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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躍文與北京中元瑞太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王躍文與華齡出版社著作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5:00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王躍文與北京中元瑞太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王躍文與華齡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王躍文與北京中元瑞太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王躍文,男,漢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證碼433024196209260016,大專文化,作家,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咸嘉新村。

委托代理人楊金柱、肖海軍,湖南通程律師集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國軍,男,系湖南省長沙市定王臺書市葉洋書社經營業主。

被告王躍文(原名王立山),男,漢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228196606200036,小學文化,農民,現從事自由職業,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鎮雙園村。

委托代理人張琪,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北京中元瑞太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十里堡甲3號A座11層丁號。

法定代表人楊德榮。

委托代理人羅榮豪、楊駿,湖南金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齡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鼓樓西大街41號。

法定代表人常振國,社長。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躍文因與被告葉國軍、王躍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元公司)、華齡出版社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王躍文及委托代理人楊金柱、肖海軍,被告葉國軍,被告王躍文委托代理人張琪,被告中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羅榮豪、楊駿,被告華齡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斌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躍文訴稱:2004年6月,原告在被告葉國軍處購買了被告華齡出版社出版的長篇小說《國風》。

該書作者署名為“王躍文”。

原告發現該作品不是自己創作。

經原告調查,被告王躍文(原名王立山)是被告中元公司的簽約作家。

原告認為,三被告盜用原告的姓名出版長篇小說《國風》,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2、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支付原告合理訴訟開支人民幣3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并經各方當事人當庭質證: 證據⑴、《國風》圖書原物。

原告以此證明,該書署名王躍文,且只在封三不顯眼處注明此書作者籍貫為河北。

被告葉國軍對此證據無異議。

被告王躍文、中元公司及華齡出版社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其未侵權,故不能實現原告的目的。

證據⑵、圖書《國風》宣傳資料復印件。

原告以此證明,被告華齡出版社、中元公司及被告王躍文使用“王躍文最新小說――國畫之后看國風”等宣傳詞,系有意識誤導讀者將該書作者當作原告。

被告葉國軍對此無異議。

被告王躍文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其侵權。

被告中元公司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只能說明《國畫》與《國風》是同一個系列、風格的小說,并沒說明由同一作者所作,因此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

被告華齡出版社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宣傳資料不是我司制作,與我司無關。



王躍文與華齡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原告王躍文,男,漢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證碼433024196209260016,大專文化,作家,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咸嘉新村。

委托代理人楊金柱、肖海軍, 被告葉國軍,男,系湖南省長沙市定王臺書市葉洋書社經營業主。

被告王躍文(原名王立山),男,漢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228196606200036,小學文化,農民,現從事自由職業,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鎮雙園村。

委托代理人張琪,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北京中元瑞太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十里堡甲3號A座11層丁號。

法定代表人楊德榮。

委托代理人羅榮豪、楊駿,湖南金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齡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鼓樓西大街41號。

法定代表人常振國,社長。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躍文因與被告葉國軍、王躍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元公司)、華齡出版社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王躍文及委托代理人楊金柱、肖海軍,被告葉國軍,被告王躍文委托代理人張琪,被告中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羅榮豪、楊駿,被告華齡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斌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躍文訴稱:2004年6月,原告在被告葉國軍處購買了被告華齡出版社出版的長篇小說《國風》。

該書作者署名為“王躍文”。

原告發現該作品不是自己創作。

經原告調查,被告王躍文(原名王立山)是被告中元公司的簽約作家。

原告認為,三被告盜用原告的姓名出版長篇小說《國風》,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2、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支付原告合理訴訟開支人民幣3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并經各方當事人當庭質證: 證據⑴、《國風》圖書原物。

原告以此證明,該書署名王躍文,且只在封三不顯眼處注明此書作者籍貫為河北。

被告葉國軍對此證據無異議。

被告王躍文、中元公司及華齡出版社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其未侵權,故不能實現原告的目的。

