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咨詢項目的質量管理,專利在「技術路線圖」繪制中的應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8:5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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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咨詢項目的質量管理
目前,隨著產業的不斷升級與技術的持續發展,國內企業在全球市場競爭中表現得日益活躍。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知識產權都是市場競爭的重要籌碼之一。
加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不斷完善,企業在日常的知識產權工作中對專利分析、專利預警和專利布局等咨詢類項目的需求日益增長。
然而,不同服務機構所能提供的專利咨詢服務的質量卻差之千里,高質量的專利咨詢服務能夠為企業解決疑難困惑問題,為企業提供應對思路建議,是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有效保障,而低質量的專利咨詢服務則毫無價值。
為了提高專利咨詢服務的質量,需要將專利咨詢服務作為一個項目來管理,項目產出成果的載體是報告文件,其基礎在于信息的精準性,其價值在于報告建議的實用性。
那么,如何保證專利咨詢服務的質量是專利咨詢項目的關鍵。
一、專利咨詢項目流程 專利咨詢項目有自己的一套流程,不同類型項目的流程也不相同,但大致可以分為啟動階段、規劃階段、執行階段和監控過程等四個階段或過程。
其中,在啟動階段需要溝通項目背景、項目目標、項目邊界及確定項目中的溝通方式等;在規劃階段需要制定項目管理計劃,做好時間、成本、質量等方面的規劃;在執行階段需要制定檢索策略、實施檢索過程、篩選相關專利、實施專利分析、撰寫項目報告等;在監控過程中需要檢查、控制專利咨詢項目的進展、質量、變更。
最終,將項目咨詢報告及相關的文件交付給客戶。
其中,項目質量管理將貫穿項目的規劃階段、執行階段和監控過程之中。
二、項目質量管理簡介 在項目管理中,項目質量管理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無論項目的可交付成果具有何種特性,也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項目,只要未達到相關的質量要求,都會給項目委托方和項目承接方的雙方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每個項目都應當有質量管理計劃,項目團隊都應遵循質量管理計劃。
項目質量管理的三個過程包括:規劃階段——規劃質量管理,執行階段——實施質量保證,監控過程——控制過程質量和結果質量。
規劃質量管理及實施質量保證相互作用,監控過程是按照控制過程質量和結果質量的要求,對執行階段是否符合規劃階段要求的核驗,以及對規劃階段是否能適應執行階段實際需求的反饋。
項目質量管理的三個過程 規劃質量管理主要輸出質量管理計劃、質量核對單等;實施質量保證主要作用是促進質量過程改進;控制質量是監督并記錄質量活動的執行結果,主要作用是識別過程低效或產品質量低劣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這些原因。
三、專利咨詢項目的質量管理 專利咨詢項目的質量管理主要為了持續改進咨詢項目的實施,提供精確的專利情報,以更好地為企業規避風險、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權益,也為企業專利戰略布局等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1。規劃質量管理 專利咨詢項目的規劃質量管理主要是根據客戶需求,考慮相關的風險及現有的人員配備做相應的規劃,給整個咨詢項目的質量提供指南和方向。
在該過程中,需制定相關的流程、分析模塊、及審核規范。
對于一個成熟的專利咨詢團隊,不同類型的專利咨詢項目,如技術支撐類、預警類、專利布局類、無效證據檢索類、防侵權檢索類、競爭對手情報咨詢類及查新檢索類等都有相應的流程。
對于每個具體的項目,在標準規范流程的基礎上,需根據客戶需求制定個性化的項目規劃。
2。實施質量保證 專利咨詢項目從數據庫資源、人員、節點質量控制及過程分析等方面實施質量保證。
專利咨詢項目實施質量保證 (1)數據庫資源方面 有國內外知名的專利檢索數據庫,對于小語種國家,具備相應的專利檢索渠道;除了專利數據庫,還包括非專利數據庫。
高質量的數據資源是對檢索結果準確性的保障。
(2)人員方面 專利咨詢團隊有檢索人員、咨詢師,其中檢索人員及咨詢師具有相關專業基礎知識,并熟悉專利法律知識。
雖然現在的專業細分種類眾多,行業的發展日新月異,但對于不同的專利咨詢項目,負責人可以選用專業技術領域相對寬泛的人員,并配備經驗豐富的審核人員,依據相關的審核規范,保證項目的質量。
(3)節點質量控制方面 對于專利咨詢項目,需要進行質量控制的節點主要分為兩個階段:檢索階段及分析階段。
