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看神經網絡模型 ,“陽光超人”商標侵權案中的利益解決方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0:3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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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看神經網絡模型
神經網絡模型是什么? 神經網絡模型通常被視為聰明 的黑盒子,給它喂什么樣的標記樣本,它就能具備識別同類樣本的能力,但是執著、較真、視客戶為上帝(負責任)的專利代理師是不會允許自己撰寫的專利文稿這么淺薄的,都恨不得把黑盒子拆開一個個分析其內部每一部分的結構、這部分結構所提取的特征、它的權重是多少,說到這里,專利代理師是不是又要開始問:
神經網絡模型到底是什么? 以神經網絡模型從圖像中識別大白兔為例,其識別大白兔的大致過程是:將圖像分割成若干圖像塊,提取每個圖像塊具有的局部特征,再將這些圖像塊的局部特征匯總成全局特征,進而完成大白兔的識別。
整個過程中,神經網絡模型的工作可以分成如下幾個主要步驟:
步驟1,卷積層提取特征 例如,上述待識別圖像大小為7*7 ,每個像素點內都存儲著圖像的顏色值(如左側視圖),然后通過一個卷積核(如中間視圖,相當于權重)從圖像中提取特征,卷積核與數字矩陣對應位相乘再相加,得到卷積層輸出結果(如右側視圖)。
上述卷積核每和一個3*3的圖像塊完成卷積(此圖和上圖的卷積核不同,原諒筆者盜圖)后向右移動一個像素點,下圖示出了以步長為1(即每次卷積完后移動一個像素)的完整卷積過程,當所有的像素點都至少被覆蓋一次后,就可以產生一個卷積層的輸出:
神經網絡模型初始時并不知道要識別哪些特征,而是通過比較不同卷積核的輸出來確定哪一個卷積核(該卷積核所識別的特征即所需的最能表現該圖像的特征),比如要識別圖像中曲線這一特征,那么某個卷積核的輸出值越高,就說明該卷積核與曲線這一特征的匹配程度就越高,越能表現該曲線特征。
當上述卷積核識別到大白兔屁股(就是傳說中的曲線)的時候,卷積核與大白兔屁股區域數字矩陣相乘后輸出較大,而在該卷積核識別大白兔的耳朵的時候,輸出則可能很小。
此時就可以將這個卷積核保存用來識別曲線特征,采用同樣的方式能找出識別大白兔其他部位(特征)的卷積核,在此過程中,卷積層在訓練時通過不斷的改變所使用的卷積核,來從中選取出與圖片特征最匹配的卷積核,進而在圖片識別過程中利用這些卷積核的輸出來確定對應的圖片特征。
步驟2,池化層處理 卷積層輸出的特征作為池化層的輸入,由于卷積核數量眾多,輸入的特征維度也很大,為了減少需要訓練的參數數量和減小過擬合現象(過擬合時模型會過多的去注重細節特征,而不是共性特征,導致識別準確率下降),可以只保留卷積層輸出的特征中有用的特征,而消除其中屬于噪聲的特征,既能減少噪聲傳送,還能降低特征維度。
池化層常見的兩種處理方式是:
最大池化(以步長為2示意):
均值池化:
步驟3,全連接層處理 全連接層(fully connected layers,FC)在整個神經網絡模型中相當于“分類器”,通過卷積層和池化層的操作可將原始數據映射到隱層特征空間,全連接層將學到的“分布式特征表示”映射到樣本標記空間,即對于卷積層和池化層提取的有用的圖像特征(即局部特征),全連接層利用這些有用的圖像特征進行分類,利用激活函數對匯總的局部特征進行一些非線性變換,得到輸出結果。
說到這里,是不是覺得神經網絡模型不僅僅是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寫個黑盒子就完了吧, 對于不同的場景,識別過程中用到的卷積核、特征、各層的參數以及訓練中卷積核的選擇、參數的訓練、激活函數的作用都是不同的,利用這些不同可以保護著黑盒子。
“陽光超人”商標侵權案中的利益解決方法
“陽光超人”商標侵權案經過一審、二審及再審由北京高院作出判決。
該案涉及外文品牌所有者、經銷該商品的同時附加使用并注冊中文商標的原中國代理商以及后續代理商三者在使用上述中文商標的利益與權利之爭。
研究該案中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一個商標從商標設計、使用、注冊到獲得消費者認可各個環節中權益形成的過程以及在該鏈條中不同的投入對最終利益的影響。
本案判決折射了商標本質的法理,不僅對于外文品牌所有者、代理外國品牌的中國代理商有直接的借鑒意義,對于商標設計者、商品制造者、商標使用者以及商標注冊者的權利定位也具有一定的意義。
外文品牌在初進入中國市場時,為便于中國消費者的識記,一般會起一個與之搭配中文品牌共同使用在商品上。
如果外文品牌在中國有總代理商,基于良好的合作關系,中文品牌的創作通常由該代理商負責。
如果代理合作關系終止,在雙方對中文品牌沒有約定,而中文品牌被代理商在中國注冊為商標的情況下,外文品牌所有人是否能繼續使用該中文品牌?能否授權許可給其他代理商繼續使用?在《陽光超人》商標侵權案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北京高院針對此問題給出了肯定的回答。
案件 2005年3月至2014年11月杭州琴侶高新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為杭州琴侶公司)是RECARO公司storchenmuhle斯迪姆兒童安全座椅的中國總代理商。
在代理期間,杭州琴侶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了“德國斯迪姆官方旗艦店”,銷售兒童安全座椅,其中有一款產品子品牌為SOLAR,杭州琴侶公司在網頁中對該產品介紹為“斯迪姆STM汽車兒童安全座椅德國原裝進口陽光超人”。
