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IS域名爭議案講解,歐洲檢索報告答復期限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6: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OTIS域名爭議案講解,歐洲檢索報告答復期限講解。
OTIS域名爭議案講解
奧的斯公司處理域名爭議,成功地將他人注冊的與“OTIS”商標近似的域名轉移至奧的斯公司名下,消除了消費者混淆誤認的隱患,也避免他人企圖傍名牌而造成的損失。
奧的斯公司于1898年在美國成立,其自成立以來始終保持著電梯界的領先地位,一直致力于研究、開發、制造、安裝、維修、保養、更新改造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運輸系統,目前是全球最大的電梯、扶梯及人行走道的供應商和服務商,其產品占全球市場份額的27%,其商品遍及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
在世界各國著名地標性建筑中多處使用了 “OTIS”電梯,奧的斯公司的良好聲譽享譽全球。
在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同時,奧的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十分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于上世紀30年代開始全面進入中國市場,并于上世紀70年代開始在中國申請注冊“OTI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梯,自動電梯”等相關商品。
為了更全面地維護自己精心打造的“OTIS”品牌,奧的斯公司又分別以其他字體或配合其他圖形在電梯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一系列的“OTIS”商標。
奧的斯公司通過其在華子公司對涉案商標及其商號的使用提升其商標及其商號的知名度,其中部分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奧的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網址為www。otisrise。com的網站,其經營者通過該網站許諾銷售電梯類商品,并在網站中突出使用“OTISRISE”標識。
獲取相關侵權信息后,對該網站及其背后的經營者進行了調查,但鑒于網站中的留存的主體信息大都為虛假信息,難以鎖定具體的侵權主體,故律師建議奧的斯公司可以通過域名爭議的方式解決該事宜,同時也可在域名爭議中要求將上述域名轉移至奧的斯公司名下。
在域名爭議過程中,就商標近似性問題,律師著重闡述了“OTISRISE”完整包含了奧的斯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OTIS”標識,當相關公眾看到“otisrise”標識時,會很自然將其分為“otis”和“rise”兩個部分,“rise”固定的中文含義為“上升”,故“rise”標識使用在電梯類商品上時并不具有顯著性,“otisrise”標識的顯著部分應為“otis”,進而,被投訴人使用的域名“otisrise。com”與投訴人的上訴引證商標“OTIS”構成近似。
同時,鑒于該網站許諾銷售電梯類商品,故該網站的存在會讓消費者誤認其與奧的斯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損害奧的斯公司及相關消費者的權益。
為證明前述事實,律師提交了大量相關的侵權證據及知名度證據。
最終,經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認定,被投訴的域名與奧的斯公司享有權利的商標近似、被投訴人對該域名并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及被投訴人對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最終裁定將爭議域名“otisrise。com”轉移給投訴人奧的斯公司。
橫店圓明新園爭議聲中開門迎客
5月10日,橫店圓明新園春苑開門迎客。
因仿建圓明園而備受關注的圓明新園,從2008年提出建造方案到如今一期建成并開放,7年來一直備受爭議。
隨著新園開園,關于其是否侵權圓明園遺址的爭論,又一次引發公眾關注。
在圓明新園是否侵犯圓明園著作權的問題上,《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也就是說,建筑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始建于清朝的圓明園,符合了以上關于“建筑作品”的概念特征,其規模宏偉,運用了各種造園技巧,融合了各式園林風格,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理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類人身權的保護不受期限限制,但復制權等財產性權利,自公開發表超過五十年就會喪失了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
橫店圓明新園是以營利為目的,對圓明園建筑群的復制行為,但由于圓明園建筑群存世已超過百年,早已超過了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因此就復制權而言,圓明新園并不構成侵權。
但是,如果圓明新園在仿建的過程中隨意對建筑原貌進行歪曲和篡改,甚至為博人眼球而進行惡搞,造成游客對建筑原型產生錯誤印象,則可能侵犯圓明園保護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歐洲檢索報告答復期限講解
從一份歐洲檢索報告說起。
兩個案例:
案例一:
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為:2022-9-9 案例二:
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為:2022-2-2(2022-2-12使用10天郵寄期) 問題來了,同樣都是歐洲檢索報告,為什么答復期限不一樣呢?而且為什么案例二中還有一個使用10天郵寄期的答復期限,而案例一卻沒有呢? 下面,說一說這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
首先,答復期限的算法:
案例一:
通知書中指出,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是從檢索報告的公開日起6個月計算的,而公開日,在通知書第一段寫的很清楚是2022-3-9,所以案例一中,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算出來就是:2022-9-9 案例二:
通知書中指出,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是從本通知書發文日起6個月計算的,通知書的發文日就是右上角方框中的日期,所以案例二中,歐洲檢索報告的答復期限算出來就是:2022-2-2。
另外,和中國專利局發出通知書專利法中規定有一個15天的郵寄期一樣,歐洲專利公約中對于歐洲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也有一個法定的10天郵寄期,那么案例二中,如果使用10天郵寄期,計算出來的答復期限就是2022-2-12(發文日+10天+6個月)。
說到這里大家的疑問可能更多了,同樣都是歐洲檢索報告,雖說都是6個月的答復期限,怎么計算方法又不一樣呢?看看為什么計算方法不一樣。
案例一中引用的是歐洲專利公約(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細則70(1)和70a(1),見圖中標注:
那這個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1)和70a(1)說的是什么呢?我們來一起看一下:
從上述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1)我們可以看出:在歐洲專利公告中提到的歐洲檢索報告的公開日起6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歐洲專利申請提出審查請求,該請求不能撤回。
此外,根據上述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a(1)的規定,在歐洲檢索報告的審查意見中,歐洲專利局需要給申請人機會對補充的歐洲檢索報告中的審查意見進行答復,并在適當的情況下,請申請人對歐洲檢索報告的審查意見中提出的缺陷進行修正,以及對說明書、權利要求和附圖進行修改,上述答復的期限為細則70(1)中規定的期限。
說到這,知道案例一中的答復期限是怎么算出來的了吧。
案例二中引用的是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2)和70a(2),見圖中標注:
看一下上述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2)和70a(2)都規定了哪些內容:
從上述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2)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審查請求是在歐洲檢索報告發給申請人之前提出的,歐洲專利局需要請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指示是否希望繼續對本申請進行處理,并給申請人機會對檢索報告中的審查意見進行答復,在適當的情況下,對說明書、權利要求和附圖進行修改。
此外,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a(2)的規定,針對細則70(2)的情況或者是當補充的歐洲檢索報告是針對PCT進入歐洲的專利申請做出的,歐洲專利局需要給申請人機會對補充的歐洲檢索報告中的審查意見進行答復,并在適當的情況下,請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歐洲檢索報告的審查意見中提出的缺陷進行修正,以及對說明書、權利要求和附圖進行修改,以便指示是否希望繼續對本申請進行處理。
上述案例二的審查請求恰好是在檢索報告發出前提出的,所以適用于歐洲專利公約細則70(2)和70a(2)規定的情況。
而細則中所說的指定的期限,就是通知書中規定的自本通知書發出日起6個月內,所以案例二的答復期限計算方法大家也明白了吧。
根據情況的不同,歐洲檢索報告答復期限的算法也是不同的。
提醒各位申請人,一定要看清楚歐洲檢索報告通知書中的內容,確認好答復的期限,及早準備好答復意見,這樣才不會因為錯過答復期限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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