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賠償數額」認定的特殊情形,專利侵權判定之“禁止反悔原則”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8:2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認定的幾個特殊情形 ,專利侵權判定之“禁止反悔原則”講解 。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認定的幾個特殊情形
長期以來,在我國專利侵權糾紛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損害賠償數額難于計算、判賠金額明顯偏低的問題。
據統計表明,我國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遠低于專利申請的技術投入,即侵權成本低于研發成本,這對于鼓勵創新是極為不利的。
因此,如何解決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認定的難題,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急迫的。
2022版《專利法》規定對惡意侵權人適用“懲罰性賠償”,將其設定為通常賠償額的1-5倍[1],并將“法定賠償額”提高到“三萬元至五百萬元”[2],同時在權利人完成盡力舉證的情況下,將確定賠償數額有關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被控侵權人[3]。
這些措施有利保障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但在司法裁判中還會存在一些法條適用及解釋的不同情形。
本文以裁判案例為例,對賠償數額的認定進行分析,以期探尋侵權判定的規律,為從業者提供一些借鑒。
01以侵權人對外宣稱的經營業績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4]某案中,被訴侵權產品是被訴侵權方積極推廣的第三代點掛安裝技術產品配件,被訴侵權方在2022年宣稱其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且其通過宣傳冊和官方網站對相關工程案例進行了宣傳展示,被訴侵權方副總經理在2022年2月24日仍通過 朋友圈對第三代點掛施工工程進行宣傳展示。
最終,法院對權利人主張的25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
從最終的賠償數額來看,法院肯定是考慮了被訴侵權方所宣稱的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這一事實,再綜合考慮權利人所主張的每平方米需被訴侵權產品約為5根,專利產品平均銷售單價在3元以上,據此按照權利人主張的250萬元賠償額計算出的利潤率8%左右在合理范圍內。
雖然,被訴侵權方按其所說有夸大宣傳的可能,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反證證明其實際施工量,故法院肯定是認可了其對外宣稱的經營業績,并以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基礎依據。
再綜合考慮被訴侵權方的生產經營規模、侵權時間長短、侵權應用范圍、侵權意圖的主觀傾向等因素,作出全額支持權利人250萬元賠償數額的判定,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和審判邏輯常理。
在此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對外宣傳還是實事求是為好,過分的夸大宣傳可能會帶來更好的經營業績,但同時也存在著經營風險,稍有不慎就會成為競爭對手可利用的證據,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
02酌定賠償數額應公平合理特殊情況可不受法定賠償最高或者最低限額的限制[5]在另一案中,上訴方以一審判決[6]確定的賠償金額低于法定賠償最低限額,不符合《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賠償數額為法定賠償最低限額的一萬元[7]。
但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基礎酌定兩千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分析具體案情可以看出,二審法院是綜合考慮了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利潤微薄、侵權時間不長、侵權人主觀過錯不大、侵權情節較輕、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等因素,兩千元的賠償數額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符合法理的要求。
雖然,《專利法》規定了法定賠償額的最高和最低限額,但這限額不會成為法官判案的限制。
在認定賠償數額時,首要還是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為準,在利益難以確定時才會適用法定賠償額。
而特殊情況下,如果按照法定賠償額的最高和最低限額進行判案,往往會限制住法官的手腳,作出的判決將會有失偏頗。
如果按照法定賠償額來判案,批量起訴零售商所獲取的總利益可能遠遠高于起訴源頭制造商的利益,由此給權利人帶來了巨額收益;反觀經濟實力較弱的終端零售商,由于其銷售額低但判賠額高,出現了明顯的不合理情形,而且還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
因此,綜合考慮這些情節,不能機械地執行法定賠償數額,它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其他問題。
從以上兩個裁判案例來看,在認定侵權賠償數額時,需要根據專利權的創新程度、侵權行為情節輕重等因素,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以與其創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從而達到鼓勵創新,制裁故意侵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
專利侵權判定之“禁止反悔原則”,你用對了嗎?
