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名稱中常見的“企業類型”縮寫,專利申請前期的基礎環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0: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人名稱中常見的“企業類型”縮寫可別搞混了,專利申請前期的基礎環節 。
專利申請人名稱中常見的“企業類型”縮寫可別搞混了
眾所周知,申請人名稱在專利申請提交過程中必不可少。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1。3.2規定:申請人是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
因此,為尚未有過中文名稱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申請人建議一個切實可行的中文名,顯得尤為重要。
在建議申請人中文名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許多國家或者地區申請人名稱中包含各式各樣的表示企業類型的縮寫語,在翻譯過程中,將企業類型進行準確表達是我們的責任之一。
下面,整理一些較為常見的企業類型縮寫及其與之相對應的中文含義供大家參考。
“公司” “Corp”為:“Corporation”簡稱; “Co。”為:“Company”簡稱; “Inc。”為:“Incorporated”簡稱; “AB”為:“Altiebolag”簡稱,多用于瑞典; “OY”為:“Osakeyhtio”簡稱,多用于芬蘭; “Est”為:“Establised”簡稱; “EIRL”多用于葡萄牙、秘魯 “股份公司” “SA”為:“Societe Anonym”(法語)、“Societe Anonima”(法語)、“Sociedad Anonima”(法語)簡稱,多用于南歐、南美; “S。A。de C。V。”為:“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簡稱,多用于墨西哥; “AG”為:“Aktiengesellschaft”簡稱,多用于瑞士、德國; “JSC”為:“Joint Stock Company”簡稱; “SPA”為:“Societa Per Azioni”簡稱,多用于意大利; “SP。Z。O。O”多用于波蘭; “TBK”多用于印度尼西亞 “私人有限公司” “Pte。 Ltd”、“PVT Ltd”為:“Private Limited”簡稱,多用于新加坡; “PTY Ltd”為:“Preprietary Limited”簡稱,多用于南非、澳大利亞; “SDN BHD”為:“Sendirian Berhad”簡稱,多用于馬來西亞、新加坡、文萊; “B。V。”為:“Beslitewn Vennootshap Met Beperkteaansprak-elikhed”簡稱 “有限公司” “Co。 Ltd”為:“company limited”簡稱,多用于亞洲; “PT”為:“Perseroan Terbatas”簡稱,多用于印度尼西亞; “APS”多用于丹麥; “Lda”多用于葡萄牙; “Ltda”多用于巴西、智利 “責任有限公司” “S。R。L”為:“Societa a Responsabilita limitata”簡稱,多用于意大利; “S。A。R。L。”為:“Societa a Responsabilita limite”(法語)、“Sociedad anonima de Reponsabildad limitada”(西班牙)簡稱,多用于法國、西班牙 “有限責任公司” “GmbH”為:“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簡稱,多用于德國; “LLC”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多用于德國; “有限股份公司” “S。R。O”為:“Spolocnosts Rucenim Obmedzenym”簡稱,多用于捷克 “股份有限公司” “A/S”為:“Aktie Se lskab”(丹麥語)、“Aksje Selskap”(挪威文)簡稱,多用于丹麥、挪威 “公眾有限公司” “BHD”為:“Berhad”簡稱,多用于馬來西亞、新加坡、文萊; “N。V。”為:“Naamloze Vennootschap”簡稱,多用于比利時 “自由貿易區公司” “FZC”、“FZCO”為:“Free Zone Compagnie”簡稱 “株式會社” “K。K。”為:“Kabushiki Kaisha”簡稱,多用于日本 “有限會社” “Y。K。”為:“Yugen Kaisha”簡稱,多用于日本 “(免稅區)個人有限責任企業” “FZE”為:“Free Zone Establishment”簡稱 “公開有限公司” “PLC”為:“Public Limited Company”簡稱,多用于英國 “開放型股份公司” “OJSC”為:“Open Joint Stock Company”簡稱 “有限責任合伙公司” “LLP”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簡稱,多用于美國 “工廠、制造商” “Mfy”為:“Manufactory”簡稱 為方便大家理解,筆者在此簡單列舉幾個申請人名稱進行補充:
申請人英文名:Siemens Industry, Inc。
申請人中文名:西門子工業公司; 申請人英文名:SLTEC Co。 Ltd。
申請人中文名:斯泰克有限公司; 申請人英文名: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申請人中文名: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英文名:Carl Zeiss AG 申請人中文名:卡爾蔡司股份公司。
專利申請前期的基礎環節
通常所說的專利挖掘指的是從研發成果中提煉出具有專利申請價值的技術創新點和相應的技術方案。
本文所說的專利二次挖掘是針對已委托到代理師手中的技術方案所做的深度挖掘。
相對于技術方案形成前的專利挖掘,二次挖掘像是“戴著腳鏈跳舞”,會一定程度上受限于發明人給出的技術方案。
作為企業,申請專利之后最想得到的結果是什么?占比最高的應該是專利授權。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發明人、企業IPR以及專利代理師三者之間的有效協作顯得尤為重要(企業內部提交的不在此討論范圍)。
