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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H請求中本申請與對應申請的關系?如何搜集使用證據無效搶注商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7:04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如何描述PPH請求中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 如何搜集使用證據,無效搶注商標?



如何描述PPH請求中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


在PPH請求中,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必須要進行描述。

錯誤的描述是導致PPH請求無法通過的一個重要因素。

如何正確、完整地描述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對于不少剛接觸PPH業務的代理人來說是一件比較棘手的事情。

本文從PPH請求流程的規定出發,通過具體實例解析描述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的關鍵點,以期通過有限的實例來幫助代理師靈活掌握正確、完整地描述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的方法。

鑒于在實際工作中,PPH請求中所涉及的對應申請以來自美國、歐洲、日本或韓國的居多,為簡單起見,在下文的介紹中,將以IP5 PPH流程為基礎,通過以涉及來自美國、歐洲、日本或韓國的對應申請為實例來詳細介紹。

本申請與來自其他國家的對應申請的關系可以此進行類比。

一、關于本申請與對應申請的關系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在關于使用來自EPO、JPO、KIPO或USPTO的國家或地區工作結果的IP5 PPH流程(即,常規IP5 PPH流程)中,還是在關于使用來自EPO、JPO、KIPO或USPTO的PCT國際階段工作結果的IP5 PPH流程(即,PCT IP5 PPH流程)中,關于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的規定總結起來都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本申請與對應申請必須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該最早日期可以是申請日,也可以是優先權日。

基于上述規定,可以得出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應該滿足以下四種情況之一:A。 本申請的申請日與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相同;B。 本申請的申請日與對應申請的優先權日相同;C。 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相同;D。 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優先權日相同。

因此,在提交PPH請求時必須清楚描述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屬于上述關系中的哪一種。

以上情況B對應于本申請作為對應申請的優先權且基于對應申請來為本申請提交PPH請求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際代理中很少遇到,因此,在下文描述的實例中將不涉及這種情況,但在這種情況下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的描述方式與其他情況類似,可以其他情況進行類推。

二、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的關系的描述實例1。 本申請的申請日與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相同例1。 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從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本申請的申請日為2022年1月7日,其是PCT/IL2022/050028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

從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為2022年1月7日,其是PCT/IL2022/050028本身。

因此,本申請與對應申請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即它們的申請日2022年1月7日,本申請和對應申請是滿足PPH請求流程規定的,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寫為“本申請是對應申請PCT/IL2022/050028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

2。 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相同例2。 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從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本申請的申請日為2022年11月10日,其優先權為US17/095,154,優先權日為2022年11月11日。

從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對應申請的申請號為US17/095,154,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為2022年11月11日。

因此,本申請與對應申請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2022年11月11日,即,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相同,本申請與對應申請是滿足PPH請求流程規定的,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寫成“本申請有效要求了對應申請US17/095,154的優先權”。

例3。 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從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本申請的申請日為2022年11月20日,其優先權為US15/379,126,優先權日為2022年12月14日。

本申請是PCT/US2022/062613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

從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對應申請的申請號為US15/379,126,申請日為2022年12月14日。

因此,本申請與對應申請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2022年12月14日,即,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相同,本申請與對應申請是滿足PPH請求流程規定的,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寫成“本申請是有效要求了對應申請US15/379,126的PCT國際申請PCT/US2022/062613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

3。 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優先權日相同例4。 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從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本申請的申請日為2014年12月22日,其優先權為EP13198877.6,優先權日為2013年12月20日。

從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為2014年12月16日,其優先權也為EP13198877.6,優先權日為2013年12月20日。

因此,本申請與對應申請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2013年12月20日,即,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優先權日相同,本申請與對應申請是滿足PPH請求流程規定的,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寫成“本申請和對應申請都有效要求了EP13198877.6的優先權”。

例5。 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如下:從本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本申請的申請日為2013年7月1日,其優先權為US61/666,185,優先權日為2012年6月29日,本申請是基于申請號為CN201380034944.4的申請的分案申請。

