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商業秘密 聰明反被聰明誤,簡析強制許可的種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6:2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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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商業秘密 聰明反被聰明誤
【案件回放】 三超公司聘請日本金剛石工具行業專家森林秀雄擔任總工程師,投入資金研發生產國內市場尚屬空白的金剛石線鋸設備。
三超公司聘請段新苗擔任森林秀雄的日語翻譯,并要求其遵守保密和競業限制的規定。
段新苗利用擔任翻譯的便利條件,違反三超公司保密規定,多次將該公司處于非公開狀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生產金剛石線鋸設備的技術圖紙、配方、工藝程序、試驗記錄、設備提供商等資料進行拷貝。
其后,段新苗以技術入股形式,與他人成立萬牙索公司,利用從三超公司獲取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技術,組裝調試制造出完整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共銷售設備7臺,非法銷售額2063萬元,非法獲利1092萬元。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段新苗提起公訴。
江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宣判后,段新苗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直接損失難以計算,侵權利潤視為損失 此案二審承辦法官雒強表示,段新苗在三超公司的涉案設備研發成功剛剛投產后的短時間內,以不正當手段從三超公司獲取了涉案設備的整體技術方案,并利用這些商業秘密,成立萬牙索公司快速制造出涉案設備,銷售給其他企業,獲取不正當利益,致使部分商業秘密處于公開擴散的狀態,侵犯了三超公司的商業秘密。
簡述仲裁制度及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
(一)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國際貿易當中的交易對象與知識產權有著越來越多的關系,在許多跨國界交易中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主要的客體。
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中,服裝、紡織品、鋼鐵等低技術含量的產品及其他初級產品貿易所占的比例持續下降;工業制品貿易中知識密集型、附加值高的產品和新技術產品的比重不斷提高;知識產權許可、轉讓等知識密集型的服務貿易的發展速度遠高于其他要素服務項目。
我國雖然不是一個高新技術進出口大國,但是近年來高新技術進出口發展的很快。
據我國海關統計,2000年我國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總額達到近900億美元,比1999年增長44%,其中出口370億美元,比上年度增長50%,占全國出口總額的15%。
如同其他形式的貿易活動一樣,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也會產生糾紛。
防范與解決這樣的糾紛是我們法律工作者的職責。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方式與解決其他各種商事糾紛一樣,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形式,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具有獨特的優勢。
(二) 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訴訟相比,它時間短、費用低,由專業人士進行裁判,為當事人保密,能較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可得到國內國際上廣泛承認與執行。
因此在近代,尤其是在近幾十年,仲裁作為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在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大多設有仲裁機構,國際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倫敦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等大型仲裁機構已經成為著名的國際仲裁中心。
中國的涉外仲裁制度始建于50年代,至今已經有四十多年的歷史。
1954年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對外貿易常設仲裁委員會的決定》;1958年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根據以上兩個決定,中國貿促會分別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國務院的兩個決定、中國貿促會設立的兩個仲裁委員會和其仲裁規則以及它們的仲裁活動,便構成了當時中國的涉外仲裁制度。
中國涉外仲裁在改革開放后的十幾年中得到了迅猛發展。
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例,80年代初每年受理案件僅幾十件,到90年代中已經上升至每年八百件左右。
根據相關的法律與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早已經確立了民間仲裁、協議仲裁和一裁終局的原則,中國的涉外仲裁制度為日后的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95年9月,中國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
達部法律的實施,標志著中國的仲裁事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仲裁法的許多基本原則都與國際上通行的仲裁原則一致。
這些原則包括:(1)“協議仲裁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
(2)“或裁或審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應受理。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中國有兩種類型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仲裁機構和中國各地符合條件的城市所設立的其他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設立的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各地的仲裁機構由所在城市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按照仲裁法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能夠設立仲裁委員會,設區的城市根據需要也可以設立。
目前全國各地已經組建了150多家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國內最大的仲裁機構,它由90多名委員組成,所有委員都是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的中國著名法律、經濟貿易專家,或者是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士。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實行仲裁員名冊制度,仲裁員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仲裁案件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仲裁員。
現行仲裁員名冊中共有490多名仲裁員,其中三分之二是國內的經貿、科技或法律方面的專家,另外三分之一的仲裁員是來自世界幾十個國家以及中國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知名專家或經驗豐富的律師。
近十幾年以來,由于中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數量也有很大的增長。
近幾年每年受理的案件數量都在600件―700件,在受理案件數量方面排在國際上各大仲裁機構的前列。
根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國際的、涉外的、國內的各類案件。
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的意志可以得到充分的尊重,當事人可以依照規則選定仲裁員、選擇開庭審理或仲裁的地點、選擇仲裁語言、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經過仲裁委員會同意對于仲裁規則的一些規定進行協商修改。
現行的仲裁規則還更加體現了加快仲裁程序和降低仲裁費用的原則。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仲裁申請、答辯與反請求。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和證據文件,并應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的費用表預交費用。
仲裁申請書中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仲裁請求、理由和證據。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手續完備的,將立即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同時將《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和費用表附送雙方。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如果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不會影響仲裁程序繼續進行。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出。
