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項修改的關聯性講解,歐洲單一專利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9:45 瀏覽: 125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項修改的關聯性講解 ,歐洲單一專利講解。
專利權項修改的關聯性講解
在審查意見的答復過程中,無論是答復國內審查意見,還是答復國外審查意見,最常見的是關于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意見。
而針對如何克服創造性缺陷, 通常會采用兩種答復方式:
(1)直接爭辯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2)將從屬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中的技術內容補入至獨立權利要求中,以克服創造性缺陷。
對于上述方式(1),代理師的注意事項在于:需要盡可能避免在意見陳述過程中出現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造成不必要限定等類似描述語言。
對于上述方式(2),代理師的注意事項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從屬權利要求中描述的附加技術特征是否有必要全部補入獨立權利要求;從說明書中補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是否存在不清楚或引起歧義等類似描述;向獨立權利要求補入的技術特征雖然能夠克服創造性缺陷,但是此種修改方式是否會影響授權專利的價值。
然而,在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過程中,除了上述幾個方面值得代理師注意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容易被代理師所忽視的注意事項呢? 向獨立權利要求補入的技術特征與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
示例案件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如下技術方案:
1、一種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塊以及與所述第一通信模塊連接的事務調度模塊,所述事務調度模塊用于存儲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還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所述事務幀,獲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塊接收到的數據幀,并將所述數據幀提供給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所述應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標無人機。
在OA答復過程中,為了克服創造性缺陷,本案將其 個從屬權利要求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塊以及與所述第一通信模塊連接的事務調度模塊,所述事務調度模塊用于存儲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還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所述事務幀,獲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塊接收到的數據幀,并將所述數據幀提供給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所述應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標無人機;其中,所述事務幀具有優先級;所述事務調度模塊包括優先級單元,所述優先級單元用于每隔一個事務幀提取周期,在事務幀中選取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優先級最高的所述事務幀。
然而,對于上述修改內容,審查員給出了如下評述意見:
(1)審查員認同上述新增技術特征為區別技術特征并且沒有被對比文件所公開; (2)盡管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沒有被對比文件所公開,但是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缺乏關聯性,而且也不清楚新增技術特征究竟能夠解決什么技術問題或達到什么技術效果,因此,新增技術特征在創造性判定中不予考慮。
上述審查意見確實較為少見,但是既然審查員提出該問題,代理師的工作就需要解決該問題。
如果針對上述審查意見進行詳細分析后便會發現,審查員所提出的問題存在一定合理性。
原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改善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效率。
而新增技術特征從字面描述上看,感覺與該技術問題存在少許關聯,但是在解釋過程中又會發現難以解釋清楚。
因此, 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基于新增技術特征重新定義技術問題。
但是,在重新定義技術問題之前, 首先需要解決審查員所提出的關聯性問題。
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邏輯關系:
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并且地面站向目標無人機發送事務幀;應用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 基于上述邏輯關系,審查員提出權利要求1中僅記載了應用與事務幀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用與目標無人機之間的關系,但是卻并沒有記載事務幀與目標無人機之間的關系。
對此, 通常的反應在于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雖然沒有在權利要求1中明確記載,但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嘛。
既然應用能夠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那么應用所生成的事務幀必然也是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
然而,雖然這種理解本身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從審查員(尤其是歐美審查員)的角度看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說明需要完全基于Claimlanguage來闡述。
如果 闡述的理由中無法直接從權利要求1的文字記載中得到,那么申請人首先需要將相關描述補入至權利要求1之后,才能夠繼續主張相關論述理由。
為此, 在閱讀并分析本案的說明書之后發現具體實施方式中明確記載有“事務幀用于使目標無人機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因此,代理師的首要任務便是將這句描述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以克服審查員所指出的問題并完善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
接下來, 便可以基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重新定義技術問題。
同樣, 在閱讀并分析本案的說明書之后發現,在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過程中,如果多個應用同時向同一臺無人機發送事務幀,那么在該無人機上便會發生事務幀沖突,無人機無法確定該執行哪個事務幀。
因此, 重新定義技術問題便是在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過程中,如果多個應用同時向同一臺無人機發送事務幀,那么在該無人機上如何解決事務幀沖突問題。
此時,再結合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便會發現,事務調度模塊中存儲的事務幀組成發送幀隊列,事務幀具有優先級,優先級決定事務幀的發送順序,事務調度模塊用于每隔一個事務幀提取周期在事務幀中選取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控制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以使目標無人機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由此控制目標無人機按照事務幀的發送順序依次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而不會發生指令執行沖突。
