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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研究所訴牛自得與單位有關的專利權歸屬案,涉外侵權案法律風險,受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4:05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海水淡化研究所訴牛自得與單位有關的專利權歸屬案,涉外侵權案法律風險,受害者和幕后黑手

海水淡化研究所訴牛自得與單位有關的專利權歸屬案



原告:國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簡稱海水所)。

被告:牛自得,男,35歲,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第三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石油院)。

第三人:王宗玉,男,55歲,石油院副總工程師兼材料室主任。

海水所主要從事從海水鹵水中提取鉀、溴、鎂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該所自1980年開始對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進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鎂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和“混合鹽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工藝技術的研制,并已獲國家發明專利。

在上述技術的基礎上,海水所又進一步研究“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在完成小試后形成了工藝方案。

隨后,海水所對該工藝方案中的分離工藝環節又進行了浮選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種分離方法的研究實驗。

1992年8月,海水所將用浮選法用于“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申請了發明專利,但至今尚未獲得授權。

被告牛自得原為海水所研究人員,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調離之前,在海水所主要從事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入石油院。

牛自得在調離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對其在海水所期間所從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不對外擴散。

牛自得調入石油院之后,該院針對其專業和曾從事過的工作,在院材料室為其專門成立了“鉆遇資源綜合利用”課題組。

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

石油院將該技術作為職務發明創造,于同月14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于1995年2月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號93105556.3。專利文件中記載的發明人為牛自得、王宗玉。

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1。……光鹵石用水進行分解,得氯化鉀和光鹵石分解液,分解出澄清液后的沉降物加入礬母液采用物理方法進行硫酸鹽和氯化鈉的分離……。

2。其特征在于分離蒸發濃縮所得的硫酸鹽和氯化鈉時,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

” 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稱:牛自得在本所工作期間,曾參加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等幾項發明創造的研制工作。

其在調出本所時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方法之工藝技術”等內容的保證書。

但其在調離本所僅5個月的時間就違背其保證,以其為主要發明人,以石油院為申請人,于1993年5月申報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

牛自得的行為侵犯我所的權益;石油院從牛自得的侵權行為中獲得了不應得的榮譽和經濟利益。

據此,請求將“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判歸我所所有,判令牛自得向我所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我所的經濟損失18萬元人民幣。

牛自得及石油院答辯稱:對牛自得的保證書不能理解為對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從事的本專業工作的限制。

該保證書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牛自得調入石油院后,是協助石油院開展用鹵水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

石油院對該項目的研究、開發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財力,而且在該項目中采用了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不同的工藝路線和條件,因此,石油院對該發明專利的申請及專利權的取得,都是合法的。

對海水所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王宗玉述稱:其作為材料室主任,主持、指導了訟爭專利的開題計劃、報告的編寫工作,作為該課題組成員參加了實驗研究工作。

在實驗過程中,本人提出了采用材料篩分中常用的振蕩篩來分離硫酸鎂、無水鉀鎂礬和氯化鈉三種物質的新工藝,并經實驗室小試取得了充分的試驗數據。

據此,本人在訟爭發明專利中,對核心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作為專利發明人無可非議。

海水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審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技術權益侵權糾紛受理了本案。

1996年1月19日,海水所委托國家海洋局專利事務所函告中國專利局:“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專利權屬糾紛已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并附上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

專利局于同月25日收到該信函。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還查明:王宗玉作為該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之一,是因其擔任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對該發明的研制給予配合,參加了小試、中試。

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在鹽化工行業中屬公知技術。

王宗玉在訴前曾承認該發明的工藝方法及思路是牛自得提出的。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牛自得運用自己的思路完成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成果,正是其在海水所期間從事的本職工作的范圍,并在海水所期間參與制取硫酸鉀的多種工藝方法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技術數據、思路和信息。

石油院以職務發明將該研究成果申報專利之日,距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出僅五個月時間,依有關規定,應確認牛自得在調離原單位不滿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屬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原單位享有。

