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詔安飲料廠訴廈門特強工貿商標侵權糾紛案,科源公司訴南方公司侵犯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6:2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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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詔安飲料廠訴廈門特強工貿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福建省詔安縣飲料廠。
地址:詔安縣南詔鎮山澹園街。
法定代表人:許少珠,廠長。
被告:廈門特強工貿公司。
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特貿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黃雁華,總經理。
原告于1990年4月10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活力寶”商標,注冊證號為第516101號。
該商標由中文橫排楷書繁體“活力寶”三字與一圓形梅花圖案構成,核準使用商品為第三十二類果汁、果汁飲料、礦泉水、碳酸飲料。
被告于1990年開始在其生產的碳酸飲料瓶上使用與原告注冊的“活力寶”相同的字樣作為該商品的名稱,其字體排列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辯稱: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20多個廠家生產的飲料、藥品都叫“活力寶”,因此,“活力寶”是商品的通用名稱。
被告在碳酸飲料瓶上使用“活力寶”字樣,不構成侵權。
「審判」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雙方生產的商品均屬于碳酸飲料,被告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足以造成誤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被告雙方于1992年9月11日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告立即停止在生產的第三十二類商品上使用“活力寶”字樣,并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
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0元,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科源公司訴南方公司侵犯專利權訴訟案
「案情」 原告:內江市科源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科源公司)。
被告:四川省內江市南方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南方公司)。
1999年7月14日,科源公司經合法轉讓成為“一種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
該專利的發明目的是為了克服現在所使用的診斷用X射線機到位不準確,易產生故障,難以達到理想效果的缺點,提供一種采用步進電機做傳動動力,以滾動絲桿直驅傳動方式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
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對相關工作過程所作的說明和解釋可以看出,實現其發明目的的專利技術方案是在未改變現有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和工作原理的基礎上,對其中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作為傳動動力源的驅動機構及其傳動機構進行了改進。
但在權利要求及說明書和附圖中對其新替換的核心部分的傳動系統均缺少必要的結構。
被告南方公司生產的“計算機程度控制自動點片裝置”的結構中,與原告專利結構相同,均沿用現有同類產品結構的部分。
不同的部分在于橫向傳動結構中未使用專利的滾珠絲桿結構,而是恢復為現有技術的齒帶輪-齒帶結構形式。
原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專利號)ZL94229600.1是四川藍天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于1995年8月20日獲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
藍天公司后將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轉讓給我公司,我公司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1999年2月14日,經中國專利局核準并公告在第十五卷第二十八號實用新型專利公報上,我公司成為ZL94229600.1專利權的所有人。
在專利權變更公告前,我公司就發現南方公司銷售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其產品名稱為自動點片)與我公司的專利產品在設計原理、產品開頭、結構及其結合等方面相同。
我公司成為專利權人后,多次要求南方公司停止侵權,但南方公司不予理睬。
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南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南方公司答辯稱:我公司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必須審查專利產品的專利文件在獨立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者等同技術特征是否都出現在被控產品中。
我公司的產品未采用原告專利的設計方案,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征。
