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講解,老藥新用的專利保護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5:3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共同侵權講解,老藥新用的專利保護講解。
共同侵權講解
案情簡介:
本案涉及的專利(名為“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即為WAPI標準采納的必要專利之一。
它是由西電捷通在2002年11月6日申請,于2005年3月2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 02139508。X。
2022年6月29日,西電捷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索尼移動侵害其發明專利。
此后,索尼移動便針對西電捷通ZL 02139508。X號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專利無效請求。
2022年2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維持02139508。X號發明專利權有效。
西電捷通訴索尼移動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也于今年3月22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完成了一審宣判:判決索尼移動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支持西電捷通“以許可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為860余萬元,全額支持其主張的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7余萬元。
侵權認定:
根據北京高院最新下發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22》,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一般分為直接侵權和共同侵權兩種情況。
對于直接侵權,《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22》第9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即直接侵權認定的侵權方是直接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單方生產者或銷售者,該被訴侵權對象具有以下特征: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于共同侵權,《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22》第11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兩人或兩人以上共謀實施或者相互分工協作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構成共同侵權。
即共同侵權認定的侵權方通常表現為多方,且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
涉案權利要求1記載了以下技術特征:
1、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認證過程包括如下步驟:
步驟一,移動終端MT將移動終端MT的證書發往無線接入點AP提出接入認證請求; 步驟二,無線接入點AP將移動終端MT證書與無線接入點AP證書發往認證服務器AS提出證書認證請求; 步驟三,認證服務器AS對無線接入點AP以及移動終端MT的證書進行認證; 步驟四,認證服務器AS將對無線接入點AP的認證結果以及將對移動終端MT的認證結果通過證書認證響應發給無線接入點AP,執行步驟五;若移動終端MT認證未通過,無線接入點AP拒絕移動終端MT接入; 步驟五,無線接入點AP將無線接入點AP證書認證結果以及移動終端MT證書認證結果通過接入認證響應返回給移動終端MT; 步驟六,移動終端MT對接收到的無線接入點AP證書認證結果進行判斷;若無線接入點AP認證通過,執行步驟七;否則,移動終端MT拒絕登錄至無線接入點AP; 步驟七,移動終端MT與無線接入點AP之間的接入認證過程完成,雙方開始進行通信。
涉案權利要求為一個方法獨權,覆蓋的產品包括移動終端MT、無線接入點AP、以及認證服務器AS,即侵權技術方案的實施需要多方參與。
而西電捷通指控的是索尼的手機(也就是移動終端)使用了涉案專利所保護的方法,由于涉案權利要求1中的移動終端MT在工作時不能單獨覆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而是需要與另外兩個設備結合才能共同實施涉案專利所限定的方法,因此,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告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直接侵權。
索尼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呢?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22》第119條規定:行為人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或設備等專用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向他人提供該專用產品,且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行為人提供該專用產品的行為構成本指南第118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但該他人屬于本指南第130條或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四)、(五)項規定之情形的,由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本案而言,消費者作為最終用戶,顯然其對手機的使用并不是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也就不會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
讀到此處,估計讀者會產生疑惑,難道被告不侵權了?這顯然對專利權人是不公平的,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一般而言,間接侵權行為應以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并不意味著專利權人應該證明有另一主體實際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而僅需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用戶按照產品的預設方式使用產品將全面覆蓋專利權的技術特征即可,至于該用戶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與間接侵權行為的成立無關。
之所以這樣解釋,是因為在一些使用方法專利中,實現“全面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主體多為用戶,而用戶因其“非生產經營目的”不構成專利侵權,此時如果機械適用“間接侵權行為以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將導致涉及用戶的使用方法專利不能獲得法律保護,有違專利法針對該類使用方法授予專利權的制度初衷。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明知被控侵權產品中內置有WAPI功能模塊組合,且該組合系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設備,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侵權行為,而幫助侵權行為是屬于共同侵權的一種,因此,被告索尼公司屬于共同侵權行為。
