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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宣告中對譯文異議證據提交有什么要求,德國專利制度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2 15:22:37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無效宣告中對譯文異議證據提交有什么要求,德國專利制度講解 。



法院云開庭介紹


云開庭,顧名思義是利用互聯網視聽技術,不要求當事人到達庭審現場,而是在各自的辦公室、各自的家里面通過網絡視頻發表意見,提供證據和參加審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的內容,“云開庭”的規范稱法是“在線訴訟”。

互聯網、語音識別、5G技術的發展以及會議軟件的開發等為云開庭提供了技術基礎,而疫情的蔓延促進了云開庭迅速實施和應用。

知識產權法院也已經開始通過云開庭的方式來審理案件。

作為一種突破性的庭審模式,云開庭為當事人提供了無與倫比的便利,但是也對保證程序公正提出了挑戰。


專利無效宣告中對譯文異議證據提交有什么要求


在專利授權后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無效請求人提交外文證據時需要提交外文部分的中譯文。

而對于該中譯文的正確性和準確性,專利權人可以提交自己的異議。

反之亦然。

“譯文異議”便是指代這一場景,這也是質證環節之一。

由于在接收到無效請求人提交的無效證據和理由后,專利權人一方的答辯時間有限,因此往往更加關注無效理由和證據的技術和法律內容本身,而忽略了對譯文的檢查。

然而,在很多時候,譯文異議是很重要的環節,甚至能夠決定案件的走向。

本文希望探討一下譯文異議的各個方面。

一、《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對譯文異議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條第1款規定:“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節規定了外文證據的提交:

“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

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

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

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

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

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

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 二、譯文異議程序的解讀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能夠解讀出譯文異議程序是如何進展的。

1。 譯文異議提出的時機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譯文異議提出的期限是指定期限而非法定期限。

實踐中,往往是指定在收到無效受理通知書或者轉送文件通知書的一個月內,和答復上述通知書的期限相同。

作為專利權人,應盡力在該期限內檢查對方提交的證據譯文的正確性,以在期限內提交譯文異議。

然而萬一未能在該期限內發現譯文的錯誤,是否有補救的時機呢? 眾所周知,無效請求人在提交無效請求后有一個月的時間補充證據和理由,因此,在這些補充的證據和理由被轉送給專利權人之后,專利權人又能獲得新的指定期限進行答復。

實踐中,在該新的期限中仍舊可以對第一次收到的無效受理通知書中的對方證據和理由發表意見,也就是仍可提交譯文異議。

但并不是所有無效請求人都會補充證據和理由,因此,并不是一定會有這個第二次機會。

甚至,如果連第二次機會都錯過,本文建議,如果譯文存在至關重要的錯誤,仍舊要在發現對方譯文錯誤的第一時間,向合議組提交異議,合議組是有責任查清事實,依職權確定譯文是否正確的。

有時,即使在口頭審理時第一次提出譯文異議,也有被接受的機會。

2。 譯文異議提出的方式和注意事項 《專利審查指南》中并未詳細規定譯文異議提出的方式。

實踐中,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在答復文件中提及譯文異議,或者單獨提交譯文異議的文件。

二者都是可以的。

提交譯文異議需要注意的有幾點:

第一,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譯文的核對應有重點,僅需指出譯文中實質性的、對案件走向有影響的錯誤,無需指出譯文中每一處錯誤,例如打字甚至標點錯誤,以免分散合議組的注意力,錯過真正值得關注的錯誤; 第二,應審查對方提交文件中所有存在譯文的地方。

由于《專利審查指南》中并未規定書面提交譯文的方式,因此對方提交的譯文除了在單獨的證據譯文文件中出現,還可能隱藏在無效請求或補充理由的意見陳述書中,以引用證據的方式給出譯文,這部分譯文的存在往往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仔細的檢查; 第三,在提交譯文異議時,不僅應指出對方的譯文有誤,還應提交認為正確的譯文; 第四,如果遇到當事人不精通的語種(日、韓、俄、德、法等等),更不要輕易放過,可尋求專業的翻譯公司的幫助,委托他們代為核實; 第五,如果譯文的錯誤并不一目了然,例如某一原文術語本身含義有多種或存在歧義,為了使譯文異議可信度更高,應充分說明該譯文錯誤的理由,并考慮給出證據。