其中,檢索階段要把控的節點主要包括檢索策略的制定和篩選標準的確立,分析階段要把控的節點主要包括分析角度的選取和分析結論的確定。
檢索策略的制定是專利咨詢項目的一個關鍵因素,它體現了對客戶技術方案的理解,也反映出了檢索人員的檢索思路。
合理的檢索策略是一個專利咨詢項目成功的開始,其通過檢索要素表及檢索式的方式表現出來。
對于檢索出來的大量結果,在篩選前就應該確立清晰而嚴格的篩選標準,從而保證篩選結果的一致性,這樣也為后續分析提供了準確的數據基礎。
在檢索完成之后,將構建分析的框架和選取分析的角度,分析角度的選取決定了是否能滿足客戶所委托咨詢項目的需求。
同時,還要針對客戶的需求,給出合理的建議,使得分析結論更加有指導意義。
(4)過程分析方面 按照規劃過程制定的流程圖來識別所需的改進,識別各個階段遇到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如項目的信息溝通方面,與客戶的需求溝通不徹底,就需要全面地分析,進行有計劃的、全面的溝通,必要時雙方需進一步面對面溝通交流;如非專利信息調研方面,如果非專利信息的調研有障礙,就需要想辦法借用外部資源,保證調研的數據充分。
通過及時有效的過程分析,能夠發現問題,避免方向偏差。
3。控制質量 由項目負責人監督并記錄質量活動執行結果、重點把控各個質量控制節點,審查專利咨詢項目工作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是否滿足了客戶的需求。
例如,需要進行三次查全率驗證,如果檢索結果有遺漏,就要重新審視檢索策略、核查檢索式,并做進一步的補充檢索。
對分析結果恰當與否的判斷,可以通過會議討論的方式來進行,必要時還可以邀請相關的專家,并結合規劃階段的文檔流程及相關指標,對分析結論進行評價。
如果不滿足規定內容的要求,則應按照所制定的規劃質量管理重新進行檢索分析,以保證質量。
控制質量過程還需持續地進行經驗教訓的總結,從而不斷地完善質量標準和相關文檔庫,以為后續的咨詢項目工作打下基礎。
專利在「技術路線圖」繪制中的應用
技術路線圖的繪制方法包括德爾菲法、頭腦風暴法、專家座談法以及計算機法等。
隨著專利情報研究的興起,專利在技術路線圖中的應用也逐漸被更多人關注,主、客觀相結合的優點也使其成為現有繪制方法的有益補充。
由于專利信息能客觀地揭示技術發展,應用中將專利信息與產業信息結合共同反映技術路線圖中的技術維度,可進一步豐富和擴展現有技術路線圖。
一、技術路線圖的定義 技術路線圖 通常指應用簡潔的圖形、表格、文字等形式描述技術變化的步驟或技術相關環節之間的邏輯關系。
技術路線圖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得到廣泛應用,但因應用主體、場景、目的、方法的不同,并沒有統一、規范的定義。
技術路線圖的一種定義為:技術路線圖是對某一特定領域愿景的未來延伸的看法。
該觀點集中了集體的智慧和最顯著技術變化驅動者的看法 。
另外,根據加拿大工業部的另一種定義:技術路線圖是一個過程工具,幫助識別行業/公司/部門未來成功所需的關鍵技術,以及獲得執行、發展的這些技術所需的項目或步驟 。
二、技術路線圖的作用 技術路線圖在國家發展戰略制定、產業發展戰略、企業發展戰略制定等層面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在產業應用層面,技術路線圖用于繪制出產業發展路線和方向。
在企業應用層面,技術路線圖用于技術規劃、產品開發等更為微觀的層面,例如產品的參數指標性能等發展 。
該圖指出了汽車從純電動車、混合動力車到燃料電池汽車的新能源車發展路線。
其中,橫坐標反應了技術、公司能力狀況、市場需求、時事政策隨時間的演變,縱坐標反應了技術發展與公司能力狀況、市場需求和時事政策的聯動關系 。
這種類型的技術路線圖可幫助企業作出宏觀的研發策略。
從產業和公司層面應用可以看出,技術路線圖是一種結構化的規劃方法,橫向上它可以將過去、現在和未來統一起來,縱向上可展現不同的類別,既描述現狀,又預測未來;作為一種方法,它可以廣泛應用于技術規劃管理、行業未來預測、制定未來產品戰略等方面。
三、傳統技術路線圖的制定方法 技術路線圖的傳統制定方法包括德爾菲法、頭腦風暴法、專家座談法以及計算機法等,其中德爾菲法指通過多位專家獨立的反復主觀判斷(背對背調查),獲得相對客觀的技術信息,計算機法則通過對技術數據的挖掘、來獲取技術信息及其關聯信息。
在上述方法中,德爾菲法、頭腦風暴法、專家座談法等屬于主觀方法;而用計算機法確定技術路線圖等則屬于客觀方法,它通過對于技術現狀的分析等,預測未來的發展方向,甚至量化其中的成果。
各類技術路線圖制定方法的優劣勢各不相同。
主觀討論方法將發揮產業專家的技術優勢,反映出專家對于技術的預測。
客觀方法將側重于從計算機深入挖掘其中的內在關聯,目前業內某些技術路線預測即基于此方法。
主觀討論方法的缺點在于,僅考慮了專家的主觀意見,缺少客觀的數據支持。
客觀方法雖然基于原始數據,但是在關鍵環節的判斷上沒有很好地結合專家的經驗。
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平衡主觀和客觀制定方法的優缺點。
四、專利技術路線圖的繪制方法 相比于傳統技術路線圖,專利技術路線圖具有客觀、全面、細節突出的優點。
專利是對產品、研發創新成果的保護,通過對于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技術手段的公開使得技術獲得法律保護。
