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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詳情參閱資訊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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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曬我家的專利技術交底模版,最新《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公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4:54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技術交底模版,最新《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公布。



專利技術交底模版


常常聽到客戶講你家的技術交底說模版太復雜了,要是我都寫好了還要你們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做什么? 專利代理人從技術交底書中獲得相關技術的實質內容,并將其與現有技術進行區別,為申請人爭取一個最佳的保護范圍。

換言之,專利代理人需要從專利授權、答復審查意見、駁回復審、無效、侵權訴訟等多個角度來綜合考慮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將技術交底書里的內容重新撰寫成具有法律效力、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

1、有專門的各領域的技術交底書的撰寫格式模板。

2、言語清晰、術語一致,有附圖幫助理解技術要點。

3、技術領域和技術發展現狀明確,表明在研發前做過充分的檢索和研究。

4、認真的寫好技術的實施必要信息。

不說啦,不說啦,直接上份機械類發明模版版吧 機械類發明技術交底書提綱 本提綱適用于汽車機械、紡織機械、農業機械、工程機械、建筑機械等領域。

技術交底書是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依據,其要針對某一發明創造(以下簡稱發明)主題,說清楚別人是怎么做的?別人做的有什么缺陷?我要做什么?我是怎么做的?我做的關鍵點在哪里?我做的有哪些優點? 1、本發明的名稱;2、背景技術的方案;3、背景技術的缺陷; 4、本發明的目的;5、本發明的方案; 6、本發明的關鍵點; 7、本發明的效果。

一、本發明的名稱 此部分簡要揭示發明主題,需清楚說明本發明的產品名稱和/或方法名稱,使代理人看了本發明的名稱以后,可以直觀的知道該發明屬于哪一類產品或方法即可,不一定必須包含有發明技術的關鍵詞,但含有人名、單位名、商標、代號和型號等非技術術語是沒有必要的。

二、背景技術的方案 此部分簡要說明別人是怎么做的?需先簡要介紹本發明涉及的技術和/或產品的性質和用途等;接下來簡要介紹1到2項與本發明最接近的背景技術,即與本發明有相同目的或相同技術手段或相同用途的產品或方法,最好不是綜述。

背景技術既可以是文獻中的技術,也可以是常識或現有產品,是文獻時需詳細說明背景技術的文獻出處,如專利文獻號,或期刊名稱、卷號、期號和頁碼,或書籍名稱、作者、出版者、版次和頁碼。

介紹背景技術時需簡要說明背景技術的技術措施和/或產品構成,以及各步驟和構成的相互關系,最好結合表現背景技術的技術方案的結構圖、裝配圖、流程圖等來描述。

結構圖、裝配圖應該按照機械制圖標準繪制,用數字對零部件進行標號。

三、背景技術的缺陷 此部分簡要說明別人做的有什么缺陷?需要客觀說明各背景技術的方法或產品在工藝或性能上的不足。

四、本發明的目的 此部分簡要說明我要做什么?需要簡要說明本發明要克服的缺陷,或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目的。

五、本發明的方案 此部分詳細說明我是怎么做的?需要詳細說明本發明的總體技術方案,即從若干次研發試驗結果總結出來的技術方案。

方案中的數據一般不是一個具體的點,而是一個范圍,比如,工藝參數是一個數值范圍。

此部分是交底書的核心,需要對結構組成、方法步驟、條件參數、工具設備等進行十分詳細地說明。

涉及產品時,要詳述產品的組成、產品性能、產品用途,或者產品的結構、各零部件的位置、零部件間的相互關系、產品規格和產品性能指標等。

涉及方法時,要詳述工藝步驟、檢測方法、工藝參數等。

由于機械產品統通常都是由具有特定形狀的零部件組裝而成,因此,機械產品方案的描述,首先是描述產品由那些部件組成,然后依次描述各個部件的安裝位置和安裝關系。

最后介紹構成各個部件的零件的形狀和位置關系。

由于構成部件的零件,通常都是發明人自己設計的零件,因此,要對發明人自己設計的零件形狀進行詳細描述,但選用標準件的零件,則不必描述其形狀,只要寫出其型號即可。

最后,結合產品的結構,對產品的工作原理和工作過程進行詳細描述。

另外,機械產品的描述應該結合附圖來描述,附圖應該根據國家機械制圖規定進行繪制,產品應該繪制為裝配圖,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用結構示意圖進行表示。

圖中同一個零部件應該使用相同編號,圖中的所有標號應該在文字部分進行描述。

六、本發明的關鍵點 此部分詳細說明我做的關鍵點在哪里?主要是列出發明人認為競爭對手會進行侵權的關鍵技術點。

需要逐條列出本發明的技術關鍵點。

七、本發明的效果 此部分詳細說明我做的有哪些優點?需要詳細闡述本發明所達到的效果和優點。

可以用產量、品質、收率產率、質量、精度、效率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節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有利于環保、降低勞動強度,出現有用性能等的數據說明。

最好與背景技術比較,用實驗數據來說明發明效果;也可以從理論推導或特點分析來說明發明效果。

當采用實驗數據時,應給出必要的試驗條件和方法。

涉及機械產品的效果,應該結合產品的特定結構進行描述,因描述由產品的特定結構所直接帶來的效果,也就是說,因為這種機械結構而必然帶來的技術效果,而不是沒有依據的效果,夸大的效果則更不行。



