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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單一性規定解讀,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流程風險點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6:37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PCT關于單一性規定的解讀,PCT國際專利申請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的流程風險講解。



PCT關于單一性規定的解讀


單一性原則,也稱為“一發明創造一申請”原則,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創造。

單一性原則是專利申請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在世界各國或地區的專利法中均有規定,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也不例外。

單一性原則之所以成為普遍原則,有著多方面原因。

首先是經濟上的考慮。

專利審查機構需要申請人支付一定的費用,以維持該機構的正常運轉,并使之能夠完成專利申請的檢索和審查工作。

通常,申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根據專利申請的件數來計算。

如果不限制一件專利申請中包含的發明創造的數量,可能會出現申請人僅支付了一件專利申請的費用但要求審查多項發明創造的情況,從而給專利審查機構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其次是專利審查機構管理上的考慮。

一件專利申請僅涉及一項發明創造,便于對該專利申請進行分類管理(例如利用國際專利分類號),進而便于分配給相關技術領域的審查員進行檢索和審查。

此外,這樣的分類管理,也便于公眾對專利信息的利用,包括查閱相關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

然而,從前述原因來看,單一性原則僅是形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因此,缺乏單一性通常不會作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下面詳細介紹PCT中有關單一性的規定。

根據PCT實施細則第13.1條的規定,一件國際申請應只涉及一項發明或者由一個總的發明構思聯系在一起的一組發明。

根據該條款,發明單一性的要求包括兩種情形:只涉及一項發明;只涉及由一個總的發明構思聯系在一起的一組發明。

前一種情形是純粹的單一性原則的體現。

后一種情形可以看作是前一種情形的擴展,即,當一組發明能夠由一個總的發明構思聯系在一起時,可以視為“一項發明”,從而得以符合單一性原則。

顯然,后一種情形是單一性判斷的難點。

在進行單一性判斷之前,亟需厘清一個基礎性問題:單一性判斷的對象是什么?也即,對于一份專利申請,專利審查機構是以什么作為單一性判斷的依據?雖然單一性原則通常表述為“一件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創造”,但其本意實際上是“一件專利申請應當只要求保護一項發明創造”。

因此,判斷一份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的要求,依據的是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而不是說明書。

理論上,說明書中除了對應描述權利要求書的技術內容之外,還可以描述與權利要求書無關的各種內容,例如多個互不相關的發明。

這種說明書并不會受到單一性原則的規制,審查員至多指出說明書本身撰寫上的缺陷(例如用詞與語句的問題)或者某個發明是否公開充分的問題。

然而,一旦申請人試圖將說明書記載的其它發明寫入權利要求書中(包括替換原有的權利要求書),則會受到單一性原則的規制。

回到單一性判斷本身,則需要解釋何為“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僅從字面理解,這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措辭,其范圍難以準確界定。

例如,所有為了提高發動機燃燒效率的技術方案,是否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對此,PCT實施細則第13.2條進行了解釋:在同一件國際申請中要求保護一組發明的,只有在這些發明之間存在著技術關聯,含有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時,才應被認為滿足本細則13.1 所述的發明單一性的要求。

“特定技術特征”一詞應指,在每個要求保護的發明作為一個整體考慮時,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對于權利要求書請求保護的一組發明而言,它們之間的技術關聯并不是寬泛和隨意的,只有當它們的技術方案中包含至少一個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時,才認為它們之間存在著技術關聯,才能確定它們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從而滿足單一性的要求。

因此,通過引入“特定技術特征”這一概念,使得在判定多個技術方案是否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時,有了具體明確的操作標準。

“特定技術特征”是專門為判斷單一性而提出的一個概念,應當把它理解為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也就是使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特征,并且應當從每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整體上考慮后加以確定。

由此,通過這一概念將單一性與創造性聯系在一起。

在這里,之所以強調“應當將每個要求保護的發明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創造性的判斷,應當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評價,即評價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而不是評價某一技術特征是否具備創造性;然而,單一性的判斷,只需要找到不同的技術方案中存在的技術關聯即可,所述技術關聯恰好體現在單個的技術特征上;因此,為了兼顧創造性的整體判斷和單一性的單個判斷,才在“特定技術特征”的概念中刻意指出,當該發明的技術方案整體上具備創造性時,在該技術方案中就創造性而言起決定性作用的單個技術特征,就是體現技術關聯的特定技術特征。