首先,需要發明人在獲得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一個想法時,形成技術交底書。
而交底書作為技術方案最初的承載體,需要盡量描述清楚技術方案,且提供詳細的實施過程,技術交底書的質量對代理師后續專利文本的撰寫來說至關重要。
接下來需要企業IPR或代理師,對發明人提供的技術方案進行新創性的初步檢索。
因為,決定專利申請是否能夠拿到授權最關鍵的因素是新創性(其他因素暫不討論),代理師難為“無米之炊”,這里的“米”指的不僅僅是技術方案,而是具有一定新創性高度的技術方案。
經過新創性檢索之后,對于那些新創性高度不夠的技術方案,是否就直接放棄申請呢?如果不放棄,是否可以嘗試通過深度挖掘來彌補該技術方案在新創性方面的缺陷呢? 答案是肯定的,代理師(或企業IPR)可以嘗試對這些技術方案進行二次挖掘。
二次挖掘是建立在對技術方案深度理解的基礎上,對技術創新的后續工作,擴展出能夠充分體現出該技術方案的創新點的一些技術特征。
根據本文作者的經驗,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方式對技術方案進行二次挖掘:
方式一: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問題,找出能夠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組合,并針對每個技術方案中各個步驟進行細化。
下面舉例說明。
技術問題:現有技術中,通過運行時間對蒸發器表面結霜量判斷是否進行除霜,由于除霜過程開始偏早或偏遲,導致風冷無霜冰箱除霜效果不佳。
技術方案:根據壓縮機的運行時長、蒸發器的進口溫度以及冰箱的開關門狀況,找準除霜切入的時間點,提高蒸發器表面結霜量估算的精確性,增加除霜時機的合理性。
細化實施過程:檢測壓縮機的運行時長、蒸發器的進口溫度以及冰箱的開關門狀況,根據壓縮機的運行時長、蒸發器的進口溫度以及冰箱的開關門狀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除霜處理,完善具體如何根據壓縮機的運行時長、蒸發器的進口溫度以及冰箱的開關門狀況確定除霜的場景與不除霜的場景。
擴展方向:技術方案是從除霜切入時機出發進行的改進,可以與發明人溝通,確定是否可以從除霜的過程切入,提供與壓縮機的運行時長、蒸發器的進口溫度以及冰箱的開關門-狀況對應的除霜方式,從而達到提高除霜的效果。
方式二:將產品開發和技術研發過程關聯起來,針對研發過程中涉及的系統、產品挖掘出有價值的技術點。
雖然這種方式是發明人或企業IPR在申請委托前用的比較多,但代理師在二次挖掘時也可以進一步梳理,看是否有遺漏,在此便不舉例說明了。
方式三:分析競爭對手的相關專利、相關產品,增加有價值的資源儲備以提高自身專利風險預警和應對能力的關鍵技術手段。
下面舉例說明。
技術問題:現有凈水器包括三級過濾裝置,凈化效果好但是三級過濾裝置占用面積較大。
技術方案:采用三級過濾復合濾芯,保證凈化效果的同時大大降低了濾芯占用面積。
競爭對手:已有三級過濾復合濾芯產品,三級過濾復合濾芯包括活性炭濾芯、超微濾膜濾芯和除菌/抑菌濾芯。
擴展方向:研究競爭對手的三級過濾符合濾芯的結構,發現除菌/抑菌濾芯需要定期更換,成本較高。
經過與發明人溝通確定,可以升級除菌/抑菌濾芯,在活性炭濾芯上端通過超聲焊接固定一層電晶膜,賦予組件抗菌除病毒的功能,能進一步提高除菌/抑菌效果,不用經常更換,降低了成本。
還可以將超微濾膜濾芯替換為超濾微孔反滲透PTFE膜,進一步擴展超濾微孔反滲透PTFE膜結構與制造方式,可以避免反滲透。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有關創造性答復之淺見
引言 一件發明是否對現有技術做出一定貢獻并因此而對其授予專利權,這取決于該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
因此,審查員在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時,更加關注發明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與之相應地,大部分的專利申請都會收到審查員下發的有關創造性的審查意見。
本文嘗試對創造性的答復提供自己在工作中獲得的一點淺見,以期拋磚引玉,交流經驗。
發明創造性的概念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根據專利法的上述定義,衡量一件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的標準是看該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但實踐中難以把握“實質性特點”達到何種程度才是“突出的”,“進步”達到何種程度才是“顯著的”,更遑論“實質性”的判定也是莫衷一是。
因此,僅根據專利法的上述定義評判創造性不具備可操作性。
發明創造性的審查基準 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顯著的進步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
一般而言,發明均會解決一些技術問題,達到一些技術效果,很容易滿足“顯著的進步”這一標準。
因此,創造性判斷的難點、重點在于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對此,審查指南規定,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按照“三步法”進行。
為了統一審查口徑,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評述發明不具備創造性時,通常嚴格按照“三步法”來得出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從而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結論。
發明創造性答復的兩點淺見 三步法評價創造性,主要涉及本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的技術效果、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等方面的認定。