例如,可分析譯文錯誤所在的證據的上下文、甚至該篇證據引用的其它文獻,來確定譯文的真實含義;可通過本領域教科書確定術語的正確含義;當然,最常見的是通過提交一本或多本工具書中對該原文術語的解釋來證明譯文存在錯誤。

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提交有資質的第三方翻譯機構的譯文來印證所提出的譯文異議。

3。 提出譯文異議后的程序 對于一方當事人(例如專利權人)提出的譯文異議,另一方當事人(例如無效請求人)也可發表意見。

在實踐中,如果譯文確實存在無可辯駁的明顯錯誤,或者該譯文錯誤對案件來說無關緊要,雙方當事人通常是容易達成一致意見的,對方當事人的意見表達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審時口頭做出。

但在一些情況下,由于語言本身存在不確定性,有可能雙方對某處至關重要的譯文是否正確存在較大分歧。

此時,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

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

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

” 從以上規定的措辭可以看出,當雙方當事人對于譯文的異議部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決定權事實上在于合議組:是否委托翻譯、是否委托雙方都認可的翻譯單位翻譯、雙方無共同認可的翻譯單位時又委托哪家單位翻譯,均可以由合議組決定,并無強制要求。

在實踐中,合議組可以不委托翻譯單位,而是依職權自行判斷正確譯文,并在口頭審理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在審查決定中寫明。

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該譯文異議對案件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希望走委托翻譯的程序,最好能夠盡早和合議組進行溝通和商議,說明案件中存在譯文異議、以及該譯文異議對案件的重要性,確保合議組在案件審理期限內盡早注意到譯文異議的存在,從而有充足時間考慮對譯文異議進行委外翻譯或組織雙方當事人確認翻譯單位。

三、譯文異議影響案件結果的案例 如前言部分所述,譯文異議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一個環節,然而有時候對于案件結果卻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德國專利制度講解


德國是全球第四大經濟體和歐洲最大的經濟體。

根據德國聯邦統計局的數據,2022年中德雙邊貿易額達2980億歐元,同比增長21%,中國連續第七年成為德國最重要的貿易伙伴。

同時,德國一直是全球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活動的重要國家,專利申請數量通常位居全球專利申請數量前五名。

盡管中國的專利制度和德國的專利制度有深厚的淵源,具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也有很多不同。

為此,本文將對德國的專利制度做一概述,以有助于以德國為“走出去”目的地的中國企業。

一、德國專利制度的演變和保護對象 我國的專利保護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者共同適用一部《專利法》,專利是一個廣義概念。

而德國的專利卻是狹義概念,類似于我國的發明,適用《專利法》,對于實用新型適用《實用新型法》,對于外觀設計則適用《外觀設計法》。

1876年德國頒布了第一部《外觀設計法》(DesignG),此后經歷了1986年、1998年、2004年和2014年四次大的修改。

德國“外觀設計”是指一個完整產品或其一部分的二維或三維的外觀形式,該外觀形式尤其通過產品本身或者其裝飾件的線條、輪廓、色彩、造型、表面結構或材料的特征表現;“產品”是任何工業品或手工產品,包括包裝、裝潢、圖形標志、印刷字樣以及組裝成一個復雜產品的零部件;計算機程序不視為產品。

目前,德國對外觀設計采用注冊制,申請時只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新穎性和獨創性(獨特性)。

德國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最長25年。

本文主要針對德國專利和實用新型,對外觀設計不做詳細介紹。

1877年德國頒布了第一部全國性專利法,即《專利法》(PatG)。

這部法律確立了德國專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專利的保護范圍、申請程序和專利權的效力等內容。

后續,德國《專利法》又于1980年、2009年等經歷了幾次修改。

德國“專利”可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只要其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并適于工業應用。

當發明是一項由生物材料組成的產品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產品,或者是一種制造、加工或應用該生物材料的方法時,也應當授予專利。