根據上述理解,對于一組發明,如果它們沒有包括相同或相應的技術特征,則顯然不可能包括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因此明顯不具備單一性;如果它們所包含的相同或相應的技術特征均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該技術特征顯然不可能對相應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起決定性作用,因此不是特定技術特征,它們也明顯不具備單一性。

除了上述兩種明顯不具備單一性的情形之外,通常都需要與現有技術對比并進行創造性判斷之后,才能進行單一性的判斷。

因此,單一性的判斷通常并不由受理局或國際局進行,而是由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甚至由指定的國家局來進行。

在PCT國際階段,如果一份國際專利申請不符合單一性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審查員應予指出,并要求申請人對附加發明的檢索或審查付費。

在審查員能夠用微不足道的額外勞動對附加發明進行檢索時,特別是這些發明在構思上非常接近時,審查員也可以決定對所有發明進行檢索,但仍需指出該申請缺乏單一性。

但是,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一般不會對沒有做出國際檢索報告的權利要求進行國際初步審查。

在審查員指出單一性問題并要求申請人繳納附加費的情況下,申請人在繳納附加費時可以提出異議(需同時繳納異議費),在異議中說明該申請符合單一性的要求或者說明附加費的數額過高。

此時,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家初步審查單位應當啟動異議程序,對申請人的異議作出裁決。


PCT國際專利申請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的流程風險講解


隨著PCT國際申請量的增加,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案件也日益增加,而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案件在辦理進入手續時與傳統的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遞交的專利申請有很大的區別,若申請人或代理機構辦理經驗不足,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導致失誤,甚至會給申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

一、在中國的效力 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前應當判斷所涉及的案件在中國是否具有效力。

若沒有效力,則不能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對效力的判斷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最新國際公布文本扉頁或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請求書中有指定中國的記載,簡單來說,如下圖所示:

2、在國際階段PCT國際申請未被撤回或者視為撤回,或對中國的指定未被撤回。

如果PCT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發出過以下任意一種通知書,如,國際申請被視為撤回通知書(PCT/RO/117表)、關于撤回通知(PCT/RO/136表)、國際申請或指定國申請撤回通知書(PCT/IB/307表),則說明該PCT國際申請在中國不具有效力,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局發出的PCT/IB/307表,從表中可以明確看出申請人撤回了對中國的指定,該PCT國際申請即使辦理了進入手續,專利局審查員亦會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

3、國際公布文本扉頁或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請求書中有對中國申請人的記載。

案例,扉頁中僅記載了對美國的發明人和申請人,而對中國的申請人未進行指定,故該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上述提及的3項事宜,代理機構需在辦理進入手續前核實清楚,特別是針對外內的申請,一旦完成申請文件的翻譯,甚至辦理完進入手續之后,收到專利局下發的《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通知書》才發現問題,代理機構不僅要承擔所有的內部成本,還會引起客戶質疑代理機構的專業性,甚至失去后續合作機會。

二、辦理進入手續的期限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知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針對未要求優先權的案件,需從國際申請日起算,如下圖顯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中提及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我們實際辦理業務中發現這句話比較容易產生誤解,很多客戶包括國外客戶經常來函詢問“若申請人打算采用32個月辦理進入手續,是否需要在30個月時向官方提出延期請求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答案是否定的,申請人只需要在32個月期限屆滿前辦理進入手續時同時繳納寬限費CNY1000即可,無需向官方遞交延期請求或證明材料之類的文件。

另外,32個月期限屆滿的計算方式不是最早優先權日(未要求優先權的自國際申請日)加30個月再加2個月,而是最早優先權日(未要求優先權的自國際申請日)直接加32個月。

辦理進入手續的期限相對比較簡單,常規情況下都不會出錯。

出現問題的往往是那些不常見的細節方面的問題,所以特別提醒申請人或代理機構關注國際公開文本扉頁中的基礎信息,尤其是優先權信息,與其相關的特殊計算方式一定要清晰掌握,若發現下列情形且客戶指示函中沒有說明,建議發函通知客戶。