最新《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公布


為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修改為:3.5關于補交的實驗數據3.5。1 審查原則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對于申請日之后申請人為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要求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

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數據按照本章第3.5。1節的審查原則,給出涉及藥品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最后一段中的“則應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為“通常需要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將“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質和/或用途。

”修改為“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中的第(1)項修改為:(1)專利申請要求保護一種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了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等結構信息,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已經被公開,則該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但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獲得該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據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信息不足以認定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化合物之間的結構異同,但在結合該對比文件記載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學參數、制備方法和效果實驗數據等進行綜合考量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推定二者實質相同,則要求保護的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結構確有差異。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四、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節修改為:6.1化合物的創造性(1)判斷化合物發明的創造性,需要確定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化合物之間的結構差異,并基于進行這種結構改造所獲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此基礎上,判斷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給出了通過這種結構改造以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就可以進行這種結構改造以解決所述技術問題,得到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則認為現有技術存在技術啟示。

(2)發明對最接近現有技術化合物進行的結構改造所帶來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是獲得與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對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進。

在判斷化合物創造性時,如果這種用途的改變和/或效果的改進是預料不到的,則反映了要求保護的化合物是非顯而易見的,應當認可其創造性。

(3)需要說明的是,判斷化合物發明的創造性時,如果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趨勢所導致的,則該技術方案沒有創造性。

例如,現有技術的一種殺蟲劑A-R,其中R為C1-3的烷基,并且已經指出殺蟲效果隨著烷基C原子數的增加而提高。

如果某一申請的殺蟲劑是A-C4H9,殺蟲效果比現有技術的殺蟲效果有明顯提高。

由于現有技術中指出了提高殺蟲效果的必然趨勢,因此該申請不具備創造性。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節第(4)項中的“其中包括位于我國北京的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漢的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CCTCC)。

”修改為“其中包括位于我國北京的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漢的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廣州的廣東省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GDMCC)。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修改為:9.3。1.7單克隆抗體針對單克隆抗體的權利要求可以用結構特征限定,也可以用產生它的雜交瘤來限定。

七、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節的修改:(一)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節創造性標題下新增三段,內容如下:生物技術領域發明創造性的判斷,同樣要判斷發明是否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判斷過程中,需要根據不同保護主題的具體限定內容,確定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然后基于該區別特征在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再判斷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給出了技術啟示,基于此得出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生物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涉及生物大分子、細胞、微生物個體等不同水平的保護主題。

在表征這些保護主題的方式中,除結構與組成等常見方式以外,還包括生物材料保藏號等特殊方式。

創造性判斷需要考慮發明與現有技術的結構差異、親緣關系遠近和技術效果的可預期性等。

以下,示出本領域不同保護主題創造性判斷中的一些具體情形。

(二)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節第(1)項修改為:(1)基因如果某結構基因編碼的蛋白質與已知的蛋白質相比,具有不同的氨基酸序列,并具有不同類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現有技術沒有給出該序列差異帶來上述性能變化的技術啟示,則編碼該蛋白質的基因發明具有創造性。

如果某蛋白質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則編碼該蛋白質的基因的發明不具有創造性。

如果某蛋白質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該申請提交時可以容易地確定其氨基酸序列,編碼該蛋白質的基因發明就不具有創造性。

但是,上述兩種情形下,如果該基因具有特定的堿基序列,而且與其他編碼所述蛋白質的、具有不同堿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本領域技術人員預料不到的效果,則該基因的發明具有創造性。

如果一項發明要求保護的結構基因是一個已知結構基因的可自然獲得的突變的結構基因,且該要求保護的結構基因與該已知結構基因源于同一物種,也具有相同的性質和功能,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三)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節中增加第(2)項多肽或蛋白質,內容如下:(2)多肽或蛋白質如果發明要求保護的多肽或蛋白質與已知的多肽或蛋白質在氨基酸序列上存在區別,并具有不同類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現有技術沒有給出該序列差異帶來上述性能變化的技術啟示,則該多肽或蛋白質的發明具有創造性。

(四)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節中的“(2)重組載體”修改為“(3)重組載體”,并在原有內容前插入一段,內容如下:如果發明針對已知載體和/或插入基因的結構改造實現了重組載體性能的改善,而且現有技術沒有給出利用上述結構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術啟示,則該重組載體的發明具有創造性。

(五)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節中的“(3)轉化體”修改為“(4)轉化體”,并在原有內容前插入一段,內容如下:如果發明針對已知宿主和/或插入基因的結構改造實現了轉化體性能的改善,而且現有技術沒有給出利用上述結構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術啟示,則該轉化體的發明具有創造性。

(六)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節中的“(4)融合細胞”修改為“(5)融合細胞”。

(七)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節中的“(5)單克隆抗體”修改為“(6)單克隆抗體”,并將內容整體修改為: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結構特征表征的該抗原的單克隆抗體與已知單克隆抗體在決定功能和用途的關鍵序列上明顯不同,且現有技術沒有給出獲得上述序列的單克隆抗體的技術啟示,且該單克隆抗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單克隆抗體的發明具有創造性。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該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該抗原的多克隆抗體是已知的或者該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該抗原明顯具有免疫原性),那么僅用該抗原限定的單克隆抗體的發明不具有創造性。

但是,如果該發明進一步由分泌該抗原的單克隆抗體的雜交瘤限定,并因此使其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效果,則該單克隆抗體的發明具有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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