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為發明人專利被駁回理由,香港專利申請提交指南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36:0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AI作為發明人專利被駁回理由,香港專利申請提交指南講解。
飛利浦狀告超人剃須刀專利侵權案講解
因認為超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人公司)生產的剃須刀侵犯了自己的發明專利,皇家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與其一同成為被告的,還有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湘江煙具批發商行。
飛利浦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他們的發明專利,停止制造、銷售(包括出口)、許諾銷售侵犯他們的專利的剃須刀產品,并賠償人民幣200萬元。
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飛利浦發明改進剃須舒適度 飛利浦公司訴稱, 1995年7月12日,該公司依據《專利合作條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為“剃須器”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95190642.9,并于1996年9月11日公開。
該申請經法定程序公告審查后,于1999年12月22日獲得正式授權,保護期至2022年7月12日,目前處于受法律保護的有效狀態。
本案涉及的發明專利保護的剃須器,改進了剃須舒適度,具有巨大商業價值。
向超人公司索賠200萬元 飛利浦公司起訴稱,近幾年來,其在深圳及全國其他地區的市場上發現,超人公司生產的剃須刀產品技術特征與原告的95190642.9號專利技術特征完全相同,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受原告委托,原告代理人前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創新路義烏商貿城2樓C181號鋪位,也就是第二被告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湘江煙具批發商行處營業處,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該營業處購買了多款“超人”牌的剃須刀產品。
此外,原告代理人還在北京等地的其他經銷商處對不同時期生產的多款“超人”牌的剃須刀產品進行了公證購買。
經分析比對后,原告稱上述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原告95190642.9號專利的技術方案一一對應,已經落入了專利的保護范圍。
飛利浦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超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95190642.9號發明專利,停止制造、銷售(包括出口)、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的剃須刀產品;判令超人公司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金、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支出,共計人民幣200萬元;判令被告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湘江煙具批發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95190642.9號發明專利的剃須刀產品;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是否侵犯專利設計雙方展開辯論 本月24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并就超人SA128、2629型號的產品進行了比對,雙方代理律師就超人公司產品設計是否侵犯飛利浦公司的專利展開辯論。
后經法官詢問,雙方同意在庭下進行調解。
AI作為發明人專利被駁回理由
一。 引言 近日,一則消息引發業界相關人員的關注。
該消息稱:歐洲專利局(EPO)拒絕了兩項歐洲專利申請(EP 18 275 163號和EP 18 275 174),其中,一臺機器“DABUS”被指定為該兩項申請的發明人。
二。案情簡介 申請人Stephen Thaler于2022年8月向EPO提交了上述兩件專利申請,EPO發出通知指出申請人未正確指明發明人。
申請人答辯稱,其通過作為發明人的所有權繼承人而從發明人那里獲得了歐洲專利申請權,發明人為機器“DABUS”。
申請人認為,將AI指定為發明人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發明人不應當僅限于自然人。
EPO并未明確禁止針對自主機器發明的保護。
在EPO實踐中,將發明人限制于自然人僅旨在防止將公司作為發明人。
因此,不應該禁止沒有自然人有資格作為發明人的情況下的知識產權的存在。
2。專利法的目的在于鼓勵創新、鼓勵公開以及發明的商業化。
對機器的產出授予專利權將有助于刺激創造性的機器的開發,最終提升創新。
3。 目前,一些并無資格作為發明人的人卻聲稱享有發明人的權利,這是完全錯誤的,通過允許個人將應歸屬于機器的發明歸屬于個人,將會削弱道義上的正當性。
這對于無所謂被認可的機器來說并不存在不公平,但是這對于其他人類發明者是不公平的,因為通過更改和降低發明人的含義,而貶低了他們的成就。
這會將創造性天才的努力工作與僅簡單地要求機器解決一個問題或提交機器的輸出的那些人相等同。
相反,承認機器作為發明人也將會承認機器的創造者的工作。
EPO在11月25日的非公開口頭聽證中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之后駁回了上述申請,理由是它們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PC)的要求,即申請中指明的發明人必須是人,而不是機器。
EPO認為,機器沒有法律人格,不能擁有一項發明的權利,也不能在雇傭關系中通過繼承來轉讓它們。
因此機器不具有EPC實施細則19(1)規定的指定發明人所要求的姓氏和名字。
預期會有一個詳細的決定將在近期做出。
三。各國家/地區的官方及公眾立場 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嗎? 1。官方立場 據報道,目前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均不允許將AI系統列為發明人或者專利所有權人。
IP 5大局中,中、日、韓、美四局均將發明人定義為自然人,僅EPO未明確定義。
但是實踐中,EPO與其他主要專利局采用同一立場。
對于各國及各地區專利局,一來認為允許AI作為發明人意義不大;二來認為傳統的所有權概念無法套用,即,將AI系統列為發明人或者專利所有權人與現有的專利制度不相容。
具體地,對于EPO來說,雖然EPC中并未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解釋,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EPC第60條(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第62條(發明人的記載權)和81條(發明人的寫明)) 下面看一下中國專利法中關于發明人的相關規定: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1]。