1、國際申請日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后,14個月之內,法定節假日的情況除外。

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專利局對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恢復的優先權不予認可,相應的優先權在中國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國際申請的優先權在國家階段不成立,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2、在辦理進入手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要求的,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計算。

如,某PCT國際申請,要求一項優先權,優先權日為2022年8月10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最遲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官方絕限是2022年4月10日。

申請人在2022年4月25日辦理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的聲明。

該申請由于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2022年4月10日前辦理進入手續,審查員會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即使申請人在辦理進入手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聲明,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最后期限仍然是2022年4月10日。

若期限屆滿前未及時辦理,采用撤回最早優先權的方式延長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期限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3、若國際階段公布的優先權信息錯誤,申請人僅有兩次機會可辦理優先權信息的更正。

一是在辦理進入手續時同時提出更正請求,二是在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出。

無論選擇哪種時機提出,若申請人未向國際局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請求時需同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三、國際公開文本扉頁中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確認PCT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之后,還需注意國際申請公開文本中與申請人和發明人相關的特殊情形,具體如下:

1、從下圖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針對不同的國家客戶指定的申請人不同,在辦理進入手續時需仔細查看國際公開文本扉頁中針對中國的申請人; 2、國際申請公開文本扉頁中未記錄發明人的信息,進入聲明中需補充發明人的信息。

3、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經國際局登記已經死亡的申請人,通常情況下不再寫入進入聲明中。

如有繼承人,可以直接填寫經國際局登記的繼承人姓名。

若辦理進入手續時無繼承人,可以將已死亡的申請人的姓名填寫在進入聲明中,后續進入國家階段后,可根據審查指南的要求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4、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如遇針對中國的發明人死亡的情形,在進入聲明中仍然需填寫死亡的發明人姓名,該信息需與國際申請公開文本扉頁中的信息一致。

四、填寫“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時需注意的事項 1、首次國家申請或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遞交的相同主題的申請可以同日提出“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但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案件,無同日申請的概念。

根據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辦理進入手續時,“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只能擇其一,且只能進入一次。

2、關于提前處理,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限屆滿前要求國知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當前的進入聲明中默認勾選了提前處理的請求,申請人若同意提前處理,但國際局尚未向國知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否則審查員將等到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才會啟動審查程序。

國際申請尚未國際公布時,請求提前處理并且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國際局索要申請文件副本的,如下圖所示需選中19欄中所有選項。

3、援引加入相關,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指定局對于在國際階段通過援引在先申請的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的不予認可。

故進入聲明中的第24欄,若勾選第一項的,提交的中文譯文中不得包含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否則審查員會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刪除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內容。

若勾選第二項的,經審查確認援引內容無誤,將會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因重新確定申請日而導致申請日超出優先權日起12個月的,審查員將會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通知書。

在此特別提醒申請人或代理機構人員,上述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通知書不可辦理恢復優先權的手續。

另外,若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未在進入聲明中予以指明并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在后續程序中不能再通過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

4、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案件,需根據請求書第25欄的內容進行逐項填寫。

若申請人未在進入聲明中填寫,所涉及的案件將被視為不涉及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

對于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經按照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做出過聲明的,若在請求書中未填寫,申請人可以在進入日起4個月內主動補正。

五、遞交方式 除電子申請方式遞交之外,申請人還可以選擇面交或郵寄的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遞交申請文件。

申請人或代理機構需特別注意,面交需將申請文件遞交至【受理處PCT文件】接收窗口并附上交接清單,專利局收到文件之日為遞交日;郵寄需以掛號信的方式郵寄至【受理處PCT組】,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為文件遞交日。

如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寫,申請文件通過快遞或通過其他窗口轉交至【受理處PCT組】,將按面交方式處理,遞交日以【受理處PCT組】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為準。

一旦錯過30個月但在32個月內,申請人及時發現尚可采取補救方式。

若錯過32個月的期限,申請人將喪失在中國獲得保護的機會。

六、申請費用 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案件一般在遞交申請文件時同時繳納申請費用,最遲需在32個月期限屆滿前完成繳費工作。

常規的繳費明細如下圖所示:

