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億元天價專利看申請文件的撰寫方法,專利侵權判定中捐獻原則的適用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3:4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從億元天價專利看申請文件的撰寫方法,專利侵權判定中捐獻原則的適用講解。
從億元天價專利看申請文件的撰寫方法
案例:2022年10月,搜狗以專利侵權為由起訴百度輸入法,共涉及十七項專利,索賠金額共計2.6億元,而其中針對專利“一種向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或圖形的方法及系統”(專利號200610127154.2)的索賠金額,更是達到“天價”一億元。
百度為了反擊,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就上述十七項專利中的部分專利提出了無效請求。
前不久,這起億元天價專利的侵權訴訟終于塵埃落定,2022年6月23日,搜狗在上海高院三次開庭宣判之前,主動撤回了此億元天價訴訟。
意味著,百度在這場高價賠償訴訟中獲取最終勝利。
為什么搜狗唱著高調起訴,最終卻不得不主動撤訴,并承擔了全部訴訟費用?原因在于,搜狗訴求的專利申請“一種向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或圖形的方法及系統”(專利號200610127154.2)在百度請求的無效審查過程中,被復審委員會無效了大部分權利要求,僅保留了部分保護范圍較小的權利要求。
前不久,筆者有幸以該案為案例參與了一場模擬地無效口審,所以對該案的申請內容略有了解。
這里就以該案為例來簡單探討:在撰寫過程中需要有哪些內容需要特別留意,才能避免像搜狗這樣的烏龍官司! 首先, 看該案的申請文件:
1、公開文本,共23個權利要求,其中,權1、9、12、21為獨立權利要求,方法獨權如下:
2、授權文本,共23個權利要求,其中,權1、9、12、21為獨立權利要求,方法獨權如下:
由上述文本先來探討第一個問題:申請文件的修改。
通常修改主要考慮兩個方面:
1)修改是否超范圍? 專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范圍。
上述案件的無效請求人(百度)在請求書中提出了上述授權文本中體現的修改為超范圍修改,但并未被復審委員會接受。
理由是:參照原說明書第8-9頁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出上述修改內容。
對此,筆者不再贅述。
2)修改是否完整?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若未對申請文件全文做完整修改,則可能導致審查員再次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補正,從而導致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被延長;在無效審查過程中,若未完整修改,則授權文本中仍然存在未克服的缺陷,將增大導致該案被判定無效的可能。
在本案中并未提及該問題,但筆者對比公開文本與授權文本,發現有一個問題:權1在實審答復過程中做了對應修改:補充了如下特征“通過輸入法平臺進行以下步驟”,在調用步驟之前補充如下特征“接收到鍵盤的按鍵消息后”。
而上述修改卻并未體現在權9中。
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搜狗)只修改了第一套方法權利要求,卻并未對第二套方法權利要求做對應修改。
即,權利要求9中仍然存在如下問題:如無法獲知應用場景“輸入法平臺”,也無法獲知建立“鍵盤消息編碼-文字/文字串-藝術字樣式三者之間的映射關系”與調用“操作系統接口函數”兩個步驟之間的關系。
鑒于無效階段的修改,僅限于對權利要求進行合并或刪除,而不再允許根據說明書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則上述缺陷將無法再次通過修改克服,最終該案很有可能會因這個不清楚的小問題而被無效重要的權利要求。
因此,在申請階段,在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要重點留意上述兩個方面。
接著,來探討第二個問題:權利要求表述清楚。
例如,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1中記載“所述藝術字樣式”包括:“ASCII碼藝術字、ASCII碼藝術圖形、散光字、單行字符串、字符陣或者圖形”,此外,還記載了“向當前激活的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圖形”。
由上述內容可知,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兩次“圖形”,但卻表示不同含義:A、藝術字樣式的一種樣式;B、向應用程序輸入的輸入對象。
當從權或說明書中出現對:“圖形”的引用時,將導致無法獲知所引用的到底是哪個“圖形”,進而導致從權或說明書也不清楚。
因此,在申請階段,要留意所撰寫的申請文件要表述清楚,邏輯清楚。
接著,來探討第三個問題:說明書不支持問題。
參考上述申請文件說明書第58-63段記載的如下內容:
由申請文件授權版本的權1可知,讀者可以理解:權1中的方案是要通過鍵盤消息編碼匹配獲取藝術字樣式,需再獲取對應的文本內容,將該文本內容按照上述獲取到的藝術字樣式進行轉換編碼,以輸入對應的藝術字。
也就是說,從權1的文字記載理解,權1是要保護一種根據鍵盤消息編碼進行藝術字樣式切換的過程,從而實現豐富顯示樣式的效果。
但上述說明書中引用的段落可知,讀者可以理解:說明書中記載的是獲取文本內容,根據文本內容,確定匹配的藝術字樣式,以顯示匹配結果。
也就是說,可以直接識別文字內容,確定對應的樣式,如輸入“笑臉”,就顯示一個“O(∩_∩)O~”表情樣式。