同時技術路線圖中的一些關鍵要素通常是技術目標、影響產業或企業發展的技術壁壘和關鍵技術,而這些關鍵要素恰恰因為專利本身的公開要求而在專利中有所體現。
此外,與技術理論研究不同,專利本身承載的是企業研發的產品或者研發項目的成果,因此其所反映的不僅僅是企業在理論上的趨勢判斷,更是企業在實踐中的具體行動,以及企業背后實實在在的產品、技術的資源投入。
在研究技術路線圖過程中,上述研究成果將為獲知預期目標、技術壁壘、關鍵技術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
專利技術路線圖中將應用典型代表專利并結合圖形、表格、文字等形式描述技術變化的步驟或技術相關環節之間的邏輯關系。
由于技術路線圖的分類極為復雜(例如產品技術路線圖、問題導向技術路線圖、新興技術路線圖、行業路線圖專利等),因此在具體繪制時候需要根據應用情境的不同做相應調整。
但通常來講,技術路線圖的繪制涉及以下幾個重要方面:
1。繪制專利技術路線圖的依據 與繪制傳統技術路線圖的依據相比,專利技術路線圖同樣均需要考慮市場政策需求等隨時間的演變。
兩者的區別在于,在技術維度上,傳統技術路線圖僅僅考慮專家的意見和看法,或者僅僅考慮非專利文件中體現出的技術信息,而專利技術路線圖中的技術維度將考慮專利和非專利信息結合作為繪制路線圖的依據。
專利技術路線圖的繪制主要借助專利文獻,通過專利信息分析可得到本領域各種典型代表技術、新技術以及與產品技術路線等相關的完整、成套的專利技術。
但是考慮到部分技術僅在非專利文獻中詳細公開,且有利于典型代表專利的篩選以及技術發展方向的把握,因此需重視非專利信息的價值,在繪制路線圖時同時收集相關專利信息及非專利信息。
2。典型代表專利的選擇與確認 傳統技術路線圖的關鍵技術要素來自于部分專家的共識或者來自于客觀數據中篩選出的代表性技術,與傳統繪制技術路線圖的依據相比,專利技術路線圖中的關鍵要素來自于本領域技術人員選取的典型代表性專利,這些典型性代表專利或共性技術的選擇與判斷屬于核心工作,因為它們代表了特定時點或者時段的技術發展。
通常來講,應當考慮例如市場等關聯信息,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該專利反映出了行業領先企業的共性選擇; 2)該專利反映出了市場的需求或者解決了行業內亟待解決的技術難題或者為相關的關鍵技術; 3)該專利反映出了最新的技術動向。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先以企業自身的投入指標(例如同族專利數)、作為在后技術的基礎(例如被引證次數)、領先企業的權利人等作為初步篩選依據,再結合以上的判斷因素作出最終選擇。
3。專利技術路線圖的要素關聯 專利技術路線圖中的要素涉及技術、事件、市場等,上述要素彼此之間或者同一類型要素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專利技術路線圖繪制過程中的重要內容。
在建立要素聯系時,需要考慮不同時間點的代表性技術在時間軸上的縱向關聯性,技術相互之間的衍生演化關系,還要考慮同一時段內的代表性技術的關聯性,以便構建出技術的縱向和橫向發展。
此外,技術、事件、市場彼此之間的關聯對于理解和預測技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專利技術路線圖的繪制 技術路線圖本身非常靈活,基于不同目標的技術路線圖表達方式也不同,一般多采用基于時間的多層次表達方式 。
與傳統技術路線圖相比,專利技術路線圖的表達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化,但是通過典型代表專利可以構建整個技術的變化趨勢。
目前,技術發展路線圖主要有線性進程圖、泳道圖和地鐵圖等類型。
線性進程圖用于展示單一技術或產品的技術演化情況;泳道圖用于展示多個技術或產品在同一時間軸上的技術演進情況;地鐵圖用于展示多個技術或產品的技術演化情況,與泳道圖相比,其改進在于取消了固定的時間軸。
專利復審、無效程序中,對說明書補充實驗數據的認定
關于補充實驗數據的問題,無論是在專利實審/復審過程中還是在無效程序中都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隨著專利審查實踐經驗的積累,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1][2]中包含了關于補交實驗數據的內容。
2022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條也規定,“藥品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提交補充實驗數據,主張依賴該數據證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 2023年5月30日發布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利授權確權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即為“藥品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補充實驗數據的審查”,案號為(2022)京73行初2626號,系原告A公司因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30866號復審決定,于法定期限內提起的訴訟。