老藥新用的專利保護講解
“老藥新用”是指發現了某已知藥品固有的、但迄今為止未被認識的新的性質或功能,從而將該藥品用于新的領域或目的的發明。
簡單來說,在老藥的原適應癥以外開發新用途的過程就稱為老藥新用。
近年來,老藥新用作為藥物開發策略越來越受到重視,其主要理由如下: (1)開發風險低,通過藥物再利用開發的藥物大都經過臨床前和臨床安全性驗證,至少從安全性角度來說風險要比完全新藥要低; (2)開發上市周期短,多數臨床試驗和制劑開發都有完備的資料; (3)開發成本低,盡管不同藥物再利用的階段和過程有區別,確定的是在臨床前和I、II期臨床的成本仍然可以節省很多 既然老藥新用是重要的藥物開發策略,那么對于老藥新用的專利保護,也是企業合理延長藥品專利保護期限的重要策略之一。
01老藥新用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 藥品專利從其發明性角度可分為產品、制備方法和用途方法三類。
其中,“老藥新用”是已知藥品的新用途,屬于用途方法發明專利。
因此,老藥新用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藥品A在制備用于治療X疾病的藥物中的用途”。
例,為了保護已知藥物萘心安用于治療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的新用途,其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撰寫為“萘心安在制備用于治療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的藥物中的用途”。
02新用途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 (1)新用途與原已知用途是否實質上不同。
僅僅表述形式不同而實質上屬于相同用途的發明不具備新穎性。
例,僅僅體現在用藥過程中的區別特征不能使制藥用途具備新穎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理作用所直接揭示。
與原作用機理或者藥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備新穎性。
例,萘心安已知用于心絞痛、高血壓,萘心安在制備用于治療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的藥物中的用途具備新穎性,因為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與心絞痛、高血壓屬于完全不同的病癥且萘心安在治療以上疾病中的作用機理完全不同。
(3)新用途是否屬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
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壞上位用途的新穎性。
例如,已知A化合物用于治療心血管疾病,那么A化合物在制備用于治療具體的某種心血管疾病的藥物中的用途具有新穎性,因為具體的某種心血管疾病是心血管疾病的下位概念,上位概念不會破壞下位概念的新穎性。
創造性 對于已知藥品的新用途發明,如果該新用途不能從藥品本身的結構、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該藥品的現有用途顯而易見地得出或者預見到,而是利用了該藥品新發現的性質,并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可認為這種已知藥品的用途發明有創造性。
例如,已知萘心安用于治療心絞痛、高血壓,那么萘心安在制備用于治療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的藥物中的用途具備創造性,因為該新用途不能由萘心安的現有用途預見到。
實用性 “老藥新用”是已知藥品的新用途,屬于用途方法發明專利。
該方法專利由于在工業上具有重現性而滿足實用性要求。
03老藥新用的安全性驗證 通常,從傳統已知藥物中篩選新的適應癥來開發藥物的考慮因素之一即在于此類藥物經過長期臨床應用,藥理、毒理學研究較為透徹,安全性相對而言較高。
因此,通常不必須進行已知藥物的安全性驗證。
例,對于萘心安用于治療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這一新用途,由于已知萘心安是用于幼兒心臟適應癥的傳統藥物,是良好耐受的非選擇性β-阻斷劑,其安全性、毒副作用在長期臨床應用中已經得到充分研究和驗證,β-阻斷劑萘心安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能得到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確認,因此無需對萘心安的安全性進行驗證。
由于體內生理環境比較復雜且致病機理是多樣性的,因此需根據實際情況來確認是否需要進行已知藥物在新用途中的安全性驗證。
雖然開發已知藥物的新用途是有效延長專利保護期的策略之一,但是在我國,由于僅僅體現在用藥過程中的區別特征(如給藥對象、給藥劑量、時間間隔等特征)不能使該用途具有新穎性,因此,已知藥物的新用途的開發應該更側重于已知藥物新的性質或功能,而非用藥方面的改進。
另外,在撰寫要求保護已知藥物的新用途的申請文件時,權利要求書應避免利用用藥方面的特征來限定新用途。
同時,說明書中應盡可能清楚地描述新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物作用等,從而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容易地將該作用機理與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相區分。
并且,當受試者差異如年齡差距較大(如成人和嬰幼兒)時,說明書中應盡可能記載安全性驗證方面的內容,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認其用藥的安全性。
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結構特征與數學語言
在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過程中,機械領域的技術方案中最常見的特征為結構特征。
結構特征是對結構進行描述的技術特征,也是機械類權利要求中最直接具體的技術特征。
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雖然要考慮目的、效果功能等因素,但這也必須以其結構特征為基礎。
數學語言是數學思維的載體,數學語言可歸結為文字語言、符號語言、圖形語言三類。
數學語言作為一種表達科學思想的通用語言和數學思維的最佳載體,包含著多方面的內容。
其中,較為突出的是敘述語言、符號語言及圖形語言,其特點是準確、嚴密、簡明。
一般機械結構中的部件都是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而數學語言又是一個準確的表達方式,在某些情況下,當直接描述結構很困難或者不夠準確時,利用數學語言表達結構特征可能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 :
當描述管段A與管段B之間的垂直關系時,含糊的結構描述和清楚的數學語言描述分別如下:
結構描述:管段A與管段B垂直 數學語言描述:管段A的中心線與管段B的中心線垂直 由于管段A和管段B均為占據一定空間的三維實體,直接采用“管段A與管段B垂直”的描述會存在不清楚的風險,即存在“管段A的某一部分并不垂直于管段B的某一部分”的情況,如“管段A的中心線并不垂直于管段B的管口端面”,因此,采用上述的結構描述會存在不清楚的問題。
與之相比,上述的數學語言的描述卻明確地指出了“管段A的中心線與管段B的中心線垂直”,由于管段A的中心線和管段B的中心線均是清楚、唯一的,故將兩個部件之間的垂直關系轉化為直線與直線之間的垂直關系,能夠更加清楚地表達垂直關系。
對于某種特征,簡單的結構描述會存在表達不清楚的風險。
此時,將含糊的結構描述轉化為清楚的數學語言,則能夠更加簡明、清晰。
在撰寫過程中,如果采用數學語言來表達結構特征時,要尊重數學語言的準確性,避免有含糊不清的語言來表達數學關系,以防出現技術特征存在歧義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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