由此可以看出,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了發明者必須為自然人。
此外,關于發明人的規定,重點在于“實質性特點”和“創造性”貢獻,但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審查指南并未說明兩詞的實質含義。
實質性特點應當與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中的實質性特點具有同樣的含義。
相應地,對于外觀設計應當與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中提到的“實質性區別”具有同樣含義。
[2] “創造性貢獻”中的“創造性”與專利法第22條的創造性則不盡相同,后者是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確定技術方案的創新性大小,而前者是判斷哪些人對形成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
也就是說,“發明人”除了滿足自然人這一條件之外,還需要符合實質性特點和創造性貢獻的條件。
目前,AI雖然性能很強大,但是僅僅是人的工具,主流觀點認為其并不具備創造性。
2。公眾立場 目前公眾對于AI是否有資格作為發明人存在較大爭議。
AI作為發明人或者專利所有權人的支持者(如上述兩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的觀點主要是:
1)AI應該可以作為發明人,機器的主人應該是專利權的所有者。
2)專利只屬于人類的規則已經過時了。
反對者則認為:
1)發明人是形成該項發明的創意、并以創造性活動將其開發出來的人。
從此意義上講,只有人類才有能力進行創造性活動。
2)在機器發明領域,盡管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機器來開發技術解決方案,但是目前該工作的實現尚不能完全脫離人類。
3)AI雖然很強大,但是僅僅是人的工具,不是具備創造性的獨立個體。
通過創造性思維和/或結合機器所提供的結果來觸發發明過程的人仍然是發明人。
4)機器不應該擁有專利,因為它們不具有法律人格或者獨立的權利,不能擁有財產。
機器的主人應該成為該機器產生的知識產權的默認擁有者。
5)如果機器不能作為發明人,那么第一個意識到AI輸出的發明本質的人可有資格作為發明人。
四。AI作為發明人的意義 如前面申請人Stephen Thaler所指出的,AI自身對于是否被指定為發明人顯然是無所謂的。
那么將AI指定為發明人的意義何在呢?首先需要從發明人與申請人、專利權人之間的關系來考慮。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發明創造從權利歸屬的角度看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對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均屬于單位;對于非職務發明,上述權利屬于做出該發明創造的人。
對于由雇員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主體,國外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
一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主張發明創造享有權利的主體是做出發明創造的個人。
二是以英、法等國為代表的,主張發明創造享有權利的主體是雇主,因為其提供了物質技術條件且支付了勞動報酬;但是雇主在獲得專利權后應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三是以德國等北歐國家為代表的,除了在專利法中對專利權的歸屬做出原則性規定外,還在專門的雇員發明法中對發明創造享有權利的主體做出更靈活的規定。
可見,對于是否應當允許AI作為發明人的爭議本質上涉及利益分配的問題。
如果允許AI作為發明人,則根據物權法(另有約定除外),AI的所有權人將自然成為申請人/專利權人,無論該所有權人是否對該發明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如果不允許AI作為發明人,則AI僅僅為發明創造過程中的一個工具,直接利用該工具(或者為該AI提供輸入)作出發明創造的自然人理應作為發明人。
若該自然人是該AI的所有權人,則與前一種情況相同,該自然人也為申請人/專利權人;若其不是AI的所有權人,則需要考慮該發明是否是屬于職務發明,若該發明屬于職務發明,則所屬單位為申請人/專利權人,若該發明不屬于職務發明,則需要考慮其與AI的物權占有關系或者其他合同約定。
可見,對于上述兩種情況,區別在于對于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等權利的歸屬會產生影響。
此外,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創新、促進科技及經濟進步。
允許AI為發明人,承認AI的創造性勞動,將有助于激發具備創造性的AI的開發,并最終推動創新。
香港專利申請提交指南講解
很多申請人在遇到“是否需要在中國香港尋求專利保護”這一問題時,會有些困惑。
而針對這一問題,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的是:由于專利保護的性質屬于“地域性”保護,因此,專利即使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授權,但不會自動在香港地區受到保護。
換句話說,香港雖然是我國的特別行政區,但不會對已授權的中國專利自動提供保護。
因此,根據申請人的需要,如果中國專利想要在香港也享有保護,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在中國香港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此專利產品或由該專利方法制備的產品,就需要另外在香港申請注冊。
一、香港專利分為幾種? 香港專利類型分為以下四種,即原授標準專利、轉錄標準專利、短期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香港原授標準專利申請(original grant patent,OGP):
香港致力于改革本地專利制度,全面保護知識產權, 促進創科發展。
于2022年,香港開始推行原授專利(original grant patent,OGP)制度,使得申請人可于香港直接提交專利申請,無須于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即中國、英國和歐洲專利局/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再回港注冊,為知識產權創新者的申請者提供便利和更充分的保護。
新修改的香港專利制度主要引入了原授專利制度,為專利申請人開放了直接提交申請的途徑,在香港尋求最長為期二十年的標準專利保護,這是現行“再注冊”途徑以外的另一選擇。
原授專利申請必須經香港“專利注冊處(Patent Registry)”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有關發明是否符合授權條件而被注冊為專利。
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實施原授專利制度顯示香港政府有決心提升香港專利制度,使之與國際社會主流專利制度的做法看齊,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知識產權交易和創科發展中心的地位。
轉錄標準專利(Re-registration Standard Patents):
指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專利局(即中國、英國和歐洲專利局/知識產權局)審查、授權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HKIPD)獲得注冊的發明專利,有效期可長達20年。