下文將以該案及他案為例,闡釋關于復審或無效程序中對于專利申請/專利補充實驗數據的認定問題。
一案例一案情介紹[3]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專利申請說明書中聲稱的SGLT2抑制作用在權利要求6的創造性判斷中是否應予考慮,實質為原告補充提交的用以證明這一技術效果的實驗數據是否應被采信。
涉案申請權利要求6限定為 :(2S,3R,4R,5S,6R)-2-(4-氯-3-(4-(2-環丙氧基乙氧基)芐基)苯基)-6-(羥基甲基)四氫-2H-吡喃-3,4,5-三醇·雙(L-脯氨酸)復合物的一種晶體形式,其特征在于X-射線粉末衍射圖案具有基本根據圖2的峰。
所涉化合物中芐基上取代基為4-(2-環丙氧基乙氧基),而對比文件1所述化合物中相應基團是4-乙氧基,該區別特征導致這兩個結晶復合物的X-射線粉末衍射圖譜不同。
原告訴稱:被訴決定認定本申請權利要求6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結晶復合物Ih相比,區別特征在于,“本申請權利要求6所涉及化合物中芐基上的取代基為4-(2-環丙氧基乙氧基),而對比文件1所述化合物中相應的基團是4-乙氧基;由于該區別特征也導致這兩個結晶復合物的X-射線粉末衍射圖譜不同”。
但在上述區別特征的基礎上,被訴決定并未認定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申請說明書中已清楚記載涉案晶體的化合物是SGLT2抑制劑。
原告在復審階段提交了附件1,在該申請文件中,原告對于該化合物的SGLT2抑制作用提供了相應實驗數據,且其申請日早于本申請優先權日,公開日也早于本申請公開日。
本申請復合物在水或其他生物流體中會游離為母體化合物,因此,母體化合物的技術效果決定了復合物的技術效果。
對比文件1并未教導將式1化合物特定位置的取代基替換為本申請的取代基仍會起到SGLT2抑制作用,亦未教導替換后的復合物可以獲得晶體形式,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6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創造性。
經庭審質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創造性判斷中所考慮的技術效果通常是符合充分公開要求的技術效果,對于雖記載在說明書中但并非聲稱的技術貢獻的技術效果而言,未記載相應實驗數據并不必然使得該發明創造違反《專利法》充分公開的要求。
因這一效果在創造性判斷中可能構成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故此時便會涉及到對于申請人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的認定問題。
此種情況下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是否可以采信,或者說判斷說明書文字記載的技術效果是否僅為斷言,取決于該技術效果是否屬于申請人在訴爭發明“申請日”之前的技術貢獻,以及公眾在獲知訴爭發明之時是否可以確認該效果。
本申請權利要求6限定的是一種化合物的晶體形式,其技術貢獻在于晶體形式。
原告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欲證明的SGLT2抑制作用,并非晶體形式的技術效果,而是化合物的技術效果。
該技術效果雖在說明書中有記載,但其并非說明書中所聲稱的技術貢獻。
因此,該效果在創造性判斷中是否應予考慮,取決于原告提交的包括實驗數據在內的相關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該效果為原告在本申請申請日之前的技術貢獻,且公眾在獲知本申請的相關內容時是否能確認該效果。
附件1為在先專利申請,其申請人亦為本案原告,本案所爭議的SGLT2抑制作用來源于該母體化合物。
附件1中的數據顯示其為有效的SGLT抑制劑,對SGLT2具有選擇性抑制作用,IC50<1μM。
雖然附件1并非本申請的現有技術,但因附件1的申請人亦為原告,且其申請日早于本申請,故該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已通過實驗驗證了本申請化合物的SGLT2抑制效果。
因本申請SGLT2抑制效果來源于其化合物,晶體形式的改變并不會導致其SGLT2抑制效果的改變,故該證據可以證明本申請中所記載的SGLT抑制效果并非斷言。
在對本申請權利要求6的創造性判斷中考慮該技術效果,并不會使原告獲得超出其申請日前所作技術貢獻的保護。
因附件1的公開日亦早于本申請的公開日,公眾在獲知本申請時已可獲得附件1,并確認本申請的化合物具有SGLT2抑制效果,故接受附件1中的實驗數據并不會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
被訴決定對于附件1未予采信,法院對這一作法予以糾正。