在此特別提醒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根據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文件和費用若在同一日辦理,該日即為進入日,若未在同日辦理,則以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全部辦理完成之日為進入日。

另外,以下是與費用相關的一些特殊情形,需額外注意,避免錯繳或漏繳。

1、優先權費用的繳納時間,審查指南中規定優先權的費用可以在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

為減少監控程序同時也為了避免遺漏監控,建議申請人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費用。

2、針對生化領域的案件,需注意國際公開文本扉頁中關于基因序列表的信息,如下圖所示,如涉及基因序列表在繳納申請附加費計算頁數時需注意,確保一次性繳納齊全。

3、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

由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瑞典專利局三個國際檢索單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的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減繳20%的實質審查費。


PCT國際申請文件的準備和修改講解


近年來,在“走出去”的大形勢下,國內企業積極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申請專利(以下簡稱向外申請專利)。

作為向外申請專利的重要途徑,PCT國際申請以其特有的流程和較大的靈活性受到越來越多申請人的重視。

作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的基礎,有必要對PCT國際申請的準備和提交做一些介紹。

值得說明的是,除非特別指出,下面的論述均以中國申請人在中國局提出PCT國際申請為例。

一、PCT國際申請文件的準備。 對于國內申請人來說,可以直接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提出PCT國際申請,也可以以國內申請為基礎提出PCT國際申請。

前一種申請即首先提出PCT國際申請,一般情況下是因為申請人對自己的申請有著較為明確的定位,而且很有可能對國內外相關技術的發展已經有了明確的認識。

為了縮短進入國家階段的周期,往往會采用這種方式。

后一種申請的申請人在提交國家申請時還有許多待決事宜需要考慮。

由于PCT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初始的國內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PCT申請并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而且PCT申請可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才進入國家階段,因此申請人有著充足的時間可以考慮未來是否需要進入其他國家、具體要進入哪些國家等問題。

這種申請由于時間準備上更為充裕,因此大多數申請人會選擇這種方式。

二、PCT國際申請文件的修改。 一般來說,PCT的申請文件會作為專利申請后續進入國家階段時的基礎。

在提交PCT國際申請之后,國際局會對PCT申請文件進行國際公布。

以PCT國際申請為中文申請為例,將來申請人選擇進入國家時,會以這份PCT申請國際公布版本為基礎進行翻譯后,進入其他國家。

因此,PCT申請文件的質量直接決定了后續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文件的質量。

如果PCT申請文件存在問題,將對到后續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造成不良影響:小則可能由于各種形式問題或者申請文件不清楚的問題導致反復修改使得專利被授權的時間延后,大則會導致后續進入國家的申請無法得到授權。

1。 PCT申請文件是否需要修改1.1。PCT申請文件在提交前是否需要修改對于前述的直接進行PCT國際申請的情況,一般來說不涉及PCT申請在提交前的修改。

此處所說的提交前的修改,多指以國內申請為優先權進行PCT國際申請的情況。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理人會對申請人提出修改PCT申請文件的建議。

對這種建議,有些申請人會產生質疑,認為之前已經寫好的國內申請文件已經存在,何必費事費力再在國內申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

尤其在國內申請在準備提出PCT申請時已經獲得中國專利授權的特殊情況下,申請人更可能對需要修改PCT申請文件的建議提出反對。

代理人的修改建議,一般是針對申請人的國內申請的撰寫質量不過關而提出的。

申請人交給代理人提交的PCT申請文件,一般是其國內申請的提交版本。

這個版本,有時候是申請人自己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

由于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的專業性很強,申請人雖然是某個領域的技術專家,但是由于對專利法律的規定及專利的撰寫技巧不熟悉,申請人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往往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

除了不清楚和一些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形式問題之外,最大的問題是申請人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撰寫缺乏概括和提煉,導致整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太小。

這樣的權利要求,雖然容易在后續的國際檢索報告中得到正面的評價,而且在進入國家階段后相對容易得到授權,但極有可能被有心的侵權人繞過,實際上無法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正當權利。

1.2。PCT申請在國際階段是否需要修改根據PCT規定,在PCT申請的國際階段,有兩次修改機會,分別是依據PCT第19條規定的修改和依據PCT第34條規定的修改。