從對應申請的公開信息可知,對應申請的申請日為2013年7月1日,其是PCT國際申請PCT/EP2013/063853的歐洲階段申請,該PCT國際申請的優先權為US201261666185P(即US US61/666,185),優先權日亦為2012年6月29日。

因此,本申請與對應申請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2012年6月29日,即,本申請的優先權日與對應申請的優先權日相同,本申請與對應申請是滿足PPH請求流程規定的。

然而,從本申請的上述公開信息,我們只能了解到本申請是基于申請號為CN201380034944.4的申請的分案申請,而無法準確獲知本申請是申請號為CN201380034944.4的申請的直接分案申請,還是申請號為CN201380034944.4的申請的分案的分案申請。

考慮到這一情況,我們可以結合本申請說明書第一段中關于本分案申請與母案申請關系的如下描述:通過該描述,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到本申請是申請號為CN201380034944.4的申請的分案CN202210661351。X的分案申請,還可以了解到申請號為CN201380034944.4的申請是PCT國際申請PCT/EP2013/063853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

因此,本申請與對應申請的對應關系可以描述為“本申請是申請號為202210661351。X的分案申請的分案申請,分案申請202210661351。X是申請號為201380034944.4的申請的分案申請,申請201380034944.4是有效要求了US61/666,185優先權的PCT國際申請PCT/EP2013/063853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對應申請是PCT國際申請PCT/EP2013/063853的歐洲國家階段申請。

”三、分析與結論從以上具體實例可以看出,針對本申請與對應申請之間關系的描述本質上需要弄清楚以下兩條線上的各申請之間的關系:(1)從本申請到具有最早日期的申請。

(2)從對應申請到具有最早日期的申請。

在例1中:

從本申請到具有最早日期的申請這條線上存在兩個申請,即,本申請和具有最早日期的PCT國際申請PCT/IL2022/050028,它們之間的關系為:本申請為PCT國際申請PCT/IL2022/050028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

從對應申請到具有最早日期的這條線上只有對應申請PCT/IL2022/050028這一個申請,對應申請和具有最早日期的申請之間的關系為:對應申請為PCT國際申請PCT/IL2022/050028。


如何搜集使用證據,無效搶注商標?


如何搜集在先的使用證據,把他人搶注的注冊商標宣告無效,這是讓很多使用人頭疼的一個問題。

明明是有使用的,苦于證據收集難,面對他人申請或已注冊的商標,無從下手。

從補救措施來說,對被搶注的商標提異議,提無效宣告,進行無效宣告商標行政訴訟等,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少。

但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不管采取哪個程序維權,使用證據是關鍵的“米”,沒有這“米”難以成“炊”。

這篇文章將從一個案子的分析道來,如何從各個環節入手去搜集在先使用證據。

案件的背景是這樣的:開利公司(CARRIER CORPORATION)是全球最大的制冷、空調設備供應商及相關產品維修服務提供商之一。

公司成立于1978年,于1979年開始在中國申請注冊制冷、空調設備的“Carrier”商標,并在中國市場進行了長期持續的宣傳和使用,目前“Carrier”相關產品的銷售及維修門店也早已遍布全國,已在中國制冷、空調行業內被相關公眾所熟知。

被他人注冊“Carrier”商標的是第4類的“潤滑油; 發動機油;工業用油”等產品。

針對第4類的“Carrier”商標,開利公司委托其他律所對其依據商標法的第15條、30條、32條規定提起了無效宣告,未獲得支持,然后提起一審行政訴訟,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他人的注冊商標得以維持有效。

開利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該案的二審行政訴訟。

收集證據的關鍵在于全面摸查使用情況,并將散落于各個環節可能形成的證據發掘出來,形成完整的使用證據鏈條。

下面以我們代理“Carrier”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為例進行說明。

通過與客戶的溝通得知,冷凍油、潤滑油作為制冷設備配套使用的產品,開利公司在冷凍油、潤滑油上亦使用了“Carrier”商標,只是未及時注冊,而被他人注冊在了“潤滑油、工業用油”等商品上。