上述權利要求與說明書之間存在描述不一致的問題,無法準確確定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是以說明書為依據。
上述申請文件在百度訴搜狗的無效過程中,最終被無效掉過半數的權利要求。
作為專利權人的搜狗所擁有的權利被剝奪大半,也許正是因為處于如此不利的位置,導致搜狗最終不得不以撤訴,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
專利侵權判定中捐獻原則的適用講解
捐獻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法律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
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未限定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視為權利人放棄該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無償貢獻給社會。
在后續的侵權訴訟中,權利人不得依據等同原則將該技術方案重新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案情簡介 京民終45號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簡稱亨斯邁公司)訴江蘇錦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亨斯邁公司為ZL00106403.7號“偶氮染料及制備方法與用途”發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亨斯邁公司修改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在修改后權利要求的基礎上,涉案專利維持有效。
涉案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以游離羧酸和磺酸形式存在的式(1a)化合物及以游離磺酸形式存在的式(2)化合物的混合物。
涉案專利說明書實施例中明確記載,在最后一步偶聯中,其系通過在弱酸性或弱堿性環境中獲得以鹽形式存在的產物,再通過加入濃鹽酸的方式將所述鹽產物轉化為游離酸產物。
雙方的爭議焦點之一為式(1a)和式(2)化合物中磺基成鹽的技術方案是否納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法院裁判 北京高院認為涉案專利說明書明確描述了式(1a)和式(2)化合物可為游離酸,亦可為鹽,如鈉鹽,故根據捐獻原則,亨斯邁公司不能將其僅在說明書中描述而未概括到權利要求中的式(1a)和式(2)化合物中磺基成鹽的技術方案納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在此前提下,若某一化合物在性質上并非以酸的形式存在,則可以直接認定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根據亨斯邁公司該送檢小樣的檢測報告,檢測樣品的黑色和橙色組分為鹽而非游離酸。
亨斯邁公司不能依據等同原則將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重新限定到權利要求中。
基于捐獻原則,依據亨斯邁公司提交的檢測報告,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因此北京高院駁回了亨斯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利申請中,公知常識的認定
一。引言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1]。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此即通常所說的創造性評述的三步法。
對于第(3)步中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即判斷現有技術中整體上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
在上述判斷中,“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被認為是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的一種情況。
在目前的專利審查實踐中,常常會遇到審查員認為區別技術特征為本領域公知常識卻未提供證據的情況。
一般來說,申請人較難通過爭辯區別技術特征并非本領域公知常識而成功克服審查意見指出的缺陷。
本文旨在分享針對此類審查意見答辯的一些經驗。
二。答辯方式 為成功克服審查意見指出的區別技術特征并非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缺陷,針對此類審查意見,申請人在答辯時通常可采取以下方式:
1。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規定:“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說明理由或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可以請審查員在后續的通知書中舉證[2]。
2。強調該技術特征是針對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提出發明點,其在現有技術中并未被披露過,自然不會屬于公知常識。