1891年德國頒布了第一部《實用新型法》(GebrMG),此后于1936年、1986年、1998年等經歷過幾次修改。

德國“實用新型”保護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且適于工業應用的發明;與我國類似,方法也不屬于德國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

二、德國專利和實用新型的申請和審查 在德國,專利和實用新型可以通過向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或聯邦司法部在聯邦法律公報中公告指定的專利信息中心分別申報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來獲得;但可能包含國家秘密的申請,不得向專利信息中心遞交。

德國的專利和實用新型還可以通過歐洲專利申請或PCT申請指定德國來獲得。

另外,在包括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的統一專利制度實施之后,還新增了歐洲單一專利途徑。

這里不作詳述。

(一)專利 根據德國《專利法》,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發明均可獲得專利。

德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德國的專利跟中國的發明專利類似,可以保護產品和方法,同時法律規定的不予授權的客體也與中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類似。

德國專利商標局設立審查部和專利部,其中,審查部負責處理專利申請、提供現有技術信息,專利部負責處理授權專利的所有事務、確定專利許可費數額、提供涉及專利局程序的法律援助以及對其業務范圍內的事務出具專家意見。

(1)德國專利申請的一般流程 德國專利申請的一般流程為:

提交申請 -形式審查-公布申請-檢索-實質審查-授予專利與公告。

關于提交申請 可用任何語言提交。

以德語之外的語言撰寫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后三個月內補交德語譯文。

但德國專利商標局收到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補交的德文譯文之日視為申請日,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

申請提及附圖,但提交申請時未提供附圖的,德國專利商標局應當告知申請人在通知送達后一個月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任何有關附圖的說明視為未做出。

附圖送達德國專利商標局之日為申請日,否則關于附圖的說明視為未做出。

關于檢索和實質審查 在德國,檢索請求現在只能由專利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

如果就現有技術的檢索委托一個國際檢索單位對所有或者特定的技術領域進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檢索,則申請人可以請求:檢索以其可以在歐洲專利申請中利用該檢索結果的方式進行。

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供影響授予專利權的現有技術。

而實質審查請求可由申請人或者任何第三人在遞交申請后七年內提出,但第三人不參與審查程序。

第三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德國專利商標局通知申請人實質審查請求開始。

由第三人提出的實質審查請求在通知申請人之后無效的,德國專利商標局就此通知第三人和申請人。

因此,在德國,檢索請求可以先于實質審查請求提出,也可以同時提出。

分開提出的,檢索官費為300歐元,審查官費為150歐元;同時提出檢索和審查的,合計官費為350歐元。

這就給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靈活性:申請人可以以比較低的費用初步判斷申請的授權前景,為后續專利布局提供依據。

(2)授予專利權后的異議程序 在德國,在專利授權公告后九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對專利提出異議,在非法侵占的情況下,只有受害人可以提出異議。

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陳述理由。

異議人應當詳細說明支持該異議的事實依據。

未包含在異議書內的事實依據,應當在異議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補交。

在專利異議程序中,任何證明其以侵犯專利權為由被起訴的第三人,在提起侵權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表示參加異議程序的,可以在異議期限屆滿后作為異議人參加該異議程序。

前述規定也適用于任何能證明被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第三人。

第三人應當在提起侵權訴訟或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前以書面形式表示參加異議程序,并陳述理由。

異議過程中,當事人要求聽證或者專利部認為應當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專利部在聽證傳喚時,應告知當事人其認為做出恰當裁決所需要討論的要點。

專利部的決定必須至少由三名專員共同做出,在異議程序中則必須包括兩名技術專員。

案件涉及疑難法律問題,且合議組中沒有法律專員的,應當由專利部的一名法律專員協助撰寫決定。

專利部應當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范圍內維持專利或者撤銷專利。

異議人撤回異議的,在無異議人的情況下,異議程序仍然依職權繼續進行。

異議的理由只能是如下情形之一:

1。該專利保護的對象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屬于不予保護的對象等(德國《專利法》第1條至第5條的規定); 2。該專利沒有清楚、完整地公開發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實施; 3。該專利的實質性內容是未經他人同意而獲取其說明書、附圖、模型、裝置或者設備或者他人實施的方法(非法侵占); 4。修改超出向受理機關最初遞交的申請文本的內容。

