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答復講解,化學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替換的支持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6: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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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答復思路講解
一、引言 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節規定,對于包含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參數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
如果該參數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區別于對比文件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則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相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該參數無法將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區分開,則可推定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相同,因此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文件或現有技術證明權利要求中包含參數特征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不同1。
在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權利要求書中,除了應當記載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和/或結構式以說明化合物的化學結構以外,通常還應當記載可以表征晶體的下述特征之一:晶體晶胞參數和空間群、晶體XRPD數據或固相NMR數據。
然而,在評價這類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時,通常因為對比文件沒有公開相應的表征晶體的參數,而使得審查員會認為,根據對比文件公開的信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將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直接區分開,從而推定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相同,因此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不具有新穎性。
而令人頭疼的是,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審查意見答復起來往往比較麻煩,并且不容易被審查員接受。
二、關于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答復案例分析 某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為:
“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其為非溶劑化形式,所述晶型A具有在14.0、16.1、16.6、19.2和20.4°; 2θ ±; 0.2°; 2θ處具有峰的XRPD圖”。
審查員在審查時檢索到了一篇對比文件(下稱“對比文件1”),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
雖然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該化合物是否為晶體,也沒有公開該化合物是否屬于溶劑化形式,也沒有公開其XRPD圖或特征峰數據,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難以將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與對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區分開,從而推定二者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
代理人在經過深入仔細地研究了該發明和對比文件1之后,進行了如下答復:
在對比文件1的實施例1中明確公開了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的熔點為188°;C。
然而,該專利申請的下述附圖描述了所要求保護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的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
從上述附圖可以看出,該發明的晶型A的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的吸熱峰具有約192°;C的開始溫度和約193°;C處的峰頂點。
該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示出了晶型A的熔點(在192.6°;C下的峰)。
因此,該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的熔點高于對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的熔點。
考慮到彼此熔點之間的差別,對比文件1中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與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明顯不同。
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的XRPD數據。
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晶型A具有在14.0、16.1、16.6、19.2和20.4°; 2θ ±; 0.2°; 2θ處具有峰的XRPD圖”隱含了要求保護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并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具有與對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相比明顯不同的特定結構。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能夠將該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與對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區分開,因此,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新穎性。
此外,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具有較低的吸濕性并且在機械和/或水蒸氣應力下顯示較高的穩定性,因此,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具有出乎意料的技術效果。
所以,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也具備創造性。
在經過上述爭辯以后,審查員接受了該爭辯意見,目前該案件已經被授予專利權。
針對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如果申請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書中限定了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征參數,然而在對比文件中卻沒有公開對應產品的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征參數,導致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無法直接比較,這時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從諸如熔點或差示掃描量熱曲線等其他方面著手考慮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之間是否存在區別,申請人也可以提供在與請求保護的發明相同的測定條件下對比文件中的產品的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征參數的補充實驗數據,從而找到克服這類化合物晶體發明新穎性問題的突破口。