3。從對比文件中給出的教導出發,指出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對比文件給出的教導,沒有動機對于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因為通過所謂的公知常識對于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的話,將會導致對比文件1的方案完全背離其初衷,無法實現預期的發明目的,從而表明區別技術特征并非公知常識,且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其與對比文件1進行結合以獲得本發明的技術方案。
以下結合一個案例,淺述第三種答辯方式在實踐中的應用。
三。案例 案情簡介:
本申請涉及用于連接到電磁開關設備特別是接觸器的擴展接口模塊,用于解決現有技術中“接觸器可以與其它的開關設備以不同的類型和方式組合,會發生線圈接線端子不容易觸及的情況”這一缺陷。
通過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擴展了接觸器的線圈接頭,使其容易被觸及。
本申請權利要求1如下:
1。擴展接口模塊,用于連接到電磁開關設備的、特別是接觸器的至少兩個線圈接頭(11),具有:殼體(2);固定件,用于將所述擴展接口模塊(1)固定在所述電磁開關設備(10)上或與所述電磁開關設備(10)鄰近的開關單元上;至少兩個連接口(3)和配屬于所述至少兩個連接口(3)的、至少兩個用于連接電壓供電線路的接線端子(4);以及至少兩根絞合線(5),用于電連接所述擴展接口模塊(1)的所述接線端子(4)與所述電磁開關設備(10)的所述至少兩個線圈接頭(11)。
(以下為本申請附圖1所示的擴展接口模塊,該圖中未示出電磁開關設備和線圈接頭) 復審決定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以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為由維持了對本申請的駁回決定。
復審決定中提到: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于:權利要求1中與線圈接頭連接的是至少兩根絞合線,而對比文件1中是電阻絲。
基于該區別技術特征,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接口模塊與線圈的連接。
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采用電阻絲起到連接輸入接口和線圈之間的聯系的作用,其省略了礙事的回線。
盡管在對比文件1的電阻絲不能隨意擴展或者取代,但是該電阻絲除了起到限流的作用,還起到承載電流的作用,其中承載電流的作用即是普通導線所能起到的作用。
在一般的不需要過流保護的情況下,將電阻絲替換為普通導線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在起訴狀中申請人指出:
對比文件1記載了“圖6(參見下圖)給出了電容接觸器K的原理電路圖。
其中輔助開關的超前輔助觸點VK與標準接觸器的主觸點HK相關聯。
輔助觸點VK到主觸點HK的連接導線由具有電阻Rv的電阻絲來實現”;“當電容負載7通過電容接觸器如圖6所示接通時,首先輔助開關的超前輔助觸點VK閉合,由此短路式的電流沖擊受限于位于這一電流電路上的電阻Rv,在一定的延遲時間過后主觸點HK才接通”。
對比文件1中輔助開關的輔助觸點必須要與電阻絲連接,利用該電阻絲來吸收短路式電流沖擊,對主觸點HK回路起到過流保護作用。
由此容易發現復審決定中的斷言是明顯不合理的:
1)該斷言前后矛盾:前面承認在對比文件1的電阻絲不能隨意擴展或者取代;而后面又說不需要過流保護的情況下,將電阻絲替換為普通導線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
實際上,對比文件1中設置電阻絲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過流保護,所以,“不需要過流保護的情況下”這個前提就無法成立。
2)如前所述,對比文件1中的電阻絲用于過流保護,其在電容接觸器的結構中是必不可少的元件。
如果將電阻絲替換成普通導線,則對比文件1的發明將變得沒有意義。
這是因為:
首先,對比文件1中的電容接觸器中設置輔助開關的目的就是為了過流保護,具體是通過其中的電阻絲來實現的。
若不需要過流保護,則不需要輔助開關,自然也就不存在輔助觸點、電阻絲這些元件了,更談不上將電阻絲替換成普通導線了。
其次,如果在不需要過流保護的情況下仍然設置輔助開關,并將電阻絲替換成普通導線,則會發現,分別設置輔助觸點VK以及主觸點HK將是無意義的。
因為,輔助觸點VK先閉合,即,通過輔助觸點形成短路連接;稍后在主觸點HK閉合后,通過主觸點形成短路連接。
二者將最終都保持短路連接。
而對比文件1中最終只有主觸點處形成短路連接,電流由此流過;在主觸點處形成短路連接后,輔助觸點處將最終無電流流過。
所以說,在不需要過流保護的情況下仍然設置輔助開關,并將電阻絲替換成普通導線,沒有任何意義,只能無謂地增大器件體積。
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對比文件1的教導,沒有動機將電阻絲替換成普通導線。
對比文件1中沒有給出任何啟示進行上述替換。
即使結合公知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進行上述替換,因為這種替換將完全否定對比文件1的接觸器中設置輔助開關的意義,無法實現過流保護的目的。
就如同無法將白熾燈中的燈絲替換成普通金屬絲一樣,那將導致白熾燈無法工作。
所以,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不能憑感覺認為其屬于公知常識。
而是需要從技術方案的整體出發進行判斷,綜合考慮所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和達到的技術效果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了上述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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