根據PCT第19條的規定,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之后2個月或者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以后到期的日期為準),可以對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進行一次修改。

根據PCT細則第54條之二。 1(a)規定,申請人可以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內或者在自國際檢索報告發文日起3個月內(以后到期的日期為準),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

申請人在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作出之前,可以根據PCT第34條對申請文件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進行修改。

在實踐中,當申請人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后,有可能發現國際檢索報告中的評價對申請人不利。

常見的不利評價包括PCT國際申請缺乏新穎性或者缺乏創造性等。

對于這種不利情況,申請人應當理智看待并對國際檢索報告進行分析,看國際檢索報告中對申請文件的評價是否中肯、國際檢索報告中指出的對比文件是否確實與申請文件接近。

申請人可以自己對國際檢索報告進行初步分析之后,還可以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理人幫忙進一步詳細分析。

如果發現國際檢索報告的意見不是很中肯,尤其是國際檢索報告缺乏詳細的分析而僅僅是泛泛而談,并且對比文件和申請文件的相關性也并不是很大時,申請人可以考慮不用修改申請文件。

待時機成熟后,直接選擇后續需要進入的國家而直接進入國家階段。

如果發現國際檢索報告的意見中肯,對比文件確實會使得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喪失新穎性或者創造性時,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并力圖使得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克服國際檢索報告中指出的缺陷,從而增大后續進入國家階段時授權的機率。

在修改申請文件后,申請人后續可以直接選擇進入國家階段,或者選擇要求國際初審以得到審查員對修改后的申請文件的再次評價的機會。

不過,當為了克服國際檢索報告中所指出的缺陷而修改申請文件時,往往需要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這其實是對申請人不利的。

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不修改申請文件而直接進入國家階段,尤其是在考慮會選擇進入美國、歐洲、日本等專利制度發展完善、審查力量相對較強的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下,以使在國家階段時對上述問題進一步加以處理。

當然,這樣做可能會增加必要的費用。

因此,當收到不利于自己的國際檢索報告時,申請人應該謹慎的對國際檢索報告進行分析,并在分析后決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請文件。

2。修改要求在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應當注意不超出優先權文件的范圍;在PCT申請之后的修改,不應當超出國際申請提出時所公開的范圍。

在實踐中,除了一些形式上的修改以及在進入國家階段之前進行的適應性修改之外,最多的修改還是由于原申請文件權利要求撰寫不當而進行的修改。

對于由于原申請文件權利要求撰寫不當而進行的修改,一般采取的修改方式是比較溫和的修改。

即使原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很小,在修改時也不對原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做直接修改,而會在原權利要求書的存在的基礎上重新撰寫一套權利要求并與原權利要求書形成并列的權利要求。

由于中國的國家局對PCT申請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判斷標準較嚴格,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上述比較溫和的修改方式的優點在于,無論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否會被判斷為超范圍,也不會影響原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原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仍然可以得到國際檢索報告的評價。

增加的權利要求如果被認為具有優先權,則后續的國際檢索報告中也會對新增的權利要求進行評價。

這種修改方式的缺點在于,權利要求的項數可能增加一倍,比較可能在未來進入國家階段時因權利要求的總項數超過規定而產生超項費。

還有一種修訂方式是不被推薦的,即直接修改原權利要求,將其修改為范圍比較合理的權利要求書。

這種修改的優點在于,權利要求書的項數基本不會增加,后續進入國家階段時不會因權利要求項數超項而產生額外的費用。

這種修改的缺點在于,如果中國的國家局認為PCT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請文件的范圍,則國際檢索報告基本只會指出這個問題,原權利要求不會得到國際檢索報告的評價。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各個國家對權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判斷標準差別很大,因此對于在原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一套權利要求的做法,即使在國際檢索報告中得不到中國審查員的支持,這種意見也只是后續程序的參考意見而并非強制性意見。

申請人可以選擇繼續保留新增的權利要求,在進入國家階段之后再根據具體國家的審查員的意見進行修改或者刪除。

當然,這樣做也許會增加一些翻譯費用甚至超項費用,但是這種付出與獲得一套比較完善的權利要求書相比,還是非常值得的。

結語:PCT國際申請僅僅申請人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的初級階段,后續還需要申請人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才有可能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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