證據⑵、圖書《國風》宣傳資料復印件。

原告以此證明,被告華齡出版社、中元公司及被告王躍文使用“王躍文最新小說――國畫之后看國風”等宣傳詞,系有意識誤導讀者將該書作者當作原告。

被告葉國軍對此無異議。

被告王躍文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其侵權。

被告中元公司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只能說明《國畫》與《國風》是同一個系列、風格的小說,并沒說明由同一作者所作,因此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

被告華齡出版社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宣傳資料不是我司制作,與我司無關。



王錫麟訴知識產權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 原告:王錫麟。

被告:上海朝霞圖書經營部。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原專利文獻出蹋社)。

被告:北京黃寺音像書店(以下稱黃寺書店)。

原告王錫麟系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和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組織編寫、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概論》一書第七章“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第八章“知識產權的糾紛及其處理”兩章的作者。

1999年8月,王錫麟在上海朝霞圖書經營部(下稱朝霞經營部)購買一部《知識產權糾紛與處理實用全書》(下稱《實用全書》)。

王錫麟發現由專利文獻出版社(下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擔任主編的《實用全書》第三章“知識產權糾紛及其解決方式”和第五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剽竊、抄襲了《知識產權概論》一書中原告王錫麟享有著作權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內容,總共剽竊、抄襲約4.1萬余字,遂向法院起訴。

原告王錫麟訴稱: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主編的《實用全書》第三章和第五章整篇抄襲了其撰寫的《知識產權概論》中的第七、八兩章內容,構成了對其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銷售并不準印刷《實用全書》,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原告聘請代理人、取證和交通費等費用8000元(人民幣,下同),賠償原告5萬元。

被告朝霞經營部辯稱:其作為普通銷售商,不可能審查書籍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因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出版社辯稱:根據出版社與黃寺書店簽訂的出版合同的約定,《實用全書》如侵犯他人著作權,則黃寺書店應承擔全部責任,故侵權責任主要應由黃寺書店和主編承擔,出版社的責任是次要的。

被告黃寺書店辯稱:系爭書由黃寺書店圖書部投資出版。

圖書部負責與該書主編丁文召和副主編常丹江具體聯系,現主編和副主編都聯系不上,身份也不詳。

黃寺書店認可其圖書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審判」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6月21日,黃寺書店與出版社總編輯室就《實用全書》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其中約定如出版社因《實用全書》專有出版權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黃寺書店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出版社造成的損失。

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約定“甲方黃寺書店向乙方出版社一次性支付1.5萬元管理費;上述作品的稿費及書,收繳兩被制裁人的侵權書籍;沒收非法所得;分別處以兩被制裁人4萬元的罰款。

「評析」 本案系一起侵權事實清楚、情節惡劣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為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對賠償標準、范圍及處罰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1。賠償標準。

以前著作權侵權賠償額主要根據版稅或法定賠償的標準確定。

本案嘗試運用一種新的賠償標準,就是借鑒國家版權局關于美術作品的賠償標準之一,即依照著作權人應得稿酬的2至5倍的標準確定。

這種標準的合理性在于懲罰性質明顯,計算和操作便利,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由于本案侵權情節嚴重,在適用時按最高稿酬5倍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不過,筆者以為,由于各個案件的情節、后果等方面存在區別,法官可以根據個案情況在賠償標準內靈活確定具體的稿酬整數和賠償倍數。

2。賠償范圍。

以往交通費、住宿費及律師費等一般不予支持。

經常出現著作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造成追索侵權的成本過高,助長了侵權氣焰。

本案除按上述第1條標準賠償外,還支持了著作權人王錫麟交通費、購書費等其他合理的實際支出費用。

這就使著作權人的經濟損失得到切實、充分的賠償,鼓勵著作權人積極依靠法律手段主張權利,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

3。民事制裁。

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給予民事制裁在著作權法中作出了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民事制裁手段懲治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并不多。

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制裁權力達到露治目的是司法實踐中需要不斷研究的問題。

本案鑒于抄襲、剽竊他人著作權情節惡劣,而且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黃寺書店始終不向法院提供主編及其作者的身份情況,法院對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黃寺書店分別作出了4萬元的民事制裁。

通過制裁手段,使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受到教育和警戒,以免類似情況的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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