禁止反悔原則,也稱“禁反言(estoppel)”,主要指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過程中,若為了滿足授權要求而對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了限縮性修改或陳述,則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將通過該限縮而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該原則是對專利侵權判定的另一原則“等同原則”的重要限制,即法院在適用在“等同原則”判定是否侵權時,應當先適用該原則,目的在于“敦促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誠實守信,避免當事人在行政授權確權程序和侵權民事訴訟中對權利要求作出不一致的解釋。
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可以合理地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維持專利權人與被訴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禁止反悔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過程中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之一,屬于國際通行規則,例如在英、美、日、德等國家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均有對應的適用此規則的法律規定。
在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對其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禁止反悔原則如何適用?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在授權確權程序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進行了限縮性修改或陳述,就一定會導致在后續主張權利過程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更好的理解禁止反悔原則在侵權訴訟案中的適用。
選取此案例中與禁止反悔原則適用問題相關的主要部分。
專利權人天津聯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力公司)訴被告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瑞德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判決被告福瑞德公司賠償聯力公司經濟損失880萬元。
被告福瑞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二審支持了一審判決,同時認為福瑞德公司不能證明聯力公司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的相關陳述對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已經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被告不服北京高院的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對福瑞德公司有關權利要求1中的“料位開關”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能否成立進行了審查:
本案中,聯力公司在涉案專利授權前,對權利要求1進行了修改,在其中增加了技術特征“料位開關”。
福瑞德公司主張該修改方式導致涉案專利被維持有效,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不能在侵權訴訟中再就“料位開關”適用等同原則,即不應將技術方案A中用壓力檢測來判斷鋁粉是否已經排空的技術特征,認定為與“料位開關”等同的技術特征。
最高院認為:
首先,在發明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有權依法提交意見陳述或修改權利要求。
專利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增加新的技術特征,并主張修改后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是專利審查實踐中的常見情形。
雖然在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會進一步限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發生變化,但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權利人通過修改或者意見陳述“放棄”特定技術方案的情況下,不能僅僅由于在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一步限縮,就認定權利人完全“放棄”了與該技術特征等同的其他所有技術特征,不能再就增加的技術特征主張適用等同原則。
如此,會導致以增加技術特征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受到過度限制,被訴侵權人極易通過技術特征的修改、替換來規避侵權,導致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失衡。
這樣既與禁止反悔原則的目的不符,也與專利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目的不相適應。
其次,關于禁止反悔原則的舉證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根據該規定,在權利人作出了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的情況下,在認定是否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應當查明權利人是否通過“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導致“放棄”了特定的技術方案,而不僅僅是考慮“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是否對專利權的效力產生實質性影響。
因此,被訴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應舉證證明權利人“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的具體情形,以及是否權利人因此放棄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