化學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替換的支持問題講解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專利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該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
通常,在化學領域中,本領域技術人員會認為同族元素之間由于相似的電子結構而具有相似的性質,因此可以相互替換而實現相似的技術效果。
然而,化學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相互替換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并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該結合實際案情。
舉例 ,一項發明要求保護一種組合物,包含至少一種堿金屬氨基己酸鹽,其說明書中僅給出了包含氨基己酸鈉的組合物并證明了其能夠實現本發明的技術效果。
該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一種組合物,包含鋇、鈣和鍶的氨基己酸鹽。
在其實施例中,將鎂替換鋇、鈣和鍶作為比較例,實驗結果表明作為與鋇、鈣和鍶同屬于堿土金屬的鎂不能實現與其類似的效果。
在爭辯創造性時,通過爭辯同屬堿土金屬的鎂都不能實現與鋇、鈣和鍶類似的效果,那么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本沒有理由用堿金屬代替屬于堿土金屬的鋇、鈣和鍶并預期實現類似的技術效果。
基于該爭辯,審查員進一步指出,根據現有的技術信息,即便是同族的金屬鹽也可能產生較大的差異,而本申請實施例中僅實施例氨基己酸鈉一種具體物質,說明書也沒有相關原理性的記載和描述,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預期除氨基己酸鈉的其他堿金屬氨基己酸鹽也能實現了本發明的技術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該發明實施例中僅證明了包含氨基己酸鈉的組合物能夠實現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因此通過將該發明的組合物限定為包含氨基己酸鈉而克服了支持問題。
可見,雖然在化學領域中,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會認為同族元素之間由于相似的電子結構而具有相似的性質,可以相互替換而實現相似的技術效果,但是由于申請提交前不可能窮盡檢索,因此我們很難把控現有技術的信息。
在這種情況下,當發明點涉及同族元素時我們可以根據發明的性質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給出合理數量的實施例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描述相關的原理,以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
化學領域“參數限定”的充分公開講解
一、引言 化學是一門實驗學科,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與其它領域相比,有著明顯不同,其申請文件的撰寫也存在諸多特殊之處,一種典型的區別在于:在化學領域專利申請中經常有使用參數特征來限定產品的情況。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明確規定:“對于僅用結構和/或組成不能夠清楚描述的化學產品,允許進一步采用物理-化學參數和/或制備方法來表征”。
但是對于參數限定的權利要求,尤其是包含不常見參數的情況下,說明書如何撰寫才能夠滿足公開充分的要求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仍存在許多操作上的困惑。
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探討化學領域“參數限定”的充分公開評價標準以及撰寫策略。
二、何為“充分公開”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對“所述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解釋為“是指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具體到化學產品發明的充分公開,審查指南規定:“要求保護發明為化學產品本身的,說明書中應當記載化學產品的確認、化學產品的制備以及化學產品的用途”。
參數限定屬于化學產品發明中的一種,其需要滿足上述化學產品充分公開的要求,不僅要讓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能夠確切地理解該參數,進而清楚地確認要求保護的產品以及相關用途,而且對于解決問題的關鍵手段在于參數特征的產品,說明書還需要記載如何制造具有該參數特征產品的方法,進而證明該產品是可以實現的。
三、案例演繹 案情簡介: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專利“一種活性材料和鋰離子電池”近期被提起了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經審理后作出宣告發明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活性材料的粒徑滿足下述公式的關系(Dv90-Dv50)-(Dv50-Dv10)≤2.5,其中,Dv90是指在體積基準的粒度分布中,從小粒徑側起、達到體積累積90%的粒徑,Dv50是指在體積基準的粒度分布中,從小粒徑側起、達到體積累積50%的粒徑,Dv10是指在體積基準的粒度分布中,從小粒徑側起、達到體積累積10%的粒徑,其中,所述活性材料的體積基準的粒度分布曲線具有雙峰;其中,所述活性材料包括第一顆粒和第二顆粒,所述第一顆粒是指粒徑小于所述活性材料的Dv50的顆粒,所述第二顆粒是指粒徑大于所述活性材料的Dv50的顆粒;其中,所述活性材料的化學式為:LinCoxM1-xO2-y,M元素選自Ni、Mn、Al、Mg、Ti、La和Zr中的一種或幾種,且0≤n≤1.2、0<x≤1、-0.1≤y≤0.2”。
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滿足(Dv90-Dv50)-(Dv50-Dv10)≤2.5條件的活性材料,具有顯著的第一、第二顆粒堆積,能夠進一步提高極片的壓實密度,從而提高鋰離子電池能量密度。
活性材料被Ni、Mn、Al、Mg、Ti、La和Zr中的一種或幾種摻雜,第一顆粒和第二顆粒采用不同的元素摻雜且第一顆粒被更多的元素摻雜,從而使得整個體系更加穩定。
但是,涉案專利說明書全文以及實施例中均未公開該活性材料的制備過程。
因此,在上述無效宣告請求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對于參數限定的化學產品,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否能夠其所掌握的常規知識和基本能力實施該技術方案。
專利復審委在審查決定中明確指出:“說明書給出了期待的第一顆粒和第二顆粒混合前后的粒徑分布狀態,但并未公開實現這一期待的具體粒徑控制手段,且對這種手段的預期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常規知識和基本能力的范疇……該發明由于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無法實現,導致本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由此可以看出,涉案專利中盡管清楚公開了Dv90、Dv50以及Dv10以及摻雜元素的明確的含義,也清楚公開了活性材料的組成及效果,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至少從上述參數的限定是無法通過本領域常規知識和基本能力獲得滿足上述多個參數之間關系的第一顆粒和第二顆粒的,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實現該技術方案。
四、撰寫策略 通過上述案例中公開充分的評價標準的分析,筆者總結歸納出撰寫“參數限定”化學產品發明說明書時的幾點建議:
(1)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各參數的定義和測量方法,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清楚的確認該化學產品。
(2)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具備上述參數限定的化學產品達到預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實驗數據。
(3)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至少一種制備方法,尤其是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其所掌握的常規知識和基本能力并不清楚如何實現的參數限定的化學產品,需要詳細記載制造該化學產品所用到的原料物質、工藝步驟及參數等,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記載實施該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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