原告、我公司和原專利權人藍天公司均未實施該專利技術,故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審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享有專利權的ZL94229600.1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載明:現在所使用的診斷用X射線機的切換、分片及給出光指令、回片等動作時,均由交換機構中的限位開關給出,但由于其本身結構復雜,傳動不靈活,加之傳動方式易產生傳動誤差,動作精度不高,導致其動作到位不準確,易產生故障,從而使其工作難以達到理想效果。
該專利的發明目的是克服上述缺點,提供一種采用步進電機做傳動動力,以滾動絲桿直驅傳動方式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
由說明書對該權利要求的內容以及對相關的工作過程所作的說明和解釋表明,實現其發明目的專利技術方案是在未改變現有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和工作原理的基礎上,對其中的部分結構進行了改進。
該專利的發明點表現在對現有結構中的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作為傳動動力源的驅動機構及其傳動機構的改進,具體歸納為:1。在橫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X向步進電機,經X向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X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2。在縱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Y向步進電機,經Y向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Y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
上述改進機構的工作方式,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為:操作醫生根據拍片需要,分別發出對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的傳動機構啟動程序指令后,X向步進電機和Y向步進電機各自相應轉動,分別帶動X向送進滾珠絲桿和Y向送進滾珠絲桿直驅傳動,夾持機構和金盤機構分別在橫向方向上和縱向方向上運動至按需要所指定的拍片位置處。
該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效果,其說明書中載明:1。用步進電機傳動動力,能使整個裝置動作時更加準確到位,并能滿足自動化和程序化的要求;2。以滾珠絲桿直驅傳動方式代替鏈條或齒帶傳動方式,減少了傳動過程中的誤差,能準確地傳送電機發出的運動指令和反饋移動信息;3。整個裝置結構緊湊,設計合理。
被告生產的“計算機程序控制自動點片裝置”的結構的盒盤機構夾持機構、影像增強器和交換總成機構幾部分與現有同類裝置的相應部分相同,不同的在于橫向傳動機構和縱向傳動機構兩部分。
其中:1。在橫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X向步進機按現有的傳動方式,即由固定于電機軸上的主動齒帶輪和若干傳動齒帶輪,經與之配合的閉合環狀齒帶進行傳動,盒盤機構通過連接件與該齒帶連接;2。在縱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Y向步進電機,經變速機構由Y向設置的普通絲桿-螺母傳動機構傳動,夾持機構與該傳動機構中的螺母直接連接。
被告產品的工作方式是:由X向步進電機,經固定連接于其電機軸上的主動齒帶輪,在若干傳動齒帶輪的配合下,帶動閉合環狀的齒帶傳動,并帶動與齒帶連接的盒盤機構在橫向方向上作左右運動;由Y向步進電機經變速機構驅動Y向設置的絲桿轉動,從而使與之配合的螺母在絲桿上作上下運動,并帶動其所連接的夾持機構在縱向方向上做上下運動。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經藍天公司合法轉讓,依法享有ZL94229600.1實用新型專利權,是ZL94229600.1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從案涉專利產品提出專利發明目的、技術方案以及由該技術方案所產生并與其發明目的相一致的技術效果綜合分析,該專利技術方案的發明點,是由包括用步進電機替換現有技術中的普通電機作傳動動力和用相同形式的經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結構,同時分別替換現有技術中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的傳動機構這兩部分共同組成的整體結構完成的。
由說明書對其技術方案所產生的技術效果的記載和說明可以進一步明確:該兩部分的改進在對其技術效果的貢獻中,解決傳動不靈活,減少傳動中的誤差,是占主要地位的技術措施;采用步進電機的這一改進,是能使其動作“更加”準確到位,因而是占次要地位的措施。
[page] 原告在其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在使夾持機構和盒盤機構能分別實現在橫向方向上和縱向方向上運動的傳動連接中,尚缺少一些必要的連接關系和結構,在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中,也未作出清楚、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二是權利要求書所使用的如“直線軸承”等結構名稱,是不規范的技術術語,而在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中,也未作出清楚、明確的定義和解釋、說明。
這兩個問題使所屬領域的普邁技術人員在對其技術方案的具體理解和實現上造成困難。
被告生產的“計算機程序控制自動點片裝置”技術結構與原告專利技術方案對比,其主要異同表現為:1。裝置中的盒盤機構,夾持機構,影像增強器和交換總成機構幾部分相同,且均與現有同類裝置的相應部分相同,均為沿用的現有技術結構。