牛自得違反保證書中的保證,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的有關思想等運用在該發明專利中,屬于侵權行為,牛自得對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宗玉主張該專利技術中分離環節的篩分法是其獨立的構思,但本院查證的事實及其本人訴前的承認,均說明其在該專利的工藝技術中只負責組織工作和參與了一些輔助性工作,其主張對該專利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證據不足,其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

石油院現持有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專利權,是基于牛自得的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權利來源不合法,該專利權應為海水所持有。

石油院強調該專利技術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經申請專利的技術的發明在內容上存在不同的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但事實證明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其本職工作時,已就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參與了大量的實驗工作,并已取得相應的數據記錄,故石油院的此辯解不成立。

[page] 海水所要求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石油院因申請該專利和維持專利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海水所如數給付。

石油院對完成該專利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海水所應依法予以適當補償,但由于石油院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無法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4月30日判決如下: 一、“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之專利權歸海水所持有。

二、海水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石油院因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而發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5175元。

逾期不付按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



涉外侵權案法律風險,受害者和幕后黑手



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我國政府正在按所簽的協議履行入世承諾的義務,國內的企業主動、被動的加入了世界貿易競爭的行列,與境外的商人進行貿易往來將變的越來越普通;浙江又是一個外貿大省,蓬勃發展的民營企業已經走在前列,而如何在對外貿易往來中,在全球范圍內保護自己權益,及時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應該成為諸多浙江民營企業家思考的問題。

最近發生的多起歐美企業、政府針對浙江企業發起的反傾銷案,就是一個佐證。

在以下文中,我只是想通過一個案例,來提醒民營企業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能忘記應負有的法律義務,不能為了經濟利益,違背法律的規定而最終承擔慘重的法律責任。

法國KLYGROUPE集團公司是歐盟最大綠茶進口商之一。

從1996年開始,KLYGROUPE設計并在法國注冊“KLYTEA”牌茶葉商標,性質為國際商標,注冊有效地區包括法國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德國、中國、西班牙、意大利等。

1996年10月10日在中國國家商標局注冊(注冊號G662279),在30類商品上使用,核定適用商品為茶葉。

因中國珠茶的生產地區主要在浙江嵊縣、紹興、上虞、余姚、杭州等地,故該公司授權浙江地區幾家茶葉生產企業作為其中國境內的茶葉供應商并使用該商標。

“KLYTEA”牌茶葉以其質量在歐盟市場占有大量市場,但從2003年起,歐盟市場發現大量從中國、特別是浙江地區出口的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冊商標的茶葉,嚴重損害了商標所有人的信譽和利益。

該公司于是積極尋求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2003年,該公司委托中國大陸地區法律顧問開始進行在中國境內的維權行動,最終,在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技術監督和工商執法部門在上虞A茶葉有限公司倉庫現場查獲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冊商標的茶葉980箱,11.76噸。

該案的境內涉案人員還包括外貿代理企業浙江B進出口公司、生產商標標識的上虞C彩印有限公司和相關個人。

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根據本案的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后果已涉嫌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本案移送上虞公安部門,目前,已在上虞市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依法,以上境內涉案人員(單位、個人)將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等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涉案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2。 刑事責任: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1條、62條、6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214條、215條等規定,給予涉案人刑事處罰; 3。 民事責任: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們再來看一下這類侵權商品外貿的交易流程:第一步:境外某家企業(境外批發商或采購商)通過某種渠道和境內外貿企業或掛靠在該外貿企業的個體外貿人員建立業務聯系,下定單給外貿企業第二步:外貿企業尋找生產商,將外貿定單交其加工生產(有時不止一個生產商,本案中,就有茶葉生產商和商標標識印制商) 第三步:生產商交貨,外貿企業組織出口 我們可以發現,該類交易涉及至少三方當事人:境外采購商、境內外貿中介商、境內生產商;其中就會產生至少三個法律關系:境外采購商和境內外貿中介商、境內外貿中介商和境內生產商,如果境內外貿中介商是一個個體外貿,還產生個體外貿和其掛靠企業的關系。

