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們需要高質量專利,人工智能的專利申請撰寫案例探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2: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為何我們需要高質量專利,人工智能的專利申請撰寫 。
為何我們需要高質量專利
在創新能力上,我國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產業轉型基礎差、起步晚,仍需用一段時間來追趕之前的創新能力差距。
另外,在目前我國專利申請中,對創新指數貢獻較大的高質量專利占比較小。
高質量專利,是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
創新是引領科技發展的第一動力,只有高質量專利才能“為創新之火澆上利益之油”。
我們只有在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等方面擁有高質量專利,才能為建設航天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等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支撐。
高質量專利,是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要基礎。
我國專利數量已經形成較大基數,要通過“數量布局”向“質量取勝”轉型,重視培育高質量專利,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全鏈條,提升專利質量和效益,增強高質量專利及相關的產品、產業的國際影響力,努力推動知識產權創造由多向優、由大到強轉變,才能為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高質量專利,是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的強力引擎。
產業中的高質量專利是指具有較強前瞻性、能夠引領產業發展、有較高市場價值的基礎專利和核心專利,只有將高質量專利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通過專利信息分析進行產業“導航”,通過高質量專利進行產業“護航”,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專利在產業創新 “揚帆出海”中的作用。
高質量專利,是我國企業創新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如果專利的質量不高,遇到維權和侵權訴訟時,就難以全面、有效、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和市場。
企業中的高質量專利,一定是在企業發展路徑上能夠發揮支撐作用,可以幫助企業實現戰略目標,推動企業實現創新發展的專利。
高質量專利,能夠避免行政和司法資源浪費。
低質量的專利申請引起的專利糾紛,會造成行政和司法的資源浪費。
高質量專利,能夠為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助力。
通過撰寫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能夠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結合自身技術特長和人才優勢,發展高端業務,藉此有效規避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無序競爭和低價競爭,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出現。
人工智能的專利申請撰寫
人工智能(AI)是研究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系統的一門新的技術科學。
人工智能是計算機科學的一個分支,企圖了解智能的實質,并生產出一種新的能以人類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應的智能機器,該領域的研究包括機器人、語言識別、圖像識別、自然語言處理和專家系統等。
人工智能從誕生以來,理論和技術日益成熟,應用領域也不斷擴大,可以設想,未來人工智能帶來的科技產品,將會是人類智慧的“容器”,也會集中表達創新的成果。
從現有專利申請的角度來看,過去五年,涉及人工智能的專利申請量在所有技術領域是增速最快的,全球各大申請人都在積極布局大量申請,也充分證明了人工智能發展的巨大前景。
而且,如下圖所示,在人工智能的各個技術分支上,專利量可以說是均勻分布、齊頭并進。
同時,國內申請人在一些基礎領域和應用領域都有所突破,幾個主要的申請人進行了大量的專利儲備,眾多的國內申請人也參與到人工智能的研發和專利申請中來。
撰寫原則 在撰寫時,主要遵從以下的撰寫原則,針對該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設計權利要求的架構和特征布局。
其中:
第一,應用領域或者應用對象的擴展可能性,涉及人工智能的案件,要考慮模型的擴展可能性,從對象變化的角度去考慮。
第二,技術手段的擴展可能性,考慮訓練輸入的變化性,或者應用模型的變化性。
第三,應用和訓練的結合程度,或者可獨立性,對于基于神經網絡的案件,要注意到改進在于模型本身還是應用端,或者二者兼有。
第四,單邊撰寫的可能性,考慮方案適用的對象,是否有不同終端、服務端或者云端的處理過程,這些過程是否可以獨立描述為技術方案。
第五,顯性撰寫的可能性,考慮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從輸入、輸出去顯性表達,而不是停留在內部處理過程。
第六,虛擬系統的必要性,基于人工智能案件大多是方法類,考慮在應用中是否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出現實體系統或者構建虛擬系統。
第七,客體問題,基于人工智能案件,會涉及一些規則的制定和適用,那么注意將規則、處理流程避免客體中的智力規則問題。
第八,方法撰寫的常規考慮,需要注意對于操作的限定,描述動作的準確性,判斷流程是否需要出現等等。
從“無印良品”商標爭議看商標的超范圍使用問題
每當提起“無印良品”,相信大多數消費者第一反應是從衣服到日化、廚具到零食,各類商品均來自日本的“MUJI無印良品”。
日本“MUJI無印良品”品牌,于1980年12月由株式會社西友創立,1989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從株式會社西友獨立后,自主經營“無印良品”品牌,銷售服裝、文具、食品、廚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其股東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是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及第7494239 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商標權人,并于2011年6月22日授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在中國使用上述兩件商標。
2001年4月26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針對第1561046號商標提出異議,2004年1月7日商標局做出裁定,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準注冊;2004年1月20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不服該裁定,提出復審申請;2009年3月9日,商評委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此后歷經一、二審行政訴訟程序,商評委做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維持。
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標在日本、中國香港地區等地宣傳使用的情況以及在這些地區的知名度情況,并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大陸境內實際使用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2014年2月7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第1561046號商標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后商標局經審查決定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撤銷申請,涉案商標不予撤銷。
經歷了上述波折,商標權人北京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侵害其商標權。
主張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生產、銷售的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腳墊等商品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經法院審理查明,上述商品確實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實體專賣店及天貓旗艦店銷售。
案件審理時,被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辯稱其在第27類擁有第4471263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被控侵權的浴室用腳墊商品與浴室防滑墊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不構成對核定使用在“地巾”商品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但法院認為,“地巾”在2405群組,“浴室防滑墊”在2703群組,故二者應理解為系不同種類的商品,特別是在“地巾”上的“無印良品”商標與“浴室防滑墊”上的“無印良品”商標分別由原告和被告注冊的情況下,雙方更應嚴格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商品分類進行使用,避免進入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
被控侵權的浴室用腳墊是棉織品,從功能、用途上看應屬于地巾,而非浴室防滑墊。
因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判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損失共計62萬余元。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法院在判決書中指明:被告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為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理由,在原告合法持有涉案商標的情況下,此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
本案系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在中國使用其商標時,超過核定范圍使用與他人近似的注冊商標,以至于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近似的標識,侵犯了他人合法有效的商標權,最終敗訴并賠償損失。
此案給了大家在使用注冊商標時的警示:必須嚴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使用注冊商標。
企業品牌在經營過程中,不能僅僅將目光停留在“將商標注冊成功”,商標注冊完成后,后續對于商標的正確使用也是至關重要的。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這是指在商標經過核準注冊后,不可改變商標圖樣,不可超越核定商品范圍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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