由于他人申請的商標時間較早,而開利公司將其作為配件出售,單獨使用及宣傳的證據留存較少。

我們仔細查閱開利公司現有的證據,包括在評審及一審訴訟時提交的材料,未發現“Carrier”冷凍油的使用證據,因而在一審訴訟中未能勝訴;客戶雖然發現對方曾經銷客戶的“Carrier”冷凍油,但對方并非客戶的代理商,不存在任何的代理關系,因而主張商標法第15條未被支持。

在二審期間,我們通過查閱案卷材料,以及跟客戶開電話會議及郵件反饋等進行多次溝通,一步步地梳理和挖掘客戶“Carrier”冷凍油從生產到銷售整個環節可能留存的痕跡,從而搜集相應的證據。

我們重點從以下三方面提供了大量證據以支持我們的上訴請求:

從產品進口源頭到銷售,深度挖掘使用 一般而說,在產品上市前,需要設計產品包裝,可能是公司自行設計(則可能有內部溝通的郵件往來),可能委托圖文設計公司(則可能有委托的合同及款項支付的相應憑證);產品上市前或上市后的質量檢測(則有檢測報告)。

當我們詢問其產品上市前的準備工作時,客戶告知“Carrier”冷凍油并非在中國生產,而是從國外原裝進口;我方律師便詢問其是否有進口相關的文件,比如海關報關單等,客戶表示有海關報關單,但上面不會體現“Carrier”商標。

當我們問及如果沒有商標,怎么關聯到“Carrier”冷凍油時,客戶表示報關單上有產品編號,而“Carrier”冷凍油包裝上也是標有產品編號的。

我們建議客戶把海關報關單,產品外包裝都盡量收集。

另外,關于銷售方面,客戶曾提交了大量的銷售合同,但均是制冷設備的合同。

客戶表示“Carrier”冷凍油并非主營產品,不會有單獨的銷售合同。

我們詢問客戶,即使沒有單獨的合同,如果涉及“Carrier”冷凍油,是否會寫到合同里,是否標明價格。

在我方的建議下,客戶收集了部分包括“Carrier”冷凍油、潤滑油相關的銷售合同以及對應的發票,在這些合同里,“Carrier”冷凍油出現在保養所用零件及維修零件清單列表中,并標有價格、品牌和產品編號。

通過一輪輪的溝通和證據收集,我們通過產品編號這個細節,可以看到在海關報關單,產品外包裝,以及銷售合同的附件中產品明細中有“冷凍油”以及相應的產品編號,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除了海關報關單,沒有直接體現商標,其他證據上標注有“Carrier”商標。

在網絡平臺收集銷售及宣傳證據 除了客戶收集的證據外,我方律師根據客戶提供的信息,在網絡平臺收集其他代理商銷售及宣傳“Carrier”冷凍油的證據。

我們通過上網搜集,發現在他人搶注商標申請日前,不少代理商在專業的平臺有我方客戶“Carrier”冷凍油產品的介紹或銷售宣傳,我方選取了了七八個能直接體現商標和產品編號的網站作為證據提交二審法院。

證明其具有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的惡意 在二審開庭時我方強調了這家公司在申請“潤滑油、工業用油”的“Carrier”商標前,是知曉開利公司銷售“Carrier”冷凍油的情況的,因為其在公司微博的官網上宣傳其是開利冷凍油的國內代理商。

這雖然無法主張代理商的關系,但可以證明具有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的惡意。

以上的證據及主張均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法院最終認定他人搶注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而認定該商標應當被無效宣告。


如何撰寫軟件裝置的專利權利要求


此案件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是諾基亞公司。

案件爭議主要是“被配置為”一詞,其涉及權利要求部分為:

一種終端設備,被配置為基于從用戶接收到輸入來確定待傳送的消息,。。。。。。;以及所述終端設備被配置為:為了傳送所述消息,選擇在預定選擇條件下與所述消息的特征信息相關聯的數據傳送方法。