企業經營的目的和宗旨是利潤最大化,上述當事人在經營侵權商品時同樣也是此目的,那么三人中,誰的利潤最高呢?在辦案中發現,境內生產商的利潤最低,它只賺取了一點點加工費;外貿代理企業第二,它利用它有外銷渠道的優勢,賺取其中的代理費(外商和生產商之間的差價);攫取利潤最高的是境外的采購商。

那么,在進行侵權行為時,哪個當事人承擔的法律風險最大呢?恰恰是利潤最低的生產商。

因為,許多的出口侵權商品案的查獲,大部分都是在生產過程中被查獲的;外貿代理企業也承擔了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個體外貿掛靠的情況下,個體外貿的違法后果須由企業承擔;而對境外的不法商人,可以講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風險,該類不法商人往往在象巴哈馬群島、馬爾維納世群島等離岸地成立離岸公司,甚至是 公司,根本無法查處。

從侵權的主觀惡意分析,有下列幾種可能: 1。 外商、代理商、生產商都具有侵權的故意,即各方都明知是侵權行為并積極從事。

2。 外商、代理商都有侵權的故意的,生產商沒有侵權故意但具明顯過錯,即生產商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的生存,怠于行使審查義務并從事3。 外商具有侵權故意,代理商、生產商沒有侵權故意但具明顯過錯,即為了追求利潤,怠于行使審查義務并放任結果發生 因此,如果說境內的代理商、生產商在制假中都有共同故意又獲取了不菲利潤,那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似乎還相適宜;但現實是,境內代理商、生產商沒有主觀故意,獲取的利潤又如此菲薄,冒的法律風險如此之大,從經濟學上分析,似乎也不符合一個正常的商人所應追求的,更不用說在法律上的不幸了。



涉外知識產權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的涉外保護,一般指我國知識產權相關立法方面對涉及境外的知識產品進行法律保護、行政保護的方式。

但在法律界實際上被稱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由于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原則和處理規則不盡相同,為便于一國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產品在國外也能取得權益,各國締結多邊條約在國際范圍內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立場和做法。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組織: 1、政府間國際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歐亞專利組織等。

2、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國際商標協會、發明者協會國際聯合會、國際反假冒聯盟、國際唱片業協會、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音像制作者權利管理協會等。

2005年3月的上海汽車博覽會上,該公司發現中大集團推出涉嫌侵犯"星航線"知識產權的車型。

中大客車表示,尼奧普蘭客車公司作為一家世界著名的客車企業,在司法部門尚未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就對外宣稱中大客車完全抄襲,對于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論,中大客車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民族品牌的合法權益。

美國公司訴中國打火機企業2006年5月16日,美國著名打火機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請,指控7家中國企業對美出口和在美銷售的打火機侵犯其1項商標,要求啟動337調查。

2006年6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正式表決通過,對中國企業展開337調查;19日,溫州市煙具行業協會發表聲明,將和全國同行聯手,積極應訴公司的指控。

9月15日,美國ITC行政法官簽發行政命令,根據其相關規則裁定其他應訴方缺席,恒星公司成為唯一與起訴方正面交鋒的應訴方。

2006年7月2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公開337調查案初裁結果,公司的779號專利無效。

除此之外,836號專利部分無效,繞道設計產品"第7號鎖扣"不存在侵權,在官司進展過程中,主動撤除486號專利。

美國勁量訴中國電池業2003年4月28日,美國勁量電池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中國電池提起"337條款"調查申請。

5月2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正式立案。

2004年6月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認定中國企業生產的無汞堿性電池侵犯勁量公司有效和可執行的709號專利。

6月9日,中國電池協會組織各電池生產企業再次聯合上訴,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初裁結果進行全面復審。

10月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勁量公司709號專利因不具備確定性而無效,從而終止對中國電池的337調查。

10月10日,美國勁量公司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申訴。

2006年1月25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美國勁量公司敗訴。



海水淡化研究所訴牛自得與單位有關的專利權歸屬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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