2014年11月,杭州琴侶公司與RECARO公司解除了總代理關系。
2014年11月24日,杭州琴侶公司在第12類“兒童安全椅(運載工具用)”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陽光超人”商標,并于2022年1月21日取得了第15779283號“陽光超人”商標注冊證,隨后使用在非RECARO公司生產的兒童安全座椅。
深圳西為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為深圳西為公司)經RECARO公司授權,作為storchenmuhle斯迪姆兒童安全座椅中國總代理,全權負責該全線產品的獨家銷售及服務。
深圳西為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了“storchenmuhle旗艦店”。
銷售兒童安全座椅的網頁頁面中的產品描述為:“德國STM陽光超人原裝進口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在商品宣傳的網頁圖片中標有“陽光超人”。
進口的兒童安全座椅產品包裝及產品本身上沒有中文,出售的實物商品包裝箱上貼有深圳西為公司印制的帶有“陽光超人”字樣的貼紙。
當事人觀點 杭州琴侶公司認為“陽光超人”是其獨創,享有相應的權益。
在與RECARO公司合作期間,RECARO公司提供的產品樣本及商品和包裝上均無“陽光超人”字樣,進口后,杭州琴侶公司為了區分不同型號的兒童安全座椅,分別對不同型號的兒童安全座椅取了中文名稱,其中包括“陽光超人”,并采用標貼的方式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
因此,“陽光超人”并非出自RECARO公司的指示創作和使用,而是杭州琴侶公司自行設計的,杭州琴侶公司對其享有所有權,并申請注冊為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杭州琴侶公司認為深圳西為公司在兒童安全椅上使用“陽光超人”屬于商標侵權,將深圳西為公司和京東公司一并起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請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
深圳西為公司答辯稱其不構成侵權。
RECARO公司擁有“陽光超人”標識先用權,深圳西為公司基于業務的延續及代理關系當然取得上述先用權,深圳西為公司使用“陽光超人”標識的行為不會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而杭州琴侶公司在與RECARO公司代理關系終止后,繼續使用并注冊“陽光超人”標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RECARO公司對“陽光超人”享有在先權利,但深圳西為公司無“陽光超人”的在先使用權,構成侵權。
通信領域中基于優先權的專利申請講解
一、通信領域專利申請的特點 與其他領域相比,通信領域的特點在于,在通信領域中有多個國際性或者區域性組織。
這些國際組織所頒布的標準會成為國際性或者區域性的標準。
一個通信企業在這些標準中所占有的地位對該企業有著很大的影響。
在下文中以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簡稱為3GPP)為例進行說明。
中國無線通信標準組(CWTS)于1999年加入3GPP。
3GPP會定期召開會議向其組織會員征求對于某項技術實現的提案,然后將其中的某個或多個提案作為最終的協議公布。
為了在3GPP協議中占有一席之地,各個通信企業均會向3GPP提交其針對某項技術的提案。
這些通信企業向3GPP提交提案的同時也會將該提案作為專利進行申請,如果該提案被3GPP接受,那么該專利申請也會進入諸如美國、歐洲等其他國家。
在進入其他國家時,將以首次申請為優先權根據巴黎公約或者PCT進入其他國家(在下文中以PCT申請為例進行說明)。
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進入中國的專利申請有如下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知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申請人就已經提出過的專利申請向3GPP提交提案(在下文中為了描述方便將這種專利申請稱為標準專利),那么,該標準專利可能在提交給3GPP之后就會被公開。
這是因為,在3GPP召開就某項技術進行研討的會議之前或會議中會將收到的提案上傳到3GPP網站,并且,在該會議結束之后,還會將本次會議討論的內容上傳到3GPP的網站上。
一旦這些資料被上傳到網站上,那么這些資料在上傳日就被公開了。
因此,大多數的標準專利在申請日之后不長的一段時間內就會被公開。
標準專利還有一個特點:標準專利是申請人對某項技術可能的發展方向的預測,標準專利對應的提案在提出后,經過3GPP會議的討論,最終的3GPP協議中所采用的技術可能在大體上與當初提交的標準專利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但存在略微的偏差。
為了使標準專利與3GPP協議中的相關內容完全對應,申請人一般會采用修改標準專利的做法。