撤銷的理由僅影響該專利的一部分的,該專利進行相應的限制后可以維持。

此限制可通過修改權利要求、說明書和附圖的形式實現。

(二)實用新型 根據德國《實用新型法》,實用新型保護授予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且適于工業應用的發明。

方法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

德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德國專利商標局設立有實用新型注冊部和實用新型異議部。

前者處理除撤銷請求(類似于專利的異議)之外的實用新型案件,后者負責審查撤銷請求以及在其職權范圍內給出專家意見。

每個實用新型異議組由兩名技術專員和一名法律專員組成。

德國實用新型采用注冊制,其一般流程是:提交申請→形式審查→注冊和公開。

與德國專利申請相比,實用新型的審查程序中沒有檢索和實質審查這兩者,其它方面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與專利相比,德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評價標準采用要求較低的相對新穎性,即,用于評價實用新型新穎性的現有技術僅包括:公眾在申請日以前通過書面記載或者在德國境內的使用能夠公開獲得的任何知識。

在申請日前六個月內的書面記載或者使用,如果是基于申請人或者其原權利人的活動,則不應當認為是現有技術。

此外,實用新型申請人或者登記的權利人以及任何第三人可以對實用新型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檢索請求。

下面介紹一項特殊的有德國特色的規定:實用新型分離程序(專利可分離程序)。

實用新型分離程序 德國《實用新型法》第5條規定:

申請人先在德國就同一發明提出一項有效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實用新型申請時同時提出一份聲明要求享有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對專利申請要求享有優先權的,也適用于實用新型申請。

依據第一句規定的優先權,可以在專利申請結束或者可能的異議程序終結當月月底之日起兩個月內行使,但最長自專利申請的申請日起十年內行使。

這里提到的專利申請包括德國專利或專利申請、指定德國的歐洲發明專利或專利申請、指定德國的PCT申請。

德國實用新型分離程序為申請人在多種情況下提供了靈活性,比如:

a。 如果PCT申請進入德國的31個月期限已經錯過,則可考慮在31個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兩個月內從PCT申請中分離出德國實用新型。

b。 在專利實質審查期間或者異議程序中,可以考慮分離出德國實用新型,快速授權后并以此要求停止侵權及損害賠償。

三、德國專利訴訟體系 與中國類似,德國《專利法》和《實用新型法》規定的侵犯專利權和實用新型權的行為包括:制造、提供、銷售、使用其專利/實用新型產品、為前述目的進口其專利/實用新型產品。

此外,在德國,儲存專利/實用新型產品也屬于侵權行為。

在德國,侵權訴訟和專利/實用新型的無效由不同法院審理,這源于德國的司法分權原則,如下表所示:

(一)專利、實用新型的無效和強制許可 在德國,專利和實用新型的無效程序不是在德國專利商標局、而是在專門的聯邦專利法院進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國,只要仍可以提出異議或者有異議程序仍在進行中,就不得提起宣告專利無效的訴訟。

一審程序 聯邦專利法院是獨立自治的聯邦法院,負責審理不服德國專利商標局審查部或專利部的決定、不服實用新型注冊部或實用新型異議部的決定而提起的申訴、宣告專利、實用新型無效的訴訟和強制許可的訴訟。

申訴應當在審查決定送達后一個月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遞交。

做出原審查決定的部門認為申訴理由成立的,應當更正其決定,并可以退還《專利費用法》規定的申訴費用。

做出原審查決定的部門不更正其決定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將申訴案件移交給聯邦專利法院,并且不得對案件的實質問題發表任何意見。

二審程序 針對聯邦專利法院的申訴審議庭做出的關于上述申訴或者關于維持或者撤銷專利的決定,申訴審議庭在決定中允許提起法律上訴的,或者訴訟程序存在缺陷的,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上訴應在申訴決定送達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

聯邦最高法院應當依據被上訴的決定中認定的事實做出裁判,除非在上訴中關于該事實提出了允許的、充分的理由。

撤銷被上訴的決定的,應當將案件發回聯邦專利法院重新聽證和決定。

聯邦專利法院應當依據撤銷所依據的法律意見,重新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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