短期專利(Short-term Patents):
申請人直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HKIPD)提交,經形式審查后獲得注冊的發明專利,可在申請的提交日期起4年后續期,有效期可長達8年。
外觀設計專利(Designs):
各種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注冊,保護產品的外觀,可在申請的提交日期起5年后續期,可以續期4次,有效期可長達25年。
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香港專利申請或者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有何程序? 申請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的具體流程:
在中國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的批予,是由以下三個專利局/知識產權局(稱為「指定專利當局」)所授權注冊的發明專利為基礎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 2。 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的專利申請)(EPO) 3。 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 在中國香港申請轉錄標準專利的程序分為兩個階段,申請人須提交下述兩項請求∶ 第一階段RECORD(指定專利申請的備案請求,也稱為第一階段登記):
在指定專利申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EPO)或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后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記錄請求手續; 第二階段REGISTRATION(香港提交注冊與授權請求,也稱為第二階段登記):
在指定專利當局對該申請授權公告后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注冊與批予請求手續。
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請。
專利申請表格兼備中、英文版本,可任擇其一。
如果以中文填寫申請表,就該專利申請或其后批予的專利所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會采用中文進行。
如果以英文填寫申請表,就該專利申請或其后批予的專利所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會采用英文進行。
三、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所需要的信息和文件有哪些?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所需要的信息包括:
(以專利表格第P4號提交記錄請求) 1。 申請人信息:申請人姓名/名稱和詳細地址; 2。 發明人姓名; 3。 發明名稱(中英文); 4。 指定專利的具體信息:
指定專利當局、申請號、申請日、公開號、公開日; 5。 PCT申請的具體信息(如指定專利的案件類型為PCT申請):
國際申請號、國際申請日、國際公開號、國際公開日; 6。 優先權信息(如要求優先權)。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1、基于中國(CN)專利申請提交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1.1。 以國際申請(PCT申請)為基礎:
PCT公開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請人有變更、變址或發明人變名) CN基礎申請的公開文本 1.2。 以巴黎公約申請為基礎:
英文的發明名稱和摘要 (需要與公開文本上的中文發明名稱、摘要完全對應) CN基礎申請的公開文本 2、基于歐洲(EP)申請(指定英國)提交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2.1。 以國際申請(PCT申請)為基礎:
PCT公開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請人有變更、變址或發明人變名) 中文摘要 (需要與公開文本上的英文發明名稱、摘要完全對應) EP申請公報(即European Patent Bulletin)中的相應公開信息 2.2。 以巴黎公約申請為基礎:
EP基礎申請的公開文本 中文摘要(找同族/翻譯) EP申請公報(即European Patent Bulletin)中的相應公開信息 3、基于英國(GB)申請提交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3.1。 以國際申請(PCT申請)為基礎:
PCT公開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請人有變更、變址或發明人變名) 中文摘要 (需要與公開文本上的英文發明名稱、摘要完全對應) 3.2。 以巴黎公約申請為基礎:
GB基礎申請的公開文本 中文摘要(需要與公開文本上的英文發明名稱、摘要完全對應)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所需要的信息包括:
(以專利表格第P5號提交注冊與批予請求) 1。 香港申請號、公開號、公開日期; 2。 申請人信息:申請人姓名/名稱和詳細地址; 3。 發明名稱(中英文); 4。 指定專利的具體信息:
指定專利當局、申請號、公告號、授權日等。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指定專利當局公告的授權專利文件副本; 如申請人與已提交備案不同,還需提供表明申請人請求注冊權利轉移的聲明及支撐聲明的文件。
備注:
1。 香港申請一般不核驗委托書,當知識產權署認為有必要時,會要求代理機構提供表明代理資格的委托書; 2。 對于轉錄標準專利,香港知識產權署不進行新穎性及創造性的實質審查; 3。 由于香港不屬于PCT條約的成員組織,所以PCT申請不能直接進入香港。
四、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予是怎樣的形式? 香港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注冊處會在申請提交后進行形式審查,如果該項申請有任何不足之處且為可更正的,則專利注冊處會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作出更正。
只要申請符合規定的格式,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即可批準為相應的專利。
五、在香港申請專利有何好處? 香港是重要的自由貿易港口城市,任何經過香港海關進出口的產品都將受到注冊的香港專利的保護,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通過進行專利海關備案尋求專利保護; 香港是全球最大的資本市場之一,有許多重量級大公司在香港上市,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專利產品的潛在購買方/被許可方亦或是專利的侵權方; 獲得香港專利注冊,可以使得申請人/專利權人在消費者、客戶、合作伙伴心中建立起很好的信賴感,有利于樹立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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