2。在橫向傳動機構中,二者均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X步進電機,但在其所連接和驅動的傳動機構中,專利技術方案是經在X向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X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被告產品采用的是現有的傳動結構方式,即是由固定連接于電機軸上的主動齒帶輪和若干傳動齒帶輪帶動與之配合的閉合環狀齒帶進行傳動的結構。
此兩者在傳動結構的分類上是屬于兩種不同的類型。
同時被告產品采用的是已為該專利明確提出因具有不足而被其替換了的現有技術的結構形式,即該替換正是體現原告專利的一個主要發明點所在的改進之處。
3。在縱向傳動機構中,H者均設置于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Y向步進電機;專利技術方案中經變速機構由Y向設置的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Y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被告產品采用的普通絲桿-螺母傳動機構進行傳動,二者的傳動結構均屬于以相同方式工作的螺旋傳動結構類型,差別在摩擦性質上,專利的結構形式屬于滾動螺旋,被告的結構形式屬于滑動螺旋,其在各自裝置中的設置方式相同,并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主要差別在于專利的結構形式能具有相對較高的定位精度,因此,這兩種傳動結構形式雖不完全相同,但應認定是屬于相等同的結構形式。
程衛平與第六九一四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程衛平,男,漢族,出生于1966年1月16日,中共成都市成華區委辦公室干部。
住成都市金牛區順沙巷23號7棟。
委托代理人肖兵、楊昕 。
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九一四工廠。
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第六九一四工廠。
法定代表人蔡士良,廠長。
委托代理人韓明昌,男,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九一四工廠生產處處長。
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第六九一四工廠。
委托代理人劉強,男,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九一四工廠軍品處處長。
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第六九一四工廠。
原告程衛平與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九一四工廠(以下簡稱六九一四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程衛平,特別授權代理人肖兵,一般授權代理人楊昕;被告六九一四廠特別授權代理人韓明昌,一般授權代理人劉強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衛平訴稱,1991年自己發明了一種電報碼輸入法及鍵盤(以下簡稱電子鍵),1992年5月26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申請專利,1995年3月17日專利局授予其專利權,專利號為ZL92108145.6。
1994年10月17日,六九一四廠作為甲方,成都軍區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原程衛平所在單位,以下簡稱醫高專學校)、程衛平作為乙方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
協議約定:六九一四廠須按銷售總額的2%支付程衛平技術轉讓費。
從簽協議起至1998年8月30日止,六九一四廠共計生產電子鍵13500臺,每臺定價695.00元人民幣,合計銷售額為9382500.00元,應支付其專利使用費187650.00元。
而該廠只付了其使用費73720.00元,剩余113930.00元至今未付。
根據技術轉讓協議約定:若違約,違約方應以違約經濟額10倍以上補償對方違約金。
據此,訴請人民法院判令:1。六九一四廠按原協議約定支付其專利使用費113930.00元(包括1994年專利申請期間的非專利技術使用費);2。六九一四廠按協議應支付違約金1139300.00元;3。六九一四廠賠償程衛平車旅費、電話費等經濟損失5000元。
原告程衛平為證明其陳述的事實及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 1.1995年3月17日,專利局向其頒發的一種電報碼輸入法及其鍵盤的發明專利證書。
2.1995年5月3日,專利局公告電子鍵發明專利說明書及電子鍵1068667號公告。
3.1999年4月20日,專利局收到其繳納的1999年專利年費收據。
4.1994年10月17日,六九一四廠(甲方)與醫高專學校、程衛平(乙方)簽訂的“電子鍵技術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
5.1998年8月30日,六九一四廠(甲方)與程衛平(乙方)達成的終止(甲方)與醫高專學校簽訂的轉讓協議,由甲方直接將專利使用費付給乙方的“電子鍵專利使用費支付協議”(以下簡稱專利付費協議)。
6.1999年4月1日,醫高專學校原校長林逢春證明,該校曾以學校及程衛平名義同六九一四廠簽訂轉讓協議,程衛平系電子鍵專利權人,專利使用費由程衛平本人收取。
7。六九一四廠于1998年5月11日付給醫高專學校2萬元專利費的交通銀行進賬單(回單或收賬通知)。
8.1998年8月3日,六九一四廠劉強向該廠領導反映從1995年至1998年電子鍵生產數量共12500臺,其中已付1995年1000臺的專利費,1998年又付專利費2萬元的情況說明。
9。程衛平與六九一四廠欠款對應表,該表中程衛平認可該廠于1995年3月30日付其專利使用費13720.00元,1998年10月9日付其專利使用費6萬元。
10.1998年5月,六九一四廠(甲方)與程衛平(乙方)達成的由乙方負責電子鍵的軟件修改工作,甲方付乙方2萬元的“改進電子鍵軟件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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