修改的一種方式是主動修改,對于主動修改,我國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了:“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知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如果主動修改超出了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審查員會發出修改超范圍通知書,如果申請人不進行修改,該案將被駁回。
這對于申請人而言是不可接受的。
基于優選權提出新的申請,并在新的申請中對優先權文件中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這是另外一種修改的方式,并且,考慮到標準專利一般會向其他國家申請,因此,申請人一般會將首次申請作為優先權文件提交PCT申請,在提交PCT申請時進行修改,然后進入各個國家。
在進入中國時,如果基于優先權進行了修改,即使無法要求到優先權,也可以保留該國際申請的申請日,而不會導致該案的被駁回。
二、標準專利舉例 為了更加清楚地說明通信領域標準專利的一般流程,下文中以一個實際的案例來進行說明。
3GPP于2007年10月8號至12號在中國上海召開了一次會議。
在該會議上A公司提交了一份幀同步信號的編碼方法的提案,就該提案中的內容,A公司在2007年10月10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專利申請。
3GPP將A公司提交的提案于2007年10月15日公布在其網站上(http://www。3gpp。org/ftp/tsg_ran/wg1_rl1/TSGR1_50b/Docs/R1-xxxxxx。zip),從http://www。3gpp。org/ftp/tsg_ran/wg1_rl1/TSGR1_50b/Docs/該網頁上可以看到該文件的公開日期是2007年10月15日。
2007年11月3GPP頒布的協議:TS 36.211 V8.1。0中采用了A公司所提交的提案中的技術方案。
A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提出了PCT申請,該PCT申請要求了2007年10月10日在中國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通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標準專利的大致流程:預測未來協議中有可能采用的技術->申請專利->向3GPP提出提案(這意味著該專利被公開)->如果該提案被3GPP接受并寫入標準則基于在首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提出PCT申請。
三、可能存在風險 《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了需要核實優先權是否成立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時,需要核實優先權:(1)對比文件公開了與申請的主題相同或密切相關的內容,而且對比文件的公開日在申請日和所要求的優先權日之間,即該對比文件構成PX或PY類文件”(《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226頁)。
而對于A公司所提交的標準專利而言,在首次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PCT申請之間,該專利就被公開了。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核實優先權文件是否成立。
通過上述審查指南中的記載可以看出,對于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的判斷的標準是: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該判斷標準與修改超范圍的判斷標準是一致的。
如果PCT申請與優先權文件完全一致,那么是沒有風險的。
如果PCT申請與優先權文件是不一致的,風險就產生了。
仍然以A公司的標準專利為例進行說明(下述例子中所涉及到的技術內容是一種假設)。
假設在2007年10月10日提交的專利申請、向3GPP提交的提案中以及3GPP在2007年10月15日公開的內容中,均記載了一個公式,在該公式中使用的一個常數A的值是13。
在隨后公開的TS 36.211 V8.1。0也采用了該公式,但是,由于發現常數A的值為12時該公式的效果會好一些,因此,在該協議中最終采用了常數A的值是12。
如果在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PCT申請的權利要求中有一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公式的常數A的值是12,那么,在該PCT申請進入中國后,該權利要求在中國無法獲得授權,原因如下:
由于在首次申請中,并沒有記載常數A的值是12,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A的值就是12,即PCT申請進入中國的要求保護A的值是12的權利要求無法要求到優先權。
該權利要求的申請日就是2008年10月10日。
而該公式以及A的值是12在2007年11月已經被TS 36.211 V8.1。0所公開了,因此,該權利要求基于TS 36.211 V8.1。0是沒有新穎性的。