因此,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可首先閱讀申請文件以確定本發明(至少包括權利要求1)所屬的技術領域、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的技術效果,然后,理解對比文件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公開的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最后根據三步法的順序來判斷審查員的創造性評述的證據、事實和理由是否準確合理,也就是對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審核過程,如果發現任一方面有問題,可從該方面出發,基于爭辯來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
由于篇幅有限,在此僅提及兩點:
(一)從技術領域出發 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知曉申請人或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所有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的所有現有技術。
如果要獲知其他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需要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作為指引,即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實現的功能與發明實現的功能相同。
因此,如果被審查員引用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不同,且也不能解決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或實現發明的功能,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本不能夠獲知該對比文件,從而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將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以此為起點獲得本發明,從而得出本發明具有創造性的結論。
實踐中很難直接否定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文件不恰當,以免彼此難堪。
但如果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本發明的技術領域不同,一般可在三步法的第三步,爭辯從對比文件1出發難以顯而易見獲得本發明。
例如,一項發明申請保護一種快門及包括該快門的一種顯微鏡,改進之處在于在快門的驅動器為步進電機,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了一份公開了快門的對比文件1,證明保護快門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同時指出保護顯微鏡的權利要求也不具備創造性,因為其中的有關快門的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所公開,而其他技術特征屬于公知常識。
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可以爭辯,顯微鏡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一份有關快門的現有技術時,根本不會有動機將一種快門改進成一種顯微鏡,因此,本發明具備創造性。
(二)從區別技術特征的劃分出發 對權利要求進行劃分以確定技術特征,不同的劃分產生不同的審查結論。
例如,審查員常將技術特征劃分得盡可能小,這樣容易在各對比文件中找到與各技術特征相應的公開內容,也容易將各技術特征分別認定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如果將技術特征界定得盡可能大,技術特征的數量少,則不容易直接被對比文件所公開,同時也不容易被視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例如,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視為彼此不具備獨立性的一個技術特征,一般很難檢索到一份對比文件完全公開該技術特征。
因此,答復審查意見時,應從技術特征的獨立性(是否相互關聯)及價值性(在技術方案中具有的作用或效果)兩方面來劃分技術特征,并核查審查意見中的技術特征的劃分是否合理。
如果不合理,可基于權利要求重新劃分各技術特征,然后考慮各技術特征是否分別被各對比文件所完整公開,若重新劃分后的技術特征之一沒有被各對比文件所公開,則可詳細闡述該技術特征的重新劃分依據、及其取得的技術效果和解決的技術問題,并據此爭辯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在遇見引用多份對比文件的情況下,應尤其關注這一點。
下面僅就區別技術特征的劃分不合理的情況舉例說明。
例如,發明要求保護一種信號處理器,包括:依次連接的增益可變放大器、一模數轉換器和增益模塊;以及控制模塊,產生兩種不同的增益函數來分別調節增益可變放大器和增益模塊。
審查意見指出該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區別在于1)增益模塊和2)控制模塊能產生兩種不同的增益來分別調節增益可變放大器和增益模塊,而對比文件1中的控制模塊僅能產生一種增益函數來調節增益可變放大器,但區別技術特征1)和2)是本領域的常規設置。
在這種情況下,可從技術分析入手,說明本發明通過用不同的增益來調整模數轉換前后的模擬和數字信號,以減少信號的失真,因此,本申請的區別技術特征1)和2)技術是相互關聯的,并非獨立的,在技術方案中共同起到減少信號失真的作用,因此,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而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文件均沒有同時公開這些區別技術特征,也沒有任何現有技術表明這些區別技術特征共同來解決該技術問題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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