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

申請人或專利代理師在提交專利申請時,可以基于這個較小范圍并結合對本領域技術的認知,擴展出一個競爭對手可能會想到的較大的數值范圍“0.01 mol%-20 mol%”,在權利要求中對其進行保護。

在說明書中展開描述時,建議聚焦于2 mol%-13 mol%這個小范圍,盡可能多地列舉點值和優選子范圍,而不對該范圍之外的其他點值或子范圍做過多公開。

當審查員指出新創性或支持問題時,可以依據說明書將數值范圍修改為2 mol%-13 mol%或是其間的適當范圍,并基于實施例的公開來證明創造性或者論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即便申請人的后續專利申請涉及0.02 mol% -0.2 mol%這個更小范圍的選擇發明,也不會因在先專利申請的過度公開而對其新穎性和創造性造成影響。

相反,如果在先專利申請在上述“較為穩固的較小范圍”之外也進行了過細的數值公開(例如,如果公開了0.02mol%、0.2mol%),不僅不會給在先申請的專利授權帶來實質性幫助,還可能影響到后續專利申請的授權。

當然,如果對于在先專利申請的技術,申請人已經不計劃進行后續的研發投入和專利布局,那么也就不需要顧慮上述說明書對數值特征進行過度公開的問題。

并且,為了在一定程度上阻擋競爭對手在該專利申請的基礎上做出其自身的專利布局,反而可以在更大的數值范圍內對各層次子范圍和點值做出盡可能多的詳細公開,避免競爭對手基于選擇發明獲得專利。

總的來說,說明書對數值特征的公開,應當基于至少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要考慮對后續權利要求中數值范圍的修改構成足夠的支撐;其二,要基于申請人的研發和專利規劃,為后續專利申請留出余地,避免對后續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造成不利影響。


如何基于技術問題對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審查意見答復


一。引言 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其中,“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本義是要求權利要求具有合理的保護范圍,與申請人/發明人所做出的技術貢獻相匹配[1],避免申請人可能獲得較其做出的技術貢獻更大的權利。

但是在實際的專利代理實務中,經常遇到審查員為了促使申請人縮小保護范圍,而發出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審查意見的情形。

其中審查意見中比較常見的句式為“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除了本發明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之外,權利要求所涵蓋的其他技術方案也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因此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 在針對此類審查意見的答復中,比較常見的思路之一是列舉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所涵蓋的,但又未在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中記載的其他技術方案,來說明除了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之外,仍然可以通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內的其他技術方案來解決發明提出的技術問題。

從而證明權利要求是以說明書為依據的。

但是,如果我們能夠從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入手,如果我們能夠從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對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分析,從而論證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技術方案均能解決發明提出的技術問題,這也同樣可以作為一種答辯的思路。

作者結合一個具體案例,對后一種思路做出簡單的說明。

二。案例分析 案例權利要求1記載如下:

1。 一種聲音轉換裝置,包括:

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包括:

。。。。。。;以及 振動板單元,所述振動板單元包括:

保持框,。。。。。。, 樹脂膜,。。。。。。, 振動板,。。。。。。,以及 梁部,與所述振動板一體形成的所述梁部的前端部與所述電樞的所述振動部結合,以用來將所述振動部的振動傳播到所述振動板。

針對上述權利要求,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梁部,與所述振動板一體形成的所述梁部的前端部與所述電樞的所述振動部結合,以用來將所述振動部的振動傳播到所述振動板”概括了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而在說明書中僅給出了“在所述電樞的所述振動部中形成結合凹部;并且其中,所述梁部由以下構成:基部,與所述振動板連續,以及結合部,與所述基部連續,通過被插入到所述結合凹部中而被結合”這樣一種實施方式,也即梁部具有特定的組成,且梁部、振動部和電樞之間具有特定的連接,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預期除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記載的所有實施方案,均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通過上述審查意見,可以看出,審查員的審查意見仍然集中在“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預期除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記載的所有實施方案,均能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這一點上。

因此,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權利要求1的上述技術特征足以解決本案例所提出的技術問題,那么審查員關于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依據將不能成立,從而我們就能針對該審查意見做出有力的爭辯。

因此,針對審查員的上述審查意見,我們對本案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了分析。

本案例涉及一種將聲音轉換成電信號的聲音轉換裝置。

根據說明書在背景技術中記載的內容,可知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技術中的聲音轉換裝置的組裝過程中,將振動板單元中的梁部與振動板結合的處理過程效率低下且容易導致產品劣化的問題。

并且,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本發明是通過將上述的梁部與振動板整體成形來解決這個技術問題的。

由于梁部與振動板整體成形,因此,僅通過將梁部的下端部附接到振動部經由梁部來將振動板和電樞結合,就能夠實現振動板、梁部以及電樞之間的連接的工作效率的提高。

進一步的,由于權利要求1已經記載了梁部與振動板一體形成的技術特征以及梁部的前端部與點數的振動部結合的技術特征。

因此我們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案例的說明書之后,是能夠確認權利要求1所涵蓋的所有技術方案都能夠解決本案例所提出的技術問題,即便該技術方案是具體實施方式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

基于此,我們對上述審查意見做出如下答復: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梁部由細線材(thin wire rod)等組成的分離的部件構成,并且通過梁部的組裝操作,梁部的一個端部必須通過粘結等與振動板結合,而梁部的另一個端部必須通過粘結等與電樞結合。

因此,對梁部必須執行兩個處理,這導致了存在多個處理而且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

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本發明將梁部與所述振動板一體形成,從而僅僅通過將梁部的前端部附接至振動部經由梁部而結合振動板與電樞,因此,能夠實現振動板、梁部以及電樞之間連接的工作效率的改進。

由此可見,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梁部,與所述振動板一體形成的所述梁部的前端部與所述電樞的所述振動部結合,以用來將所述振動部的振動傳播到所述振動板“足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而至于審查員所說的權利要求5-7的附加技術特征,其僅僅只是具體限定了梁部與振動部整體形成的具體結構,但這并不是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所必需的。

而且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并不限于說明書中所記載的特定實施方式。

基于本申請的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對這些具體實施方式進行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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