二其他案例分析除以上案例一之外,近年來在復審和無效程序中也出現了其他補充實驗數據的案例。
案例二[4]該案例是無效請求人B針對專利號為201180021595.3的PCT專利、無效決定號為第40433號的專利無效案件,該專利被全部無效。
在無效過程中,無效請求人提交了證據1-6組合評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0的創造性,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0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安托萬·圖瑞茲在無效過程中提交了反證1-2及意見陳述,其中反證1為專利文獻WO2013061309A2的公開文本,旨在證明涉案專利的方案與最接近現有技術證據1的方案相比具有更好的效果,屬于為證明創造性而提供的對比證據,因而并不必須屬于現有技術而應被合議組接受。
經審查,合議組認可反證1的真實性,對反證2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用于制備傷口修復劑組合物、組織修復劑組合物、粘膠、生物膠、機械支撐或者填充材料的方法,該方法包括步驟:a)將全血采集到包含透明質酸的管子中,b)將所述的管子離心 ;并且d )收集含有所述透明質酸和所述富血小板血漿的上清。
以下只討論針對獨立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評價。
合議組認為:關于使用的便捷性、血小板和紅細胞的含量等性能,證據1方法同樣具備簡單快速的特點,或者證據1公開了相關內容。
而對于血小板產率,本專利并未記載,即使結合反證1的記載,也只能看出HA+PRP的組合物相比PRP而言血小板回收率反而更低,無法證明本發明的方法獲得了相對證據1更高的血小板含量和更低的紅細胞含量。
在后公開的反證1中實施例所記載的內容,不能證明本專利在優先權日之前已經關注到并證實了所述效果,專利權人主張的所述效果不能作為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評價創造性高低的事實基礎。
綜上,基于申請文件的記載和現有證據,無法確認HA+PRP的組合物具有比PRP更好的技術效果,因而基于所述區別特征,結合效果分析,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活性效果類似的另一種含有HA和PRP的組合物的制備方法。
對于區別特征,證據4、證據2和/或證據3分別披露了權利要求1的區別技術特征,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4不具有創造性。
在案例二中,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1的實驗數據并沒有被合議組認可,原因在于其中某些實驗數據無法證明專利權人旨在證明的技術效果,或者反證1實施例所記載內容不能證明本專利在優先權日之前已經關注到并證實了所述效果。
換言之,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提交的實驗數據,被認定為不屬于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情形,因而該補充實驗數據未被合議組接受和采信。
案例三[5]該案例是上訴人(原審原告、專利申請人)C公司針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京73行初5493號行政判決提起的上訴。
在涉案專利復審過程中,C公司補充了針對對比文件的實驗數據。
C公司認為,其僅補充了審查員引用的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AP301肽單獨用于治療流感病毒感染造成的肺炎的實驗數據,用于與涉案專利申請說明書的數據進行對比,這樣的補充數據符合中國審查實踐和司法實踐,應當予以接受。
而被上訴人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審辯稱:C公司補交的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不能從涉案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因此不能用于證明涉案專利申請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1為:組合物,其包含-肽,其由7-17個相鄰的氨基酸組成,且包含六聚體T X1E X2X3E,其中X1、X2和X3每個均可以是天然的或非天然的氨基酸,其中所述肽不具有T N F -受體-結合活性并且是環化的,和-病毒神經氨酸酶的抑制劑。
C公司對駁回決定不服,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涉案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23均不具備創造性,維持駁回決定。
C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23是否具備創造性。