該權利要求與方法步驟對應,只是在方法步驟前增加“被配置為”一詞進行限定。

諾基亞公司認為上海華勤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上述專利的專利權。

雙方對權利要求中的“被配置為”是否為功能性特征以及包含該詞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進行了爭論。

如果保護范圍被認定為不清楚,將無法判斷是否侵權,諾基亞公司會敗訴。

因此,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判斷對于本案至關重要,而保護范圍是否清楚與“被配置為”是否為功能性限定有關。

有一種觀點認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被配置為”是功能性的限定的技術特征,基于此,其保護范圍應當以具體實施例中記載的實施方式為準,但是,在涉案專利的具體實施方式中,沒有記載“被配置為”是如何實施的,因此,涉案專利即使結合說明書中的記載,其保護范圍也是不能確定的。

對于該觀點,諾基亞公司認為,本來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清楚地知道,要實現權利要求描述的“被配置為”,可以通過軟件、硬件或軟硬件結合的方式來實施。

該案涉及如下兩個問題:

1。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標準。

筆者認為:一個特征如果使用了功能性的描述,其并不一定是功能性技術特征。

如果描述的該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都知道如何實現,那么該特征就不是功能性技術特征;如果描述的該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不知道如何實現,則該功能是功能性限定。

關于該觀點,在“多線路公交電子站牌”專利侵權糾紛案[1]的判決中也有所體現:

如果實現權利要求中某一技術特征的功能的裝置結構,在所述技術領域中已經存在,相應的裝置結構相對固定且為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就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否則,權利要求中的該技術特征就是一項功能性特征。

在認定功能描述是否為功能性特征時,是看該功能描述所體現的功能是否具有本領域公知的實現方式。

如果沒有則該功能描述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

2。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

該問題的關鍵在于,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及附圖是否記載了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實現功能性特征所體現的功能或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

如果說明書有記載,則以說明書的內容解釋其保護范圍;如果說明書未記載具體實施方式,則看該功能描述是否有公知的實現方式,如果有,則不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如果沒有,則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這將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

該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應該是通過軟件編程來來實現的。

對于軟件領域的技術人員,其應當具有普遍的編程能力,一般情況下,只要描述出該軟件實現的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基本上就可以實現該功能。

例如,蘋果手機的滑動解鎖,只要描述出其解鎖的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就可以實現該技術。

因此,如果權利要求中涉及了只要描述功能就可以通過編程實現的技術特征,那么該類技術特征就不應當是功能性的技術特征,就不需要通過說明書及附圖中的具體實施例進行解釋。

在該案中,諾基亞認為該權利要求是可以通過軟件、硬件、軟硬的結合來實現的。

諾基亞是基于擴大保護范圍的考慮來這么解釋的。

對于軟件的實現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權利要求中的描述就應當知道如何實現。

但是,對于純硬件以及軟硬結合的方式,應當是如何實現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就不清楚的,這是因為,目前的手機基本上也只提供了一個硬件的框架,其包括處理器、存儲器、無線處理部分、顯示部分、輸入部分等,在該硬件框架上,其余的功能大部分上均是通過軟件來實現的,很難想象僅僅通過硬件搭建的方式或者軟硬結合的方式來實現上述權利要求中的功能。

因此,如果“被配置為”僅僅是軟件實現的話,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知識來實現的,其并不應當認定為該特征是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

但是,如果“被配置為”被諾基亞解釋成硬件或者軟件硬件結合的方式的話,那么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自己所掌握的知識不能實現,因此,其應當認定為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而說明書中也未記載硬件或者軟硬結合的實施例,這將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

從這個角度上看,諾基亞應當舉證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硬件或者軟件硬件結合的方式來實現。

諾基亞并沒有完成這種舉證責任,這也導致了諾基亞的敗訴。

在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中,對于裝置權利要求審查指南中規定了功能模塊架構的寫法。

如果上述權利要求按照指南的規定寫成“XXX模塊,用于。。。。。。”,那么會被認定為軟件模塊,此時不會被認為是功能性特征,則其保護范圍是可以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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