《專利審查指南》對于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的判斷方法與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判斷方法相同,該判斷方法是十分嚴格的,正是由于這種嚴格的判斷方法導致了該問題的發生。
如果放寬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的判斷標準,那么就可以避免該問題的發生(對于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可以參考修改超范圍的判斷標準。
如果按照美國的判斷標準的話,那么將A的值由13改變為12有可能是可以要求到優先權的。
這是因為,首次申請中公開了該公式,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可以想到在該公式中使用12來代替13以得到較佳的計算結果。
由此可見,不同國家對于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的不同的判斷方法是決定該權利要求是否在該國家獲得授權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如果首次申請是美國的臨時申請,那么,以該臨時申請作為優先權進入中國的案件將面臨更大的風險。
美國的臨時申請一般沒有撰寫權利要求,在進入中國時的權利要求很有可能是對該臨時申請記載的內容的概括,而該概括很有可能涵蓋了該臨時申請中未記載的內容,因此,由臨時申請概括而成的權利要求無法要求到優先權的可能性很大。
例如,臨時申請中只記載了常數A為13,而在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該A為一個正整數,那么該權利要求就有可能無法要求到優先權,從而2007年11月公開的TS 36.211 V8.1。0可以破壞該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四、如何避免以及如何利用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知,通信領域的PCT申請在進入各個國家時是否能夠拿到一個穩定的專利權,與該國的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的判斷的方式是密切相關的。
判斷尺度越松的國家就越容易得到一個穩定的專利權。
下面對其他的幾個國家或地區判斷標準進行說明(在下文中引用了各個國家或地區對修改超范圍的判斷標準,對于是否能夠要求到優先權可以參考修改超范圍的判斷標準)。
(1)日本的規定日本特許法第17條第2款第3項規定:對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進行修改時,必須在隨請求書最初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中所記載事項的范圍內進行。
按照日本的審查指南,所記載的事項不僅包括明確記載的事項,還包括雖未明確記載但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最初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的記載而能夠不言自明的事項。
在日本專利審查實務中,對主動修改或答復審查意見時的概括是允許的,只要其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可。
(2)歐洲的規定歐洲專利公約第123條之(2)規定:對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修改,其主題(subject matter)不得超出原始申請的內容。
按照歐洲審查指南,原始申請的內容是能夠從原始申請直接毫無疑義地導出[5]的內容。
歐洲審查指南關于新穎性、優先權和同樣發明的章節中均規定,還必須考慮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隱含公開的內容”。
EPO上訴委員會在判例T 823/96中指出:“隱含公開的內容”是指沒有明確提及、但根據明確提及的內容可以清楚且毫無疑義地導出的內容;因此,該判斷必須同時考慮公知常識。
在判例T 372/90中,申請人認為,其新增加的一個特征“空腔形成在鞋底單元的幾乎整個厚度內”雖然在本申請的原始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都沒有記載,但能從附圖1和3中得出。
EPO上訴委員會接受了申請人的觀點,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從附圖中能夠清楚地導出的結構和功能特征可以用來更好地表述所要保護的方案。
請注意:歐洲的用詞是“導出”,包含了本領域技術人員使用公知常識進行推導的過程,與中國的用詞“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是有區別的。
通過上述幾個國家或地區(美國、日本、歐洲、中國)的判斷標準可知,中國的判斷標準是最為嚴格的。
因此,如果一個進入中國的PCT申請的優先權文件是美國、日本或者歐洲的申請,那么其存在要求不到優先權的可能性很大,如果進入中國的PCT申請的內容在該PCT申請日之前就被3GPP所公開的話,那么該專利在中國能得到授權的概率就比較小了。
即使在中國拿到了授權,該案的專利權也不會很穩定,存在較大的被無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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