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適當延長此期限。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不一定是律師)都可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
按仲裁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時,仲裁委員會將把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將把該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一般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內應在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如果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日內雙方未能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由主任指定。
如果雙方約定由一名仲裁員審理案件,該仲裁員產生的辦法與首席仲裁員辦法相同。
當事人對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其回避的請求。
這樣的回避請求一般應在第一次開庭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但如果回避理由是在第一次開庭之后得知的,則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之前提出。
[page] 3。審理與裁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般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仲裁,當雙方當事人都認為不必開庭而仲裁庭也同意時,仲裁庭可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
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不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仲裁員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進行的情況。
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
在審理案件時,仲裁庭首先查明事實,然后適用雙方共同選擇的法律,如果雙方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仲裁庭可以按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適用法律。
在法律沒有規定時,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公正合理地作出裁決。
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非常重視證據。
當事人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證據。
按《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向專家咨詢或指定鑒定人鑒定。
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或是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都應當給當事人以評論的機會。
證據和報告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在組庭之日起9個月內應當作出裁決。
當仲裁庭是三人組成時,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作出。
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雙方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合理的額外費用。
仲裁庭通常也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決敗訴方向勝訴方補償適當的律師費用及辦案支出費用,但最多不能超過勝訴金額的10%。
為了更能體現仲裁速度快、費用低的優勢,仲裁規則規定了簡易程序,當爭議金額小于人民幣50萬元或當事人約定同意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主要特點是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指定仲裁員、答辯、提交文件等各種期限相對較短。
裁決應當在開庭后30天內作出。
(三) 廣義的講,仲裁可以適用于許多領域,它可以解決民事糾紛,還可以解決勞動糾紛,也可以適用于行政爭議、國際商事糾紛,甚至國家之間的爭端。
但是―般意義上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
根據聯合國仲裁示范法,可以仲裁的糾紛是指一切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關系所引起的種種爭議。
根據我國的仲裁法,只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仲裁解決。
從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近年的案件統計看,30%左右的案件屬于國際貨物買賣爭議,30%左右的案件是中外合資、合作方面的爭議,其他30%左右的案件包括了房地產、金融、租賃、成套設備、技術轉讓及許可等等各個方面的爭議。
知識產權領域是近幾十年越來越活躍的一個領域,與此相應,有關知識產權內容的爭議也越來越多。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爭議的主要形式,同樣適用于解決許多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1)與侵權有關的糾紛;(2)與轉讓合同和許可合同有關的糾紛。
侵權糾紛指的是專利權人或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作為平等主體一方指控平等主體的另一方侵害其權利,而另一方不承認被控的侵權行為,從而產生的爭議。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其性質屬于仲裁法規定的可以仲裁解決的爭議。
但是在國內尚未見到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案例,其原因可能在于當事人仲裁意識不強、侵權糾紛比較難以達成仲裁協議。
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主要的好處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進行判斷。
美國在使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方面,在立法上和實踐上都有許多突破。
根據美國1983年實施的PUBLIC LAW 97―247的規定,許多有關專利糾紛的事項都可以仲裁,其中包括專利的有效性糾紛和侵權糾紛。
按照該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使用仲裁解決專利糾紛,仲裁不公開,裁決結果對于雙方有約束力。
這樣的結果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效,雙方可以約定在將來專利權最終被無效的情況下如何修改仲裁裁決書。
與侵權糾紛的情況相比較,轉讓合同和許可合同方面的糾紛更加適合于用仲裁方式解決,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內的許多仲裁機構都審理過這種性質的糾紛。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實踐,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一些類型: 1。關于合同是否生效的爭議。
我國的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中也有關于經批準、登記合同生效的規定。
例如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當中,如果出現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得合同未能生效的,便會產生關于責任的爭議。
2。關于合同是否無效的爭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還規定了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后,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受到的損失。
出現這樣的爭議時,需要仲裁庭判斷合同是否無效以及雙方的過錯責任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外貿法、有關外貿制度、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法規以及版權涉外代理規定中有關于從事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和知識產權涉外活動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違反這類規定也會產生合同無效的結果,從而需要進行雙方的責任確認。
3。關于合同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
合同法規定,當出現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或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況,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仲裁機構對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此時雙方的責任判斷方式與上述合同無效的情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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