歐洲單一專利講解
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簡稱UP),又稱“具備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統一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則和程序授予的歐洲發明專利。
如果你計劃申請歐洲專利或正在申請歐洲專利,下面這些內容你一定不要錯過。
如何獲取歐洲單一專利? 眾所周知,歐洲專利申請需要在歐洲專利局EPO提交申請,經過公布,檢索,審查,最終在歐洲專利局EPO 獲取授權。
但是EPO作為一個專利組織,授權后的歐洲專利還需要選擇在其覆蓋的國家中進行注冊登記,方可在具體的國家獲得最終的權利。
引入的歐洲單一專利不是新的歐洲專利類型,而是專利在歐洲授權后,可以通過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單一專利請求,即可獲得17 個加強合作國家的權利(后續將會覆蓋到25個國家),無需去各個國家分別進行注冊登記。
歐洲專利局EPO 將會進行統一受理及其后續程序,比如年費等。
因此想要獲取歐洲單一專利,仍需要經過申請,公布,審查,授權這些歐洲專利程序,且在單一專利開始時,方可進行請求。
覆蓋國家 歐洲專利授權后,傳統上可以選擇在38個歐洲專利公約(EPC)成員國,2個延伸國和4個生效國內選擇注冊生效。
而新增的歐洲單一專利,已經批準協議并將在單一專利開始時參與的 17 個加強合作國家是:奧地利, 比利時, 保加利亞, 丹麥,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意大利,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馬耳他, 荷蘭, 葡萄牙, 斯洛文尼亞, 瑞典,(截止2022年5月)。
預計后續將會覆蓋25個歐盟國家(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瑞典。
)。
單一專利開始實施時,申請人在歐洲專利授權后即可通過提交單一專利請求,一鍵式在這些國家獲取相應的權利。
費用 傳統的生效方式,授權后,申請人如果想要辦理各個國家的生效,需要向不同國家繳納生效費用以完成生效。
而作為單一專利,則無需向歐洲專利局支付官費。
年費:授權后,申請人需要向所選定的辦理生效的各個國家每年繳納年費。
而單一專利授權后直接向歐專局繳納年費。
如果生效國家較多,傳統生效的歐洲專利在辦理生效及年費維護方面費用較多,程序復雜,而單一專利則會簡便很多。
啟動時間 歐洲單一專利將于德國提交《統一專利法院協議》批準書起的第四個月首日正式生效。
預計在2022年年底。
例如:如果德國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交存其批準書,則 UPCA即單一專利將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
過渡措施 在德國提交統一專利法院協議批準書之后至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正式生效之前的3-4個月時間內,歐專局引入兩項過渡措施。
措施一:申請人可提前提出單一效力的請求; 申請人可以在單一專利制度啟動前提交請求,如果滿足單一專利登記要求(即滿足歐洲專利局下發的授權通知要求時),那么歐專局將在單一專利制度啟動時登記該專利單一效力。
如不符合將通知申請人補正。
例:
假設德國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交存其對 UPCA 的批準書。
在這種情況下,UPCA 將在交存后第四個月的第一天,即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
在此示例中,假設申請人 A 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收到歐洲專利局根據規則 71(3) EPC (IGRA) 發出的授權通知,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2022 年 9 月 1 日之前滿足規則 71(3) EPC 的要求(四個月加上規則 126(2) EPC 規定的 10 天)。
若申請人 A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滿足了規則 71(3) EPC 的要求,根據 EPO 的授權公告工作流程,這意味著該歐洲專利將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歐洲專利公報中公布。
申請人 A 將有資格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即德國交存批準書之日)提早提出單一效力請求,直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臨時申請期結束。
然后,EPO 會審查其是否滿足所有要求,若滿足所有單一專利的要求,則會在專利授權公告后很快授權單一專利請求。
措施二:申請人可請求延遲發布授予歐洲專利的決定。
在過渡措施實施期間,申請人在收到授權繳費通知書后,辦理完授權程序前,可以請求官方延遲發布授權公告。
等單一專利制度正式實施后,便請求發布授權公告,從而提交申請單一專利的請求,避免錯失獲得單一專利的機會。
例:
假設德國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交存其對 UPCA 的批準書。
在這種情況下,UPCA 將在交存后第四個月的第一天,即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
在此示例中,申請人 B 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收到根據規則 71(3) EPC (IGRA) 的授權通知,因此申請人需要在 2022 年 6 月 28 日之前滿足規則 71(3) EPC 的要求。
申請人 B可以在德國交存了UPCA協議的批準書時即 2022 年 5 月 20 日,立即提出請求延遲發布授權決定。
當然申請人也可以等待規則 71(3) EPC 要求的四個月期限結束時提交延遲公告的請求。
關于濫用管轄異議的認定和懲誡講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申請人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轄權,申請管轄異議明顯缺乏事實與理由及相關法律依據,為達到拖延訴訟進程等不正當目的而提起管轄異議,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的,構成濫用管轄權異議程序。
實務中,管轄權異議程序幾乎被當成“標配”出現于被告方的應訴策略中,法院認定構成濫用并予以懲誡的案例也不是特別多見。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等處收集查閱了27件相關案例,其中,26件認定構成濫用管轄異議,多數處以罰款(22件),少數予以訓誡(4件),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5萬到30萬不等,對個人的罰款在5千到5萬之間;另有1件相反案例認為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處以罰款缺少法律依據。
以上對于相關實務操作或許有些警醒意義。
案例①_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黔司懲1號決定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被懲誡人:中國**有限公司 濫用表現:被懲誡人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在先訴訟案件,表明其明知且認可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而此后在基于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另行提起的訴訟中,被懲誡人卻提出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又以違反級別管轄為由提出上訴。
法院評價:“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情形明顯,浪費司法資源,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懲處決定:罰款20萬元。
被懲誡人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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