而權利人主張“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則應由權利人就“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二審法院以“福瑞德公司不能證明聯力公司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的相關陳述對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已經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為由,認為“在本案中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適用法律有所不當,最高院予以糾正。
本案中,雖然權利人在實質審查過程中修改權利要求1時增加了“料位開關”,涉案專利權最終被維持有效。
但在無效程序中,并無證據證明權利人通過上述修改以及意見陳述,放棄了對通過壓力檢測來確定是否排空鋁粉的技術方案主張等同侵權。
因此,對于福瑞德公司有關本案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不能再認定“料位開關”與技術方案A中的壓力檢測構成等同的主張,最高院不予支持。
專利侵權糾紛中的專利無效策略
隨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日臻完善,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也實現了從追求專利申請與授權的數量到運用專利維權的跨越。
另一方面,在中國這個巨大的全球制造與消費市場,國內企業與歐美日韓企業之間技術引進、合資、貼牌生產等日趨活躍,相關知識產權糾紛也與日俱增。
體現在專利侵權訴訟方面,即使是在新冠病毒肆虐的2022年,僅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受理的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二審案件,即達到1189件[1],仍比2022年增長了72.8%。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作為被訴侵權的一方,可以有多種應對途徑與選擇。
既可以向作為原告的專利權人方支付一定的許可費來平息糾紛;也可以從自己產品未落入對方專利權保護范圍而作不侵權抗辯;或者以使用現有技術為由來進行抗辯。
但是,支付許可費可能對方開價不菲;不侵權抗辯可能難度較高,因為原告方是有備而來;而想用現有技術進行抗辯,則可能被訴方沒有那么幸運,剛好能找到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與自己產品一樣的現有技術。
而將原告方的涉案專利無效掉,成為徹底性解決侵權糾紛的最有效途徑。
01通過無效涉案專利可以徹底解決一審、二審中的專利侵權糾紛 原告方為歐洲某機械制造公司,訴國內某上市公司生產銷售的一種大型養路設備侵犯其發明專利權,并通過當地法院前往該上市公司作了證據保全。
律師團隊在接受國內被訴方委托代理后立即啟動了專利無效程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以下簡稱國知局)宣告歐洲公司的專利無效。
檢索查閱了大量的國內外專利與非專利文獻資料,從中找出強有力的能影響涉案專利新穎性與創造性的數百頁現有技術證據,提交至國知局。
在國知局公開口頭審理該案后,歐洲公司顧忌其涉案專利很可能因不具備創造性被宣告無效而緊急請求與國內公司和解,最終該案以雙方各自撤回法院的侵權訴訟與國知局的專利無效案而和解[2]。
即使是專利侵權訴訟法院一審后被判侵權成立并承擔賠償責任,只要在法院二審過程中成功將涉案專利無效,被訴方同樣能徹底擺脫侵權糾紛。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北京握奇公司訴恒寶公司關于其電子密鑰發明專利侵權案,該案一審中恒寶公司被判專利侵權成立,并承擔包括合理支出在內的共計5000萬元經濟賠償。
然而原告方北京握奇公司在賠償上最終卻是顆粒無收,原因就在于案件二審期間,北京握奇據以訴恒寶公司侵權的專利權利要求被國知局宣告無效,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作出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
02專利無效的目的不一定是要無效掉對方的專利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方啟動專利無效程序的目的并不一定要將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無效掉。
有些情況下僅需要利用專利無效程序,迫使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作出縮小保護范圍的解釋,從而利用禁止反悔原則,贏得侵權訴訟案。
在深圳創格公司和馬希光訴康柏公司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中,康柏公司巧妙地利用了專利無效程序,迫使專利權人為保其專利權有效,而在面對國知局的專利無效程序中,將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可替換”解釋為“可互換”,也即其技術方案中的部件“座槽”是可互換的。
因此特征,專利權被維持有效。
康柏公司在法院審理的侵權訴訟中主張己方的“座槽”不是可互換的,巧妙地利用了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解釋,從而成功利用禁止反悔原則在侵權訴訟案中獲勝。
03如何通過多種途徑找到能無效目標專利的現有技術證據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充分運用專利無效程序,特別是在將對方專利的權利要求基礎全部無效掉的情況下,能起到斧底抽薪的作用,可以徹底解決侵權糾紛。
而專利無效成功與否的關鍵,在于能否檢索到影響涉案專利新穎性與創造性的強有力證據。
大部分案件中,專利無效的請求人方都是通過專利數據庫來查找現有技術證據,實踐工作中也可以從互聯網平臺中公開的科技論文、電商平臺發布的新技術與產品、圖書館收藏的書籍與期刊雜志中尋找現有技術證據。
還有一種需要注意的途徑就是,從專利權人處挖掘出無效其專利的證據。
04侵權訴訟中運用專利無效程序還需要注意把握好時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因此,遭遇上述情形時,被訴方在侵權訴訟中應當在規定的15天答辯期內,及時向國知局提起專利無效請求,以中止法院侵權訴訟案的審理。
同時利用現行專利法規規定的一個月補充證據期限,再去檢索查找強有力的現有技術證據,以期能無效掉涉案專利,從根本上解決侵權訴訟糾紛。
當然,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也可以在未發生侵權糾紛之前未雨綢繆,通過檢索是否存在對自己制造、銷售的產品構成法律風險的有效專利,做好專利侵權風險預警工作,并提前布局專利無效準備、產品規避設計等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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