根據查明事實,C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
對比文件2公開病毒神經氨酸酶抑制劑扎那米韋或奧司他韋在流感的預防和治療中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本領域公知常識,將肽和病毒神經氨酸酶的抑制劑組合使用并不存在技術障礙,故對于C公司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單獨肽AP301用于治療A型流感的效果在涉案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未有體現,僅在補充實驗數據中才涉及,故補交實驗數據欲證明的技術效果并未體現在涉案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之中。
被訴決定關于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認定結論正確,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二審過程中,C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組合物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即組分肽與組分病毒神經氨酸酶抑制劑具有協同效應,組合后的治療效果超出了兩種組分單獨治療效果的總和。
二審法院認為,肽AP301為已知物質,能夠達到預防和治療肺炎或病毒性肺部疾病的效果。
在說明書未公開單獨施用肽AP301治療病毒性肺部疾病實驗數據、效果的情況下,涉案專利申請說明書記載的試驗情況,不能證明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組合物在肽的協同作用下,取得了“可以令人驚訝地提高神經氨酸酶抑制劑的作用”這一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綜上,C公司所提交的補充實驗數據已超出涉案專利申請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不應被接受。
三 提交補充實驗數據可被接受的判斷標準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無效/復審程序中提交補充實驗數據可以被接受的關鍵在于判斷采信補充實驗數據不會損害公眾利益,亦不會使申請人/專利權人獲得超出其技術貢獻的保護。
具體而言,案例一復審過程中申請人提交的補充實驗數據符合上述判斷標準,因此被一審法院接受和采信;案例二無效過程中專利權人提交的補充實驗數據未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采信,原因在于在后公開的反證1中記載的內容,不能證明本專利在優先權日之前已經關注到并證實了相關效果,因此不能作為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評價創造性高低的事實基礎;而案例三復審過程中提交的補充實驗數據未被接受的原因,是補充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不屬于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情形。
四對于申請文件撰寫的啟示在以上案例三中,二審法院明確了專利申請人提交補充實驗數據,本質上是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在先申請制度下,為避免申請人不正當地搶占先申請時機,防止申請人對申請日后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正當地獲得在先申請日之利益,《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作出限制性規定,即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基于以上案例分析,筆者旨在提示專利申請人,原申請文件中所記載的內容,包括實驗數據及其證明效果等,都是申請文件后續修改的基礎,也是證明申請說明書公開內容已經滿足充分公開以及權利要求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創造性的基礎。
雖然法律法規已明確了對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提交的補充實驗數據應進行審查,但該數據要被接受和采信,則必須滿足對于補充實驗數據的采信不會損害公眾利益,亦不會使申請人/專利權人獲得超出其技術貢獻的保護的前提。
對于無效請求人而言,提交補充實驗數據更多可能是希望證否。
一般而言,證否的實驗數據被接受和采信的可能性更低,此類實驗數據除了需要符合形式要求外,無效請求人還需要從多方面、多角度對待證事實進行證明和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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